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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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黔人社厅通[2013]33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7.04【实施日期】2013.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33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切实保障我省产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现将《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4日附件: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2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切实保障我省产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现就贯彻《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我省主基调主战略的确立和“四化同步”发展战略的实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5个100”等重点项目相继建成和陆续投产,需要大量具有一定技能水平的劳动力支撑,对技能优良、素质较高的产业工人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并呈逐年增加趋势。

开展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是服务广大外出务工人员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力支撑,是承接东部沿海产业梯度转移的重要保障,也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黔人社通〔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25 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稳妥、有序地开展,现将《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2022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第三章激活第四章信息变更与查询第五章密码修改与重置第六章挂失与解挂第七章补卡与换卡第八章注销第九章代办第十章有效期第十一章安全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附件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工作,促进社会保障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卡服务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含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具有社会保障帐户和金融帐户。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含制卡数据采集)、补卡与换卡、激活、信息变更与查询、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注销等,所有业务全省通办。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银行”),应遵循本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应急管理局,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筑人社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工会,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为契机,以“强省会”为引领,大胆闯、大胆试,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服务。

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公开发布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提供有针对性和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

规范新就业形态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信息发布审查责任,全方位采集新就业形态政策和岗位信息,依托部门官方网站、行业部门数据平台、公共招聘网、筑人才APP等渠道定期进行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筑府办发[2011]193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9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贵阳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区县(自治县)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黔人社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5.4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1%增加。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黔人社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并就做好当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经办机构的组织领导,主动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管理公共服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强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窗口作风建设,落实档案管理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强化窗口服务意识,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和《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档案管理安全检查,切实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黔人社通〔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30号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三章奖励的权限第四章定期奖励第五章及时奖励第六章奖励的实施第七章奖励的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筑人社通〔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安新区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相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筑府办发电〔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办法》和《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请及时转发给管辖的用工单位,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2.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7日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第九条“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要求,根据《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各行业、各领域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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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筑人社通[2010]168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
州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0]168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应在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情况、确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幅的依据、经营者和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等,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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