商法导论复习提纲
HND大二商法导论复习提纲

Acts of parliament
1. The Licensing (Scotland) Act 1975 2. The Divorce (Scotland) Act 1976 3. Abolition of Poindings and Warrant Sales Act 2001 4. Dog Fouling (Scotland) Act 2003 5. The Health and Satefy at Work Act 1974 6. Sale of Goods Act 1979 7. 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 8. Protection of Children (Scotland) Act 2003
苏格兰议会制定在苏格兰实施的法律的权力来源于英国议会。 所有由苏格兰议会通过的法律都被认为是二级法律而不是主 体法例。此外应指出的是英国议会制定一个简单的条例就可 以将废除苏格兰议会。
What is a statute?
Acts of Parliament are often referred to as statute law. Until the creation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alone made laws for Scotland. However, Westminster Parliament has given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authority in many different areas of policy to make statute law.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6)企业维持原则(7)确认和维护营利原则2.商法的起源:3.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上的争议。
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均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二)二者均为私法,即均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为纯私法(私法规范体系),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三)民法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财产和人身)。
商法为商人的商行为(财产行为)。
(四)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如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五)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得以普遍适用,而在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价原则(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4. 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是指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
现代社会商事交易的交易手段、交易方法及交易标的等的丰富多彩,构成了特殊商行为的基础。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特殊商行为主要分为商事买卖、行纪、居间、代理、运输、仓储、票据、担保、保险海商等。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一、商法总论商的本质是营利性。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创设性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不能任意的去创设商主体的类型。
当商主体变更的时候,也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主体。
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准入。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设立商主体的实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相应的商主体。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法对商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欲成立商主体必须严格的按照这些程序。
我国规定,要想成立商主体必须履行设立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对特殊行业须有关的行政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
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要式主义。
只商法对《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件大都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2)公示主义。
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3)外观主义。
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当交易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与外观行为不符时,应当以外观行为表现为准。
(4)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对商事交易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行使权利,那么权利自始而消失。
《票据法》17条。
(2)定型化交易规则。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有形的物体商品化,通过整齐划一的规格或者商标确保交易的迅速成交;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商法对交易的方式规定为若干类型,使得任何的商主体无论在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3)行为要式性规则。
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该行为无效。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概念1、商法中的商具有两重涵义:(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人或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人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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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商法总论1商法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商法,在-•般意义上是指关于商人及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在严格意义上,乂是指以商事方法为主要手段,目的在于规范商事主体人格创制与商事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商法是倡导盈利的发展法:2、商法是权具经济意义的身份法:3、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4、商法是包含着大量强制规范的私法;5、商法是最具有开放性质得国内法。
2、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营业维持原则;2、商事营业利益兼顾原则;3、商事营业国家干预原则;4、商事主体类型严格法定原则。
3、商事主体:商事主体乂称为商人,是指通过创制而享有商事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营业并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我国商事主体的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合伙:又称为商事合伙或者合伙商人,是指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日的,而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共同投资而设立,并由合伙人与.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主体。
4、商事法律关系:指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并且呈现为个案形式的商事关系,由于受到商法的规范而其有商法的效力,同时还系商事生活法治化终极产性产物的社会关系类型。
5、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是商人,而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商人。
2、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商行为。
4、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所能够运用的救济手段,有信誉受损责任,财产补偿责任等。
5、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仅为二元形式的主体和客体,主体即为商人,客体便是商行为,从而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三元化形成显著的区别。
6企业的性质:首先,企业属客体范畴,而非主体,作为一个财产的组织体,受商事主体的管领和支配,不具有人格意蕴。
在商法上企业被认为是法律的客体,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财产概念,企业是商事主体经营和权利赖以存在的根基,是商事主体资格的依托,同时,企业也可以被视为权利的对象和商事经营的标的,因此可以被作为整体出售和租赁。
商法复习整理(只是一部分)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事概述商事: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地位:商法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商法的独立性上,商法的独立性又集中表现在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上。
1.民商合一2.民商分立3.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且是独立的部门法。
商法调整对象: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由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
2.商法是实体法。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的特点(特征):1.保护营利。
2.自主性。
3.发展性。
4.国际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二)确认营利和保护营利原则(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强制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四)保障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五)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第二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主体的特征(特点):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商事主体的类型:1.个人;2.法人(中国主要指公司,还包括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商事能力: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的特征: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2.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3.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4.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第三章: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法复习提纲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论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商事的含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介,是社会大生产的一个重要阶段。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使之盈利性主题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事的范围商事是泛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关系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
从内容上分析,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组织关系是围绕商事主体形成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事主体的设立、组织、管理、变更、解散、破产、清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包括商事主体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包括公司法律关系和破产法律关系等。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上市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包括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四、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商法体系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第二节商法的性质与特点一、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维护的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宏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为国家干预原则。
私法是调整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间关于私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维护的是社会个体的微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唯爱意思自治原则。
2、商法是实体法实体法一般是规定法律主体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保证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
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二、商法的特点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私法公法化,即商法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的经济职权和国家意志的干预,越来越多地规定了调整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商法学复习资料
商法学复习资料商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编商事导论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之法。
商主体即经营者;商行为即经营行为,亦称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
2.商法与商事关系: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商法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法学上的“商”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商事关系: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融合;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技术规范少女的趋同性:法律移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区域性立法)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1)凡法律未禁止的,商主体就能自由进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原则,亦称否定清单);(2)商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权;2.企业自治: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二)提高交易效率原则1.交易定型化(1)交易形态定型化: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是的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交易,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2)交易客体定型化:商品化(有形物品);证券化(无形物品)2.行权时限化: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约束3.时效短期化:指对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便迅捷地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2.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任何形态的商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力。
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
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中的主体关系和物权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法包括民商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商法的法律体系商法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法律体系包括:1.《合同法》:主要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2.《公司法》:主要规范了公司组织、管理和经营等问题。
3.《担保法》:主要规范了担保行为的法律关系。
4.《商标法》:主要规范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问题。
5.《外汇管理法》:主要规范了外汇交易和管理等问题。
6.《银行业法》:主要规范了银行业的监管和经营等问题。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原则:商业活动基于自愿进行,各方行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平等原则:商业活动各方行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
3.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各方行为主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4.安全保障原则:商业活动中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安全利益。
5.合法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四、商法的主体关系商法的主体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各方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关系:公司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公司与公司、公司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3.合伙企业关系:合伙企业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合伙人之间、合伙企业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4.股权关系:股权关系是商业活动中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商业活动中金融机构与客户、金融机构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五、商法的物权关系商法的物权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各种财产权利和财产处置权利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是商业活动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关系。
商法总论 复习纲要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商法总论-复习纲要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详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概念1、商法中的商具备两重涵义:(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犯罪行为(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1)固有商:轻易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犯罪行为,包含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备轻易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犯罪行为目的,但其犯罪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存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更多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例如银行、融资、信托、承包、加工等(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霍洛德株连关系的营业,例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立足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撰结构,存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1、规范的重点就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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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behavior / Criminal conduct:
murder (谋杀罪) manslaughter (过失杀人罪)
treason(叛国罪) assault(侵犯人身罪)
rape (强奸)
fire-raising (纵火罪)
•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contrast with criminal law, aims to resolve legal disputes between private individuals in areas as wide-ranging as family law, company law, partnership law, banking and finance law, sale of goods and services, consumer law, personal injury claims, trusts,defamation actions,succession issues and divorce.(列举几个即可)
• 犯罪是一种威胁和破坏社会安全的应该受到责 罚的行为。
• Criminal behaviour ought to be punished by the State by the imposition of a prison sentence or fine or other sanction on the person who is convicted of a crime.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in Scotland:
• Criminal law is primarily used by the State as a means of maintaining (保持,捍卫) law and order by punishing certain individuals who indulge in(沉溺于) behaviour which is regarded as criminal and anti-social. The State uses the criminal law to punish criminals on behalf of the community or society.
Act 2001 4. Dog Fouling (Scotland) Act 2003 5. The Health and Satefy at Work Act 1974 6. Sale of Goods Act 1979 7. 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 8. Protection of Children (Scotland) Act 2003
(普通法渊源)
a) Judicial Precedent (判例法) b) Custom(习惯法) c) Equity (衡平法) d) Institutional Writings (经典法
律著述)
Acts of parliament
1. The Licensing (Scotland) Act 1975 2. The Divorce (Scotland) Act 1976 3. Abolition of Poindings and Warrant Sales
• Different courts, standards of proof and procedures exist depending on whether we are talking about a criminal action or a civil dispute.
The main sources of modern Scots Law
1)Employment law disputes(劳动纠纷)
unfair or wrongful dismissal claims; unlawful discrimination cases involving undeductions from wages.
2) Family law disputes (家庭法纠纷)
custody or adoption of children
3) Divorce or separation actions 4)Contractual dispute 5)Defamation(诽谤) of character. 6)Land disputes 7)Succession disputes(wills) 8)Trusts 9)Personal injury claims
(现代苏格兰法的主要渊源)
1)Statutory Sources of Law
(法律的成文法渊源)
a)Acts of Parliament (国会法案) b)Delegated Legislation(授权立法) c)European Union Law (欧盟法)
2)Common Law Sources
piracy(海盗行为) vandalism(肆意破坏公物罪)
robbery(抢劫) theft (盗窃罪)
fraud (诈骗)
abuse (虐待罪)
Supplying illegal drugs (提供毒品罪)
house-breaking (非法侵入住宅罪)
Civil dispute 考试形式:闭卷 • 考试时长:2小时 • 考试形式:问答题 (一共10道题:答对7题以上,Pass;答对6
题,Redo;答对5题或更少,Fail)
What is a crime?
• A crime is behaviour which is regarded as so reprehensible and which, consequently, threatens or undermines the security of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