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写作
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有哪些要注意的?爱问1。
2。
抗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这一栏的内容要按照具体情况来说明。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又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然后写明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的,先列抗诉机关及其名称,然后另一行列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3)原审被告人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的,先列原审机关名称,后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4)被告人的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或者是未成年被告人的人、人提出上诉的,先列原审公诉机关,再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关系,然后续项列写原审被告人。
(5)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其次写原审被告人。
或者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其次写原审自诉人,括号内标明的是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地位,然后在当事人称谓之后,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将其列在上诉人的下一行。
(7)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按上诉人规格写,其余没有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人的下行列为原审被告人,在当事人称谓之后,接着列出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8)辩护人的写法同一审刑事判决书。
应特别注意原审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上诉,并人的情况,辩护人应在其委托人的次行书写,尤其是上诉人不止一人,又各有辩护人的,这样分列才能避免发生混淆。
(9)自诉人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所委托的代理人的书写方法,可以参照辩护人的书写方法。
二审刑事判决书应写明那些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审判书怎么写

刑事审判书怎么写
概述
刑事审判书是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所作出的书面文书,用以记录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与判决结果以及法院的裁判理由。
下
面是一份简要的刑事审判书写作指南,以帮助您撰写一份清晰、准
确的刑事审判书。
格式要求
刑事审判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案由、审理经过、定罪与裁判、证据和理由、刑罚与补偿、附则等部分。
标题
刑事审判书的标题应明确反映该文书的性质,例如:“人民法
院刑事判决书”。
案由
案由部分应简要介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包括所涉及的
法律条款。
审理经过
审理经过部分应详细描述对被告人的审理过程,包括开庭时间、地点、出庭人员等。
定罪与裁判
定罪与裁判部分应明确指出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结果和判决结果,包括刑罚种类、刑罚数额等。
证据和理由
证据和理由部分应列举用于定罪与裁判的证据,并简要说明法
院裁判的理由依据。
在列举证据时,可以引用相关证据材料。
刑罚与补偿
刑罚与补偿部分应详细描述被告人的具体刑罚类型和数额,以
及需要赔偿的经济损失等。
附则
附则部分可根据需要填写相关附加信息,例如上诉指导等。
注意事项
- 刑事审判书应使用正式的法律文书语言,避免使用俚语或不当用语。
- 写作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书写内容准确、客观。
- 刑事审判书的结构和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判决结果清晰明确。
以上是关于刑事审判书的写作指南,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需进一步详细了解刑事审判书的要求和写作技巧,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可分为:(1)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
(2)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3)第一审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书。
(4)第一审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5)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判决书。
(6)第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7)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
按照判决是否确定被告人有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审有罪判决书和一审无罪判决书。
审判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有罪判决书,本节只介绍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
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
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__人民法院”。
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刑事判决书排版格式

刑事判决书排版格式全文用中文写作。
一、标题:在纸张的上方,居中写上“刑事判决书”。
二、开头部分:在标题下方,左对齐写上以下内容: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长姓名)审判员:(其他审判员姓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姓名)书记员:(书记员姓名)审判日期:(审判日期,年、月、日)案件基本信息: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职业:(被告人职业)性别:(被告人性别)籍贯:(被告人籍贯)出生年月:(被告人出生年月)证件号码:(被告人证件号码)住址:(被告人住址)辩护人:(辩护人姓名)辩护人联系方式:(辩护人联系方式)三、正文部分:在开头部分之后,居中写上“判决书”。
接下来,按照如下结构组织文章内容:1. 案件事实:首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描述,包括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在描述事实时,应力求客观、详尽、准确。
2. 审理过程:接着,依次叙述案件的审理过程。
包括起诉阶段、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辩论等。
3. 当事人陈述和辩论:详细记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与辩论意见。
4. 法庭认定:法庭应根据证据及相关法律条款,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5. 法律适用: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及相关规定进行说明,并解释适用的理由。
6. 判决结果:在经过认真审理后,根据法律适用结果,对被告人进行判决。
7. 附则:对判决后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如上诉、申请再审等。
四、结束部分:在正文部分之后,居中写上法官或法院名称,并在下方预留处署名和出具日期。
(法官或法院名称)法官签名:书记员签名:出具日期:以上是刑事判决书的排版格式,根据该格式书写能够保证文章整洁美观、流畅易读。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内容,并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合理的修改和调整。
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2012)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乡某村农民。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1999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2年4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司,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笑x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1.砸了村委会是事实,但是没有砸那么多东西;2.村委会应当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指村委会干部)在执行不公平的情况下,一声不吭,不为我说话,反而帮助法警查封、破坏我的酒厂;3.对调解书的执行是不公正的,我不怪法院,但村委会有责任帮我说话,他们不说,我事后为这事跟他们吵,一气之下才砸了东西。
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1.村委会的东西是在邹某与村委会吵架时被砸的,村委会也有责任;2.邹某主观恶性不大;3.邹某文化不多,不懂得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被告人邹某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邹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
该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某不予履行。
同年9月,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
2014中央电大形成性考核(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2刑事判决书2

1.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丈夫在外地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简述叙写第二审刑事判决书需要注意的问题

简述叙写第二审刑事判决书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在一审刑事案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审理后做出的判决决定,因此在叙述和写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准确陈述案件事实:在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应准确陈述一审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包括被告人的身份、犯罪事实、证据等内容。
同时,还需陈述第二审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和相关事实。
2. 分析评价一审判决的合法性:第二审刑事判决书需要对一审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这包括对一审判决书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给出合理的评判和结论。
3. 阐明第二审庭审的过程:在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应详细陈述第二审庭审的程序和过程,包括庭审时间、地点、法庭组成人员等信息,并提供相关庭审记录和证据。
4. 论述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在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需要对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论述,说明为何适用该法律条款,并引用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判例进行支持。
5. 做出明确的判决决定:最后,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应明确做出判决决定,即确认或变更一审判决结果,并对被告人的罪责和刑罚进行裁定。
在撰写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时,需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判决书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严谨性。
同时,还需注意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和语言表达,以确保判决书的权威性和可读性。
刑事判决书 格式

刑事判决书格式
根据我国法律文书写作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判决书的格式是:
1、首部,写明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案件号、公诉检察院的名称、被告人基本信息、辩护人身份、案件由来;
2、案件事实,写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护要点、确认的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
3、依据刑法写明判决理由;
4、依据法律条文作出定性处理结果;
5、尾部,写明参与审判的人员的名字、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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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 法判字(2004)122 号判决书2004 年4 月10 日晚上10 点多钟,XX 公安局接到报案:XX 乡XX 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 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 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 2.55 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 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 岁,小的7 岁。
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 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 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 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
不久,徐XX 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 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 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 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 年5 月2 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 逮捕,关押在XX 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 年12 月 5 日出生于XX 乡XX 村,系XX 中学高三学生,2000 年前随父在XX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0 年下半年到XX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 月10 日晚,朱XX 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 喊徐XX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 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 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 洗澡,但徐XX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
朱XX 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
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 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 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
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XX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
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 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04 年5 月1O 日以“X 检诉字(2004)122 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 犯故意杀人罪向XX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 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 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 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4 年5 月2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XX 担任书记员。
XX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 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XX 委托XX 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 担任辩护人。
被害人徐XX 及其诉讼代理人XXX 到庭参加诉讼。
证人XXX、鉴定人XXX 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 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 提出:被告人朱XX 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 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 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XX 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高XX 提出的被告人朱XX 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 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XX 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邻居的证词、作案工具。
印证了被告人朱XX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XX 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朱XX 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XX 故意杀人罪成立。
被告人朱XX 的辩护人高XX 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 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 日到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2004 年6 月15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