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
社会保险经办内控管理办法

(1)业务操作规范。
(2)授权与审批程序。
(3)信息与沟通机制。
(4)监控与评价制度。
(5)应急与风险处置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前瞻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有序开展。
四、业务流程控制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
2.内部控制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2)组织内部控制培训和宣传。
(3)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4)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及时向领导报告内部控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内部控制制度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控制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十、内部控制持续改进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持续关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2.经办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控制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业务流程。
3.经办机构应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对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改进效果的措施予以采纳和推广。
3.经办机构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内部控制建设,对在内部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责任追究与激励机制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内部控制规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经办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奖惩措施,对内部控制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问责。
社会保险经办内控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劳社部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内控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岗位用人失察,违规操作,致使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件时有发生。
实践证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各地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1.制定内部控制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保证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合法性。
2.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源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确保财务管理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3.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和培训,完善内部管理人员的选拔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二、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1.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各项工作的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加强对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防止违规操作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
3.定期组织对内部控制的评估和改进,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引导,及时修正不足和问题,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三、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交流,加强信息的保密和防泄露措施。
2.加强信息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漏洞和安全隐患,保证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信息系统受到病毒和黑客攻击。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1.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的分类和评估标准,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加强对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流程的规范和审查,防止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的发生。
3.加强与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和沟通,及时获取信息和资源,共同建立健康、高效的社保经办机构。
综上所述,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是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关键所在。
只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才能有效地保障基层社保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工作的质量。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社保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社保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确保业务持续性、防止风险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管理活动。
社保是组织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和社会责任,为了确保社保业务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内部控制操作规程,下面是一份关于社保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的示例,仅供参考:一、操作目的:1.为确保社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保障员工权益;2.降低社保业务风险,最大程度减少社保欺诈、违规行为的发生;3.提高社保业务的运营效率和质量。
二、内部控制要求:1.建立健全社保业务的授权制度。
明确社保业务执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各级管理者对社保业务的有效监管和控制。
2.制定明确的社保业务操作流程。
详细记录社保业务的操作步骤和要求,并加以公示,确保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
3.建立完善的社保数据管理制度。
确保社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人为篡改和损毁。
4.建立社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
及时发现和评估社保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预防和化解。
5.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
开展定期的内部审计,检查社保业务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社保业务操作规程:1.员工社保登记流程(1)新员工入职时,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对入职员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个人信息,并将相关信息输入社保系统。
(2)将员工的社保卡、医保卡等相关材料交给员工本人,并告知其有关的社保业务办理事项和注意事项。
(3)每个月底,人力资源部门汇总员工的社保登记表,核对与社保系统的数据是否一致,并报送给财务部门。
2.社保业务变更流程(1)员工个人信息变更,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户籍变化等,由员工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变更申请表。
(2)公司审核员工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与员工进行核实,确保变更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在员工个人信息变更完成后,及时将变更信息更新到社保系统,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调整。
3.社保缴费流程(1)每个月底,财务部门准备社保缴费的相关材料,并核对与社保系统的数据是否一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机构,其内部控制对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和提高业务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一、明确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风险控制和持续改进。
合法性是指内部控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性是指内部控制应遵循业务规章制度的要求;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应具备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功能;风险控制是指内部控制应通过风险评估和防范来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改进是指内部控制应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资产保护、业务提供和信息可靠。
资产保护是指内部控制应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业务提供是指内部控制应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信息可靠是指内部控制应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明确内部控制的组织和职责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应明确各级组织和个人的职责。
机构领导应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决策;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和执行内部控制方案;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内部控制工作;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评估和监督;各员工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三、明确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风险评估是指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各类风险。
信息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人员管理是指建立科学的人员选拔、培训和考核机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员需求,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的建议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建议内部控制是指是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保经办机构也不例外,针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的征缴及待遇支付业务采取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下列方面还存在缺陷。
一、未能完全做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目前基层社保所分管的具体业务较多,存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以及人员信息的维护、定点医院的备案、异地认证、一卡通的管理,资金收支业务及记录等等。
对这种不相容职务不能做到相分离,就容易掩盖错误,发生舞弊等行为。
如:某单位对居民医疗实行收费时,存在同名的两个人,由于业务人员审核不严,社保号输错,造成实际缴费的在系统里未交缴费发生医疗费不能报销。
工作人员为了掩盖其错误,不是通过正常程序打报告进行审批后修改,而是直接在系统里将此人的信息修改,待其报销医疗费后又将参保人员的信息修改回去。
此行为属于套取社保基金,审计中心在进行审计时发现这一情况,要求经办人员将报销的医疗费全部追回。
如果将征缴、信息的维护、医疗的报销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对这种错误及舞弊行为就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1、具体业务一经分工,长期保持不变,未实行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定期轮岗制度。
目前,很多单位对员工的业务长期保持不变,如负责退休拨付业务、职工征缴、医疗报销业务的几年固定不变,认为其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长了,业务熟练,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我认为具体业务长期由一人负责,不实行轮岗,有如下弊端:(1)、员工会安于现状和滋生懒惰情绪,丧失主动学习其他业务的积极性及创造力,不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如:某单位长期由一人办理退休拨付业务,医疗报销,职工参保缴费方面不是自己的业务,就不会主动去了解政策、业务流程等。
但是职工咨询问题时,往往涉及缴费、医疗报销、退休待遇等一系列问题,通常是是解释养老金方面问题。
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32号)及省政府《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户籍在我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依照户籍类别,均可自愿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与部门职责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办)劳动保障管理所(以下简称“劳保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科室具体职责如下:一.参保管理科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登记2.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修改3.参保未领取待遇人员的退保4.特殊人群身份(比如重症残疾人员、失地农民)的认定5.参保人员子女关系的维护6.人员开户信信息报送银行与银行开户信息返回二.缴费管理科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的正常缴费2.参保人员的个人补缴3.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缴费4.集体补助5.个人缴费的中断与恢复6.应收核定与缴费数据银行报盘三.待遇发放科主要职责:1.到龄人员的待遇核定2.领取待遇人员的终保3.基础养老金的调整4.待遇发放的暂停与恢复5.待遇补发与追回6.拨付通知与待遇发放数据银行报盘四.基金管理科主要职责:1.缴费数据银行回盘2待遇发放数据银行回盘3.生成财政补贴申请上报财局第五条乡镇(办)劳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是保障社保业务经办中心日常运作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社保业务的准确、高效、合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背景、目的、内容三个方面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作为社保基金管理的重要机构,承担着社保业务经办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制度缺陷等原因,很容易出现保险金错发、违规操作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因此,为了加强对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受控、规范操作,制定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成为迫切需要。
二、目的1.确保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禁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2.防止社保业务的错误、违规操作,减少保险资金的损失。
3.加强对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监督和内部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提高机构内部协同配合,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三、内容1.内部控制目标和范围:明确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内控目标是保证社保业务的准确、合规和高效进行,划定内控的对象和范围。
2.内部控制制度:列举社保业务经办中心需要遵循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保证金管理制度、征缴操作制度、待遇支付制度等,明确具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
3.内部控制程序:详细阐述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流程,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确保每个环节都进行控制和稽核。
4.内部控制任务和责任:明确各岗位和责任人的内部控制任务和职责,确保每个岗位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审核。
5.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机制,对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内部控制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其他相关事项:包括内部控制培训、内部控制改进等内容,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的制定是社保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规范和加强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内部控制,保证社保业务的安全、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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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人社字[2011]4号星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星子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局属各经办机构: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星子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星子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等规定,拟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社会保险机构为有效防范经办风险,保证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贯彻执行、业务活动的规范有序、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等目标,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各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
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
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
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
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
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相结合,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第六条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事先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三)岗位轮换控制: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
(四)业务流程控制: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
(五)预算控制: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
(六)会计控制: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出纳处理程序,保证会计出纳业务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
(七)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信息技术控制: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
(九)报告控制: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七条内部控制主要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第九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
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做出规定,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规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
第十条社保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按照每个组织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编制岗位说明书,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考核与奖惩做出规定。
严格划分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对业务主管、分支机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社保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社保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
制定针对各种风险的应急预案,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组织考核评价,对违反内控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范参保登记管理、缴费核定、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建立业务审核制度。
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的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
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
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应及时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一)社会保险登记表、证件和资料的审核和报送资料的保管;(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卡)的保管、领用和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内部控制应防范缴费单位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基数,征缴部门应收未收、少收漏收社会保险费以及收入不入账、贪污私分等风险。
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一)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基数的审核和复核;(二)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变动的审核和复核;(三)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台账的管理;(四)重点费源的调查、核查和监控;(五)企业欠费核销及滞纳金减免的审核和报批;(六)征缴人员的现金接触;(七)缴费单位诚信等级的评定和欠费单位的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实行个人帐户管理的社会保险项目,社会保险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加强对个人帐户的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一)个人账户台账的管理;(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记录的个人账户余额的定期对账;(三)个人帐户年度计息和年度结转;(四)个人账户基金年末余额的告知和与参保人员的核对;(五)个人账户转移和继承业务的原始资料真伪辨别。
第十九条加强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料、档案的审核,防止发生虚报、冒领或少付、漏付社会保险待遇。
待遇审核和支付业务的内部控制重点:(一)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审核程序;(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异地协查;(三)定点医药(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康复机构的费用结算以及准入、退出和协议管理;(四)社会保险支出项目和费用的监测。
第二十条建立规范的业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事档案,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二十一条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财务制度,明确会计操作规程,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提高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需要,设置基金财务部门,配备与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制衡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完善管理机制。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依法建帐,按照不同险种分帐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不得相互挤占。
合理运用会计方法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严格划分不相容岗位,相关人员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全过程。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录工作。
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对基金收支和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基金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和控制措施。
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基金财会业务或直接接触基金。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与基金相关的票据和印鉴的管理。
明确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基金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鉴。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定期对帐包括定期与征缴、发放等业务部门对帐,与缴费单位对帐,与银行对帐,与代发机构对帐,与财政部门对帐。
对帐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做到帐帐、帐表、帐证、帐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厅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指导所辖区域内信息系统的应用,对所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
第三十一条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制定信息系统管理的业务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建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不同用户应分配不同的的权限,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口令)应由本人管理并定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