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现将《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6]4号)转发给你们。
为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及“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畜禽屠宰企业是畜禽屠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切实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工作。
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总负责人、覆盖屠宰生产全过程、涵盖企业全体职工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岗位安全生产操作程序。
特别是对屠宰关键环节和危险作业环节还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安全生产相关记录留档。
使用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设备等应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二)畜禽屠宰企业结合本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通过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方式,确保企业人员熟悉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为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种畜禽管理条例》。
该《条例》分总则、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生产经营、罚则、附则6章27条,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现发布《种畜禽管理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4月15日种畜禽管理条例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十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畜禽生产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饲养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政府对农业畜禽生产实施指导和监督,指导种畜禽的科学养殖技术并保障种畜禽健康。
第四条农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管理好自己饲养的种畜禽。
第五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种畜禽的健康,并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饲养基本要求第六条种畜禽的饲养环境必须保持干净、卫生,不得有果皮、食品残渣等垃圾堆积。
第七条种畜禽的饮用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第八条种畜禽的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禁使用禁用饲料。
第九条种畜禽的饲养密度要适合种类和规模,禁止过度饲养。
第十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清理饲养密度过大的种畜禽,防止疾病传播。
第三章种畜禽养殖管理第十一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和聘请专业方法人员,了解种畜禽健康管理知识,掌握种畜禽的疾病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的种畜禽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种畜禽进行定期的兽医保健和检疫。
第十四条种畜禽发生疫情,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进行隔离治疗。
第十五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病死种畜禽的处理进行规范和科学化。
第十六条种畜禽养殖场、家禽养殖场等必须具备相应的饲养场地和设施,保障种畜禽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改变养殖场面积,以及未经检疫擅自运输种畜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对于擅自使用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理有关产品,实行关闭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未按照标准饲养种畜禽,造成饲养密度过大、环境脏乱等情况,责令采取措施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责令停止饲养或关闭整顿。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养殖与饲料》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总页数】3页(P47-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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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畜禽养殖标准化

内蒙古 2016 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办推行方案依照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办活动相关要求,拟定本方案。
一、创办目标连续在全区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和肉羊优势地区睁开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办。
经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核查, 2016 年创办 27 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办内容(一)基本要求参加创办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定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满,两年内无重要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 300 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 5000 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 300 头以上。
3、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 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4、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 万只以上。
5、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 只以上,年出栏量10 万只以上。
6、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 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 500 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 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 只以上的养殖场。
7、肉牛肉羊要以牧区为重点,突出自繁自育养殖场。
(二)示范创办内容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办的主要内容有:1 、畜禽良种化。
就地取材,采用高产优异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本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
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施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 、生产规范化。
拟定并推行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装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增加剂和兽药使用相关规定,生产过程推行信息化动向管理。
4 、防疫制度化。
防疫设施完满,防疫制度健全,科学推行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推行无害化办理。
5 、粪污无害化。
畜禽粪污办理方法合适,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工作要求(一)申报程序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办项目储备库,旗县区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参加示范创办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申报工作,将旗县区自觉申请、主动推行标准化改造、吻合基本条件的养殖场全部入库。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很抱歉,我在当前的数据库中找不到您所请求的关于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细则的范本。
请您参考以下的一个草案示例,用作参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管理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种畜禽的饲养、繁殖、经营、运输和屠宰等行为,适用于所有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殖者应当遵守种畜禽养殖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规范,加强疫病预防和防控工作,做好环境保护和饲料药品管理,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畜牧、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协助养殖者提高生产经营水平,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种畜禽的饲养管理第五条养殖者应当选择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种畜禽饲养,不得饲养疫病或异常情况的种畜禽。
第六条养殖者应当遵守合理饲养密度和断奶、转换饲养等技术要求,做到科学合理饲养,保障种畜禽的福利和健康。
第七条养殖者应当定期对种畜禽进行疫病防治和兽医保健,及时排查和报告疫情,加强疫苗接种和药品使用管理。
第八条养殖者应当加强饲料管理,确保饲料质量安全,遵守规定的药物添加剂量和使用期限,禁止使用违法添加剂。
第三章种畜禽运输管理第九条种畜禽运输应当符合动物福利要求,运输工具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种畜禽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安排,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方法,避免容易发生伤亡和惊恐的情况。
第十一条进行种畜禽运输的单位应当持有合格的运输许可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疾病防控工作。
第四章种畜禽疫病防控管理第十二条养殖者应当全面加强畜禽疫病防控工作,履行畜禽疫病报告和应急处置责任,主动预防和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三条养殖者应当定期清理养殖场环境,加强卫生管理,做好畜禽的消毒、隔离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制定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如下:一、种畜禽的登记和备案1. 农户或养殖户需向地方农业局登记申请养殖种畜禽,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地方农业局对养殖种畜禽进行核实和备案,并为其颁发养殖许可证。
二、养殖环境和设施1. 养殖场所应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并具备相应的养殖环境和设施。
2. 养殖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隔离和防疫设施,确保畜禽健康。
3. 养殖场所应进行定期的环境卫生清理和消毒,并妥善处理畜禽粪便和废弃物。
三、饲料管理1. 使用饲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2. 饲料应按照动物种类和生长阶段合理搭配,以满足畜禽的营养需求。
3. 饲料存放和使用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饲料污染和变质。
四、疫病防控1. 养殖户应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防控传染病。
2. 养殖户应根据疫苗免疫规划,及时进行免疫工作,并做好免疫记录。
3. 养殖户应遵守动物防疫规定,定期对养殖种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
五、养殖畜禽运输1. 养殖畜禽运输应选择合法注册的运输车辆和运输公司。
2. 运输车辆应具备合理的运输条件,确保畜禽的舒适和安全。
3.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操作规程。
六、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1. 养殖者需严格控制使用畜禽药物和添加剂,并符合相关标准。
2. 养殖者应及时报送畜禽养殖情况和产品质量检测结果。
3. 畜禽产品出入境应符合相关检疫和质量安全要求。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养殖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对于违反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处罚,并记录养殖户的违法行为。
3. 对于严重违法的养殖户,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其养殖活动,并吊销养殖许可证。
八、其他1. 养殖者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合理用水、用电并降低环境污染。
2. 养殖者应定期接受培训和更新养殖技术知识。
以上为《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要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进行解释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内政办发[1997]47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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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内政办发
[1997]47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05
•【字号】内政办字[2006]417号
•【施行日期】2006.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内政办发〔1997〕47
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17号2006年12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兽药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97〕48号)精神,1997年6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47号)。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并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中的许多条文已与现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
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内政办发〔1997〕4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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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有关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畜禽品种培育审定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鼓励使
第九条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盟市、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规划,并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改良计划,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条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畜禽新品种的培育。
第八条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动态监测体系,对有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保护畜禽品种资源的任务,并支付保护补偿费;承担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实施保护。
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和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确需进行杂交的,由设立保种群或保护区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一条自治区畜禽品种标准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畜禽品种必须经过审定命名后方可推广。自治区畜禽品种的审定命名,经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公布。畜禽品种审定命名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时限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畜禽品种资源予以保护,并落实相应的保护经费和物质条件。
自治区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并建立畜禽品种志。
第七条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畜禽品种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和监测,提出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1998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向产业化和高产、优质、高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及其卵、精液、胚胎等种用材料。
第三条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和种畜禽引进、生产、经营、推广、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畜禽良种要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优惠政策,鼓励培育、引进、繁殖、推广、使用畜禽良种。
第五条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