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管理制度

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管理制度1、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包括外观检查、规格数量查验、质量证明文件查验,需要复试的还要按照要求送检,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物资部负责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物资部要认真核对供应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质量证明文件原件、随货清单或购货证明等有效票据是否齐全。
原件不便留存的,查看原件并保存复印件。
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的出入境商品检验报告。
4、凡被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要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结果可在国家认监委统一查询系统进行核实。
5、工程中若采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未作规定的新型材料时,新型材料要具有生产单位编制并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其产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同类材料的国家产品标准相要指标。
施工企业要编制该新型材料的施工技术企业标准,并在北京市住建委备案。
6、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及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按照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或有见证取样送检。
工程材料的试验按照《试验管理制度》执行。
取样送检后的物资要有“送检”标识,且不得发放使用;经复验合格的物资,换上“合格”标识后方可使用。
7、对经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物资严禁使用,并换上“不合格”标识,及时按集团要求进行退货处理。
材料员、试验员要分别建立不合格材料管理台账,并及时将不合格情况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项目负责人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组织对不合格材料退场,退场时留存影像资料(包括见证人员、接收人员、封样装车、车牌、车辆驶出现场出口)和签认手续。
8、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钢材、保温材料、防水卷材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二次复试,相应批次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场处理。
工程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制度

工程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制度
一、技术规范
1、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技术规范:合同内容中规定的产品参数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不得改动。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主要参数要求,并按设计文件中的要求
提供。
2、关键部位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标准:关键部位原材料、构
配件及设备质量标准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行业标准执行,必须
证明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是满足工程要求的。
3、必须在同一厂家购买对工程通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
来自不同厂家。
需要来自不同厂家的,必须具有同样质量的原材料,构配
件及设备。
二、检验
1、合格证检查:施工单位购买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必须具有有
效的合格证,经过检验合格,并有准入证书,才可以进行安装使用。
2、收货验收:施工单位收货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仔细检查,包括原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外形尺寸、数量等,只有所有检验内容均符
合合同要求,方可接受。
3、工程进度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进
行检查,检查安装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及安装工艺要求。
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规定范文(4篇)

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提高监理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文件和质量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条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的具体任务包括:1.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计划;2.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设备、材料、构配件的选择、采购和验收;3.监督施工单位进行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加工、贮存和运输;4.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技术要求进行设备、材料、构配件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5.监督施工单位进行设备、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和竣工备案。
第四条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应符合监理单位的管理要求,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配合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应做到公正、客观、全面、细致,不得有偏私、徇私、违法的行为。
第二章质量检验监理组织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的特点和任务的复杂程度,成立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组织。
第八条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3.具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执行能力。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对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组织进行管理和考核,确保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十条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其符合工程的要求。
第十一条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物理性质检验,包括尺寸、重量、硬度、抗拉强度等方面的检验;2.化学成分检验,包括元素含量、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验;3.外观缺陷检验,包括表面光洁度、无划伤、无裂纹等方面的检验;4.工艺性能检验,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等方面的检验。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查验收制度一、前言工程项目的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紧要环节。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验收是工程项目验收的紧要内容。
为了确保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本文将订立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规范的验收流程,提高验收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涉及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土建、电气、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设施等工程项目。
三、制度内容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前1.1、进场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工程设计要求。
1.2、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存储、保管条件进行检查,确保材料、构配件、设备未受损害。
1.3、对紧要部位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单独建立档案记录。
1.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并应当对全部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2.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时2.1、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应当在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进行。
对已进场但未验收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立刻进行验收。
2.2、验收时应当依照质量检验标准,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应当向供货方反馈并要求退换货。
2.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核对,确认是否齐全、合格。
2.4、对全部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并进行签字确认。
对于发觉的问题或发觉的隐患,需适时进行整改或反馈,并严格依照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后3.1、验收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适时进行保管,妥当保护,并在施工过程中依照相关规范和要求使用。
3.2、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适时退换,确保工程项目用材质量不受影响。
3.3、施工单位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发觉问题适时进行整改和措施完善。
对验收记录进行归档。
四、制度要求1.严格依照规范、标准要求进行验收。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复验制度(5篇)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复验制度1.监理部应对所有拟用于工程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进场时按规范、规程、验标进行检验。
严格控制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及使用,禁止先用后检。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进行复验,填报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等)。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材料,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验收标准规定的比例采取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复验。
4.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及时签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批准进场使用。
5.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应坚决清离施工现场。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复验制度(2)1.引言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复验制度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复验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从而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施工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进场检验和复验。
3.进场复验的基本要求3.1 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厂家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3.2 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批次应与原材料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中的批次一致。
3.3 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坏、破损、变形等现象。
3.4 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外观应无锈蚀、裂纹、污染等缺陷。
3.5 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标志和铭牌完整清晰,无误。
3.6 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计量准确,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
3.7 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进行包装、运输和保管。
监理工作的主要制度

监理工作的主要制度监理工作的主要制度包括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在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中,监理部需要核查、审核或审批的技术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开工申请等。
已经核查、审查或批准的技术文件需要监理部签署监理意见,未经核查、审核或批准的技术文件不能作为承包人施工的依据,也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监理部在施工图纸审查的基础上,应协助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提出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供图计划,以便项目法人及时按供图计划向设计单位索取施工图纸。
监理部还应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查。
在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中,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部检验。
监理人员应指示承包人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按规范要求进行复检。
当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怀疑时,可采取平行检测的方法,进一步确定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
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监理人员应指示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中,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部进行复核检验。
监理部应重视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特别是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如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焊接、回填土方的土质等。
总监应安排监理人员对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支付平行检测费用后,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
最后,在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中,监理部应按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承包人整改。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封闭和覆盖。
监理进驻工地后,应建议工地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工地例会和监理工地专题会议。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查验收制度范文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查验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经济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应实行单位负责制,各相关部门、人员各司其职,协同合作。
第五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标准,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第六条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货物的数量、规格、品种、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完好无损。
(三)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瑕疵和缺陷。
(四)货物的标识、标牌是否齐全、清晰,是否与实物相符。
第八条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有相应的检验记录,并留存工程档案。
第九条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第三章构件和配件的检查验收第十条构件和配件的检查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并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构件和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构件的尺寸、规格、强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构件的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配件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瑕疵和缺陷。
(四)构件和配件的表面处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平整、美观。
第十二条构件和配件的检查验收应有相应的检验记录,并留存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构件和配件的检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第四章设备的检查验收第十四条设备的检查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监理制度: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制度(8篇范文)

监理制度: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制度(8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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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1.为确保工程有序施工,更好地加强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使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根据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和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2.承包人合同责任
2.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建立、完善试验室,试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仪器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试验室应达到二级试验室的要求。
试验室须经监理人认可后方能投入运行。
2.2承包人按合同规定采购材料,并在材料进场前通知监理人。
对进场材料承包人须提交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技术标准、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供监理人审查。
2.3进场材料有关证明和资料经监理人核准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试验方法、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试验和评定。
为保证试验条件的稳定性,承包人可自行安排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检验,以进行平行对比。
2.4对承包人无法承担的某些特殊检测项目,承包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室测试,但须经监理人批准。
2.5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员抽查试验提供条件和方便,并在其试验室内设有专供监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保证监理人员可以不受阻碍地出入该试验室。
2.6承包人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重新测试,并且监理人员可免费使用承包人试验室的设施和材料重新测试。
监理人进行的平行测试,试件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2.7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承包人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申请,报监理人批准。
采用代用材料必须有代用
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
监理人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批准予以使用。
2.8承包人应对提供的材料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2.9对于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或做出相应处理。
2.10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3.申报签证程序
3.1每批建筑材料进场,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进场材料检验,并报送《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
3.2工程开工前及在作业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按月或按批量不定期的对建筑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人确认。
3.3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申报后进行抽检核实,并签证确认。
如检查不合格,通知承包人重新检验或加以完善后再行申报。
3.4报告单、合格证按一式4份报送,监理人完成签证手续后,返回承包人质检部门两份,作为基础资料和质量检验依据,供工程验收时检查。
4.质量检验
4.1本工程所有部位或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的规定。
4.2钢材(丝)应有出厂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
4.3水泥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
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和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4.4承包人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
必要时还应按项目监理指示依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4.5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
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4.5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的防腐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并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5.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
5.1运至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
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蚀和污染。
5.2水泥从水泥厂或其他转运站将水泥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密封设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水泥在运到工地时不受潮及不受其他杂物污染。
5.3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应分别贮存,贮存量应满足混凝土浇筑强度的需要。
水泥运到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
5.4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有良好的质量,在工地上承包人应做到:
5.4.1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
5.4.2散装水泥应及时倒罐,一般可一个月倒罐一次。
5.4.3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实验证明质量仍然可靠,并于事先获得监理部的批准。
5.4.4袋装水泥应在水泥厂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应废弃。
5.5外加剂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外加剂的贮存必须避免污染、蒸发或损耗。
对于液体外加剂必须提供专门设施使之搅拌均匀。
5.5.2引气剂若在工地存贮时间超过6个月或受过冷冻的,不能使用。
除非重新测试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5.5.3缓凝减水剂若在工地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或出现冷凝结霜的,不能使用。
除非通过试验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5.5.4粉剂的存放条件应与水泥相同。
5.6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5.6.1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
5.6.2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
5.6.3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骨料堆上操作。
5.7细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在存贮期无异物侵入,在贮存料堆上无任何不当设备操作或置于其上。
5.7.2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
5.7.3在开始混凝土浇筑以前,应贮备满足进行3天以上连续浇筑的足够数量的合格细骨料。
5.8袋装水泥与粉煤灰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5.8.1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5.8.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
5.8.3水泥与粉煤灰仓库宜置在干燥地点并应有良好的排水、通风措施。
5.8.4堆放袋装水泥或粉煤灰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8.5袋装水泥或粉煤灰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5.8.6先到的水泥应先用,储存时间超过3个月的水泥,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认定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
6.其它
6.1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砂石骨料、钢丝、钢板、外加剂、胶圈、PCCP及配件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6.2监理人为进行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承包人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为材料质量检验所进行的检查、取样、试验与鉴定,业主均不另外予以计量支付。
阳城县西冶水电站大坝枢纽工程
三检制落实制度
xx水工局西冶工程项目部
二00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