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XX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讲解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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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一、引言GB7718-201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中国制订的食品标签规范,于2014年正式实施。

本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形式、规格以及使用条件,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环节中,以包装形式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

三、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能够正确描述食品的性质、特点和用途。

2.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包含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进行溯源和投诉。

生产者名称应为注册名称。

3. 成分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包含成分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标明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和添加剂,以及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

4.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以重量、容量、长度、面积等合适的计量单位表示。

净含量的表示应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保质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或者用“最佳食用期”、“生产日期加X天”等方式表示。

6. 储存条件和方法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储存条件和方法,以保证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如冷藏、冷冻、阴凉干燥等。

7. 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标签上明确列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功能。

8. 过敏原信息若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如大豆、花生、乳制品等),应当在标签上明确列示过敏原信息。

9. 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特殊标志若预包装食品符合特殊食品要求,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相应的特殊标志,如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

四、标签形式要求1. 字体、字号、字间距和行间距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和字号应适中,字间距和行间距应合理。

2. 标签颜色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背景色应选用明亮而鲜艳的颜色,以提高辨识度和吸引力。

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的通俗理解和要点解读

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的通俗理解和要点解读

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通俗理解和要点解读1、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能够获得产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实属性,却不会是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供名称,如“榛仁巧克力”,该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不需要再在该名称附件标示“巧克力制品”。

当从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无法获得产品真实属性,只有看到实物才能判断,而实物有难以看到时,应在该名称附近同时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中关于风味的描述应根据其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产的特定工艺真实描述,如草莓风味可以通过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精来实现。

当产品风味来自所使用的香精是,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

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如采用广泛使用,通俗易懂的名称“三明治”。

如果一类食品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称的分类方式,命名时可参考食品分类名称。

为了使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量标示详细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详细名称。

例如,“薄荷糖”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名称,已经体现了其真实性味糖果,标示时,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分类中的相应的名称“硬质糖果”等。

标示商品名称如果是“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放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讲解宣贯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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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时也 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
• 保存期:删除 •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
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质检总局《食 品标识管理规定》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规定了“规格” 的定义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 的表述”。
• 现况:
– 多头管理 – 标准与法律相冲突 – 有些问题欠清晰
• 修订原则:
– 落实食品安全法 – 基于7718 – 和相关法规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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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进度
• 2009年底,收集行业意见 • 2010年3月,召开两次修订工作会议 • 2010年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10年4月7日,对外征求意见 • 2010年6月15日,征求意见截止 • 2010年7月,召开意见处理会 • 2010年11月,通过食品产品标准分委员会审查 • 2010年12月,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
•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 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 明确了加工助剂不构成配料
• 加工助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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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2
•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 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 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 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 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 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讲解PPT演示课件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讲解PPT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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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
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 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 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 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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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 果茶、果珍等。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 。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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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标签标准
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 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标签通则》
3. 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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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的作用
1.规范食品标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3.是商品的小广告,起到促销作用。 4.制造者通过标签向消费者进行承诺。 5.防止假冒,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6.为市场管理和监督提供执法依据。
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醒目位置”即食品标签最引人注目,消费 者购买或食用时一目了然的部位。
“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 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 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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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上食品名称比较混乱的是饮料和乳制品。 命名饮料产品名称应以依据GB 10789-1996《软
饮料的分类》为准则。 碳酸饮料 果汁、果汁饮料类: 果汁 浓缩果汁 果浆 浓缩果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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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肉(果浆)饮料 果汁饮料 果粒果汁饮料 水果饮料浓浆 水果饮料 含乳饮料类 : 配制型含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饮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一、与GB 7718-2004 比较
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
存期的定义;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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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 方式;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 1.8mm 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例如:
果茶(山楂果肉果汁饮料);
果珍(速溶橙味固体饮料);
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芝士(奶酪);
一滴香(小磨香油);
健力宝(运动饮料)。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 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 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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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 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 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 、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科学性的要求:
①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大 众化、通俗的语言。
②所用标示内容要有科学依据。
③不能利用标签吹捧自己的产品,降低、贬低其 他产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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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 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
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 者。
28
.
(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
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
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
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 “蜜饯”、“果脯” 饯水果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 料”“食用香精香料”
标示内容
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
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 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 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 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5 净含量和规格 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 式参见附录C)。 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 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 (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 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 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w先el定co量m包e t装o 以us及e t预he先se定P量ow制e作rP在oin包t 装tem材p料la和tes容, N器e中w并且 在C一on定te量nt限d范es围ign内, 1具0有ye统ar一s 的ex质pe量rie或nc体e积标识的食品。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解读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解读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现行版本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1、明确了生产日期的定义,由原来的“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变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避免了企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歧义。

2、对标签的基本要求做了增补,中食安信总结主要变化包括:
①明确了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成分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

②在条款中明确了同时使用外文和繁体字时,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规范汉字含义一致。

③由于强制标示内容的增加,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时,强制标示的内容字符高度为“不得小于2.0 mm”。

3、增加了属性名称的定义,即“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

属性名称包括对配料特性、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4、明确提出需要展开标示的复合配料应是“直接加入食品中的”。

中食安信认为这意味着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有望不需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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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助剂:删除
术语和定义-2
•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 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 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 在《食品安全法》中仅规定了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按照本标准中标签 标示应当“真实、准确”的原则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生产 特点,将包装或罐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示。
• 现况:
– 多头管理 – 标准与法律相冲突 – 有些问题欠清晰
• 修订原则:
– 落实食品安全法 – 基度
• 2009年底,收集行业意见 • 2010年3月,召开两次修订工作会议 • 2010年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10年4月7日,对外征求意见 • 2010年6月15日,征求意见截止 • 2010年7月,召开意见处理会 • 2010年11月,通过食品产品标准分委员会审查 • 2010年12月,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
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
• GB7718-2004 • 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102
号令) •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
决定》(2009年123号令) •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9年6月《关于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9〕52号)
术语和定义-3
•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 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 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时也不 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
– 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作了进一步的描述。
•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 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 明确了加工助剂不构成配料
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规定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 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四)保质期; – (五)产品标准代号; – (六)贮存条件; –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
– “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 续有效。”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沿革
•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87 •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2011版标准修订背景
会主任会议审查
修订后标准的框架结构
• 名称 • 前言 • 范围 • 术语和定义 • 基本要求 • 标示内容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其他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名称和范围
• 标准的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标签的作用
• 展示商品 • 明白消费 • 保障安全
标签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及 实施条例
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
非预包装食 品标签标识
特殊膳食 用食品标
签要求
普通食品 产品对标 签的特殊
要求
保健食品 的标签要

预包装食品 营养标签通

食品添加剂 标签标识
食品相关产 品标签标识
基本要求-3
•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 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调整免于字高要求的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 大表面面积规定。
• 保存期:删除
•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 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质检总局《食 品标识管理规定》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规定了“规格” 的定义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 的表述”。
•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
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
字。
•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 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基本要求-1
•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 全标准的规定。
– 原条文中的“产品标准”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 •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
识读。 •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
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 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 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基本要求-2
• 增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 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 保健作用”内容。
• 前言
– 本标准的参考标准、代替标准、修改的内容
• 范围
–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 新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标签。 – 新修订标准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
识。
术语和定义-1
•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 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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