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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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时机
1
一般情况下,应急预案应当每3~5年修订一次 ,特殊情况下可适时修订。
2
当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政策变化或应急 资源变化等情况时,应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3
修订时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把握,确保应急 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程序
01
组织成立应急预案修订小组,制定修订计划,明确修订内容和 时间节点。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所有。
解释条款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术语、定义和标语的解释,均以环境保护部的规定为准。
实施日期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有效期
本办法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重新修订和发布。
更新情况
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环境保护部将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公布更新 版本。
培训与演练
1 2 3
定期组织培训
针对不同层级和岗位的人员,定期组织环境应 急预案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和水平。
制定演练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明确 演练目的、参与人员、时间安排等,并组织实 施。
演练总结与改进
对应急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 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应急预 案。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组织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应急决策和部 署。
应急工作组
负责应急现场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
应急资源保障
物资保障
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包括防护用品、救援装备、通讯设备 等,以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人力资源保障
保障环境安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06
监督主体与职责
监督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管理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应急 预案的制定、实施、更新等环节进行 监督。
监督职责
监督主体应制定详细的监督计划和程 序,组织定期检查、评估应急预案的 可行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确保预案 与实际需求相符合。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应围绕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更新机制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 预案的目标、范围、组织体系、资源保障、应急处置流程等。
对于已经发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 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和完善。对于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应当 及时修订或废止。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 的其他问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和公众的 应急意识和能力。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有效性 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而组织的模拟应 急响应活动。
应急预案: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以上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部 分,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以及相关的定义与术语。
设备、工具等。
储备数量与布局
根据区域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 科学确定应急资源的储备数量和 布局,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
够快速、有效地调动物资。
更新与维护
定期检查应急资源的有效期和完 好率,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确
保资源始终处于可用状态。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01
02
03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三条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综合协调,快速反应;3. 科学合理,责任明确;4. 预案编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相应的预案。

第五条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识别和评估;2. 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3.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和报告;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和设备;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7.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措施;9. 预案实施后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章预案的评估第六条单位应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评估内容包括:1. 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2. 预案的可操作性;3. 预案的实施效果;4. 预案与实际情况的适应性。

第四章预案的备案第八条预案编制完成后,单位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备案内容包括:1. 预案文本;2. 预案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3. 预案评估报告;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预案的实施第十条单位应根据预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单位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预案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第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预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协调 、 息发 布 、 急终 止等 程序 和措施 ; 信 应
( ) 期处 置 , 括 善 后 处置 、 五 后 包 调查 与
要 点 和注 意事项 等 内容 。 企业 事 业 单 位 编制 的综 合 环 境 应 急 预 障 , 括 人 力 资源 保 障 、 六 应 包 财
关 才印发 突 环 件应急 《 发 境事 预案管理 行 》 通 暂 办法 的 知
环 发  ̄0 0 1 3号 2 1 11
各省 、 自治 区 、 辖 市环 境 保 护 厅 ( ) 新 直 局 ,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环 境 保 护 局 :
境 事件应 急预 案》及 相关环境 保护法 律 、 法 规, 我部 制定 了《 突发环 境 事件 应急 预 案管 理 暂行办法 》 。现 印发给 你们 , 遵照 执行 。 请
环 境 保 护 部
21 0 0年 9 月 2 日 8
附件:
第 一条
突发 环 境事 件 应 急预 案 管 理暂 行 办 法
第 一章 总则
环境 风 险分 析 和突发 环 境事 件应 急能 力相
适应 ;
为规 范 突发 环境 事 件应 急 预
案( 以下 简称 “ 境应急预 案 ”管 理 , 环 ) 完善 环 境应急预 案体系 , 增强环 境应急预 案 的科 学 性、 实效性 和可操作 性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 》《 、国家 突发公共 事件 总 体 应 急 预案 》《 、 国家 突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法律 、 规 , 定 本 办 及 法 制
程序 和应 急保 障等 内容 。
对危 险性 较大 的重 点 岗位 , 企业 事业 单 位应 当编 制重 点工作 岗位 的现 场处 置预 案 。 现 场处 置 预 案应 当包括 危 险 性分 析 、可 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背景
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由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或破坏情况。

这些事件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和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责任部门应该是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

2.收集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应收集有关地质、气象、水文等方面的信息,并建立相关数据库。

3.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件报告、应急处置、资源保障、社会协调等内容。

4.培训和演练: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1.应急值班: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
班机制,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信息发布:对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告知公众
应对措施。

3.资源调配:将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度,确保应急处置的物资
和人员储备。

4.社会协调: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四、评估和总结
1.事后评估: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
题并改进工作。

2.完善预案:根据评估和总结的结果,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上便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内容,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应对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发[2010]113号【发布日期】 2010-09-28【生效日期】 2010-09-28【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突发事件预案办法通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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