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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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4
【实施日期】200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
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
效。
为继续确保本市不发生因烟花爆竹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现就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明确责任人,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运作和相互监督,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
同时,要加强责任追究。
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查实本地区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储存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溯本清源,确保质量
一是选好品种。
2006年春节期间,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一批“上规模、管理好、质量佳、守法纪”的生产厂家,并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提高安全性能”的原则,统一选用品名、外包装、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重要指标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为便于检查和市民识别,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只销售市日用杂品鞭炮烟花公司新定型的组合盆花及喷花,其他地区以销售库存烟花为主。
二是强化防伪。
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须全部加贴防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