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版本号:A修改号: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公开文件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
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产品要求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4.2.1 认证单元划分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
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
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7)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7)⽂号:国认证[2017]54号颁布⽇期:2017-05-03执⾏⽇期:2017-05-0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职责第四章⼯作机制第五章经费第六章其他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有效的为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提供技术⽀持,经低碳技术委员会审议并商国家发展改⾰委同意,国家认监委现印发《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
原《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国认证函〔2013〕67号)同时废⽌。
国家认监委2017年5⽉3⽇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第⼀章总则第⼀条为配合⽣态⽂明改⾰整体⽅案,构建中国绿⾊合格评定体系,根据《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和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第168号令)的要求,为控制温室⽓体排放,落实应对⽓候变化战略,保障低碳认证相关⼯作的顺利开展,及时跟踪和解决低碳认证⼯作实施过程中的重⼤技术问题,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共同组建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条技术委员会在国家发展改⾰委和国家认监委领导下,负责推进国家低碳认证⼯作、为国家应对⽓候变化制度研究、碳市场建设和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项⽬评审提供技术⽀撑,负责协调和解决应对⽓候变化领域重⼤技术问题。
第⼆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秘书长⼀⼈、执⾏副秘书长⼀⼈、秘书两⼈和委员若⼲⼈。
每届技术委员会⼈数⼀般不超过30⼈,需要时可聘请在低碳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常⼯作,秘书处的承担单位由国家认监委确定。
秘书处承担单位受技术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作,委派⼯作⼈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作条件。
节能证书和3c认证

节能证书和3c认证
节能证书和3C认证都是针对产品的质量认证标准。
节能证书是在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等各
环节中,通过采用能源高效技术、节能材料、环境友好技术等手段,
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认证标准。
同时,获得节能证书
的产品也具备了优越的能源优化配置和符合国家的环保政策要求,是
真正为消费者节省能源、降低运营成本的节约型产品。
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CCC),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核心电器产品安全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对具备安全
风险的21类强制认证产品实施监管,以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
获得3C认证标志的产品,具备了符合国家安全、健康和环保的法律法
规要求,是极具安全保障的合格产品。
对于企业而言,取得节能证书和3C认证标志,不仅提高了产品的
市场竞争力和顾客满意度,更是企业实现规模化、高效化和品牌化的
必要条件。
因此,企业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质量标准,通过不断
提高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不断提
升企业竞争力和品牌价值。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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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JY202-2008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定型的、能够批量生产的并通过 CCC 认证或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气候 类型为 T1 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产品。
不适用于双制冷循环系统和多制冷循环系统的机组。 2. 认证模式
按照《自愿认证标志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9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按照《自愿认证标志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9.1 标志样式
9.2 标志使用 标志至少要在产品本体/产品最小包装/说明书三者之一体现,可以使用 CQC 印制的或证书持有
者自行印刷的认证标志。申请方/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使用标志前报 CQC 审定备案,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使用。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 收费
/
§5.1
标志
/
§8.1
包装
/
§8.2
绝缘电阻
/
§5.2
介电强度
/
§5.2
泄漏电流
/
§5.2
接地电阻
/
§5.2
家 用 和 类 似
多
防触电保护
联 式
制冷系统密封
空
运转
调 GB/T18837-2002 室内机制冷量
用 途 设 备
热 泵
机
()
GB 21454-2008
室内机消耗功率 制冷量
组
制冷消耗功率
/ / / §5.4.3 §5.4.4 §5.4.5 §5.4.6
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频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 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明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储水式电热水器节能认证规则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描述(CQC31-448173.01-2009) d. 品牌使用声明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产品已获 CCC 认证证书复印件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2 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 CQC 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 2 台/单元。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产品检验 4.2.1 依据标准 GB21519-2008《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4.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单元划分原则:按照产品的类型(封闭式 、水槽供水式 、出口敞开式 、水箱式)、控制方式(机 械、电子)、安装形式(卧式安装 、立式安装)、额定功率、外壳材质、额定容量段(0<CR≤30,30 <CR≤100,100<CR≤200,CR>200)等参数划分单元,各参数相同的为同一认证单元。
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目的和适用范围2.认证业务范围3.认证依据4.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5.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6.认证程序和要求7.认证证书的管理8.获证组织信息的报告9.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结合审核10.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11.认证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的要求12.附则附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管理。
1.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遵循用能单位自愿原则。
2.认证业务范围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组织的能耗设备、设施和系统用能方式特点的共性,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3.认证依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
4.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为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名单,并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4.1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格的;4.2了解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4.3有10名以上经注册的能源管理体系专职审核员;4.4申请机构一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记录;4.5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且在提交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4.6建立有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4.7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案)能源管理基础、体系知识试题(2)

能源管理基础知识试题单位:姓名:层次:得分:一、单项选择(20题,每题2分,共4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D起施行。
A、 1998年1月1日B、 2007年10月28日C、 2008年1月1日D、 2008年4月1日2、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 D的能源发展战略。
A、开发为主,合理利用B、利用为主,加强开发C、开发与节约并举,把开发放在首位D、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3、用能单位应当建立 B ,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A、目标考核制B、节能目标责任制C、节能领导小组D、节能办公室4、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 A ,其主要内容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
A、能源利用状况报告B、节能监督状况报告C、能源消费状况报告D、节能效益分析报告5、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D》的规定处罚。
A、标准化法B、节约能源法C、质量法D、统计法6、能效等级为A表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最节电、耗能最低。
A、1级B、2级C、3级D、4级7、《节约能源法》所称能源,是指 A 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A、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B、太阳能、风能C、煤炭、水电、核能D、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8、国务院D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A、国家能源局B、国家环境保护部C、工业信息化部D、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9、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C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10、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 B,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节能产品认证

二、节能产品认证的作用
推广节能认证标识主要是鼓励消费者购买高能效产品,并间接地引导制造商生产和 销售高能效的产品,拉动市场向高能效产品转移。’&&! 年 ! 月 #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的颁发,为推动和全面开展资源节约工作 指明了方向。 《通知》明确提出扩大节能、节水工作的认证范围、建立强制性能效标识 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这样的具体措施,以促进和推动我国的节能、节水工作。 节能产品认证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主要是针对能效水平排在市场前 #&* 一 ’&+,,的用能产品,节能标识要求一目了然,为购买者提供最直接的信息,鼓励其购买 — ’-( —
本文由南通微能节能编辑
! 本原则。 认证的各种产品都有规范的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家用电器类
微能节能--您的节能专家
(!)家用电冰箱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家用微波炉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家用储水式热水器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社会化服务体系自动电饭锅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家用电动洗衣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 照明及电力器具类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高压钠灯泡用镇流器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0 ( )’’))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单端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交流电力阻波器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1 ( )’’)) (.)电力金具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0 ( )’’)) (1)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0)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低压配电降压节电器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电动机轻载调压节电器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 节水产品类 (!)水嘴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坐便器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便器冲洗阀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沐浴器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1 ( )’’)) +" 待机状态能耗节能认证产品类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打印机和打印 % 传真一体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传真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复印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 232 % 3#2 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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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
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第十条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中心指定的人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依据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中心将企业申请材料、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汇总整理,然后提交给由中心成员、相关专家工作组的专家和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的认证评定组,评定组撰写综合评审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中心主任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节能标志。
中心负责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中心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使用
第十五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协议书,领取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
认证证书由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中心按照认证程序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
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或向中心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节能标志(节能标志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
第十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节能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中心报告节能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抽查或检验,两次监督性抽查或检验之间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
(一)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二)通过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用户和消费者对通过认证的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四)认证证书或节能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当认证证书持有者违反第二十一条时,中心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
过半年。
整改结束后,企业向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中心经复查合格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通知书》。
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中心主任批准撤消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节能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通过认证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三)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四)转让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节能标志的信誉;
(五)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六)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消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使用伪造的节能标志或冒用节能标志、转让节能标志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通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时,其产品达不到认证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符合认证条件要求,但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二)对检查、检验或暂停、撤消认证证书有异议;
(三)认证机构、检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
(四)认证工作违章收费;
(五)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二十七条申诉调查和处理工作一般由中心的申诉监理部组织进行。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管理委员会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认证的企业收取,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