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第四章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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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时间准备。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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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五、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 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
这些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 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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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三)诚实信用原则
3、防止损失扩大。合同当事人遇有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等情况影响到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积极 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4、保密。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对不准泄露的技术 情报和资料(主要是非专利技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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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7、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 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 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合同法第四章

二、后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 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 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 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 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 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案例分析]: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 定由甲厂提供给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 款3万,但是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未确定, 双方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何 地?
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的处理规则
•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据下列 处理规则: •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 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案例
• [例]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 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 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乙应甲的请求,付款70万元,同时提出, 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物,乙其后再付款。 问:乙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案例
•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 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 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 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 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 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 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 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问:乙的行为有无法律依 据?
第4章 合同法

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是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 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设臵的保全债务人 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特点: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二)代位权
1、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特点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 主张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 代位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来行 使
适用《合同法》规范的合同均应贯彻平等自愿 原则,不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的不适合本法: 土地征收合同、拆迁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 政委托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体现生产责任制的承包合 同不由合同法调整,但企业外部的承包合同和 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合同则适用合同法。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 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首先,二者含义不同。 其次,二者内容要求不同。(详与略) 再次,二者方式不同。
3.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 (A)要约生效时间的概念和意义 (B)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 《合同法》采用了“到达主义”,即第16条第1 款规定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生效。 a.口头对话情况下,即时; b.非口头对话情况下,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 控制的地方。
二、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节合同的担保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节合同的担保[单选题]1.甲、乙两公司于9月10日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12月10日前完成为甲公司加工一批专用机器配件的任务(江南博哥)。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他们同时签订了一份定金担保合同。
9月12日甲公司将机器配件的毛坯交给乙公司,9月15日甲公司将定金汇给乙公司。
定金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A.9月10日B.9月12日C.9月15日D.12月10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于定金交付之日生效。
[单选题]5.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21年8月。
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21年7月偿付。
至2021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单选题]6.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货款。
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甲、丙公司按3:7的比例分担,但甲、丙公司未与乙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300万元,遭到拒绝。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务如何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B.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C.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D.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与丙达成的协议并未经乙同意,所以该协议对乙不成立,仍然由分立后的甲、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
(4)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1)

对选择相对人之自由的限制
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所作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的行为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 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 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讨论】
假设上例中甲乙从未有商业往来,亦未 有此约定。突然有一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 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 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 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 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发生纠纷。问 题: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 通过推定或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下列行 为哪些属于默示形式? ( ) A. 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 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 继承 C.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 人也予以接受 D. 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 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 作出否认表示
第 四 章 合 同 法 总 则 (1)
重
点
1
2 3
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形式
4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第1款: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2019注会经济法第四章(习题+答案)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
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的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
关于李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2、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B、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重新订立保证合同D、认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3、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
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4、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的是()。
A、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的复制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B、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5、张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张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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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特 定财产在不转移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对债权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 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 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 方经过协商一致约定而设立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 现的法律措施。 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订立后, 合同订立后,因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 当履行合同,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失, 当履行合同,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失,使对方所期 望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望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为 了使合同得以切实履行,使债权得以实现, 了使合同得以切实履行,使债权得以实现,在法 律上设立了担保制度。 律上设立了担保制度。
二、合同担保的分类
(一)人的担保 (二)物的担保 (三)金钱担保
三、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受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 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在债权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 带责任的保证。
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为预防债务人的 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 危害, 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 撤销权,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撤销权,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合 同义务的履行, 同义务的履行,通过对债务人总体 财产的控制, 财产的控制,以督促合同债务人履 行债务。 行债务。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有两 种保全方式: 种保全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 权人的撤销权。 权人的撤销权。
注意: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 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 无效。
三、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 合同的过程中, 合同的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对于期 待该合同成立的相对人造成的利益 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
合同的生效要件 : (一)订约当事人主体合法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范及 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要确定和可能
二、合同的无效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 生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法定生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绝对无效的具体情形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 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 家利益的合同;
出,比如标的的运输方式,履行期的选择等,经济合理原 则要求债务人在完成合同义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 小的成本,取得最好的合同利益。
二、合同履行的主要规定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 则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 同的履行规则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1)法律的规定。 (2)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 (3)当事人约定。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的合同形式有: 合同法》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以书面和口头以外的 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推定形式和默 示形式。
(三)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 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 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 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 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 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经过要约、承诺订立,但 合同经过要约、承诺订立, 是,此时的合同还只是体现当事人意 思自由的结果, 思自由的结果,只能说在当事人之间 成立了; 成立了;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还要经 过法律的评价, 过法律的评价,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 要求。 要求。即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 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的, 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的,则要 么无效,要么被撤销,要么效力待定。 么无效,要么被撤销,要么效力待定。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 物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 型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合同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主要内容 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 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变 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 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 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 原则应负担的义务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不同: 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不同:
为了指导合同法的贯彻 执行,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合 执行,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 同法》 同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 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即订约提议, 即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 向他人提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 约人, 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或 相对人。 相对人。
效力待定的合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合同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瑕疵所造成的,一 般有如下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 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 同 3.以无权处分形式订立的合同
五.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 合同不成立、无效、 认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无效、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 追认的, 追认的,只是不发生订约当事人所预 期的法律效力, 期的法律效力,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 上的后果, 上的后果,这些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 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处罚等。 产、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处罚等。
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 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 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就要求 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之人。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 的的意思表示。如不是以订立 合同为目的的向对方当事人发 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要约。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 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 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 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 诺,从而订立合同。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 一旦为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已经 成立。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时的一些 原则,这些原则除了诚实信用、公平、 原则,这些原则除了诚实信用、公平、平 等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 等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还有以下专属 于合同履行的原则: 于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此原则又叫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全面履行自己
合同债务的同时,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配合 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
3.经济合理原则。合同履行本身也需要一定成本的支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不 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拒绝才能确定效力的合同。 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拒绝才能确定效力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 别的。 别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成立时并没有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成立时并没有生效, 其法律效力是悬而未决的, 其法律效力是悬而未决的,之后经权利人追认才 有效,权利人拒绝则无效。相比较而言, 有效,权利人拒绝则无效。相比较而言,可撤销 的合同本身有效,但是, 的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如果受害方当事人主张 了撤销权则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了撤销权则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之后的任何行为都不改变合同的无效地位。 之后的任何行为都不改变合同的无效地位。
合同绝对无效的具体情形 :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
三、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因当事人 可撤销的合同, 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欠缺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欠缺生效条件,享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通过法定机关或 者程序,使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者程序,使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如果一方只是表示了订约愿望而没有 提出合同的主要条件,则不构成要约, 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 要约邀请的直接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 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生活中常见 的要约邀请如:
商业广告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等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 。 承诺的构成要件为: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