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北京东路分理处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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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鲁银保监准〔2020〕397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分行:你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济南发〔2020〕53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

升格后的机构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乐天支行。

营业地址为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790号。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你分行应自本批复作出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及你分行介绍信办理换证手续。

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予以报告。

三、你分行应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予以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你分行要督促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切实确保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积极拓展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你分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2020年9月11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迁址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迁址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迁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9.07
•【字号】青银监复[2012]278号
•【施行日期】2012.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迁址的批复
(青银监复[2012]278号)
青岛农商银行:
你行《青岛农商银行关于四方支行迁址的请示》(青农商银〔2012〕61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四方支行迁至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鞍山二路42号人防362口管理房处,迁址后机构名称不变。

二、该机构迁址后,不得继续在原址办理任何金融业务。

三、你行须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持变更批准文件、单位介绍信、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公安与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及原《金融许可证》到我局换领新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换领新证后须于30日内到我局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四、到期未能换领《金融许可证》,此批复自动失效。

遇到特殊情况,须向我局办理迁址延期申请。

此复。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东路分理处升格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东路分理处升格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东路分
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青银监复[2013]23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青岛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东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青银监复〔2013〕230号)
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青岛长江东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青岛发〔2013〕219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东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的机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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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青岛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2015年)-银监复[2015]12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青岛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2015年)-银监复[2015]126号
2015年2月12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青岛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2015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2.12
文号
银监复[2015]126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青岛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银监复[2015]126号
青岛银行: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青岛银发〔2015〕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555,977,194.03元变更为人民币3,111,532,749元。
二、请你行持本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修改你行章程相应条款。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庙城分理处升格为中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庙城分理处升格为中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庙城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庙城支行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京银监复[2013]100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16
【实施日期】201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庙城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庙城支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3〕1006号)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关于庙城分理处原址升格开业的请示》(农银京发〔2013〕357号)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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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埠村分理处升格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埠村分理处升格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埠村分
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鲁准[2011]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1.05
【实施日期】2011.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埠村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银监鲁准[201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埠村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鲁营发〔2010〕66号)收悉。

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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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唐王分理处升格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唐王分理处升格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唐王分
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鲁银监准[2013]59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27
【实施日期】2013.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唐王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鲁银监准〔2013〕59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唐王分理处升格支行的请示》(农银鲁营发〔2013〕110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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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青岛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青岛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青岛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1.06
•【文号】银监复[2007]485号
•【施行日期】2007.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青岛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银监复[2007]485号)
青岛市商业银行:
《青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名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QINGDAO CO.,LTD.)的请示》(青商银发〔2007〕1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青岛银行;英文名称变更为BANK OF QINGDAO CO.,LTD.,简称BANK OF QINGDAO。

二、请你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
求办理更名后章程修改、金融许可证换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事宜。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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