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追究犯罪与保障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价值平衡 ——再读《一个案例,两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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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竞争

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竞争

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竞争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和竞争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权力代表了一种特定的支配能力,而公共利益则关乎社会整体的福祉和利益。

如何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保持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竞争关系,成为了政治、法律和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力的行使与公共利益权力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常常被政府等机构所拥有和行使。

权力的行使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也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传统的政治理论中,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常常被视为竞争关系。

权力追求自身的私利,而公共利益则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共同福祉。

在这种视角下,权力的行使往往需要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方式加以限制,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的制衡机制是为了平衡和竞争权力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防止权力滥用和损害公共利益。

其中,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机构的相互制衡是最为重要的。

司法机构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而公正地审判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并对滥用权力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制裁。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规章,以规范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序,并代表公共利益的观点来制衡权力。

行政机构则通过行政程序和监管机制来监督和限制权力的行使,确保其符合公共利益。

这些制衡机制的存在,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还能够激发权力之间的竞争关系,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权力与公共利益的竞争除了制衡机制外,权力与公共利益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

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往往涉及到资源、利益和权益的分配,不同权力之间就这些问题展开博弈,以争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力。

这种竞争关系既可以激发创新和进步,也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公共利益的受损。

因此,为了确保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竞争,需要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和规则,使权力行使过程公平、透明、可预测,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

四、实现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为了实现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在政治、法律和管理等层面上采取一系列措施。

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

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

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正方,社会公正是基于个人权利的平衡。

首先,我们要明确社会公正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剥夺个人的权利,相反,它是建立在对每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之上的。

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说,“社会正义是一种基本的公平原则,它要求我们在社会资源的分配和机会的提供上对每个人都做到公平。

”这就意味着,个人权利和社会公正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其次,个人权利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公正。

例如,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过度的言论自由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公正,比如恶意造谣、煽动仇恨等。

因此,个人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社会公正的框架下进行,不能以损害他人权利或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

最后,我们可以从历史上的案例中看到社会公正和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可能的。

例如,美国民权运动的领袖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正义迟早会得到实现。

”通过民权运动,黑人获得了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公正得到了提升,同时也保障了个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社会公正和个人权利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关系。

只有在保障每个人的权利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更加公正,而在追求社会公正的过程中,也要确保每个人的权利不受损害。

反方,个人权利的平衡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首先,个人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它是不可剥夺的。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说过,“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权利,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这表明个人权利是基本的、不可动摇的。

如果社会公正的实现需要牺牲个人的权利,那么这种社会公正就是不完整的、不可持续的。

其次,个人权利的平衡也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如果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那么社会就无法实现公正。

例如,在一些专制国家,个人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权利都受到了限制,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只有在保障每个人的权利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公正。

最后,历史上的案例也表明,个人权利的平衡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为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浅论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与维权行为

为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浅论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与维权行为

为了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浅论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与维权行为论文摘要:大学生维权行为包括了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行为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行为。

大学生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要“认真地对待权力”,维护国家赋予学校管理的权力,这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需要“为权利而尽责”,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意识;维权行为;平衡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是法学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

权利的享有和维护是每个人应有的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障。

大学生维权行为在大学校园内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尤其近儿年来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大学生的维权行为发展迅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

大学生维权行为包括大学生作为敦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行为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行为。

一定的权利总是与一定的义务相联系的,因为权利的实现有粕于义务的履行。

因此,从这点上说大学生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要“认真地对待权力”,维护国家赋予学校管理的权力,这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需要“为权利而尽责”,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一、权利与权力、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英文中“权利”一词为right,是一种价值体现。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瞎这种观点从本质上说就是国家对某种行为的可和保障,强调的是权利与法律的不可分割性。

权利总是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权利的实现有桢丁义务的履行,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即无法实现。

所以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甚至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义务表现为必须付出某行为或抑制某行为。

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义务强调的是约束力。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法律规制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法律规制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法律规制传统上,人们常常将权利与义务视为不可分割的一对。

权利是指个人拥有的行使、享受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自由,而义务则是个人对社会、他人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稳定发展的基础。

在行使个人权利的同时,必须意识到权利也有边界,不能损害到他人的利益。

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规范机制,在维系权利与义务平衡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一种动态过程,不同的社会和时期对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会有所不同。

在现代社会,个人权利得到了广泛的尊重和保障,尤其是民主国家中的法治体制更加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权利可以无限制地行使,社会也给予个人以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有言论的自由权利,但也必须承担不损害他人名誉、诽谤他人或者煽动暴力的责任。

只有在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地发展。

其次,法律是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重要工具和规制手段。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种有效解决权利与义务冲突的方法。

法律规定了个人能够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同时也给予了国家和社会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可以平衡社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例如,目前很多国家都有规范交通行为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驾驶人和行人在交通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安全。

再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需要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个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不是绝对的,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也要认识到个人的义务是对他人和社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例如,国家对每个人要求纳税的义务,个人的工作单位要求按时完成工作的义务,家庭间互相扶持照顾的义务等等。

只有个人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与和谐。

最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也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制度的建设。

法律要保持与社会发展同步,随着社会的变迁和进步,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犯罪问题辩论辩题

犯罪问题辩论辩题

犯罪问题辩论辩题正方:犯罪问题辩题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犯罪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得到严肃对待。

首先,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还损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

其次,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的严重侵害,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犯罪行为也给犯罪者自身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和社会排斥。

对于犯罪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严厉的措施来打击犯罪行为。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严惩犯罪行为,让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社会的教育和治安管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行为,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引用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的一句名言:“我们不要问国家能为我们做什么,而要问我们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打击犯罪行为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反方:犯罪问题辩题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犯罪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惩罚来解决。

首先,犯罪行为往往是社会问题的反映,犯罪者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因为贫困、失业、家庭问题等原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犯罪行为也需要有人性的关怀和教育,不能简单地用严厉的刑罚来解决。

最后,犯罪行为也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帮助,让犯罪者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对于犯罪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综合的措施来解决。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社会的帮扶和教育,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走出犯罪的泥潭。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法律的改革和完善,建立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刑事司法体系。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社会的关爱和包容,让犯罪者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引用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的一句名言:“人性的光辉,就是在黑暗中发光。

”这句话告诉我们,即使是犯罪者,也应该给予他们人性的关怀和教育,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对于犯罪问题都有着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且紧密相关的概念。

一方面,惩罚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与福祉;另一方面,保护人权则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在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和相互作用。

一、惩罚犯罪的重要性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依法给予惩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是对受害者的公正回应。

此外,惩罚犯罪也起到了预防和威慑的作用。

当罪犯面临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更倾向于遵守法律,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率,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为人民创造更加安全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体现了对人类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每个人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人权。

保护人权的基石是法治,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保护人权意味着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它保障了每个人的个人自由、隐私权、言论自由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同时,保护人权也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特别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公正对待和机会平等。

三、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一个相互制约的过程。

尽管两者在目标上看似对立,但在实践中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当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时,也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享有基本的人权保障。

首先,惩罚犯罪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庭的判决应当依据清晰明确的法规和证据,且不得违反个人权利的规定。

其次,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惩罚应尊重其基本人权。

这包括对待待审人员的合理对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障其辩护权和申诉权,以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保护其人身尊严和福利。

学习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心得体会近年来,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成为了我国十分重要的议题,也成为了我个人学习中关注的焦点。

在学习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过程中,我不断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历程、内心情感和人生价值观,有了一些深刻的领悟和心得体会。

世界上没有完全公正的社会,但我们必须努力去追求公平正义。

我所理解的社会公平正义不仅仅是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而是一种基于道德、伦理和人性的平等。

无论我们出身贫富,职业高低,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都应该接受平等的尊重和待遇,并有机会获得平等的发展。

这种公平正义需要我们从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开始努力,通过制度保障和实践落地,实现实际变革。

法治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存在,为公民提供了保障自身权利的渠道,也为尊重法律成为一种自觉行为提供了保证。

我的理解是,法治保障不仅是“有法必依”,更是“行事有法”的精神。

只有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同时,我们也应当积极引导公众增强对法律的意识和信仰,避免以舍小利求大利,以权谋私的行为。

在学习实践中,我意识到了如下几点重要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全力推动制度建设,让公平正义与法治保障制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

我们应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司法实践和社会监督,打破各种不正之风,树立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其次,我们应该关注不同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经济收入等群体之间的平等和公正,了解他们的特殊需求,并采取相应的制度保障措施。

我们应该公开透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为所有群体提供平等的资源和机遇,让他们在平等的起跑线上自由竞争。

第三,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法律的力量最终还是来自于广大公民内心的思想和价值观的确立和坚持。

我们需要更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引导公众合法合理地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

最后,我深刻体会到了一个人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保障制度的认识和关注,与个人生命的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

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

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

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正方(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社会和谐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个人权利则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之间,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社会和谐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基础。

如果社会中充满了矛盾和冲突,就很难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而个人权利的过度扩张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因此,为了社会的长远利益,必须在个人权利的行使和社会和谐之间寻求平衡。

其次,个人权利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进行。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

”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例如,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但如果滥用言论自由,恶意诽谤他人或煽动暴力,就会破坏社会和谐。

最后,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需要通过制度和法律来实现。

例如,法治是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平衡的重要保障。

法律和制度可以规范个人行为,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同时也维护社会的稳定。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才能得到有效实现。

总之,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我们需要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寻求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途径,这既需要个人的自觉和约束,也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反方(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个人权利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社会和谐则需要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实现。

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首先,个人权利的充分保障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如果个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就很难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例如,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如果言论受到过度限制,就会导致社会的压抑和不和谐。

其次,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需要通过民主和法治来实现。

民主和法治可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同时也维护社会的稳定。

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下,社会和谐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才能得到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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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追究犯罪与保障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价值平衡
——再读《一个案例,两种制度》再次读这一本书,说不上又有了石破天惊的顿悟,但还是有了轻车熟路的感觉。

说实话,如果不是老师您要求,我很可能就任由这本书架上生尘了,作者的文风我谈不上喜欢,但是着实让我佩服。

我是一个靠感觉活着的人,无论待人处事还是做学问,总是带有极强的主观性。

而这本书,作者似乎就如同一部摄像机,默默记录着一切,不偏不倚。

我知道这是法律人所必需的公正,而就这一点,我还差得太多太多!
言归正传,还是如我之前的提纲,先来简单阐述书的大致脉络。

作者将书分为六章。

除去导论不言,作者用近70%的笔触来详细描述了一个案例在两种制度下的发生,发展直至结束。

接下来第四章,第五章分别用德国观点进行比较评论,再以美国观点加以回应。

在书的最后,作者把对于我国的启示贯穿于案件的各个程序(刑事侦查——上诉)。

之前我从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角度分析,但这一次想试着另辟蹊径,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着手,美国经典的对抗制与德国传统的审问制。

就个人来讲,我想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法官的作用吧,对抗制的美国,法官作为一个事实裁决者显得相当消极,
似乎所有的行动都基于控辩双方的要求;而相反,在审问制的德国,法官是真正的裁决者,控辩双方按着法官的要求作出反应。

(也许要做法官的话,还是在德国会体现更多的价值吧,开个玩笑)
另外一点很明显的区别体现在刑事侦查之中,美国每一次的询问都要求犯罪嫌疑人知悉米兰达警告,对于人权的保护可见一斑,这跟英美法系的民主、自由思想不无关系,并且在这个阶段,并没有法官的参与;而在德国,因为法律的默认,警方通常以友好的姿态来骗取嫌疑人的信任,而后在法庭上以犯罪嫌疑人的话来反对他,并且,在德国,犯罪嫌疑人拒绝作答的权利被严重削弱,因为只要没有律师建议其保持沉默,警察讯问便无需终止,这也跟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强权的家长制作风有关,法官在这个阶段已经开始有所作为。

(做律师的话也应该到德国去,因为作用明显很重要)而且在搜查布朗的公寓时,美国警方无论如何都申请了令状;而在德国,警方认定着属于紧急情形,进行了无证搜查。

看来两国对于紧急情形的认定和处理也有所差异。

我想起老师您曾经说过您遭遇的那群警察不顾您的拒绝,“像狗一样”嗅过您的居所,我想这样的情况大概也只有在大陆法系中才能发生吧。

其实书中细节的差异还有很多,但我无法一一列举。

但是很显然的:对抗制的美国就刑事侦查也好,就犯罪嫌疑人
的保护也好,要温和得多!调查环环相扣,从警察的调查到检察机关的介入再到法院的审判,可以看出每个机关的权力都紧密联系同时又被限制着,警察调查的过程中,可以说是处处受限,几乎每一步都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每一步都有明了的记录,而在申请搜查布朗的寓所时,更是需要法院的令状。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是非常有利的保障,但是相对的,有所得必有所失,案件的进度推进和办案效率便值得怀疑,并且基于案中的蹲守、监视这样的手段极耗费力气,司法资源耗费的增大也很让人不安,书中也有关于辩诉交易的描述,但是我并不认为这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并且我觉得这种交易属于法律的灰色空间,本身就更容易滋生出很多问题。

而德国,恰恰与之相反,警察作为检查机关的辅助部门,表现得相当强势,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侦查、逮捕、搜查,一切行云流水,可以说是相当流利。

而之后,警察似乎就逐渐淡出了视野,这个时候,辩护律师、检察官依次登场,案件进入庭审(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法官在刑事侦查阶段就已经介入)。

这一切是真的很明快,就像是叉腰在街上叫骂的妇人,不给人留下四号喘息的机会。

当然,案件的迅速解决证明了这种制度的优势所在,可是相对的,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问题就凸显了出来。

倘若有一天,本应在观众席上的你、我、他坐上了犯罪嫌疑人的位置,即使我们的清白最终
得以证明,而在调查间我们的权利也势必遭到很大程度的侵犯!
而出现这种悖论的最根本矛盾点就在于:追究犯罪与保障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价值平衡。

无论各国在政治、经济、地理、文化等方面是何等不同,在刑事诉讼程序以及整个刑事司法制度方面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书中四五两章,作者借德美观点的摩擦使得这一矛盾的火花更加耀眼,更加让人在意。

如我之前多说,我仍然是觉得本书最后一章并没有出现让人眼前一亮、独树一帜的观点,也许是书的前些章节过于出色而让我抱了过高的期待吧!
最后仍是一些个人观点:正如我之前所表述的,从全球化的趋势来看,其实区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意义并没有很大,因为无论是哪种法系,最终目标是一致的,无外乎是惩罚犯罪,保卫和平,或者更直白一点,是为了维系社会的安定从而维护统治。

两种法系的相互借鉴越来越明显也是事实。

但是我现在想要补充一点,就是趋势是趋同,但是目前的差异会存在,并且会长期存在,原因也是因为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上的种种不同。

就像是某些国家过于落后,就连人民生计都是问题,更不可能去做平衡追究犯罪与保障公民最基本权利这件事情。

归根到底,法制毕竟属于上层建筑,要先有经济基础才可以啊。

我觉得各国关于同性恋的态度能够很好地印证我的观点,同性恋在非洲大部分国家都是
大忌。

在非洲的54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同性恋是违法行为,非洲各国因为贫困,所以强烈反对同性恋,他们需要人来发展,他们依赖劳动力,而在较为发达的南非,同性恋就不是违法行为。

而反观美国,同性婚姻合法的州已经增加到32个,美国不再单纯依靠劳动力发展,加上人们对于人权自由的追求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所以只有一个国家的发展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可能去做这件事情,而我国已经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发展速度也一直很快,现在法制问题越来越凸显也是因之而来。

(想起最近各地频发的男性遭同性性侵的案件,我想我国立法保障男性性权利应该也不远了吧~因为今天看到香港同志游行和前几天的台湾同性婚姻法案提上日程,所以小小发挥了一下,请老师见谅)其次,就我国来讲,我认同作者所说刑事侦查到上诉的各个环节,包括作者最后的结论,但是我还想要说的是,我觉得我国现在所面临的并不单是一个司法问题,还是一个法治问题,并且更加是一个社会问题。

我国法制起步晚毋庸置疑,并且个人觉得我国法制似乎并没有中国特色。

我国历史悠久,风俗民情需要解决吧;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异需要解决吧。

我不觉得一碗水端平就公平了,就像给一个强壮的人和一个虚弱的人吃同样的东西,这一点都不公平。

但是我认为这是法制可以改善的问题,我认可党和国家对这一切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和新中国几十年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
一直觉得我们国家的传统却被忽略了。

书中有一个细节,就是作证时的宣誓,还有美国警察申请令状时签署的宣誓书。

都说中国人是没有信仰的,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存在的,有时候,人没什么好怕的才是最可怕的不是吗?并不是说要倡导一些腐朽的东西,而是,我不知道应该如何表达,或者就类似于上帝在西方世界的那种形式吧~(我不想成为一个无所畏惧的人,我不想成为一个没有信仰的人,我也不太喜欢那样的人)国家的法制还是要继续推进,这一切问题都应该有所改善,不然追究犯罪与保障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价值平衡问题也无从谈起了吧~
言而总之:追究犯罪与保障公民最基本权利的问题是法制问题,也需要靠法制来规制,而这一切需要无数法律人的前赴后继!最后由衷说一句:法律人,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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