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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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财务会计法律与法规2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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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
(二)通知和公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四)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
一、 债务人财产 二、撤销权 三、抵消权 四、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五、追回权 六、取回权 七、别除权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 地向各债权人清偿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破产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
债权人的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
清理程序 5.企业破产法是实体与程序结合的法律。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 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 和解协议、重整以延缓清偿债务,避免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条件,是人民法院据以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破产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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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 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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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企业董事、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 上述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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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 终止执行职务。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破产企业的董事、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 资计算。

第6章破产法

第6章破产法
可的关系。 • 和解协议的效力。(1)——(4)
• 三、重整的进行与终止
• • 破产和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裁定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第78条”
• 附: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
1、程度深浅不同。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来 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深 入企业内部,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 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 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 2、申请人不同。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 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 人均有申请权。 3、 担保债权的实现不同。和解协议不影响有财产担保或 者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实现其别除权(担保债权优先)。 而重整程序, 别除权的行使暂告停止(特殊情况例外) 。 • 4、破产债务人有区别。和解程序多是中小型企业;而重整 程序一般是大型企业。
第三节
债务人会议
• 一、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86-87) • 债权人会议的含义与性质; •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一般债权与担保债权 • 二、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87)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债权人会议决议与法院裁定的关系。 • 一类:⑥重整计划草案;⑧债务人财产 的管理方案;⑨破产财 产的变价方案;⑩破产财 产的分配方案。 • 二类:⑦和解协议。 •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 “ ½+1/2”;“1/2+2/3” • (破产法97条、84条) •

• 二、管理人与破产财产 • (一)管理人



管理人的组成。 管理人的职责。
• (二)破产财产
含义。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 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 •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92)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破产财产的提存。

第6章--破产法

第6章--破产法

委托人
结果由委托人承受
第三人
委托关系
受托人
以委托人名义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 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 的债权。 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债务人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甲企业
开户 出票
海尔公司
工商银行
债权人
破 产 企 业
背书
乙公司
提 示 付 款
付 款
背书
丙公司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 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 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 原则。 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 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 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撤销权
(一)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 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 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债权人企业
保证关系
保证担保
保证人企业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 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 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第六章 破产法资料讲解

第六章 破产法资料讲解

❖ A.债务人 B.债权人 C.管理人 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D.出资
❖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 暂停行使;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 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 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 同意的除外。
❖ (二)和解
❖ 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 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 是否和解完全依照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 二、破产财产与变价
❖ (一)破产财产
❖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 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
❖ (二)撤销权、抵销权
❖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财产 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 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 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 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思考】1月10日人民法院做出受理甲公 司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于当月20日依法通
知债权人并发出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 为60日。债权人A享有债权20万元,只到5 月15日,在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前提出 了债权申报。试分析A的申报是否有效? 为什么?
❖ 3.和解协议的终止
❖ 债务人有下列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 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 告债务人破产:(1)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 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 行和解协议;(3)给个别债权人除和解协议以 外的特殊利益;(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 产;(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 权;(6)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 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
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属于破产费用,标 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
?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 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 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 地区、市级(含本级) 以 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 破产案件。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5日内通知债务人。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 得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 的行为。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程序法 破产实体法 破产法律责任
破产申请与受理 债权人会议 破产整顿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别除权 抵消权 破产费用
破产人责任以及 相关责任人法律制度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法人。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 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尚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但未执行完毕的,不得 继续执行。 (3)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否则, 不得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已经开 始的破产程序,由于涉及其他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申 请人不能再请求撤回破产案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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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根 据。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要点包括: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不能以财产、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 方式清偿债务; 方式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 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 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3.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 如无相反证据,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 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 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 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 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
二、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 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申请应向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应向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住所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机构所在地,住所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提出破产申请时,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债权发生事实以及有关证据; (1)债权发生事实以及有关证据;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附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二)破产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 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 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 10 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 15日内 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 15日 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 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并予以公告。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 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 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10日内向上一级 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8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8月18 日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裁定, 日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与同年 25日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为60 日予以公告。 60日 8月25日予以公告。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为60日, 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乙公司为甲公司债权人,享有15 15万元 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乙公司为甲公司债权人,享有15万元 的债权, 的债权,因为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 通知,同时也未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因此在60 60日债权期 通知,同时也未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因此在60日债权期 限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进行了一次分配后, 限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进行了一次分配后, 才提出债权申报,乙公司的债权申报是否有效? 才提出债权申报,乙公司的债权申报是否有效?管理人应 否接受其债权申报? 否接受其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 管理人 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 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处理事务的地址; 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 付财产的要求; 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 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债务清偿的 特殊手段。 特殊手段。 破产一般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但在谈及破产法律制度时,通常 破产一般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但在谈及破产法律制度时, 是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 是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 避免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避免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与同是解决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是不同: 破产制度与同是解决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是不同: 破产执行程序 无清偿能力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丧失主体资格 一般民事执行程序 有清偿能力 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仅限于债务人财产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程序的开始既需具备实质要件 也需具备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破产程序的开始既需具备实质要件,也需具备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 债务人要有破产能力,并且达到破产界限。而在形式要件上, 债务人要有破产能力,并且达到破产界限。而在形式要件上,一是要 有破产申请行为,二是要有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行为。 有破产申请行为,二是要有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行为。实质要 件是引发破产程序开始的内在原因,而形式要件则是导致破产程序开 件是引发破产程序开始的内在原因, 始的外在条件。二者须同时具备才能开始破产程序。 始的外在条件。二者须同时具备才能开始破产程序。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 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有两个:一是有破产能力; 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有两个:一是有破产能力;二是达到破产界 限。 (一)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在法律上所具有的被破产宣告的 破产能力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在法律上所具有的被破产宣告的 资格。 资格。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 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三) 债权报 三
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 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 知或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 知或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债权人 地位的行为。 地位的行为。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参加债权人会议,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 权利主要有 有表决权;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申请;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有表决权;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申请;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的期限: 1、法定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 法定期限: 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 30日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延展申报期限:是指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 延展申报期限:是指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 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补充申报必须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 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 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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