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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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规定养殖场的环境要求和设施要求。

1.养殖场应设置合适的污水处理设备,确保排放符合环保要求;2.养殖场应配备垃圾处理设备,及时清理和处理生活垃圾;3.对于放养的禽类,养殖场应提供充足的饲料和水源;4.养殖场应设置适当的空气循环设备,保持养殖环境通风良好;5.养殖场应设立安全围栏,防止禽类逃逸或外界动物侵入;6.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防火设备和安全出口,确保安全生产。

二、规定养殖场的动物健康管理要求。

1.养殖场应按照养殖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制定相应的养殖计划;2.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动物的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及时隔离治疗;3.养殖场应设置合适的疫苗接种设备,做好动物的疫苗免疫工作;4.养殖场应保持动物的营养均衡,合理配给饲料,防止动物出现营养不良;5.养殖场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饲养环境清洁卫生;6.养殖场应建立病害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三、规定养殖场的动物福利保护要求。

1.养殖场应提供充足的生活空间,确保动物有足够的运动空间;2.养殖场应提供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保障动物的生命周期;3.养殖场应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动物栖息地的整洁和卫生;4.养殖场应提供充足和适当的饲料,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5.养殖场应设立适当的隔离区域,对病畜进行隔离治疗;6.养殖场应遵守人道宰杀原则,确保动物在宰杀过程中不受痛苦。

四、规定养殖场的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要求。

1.养殖场应定期组织环境监测,对养殖场的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检测;2.养殖场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评估养殖活动的潜在风险;3.养殖场应建立环境治理和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状况的准备;4.养殖场应建立信息发布和公共参与机制,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信息;5.养殖场应配备合适的防护设备和消防器材,确保应急时的安全。

五、规定养殖场的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要求。

1.养殖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养殖行业的法定义务;2.养殖场应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养殖场应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4.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记录档案和数据管理制度,便于监督管理;5.养殖场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提高自身管理水平;6.养殖场应依法承担违法行为造成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

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

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正文:---------------------------------------------------------------------------------------------------------------------------------------------------- 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1996年3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查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畜禽品种资源,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本市畜牧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用于繁殖的家畜家禽和特种经济畜禽及其卵、精液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繁育、选育、生产、经营、实验研究、检疫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并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市级保种场应当保存优良基因,禁止在其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确因育种需要进行杂交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有种畜禽场是培育和繁殖良种畜禽的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保护品种资源、改良品种、开发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等。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种畜禽的管理,保护畜禽资源,维护畜禽生产安全,促进畜禽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畜禽饲养和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规划与评估第三条种畜禽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生态环境条件、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种畜禽规划,明确种畜禽的分布区域、饲养规模和结构。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性能评估种畜禽生产性能评估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种畜禽的产量、品质、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为饲养和养殖单位提供科学的指导和参考。

第三章畜禽选种与繁殖第五条畜禽选种饲养和养殖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选择优良的种畜禽进行繁殖。

优良种畜禽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种畜禽的遗传品质和生产性能。

第六条畜禽繁殖管理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加强对畜禽繁殖的管理,制定繁殖计划,控制繁殖数量和繁殖强度,确保繁殖健康和后代质量。

第四章畜禽饲养与管理第七条饲养环境饲养和养殖单位应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畜禽的正常生长发育。

饲养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畜禽的卫生和福利。

第八条饲养设施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饲养设施,提供充足的饲料和水源,保证畜禽的饲养需求。

饲养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畜禽的安全和舒适。

第九条饲养管理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加强对畜禽的饲养管理,定期对畜禽的饲料、水源、疾病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调整饲养措施,保证畜禽的健康和生产性能。

第五章畜禽防疫与生物安全第十条畜禽疫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畜禽疫情监测系统,定期对畜禽疫情进行调查和监测,及时掌握和报告疫情信息。

第十一条畜禽疫情报告与处置饲养和养殖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发生的畜禽疫情进行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的处置和防控。

第六章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第十二条养殖废弃物处理饲养和养殖单位应制定养殖废弃物处理方案,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畜禽生产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饲养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政府对农业畜禽生产实施指导和监督,指导种畜禽的科学养殖技术并保障种畜禽健康。

第四条农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管理好自己饲养的种畜禽。

第五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种畜禽的健康,并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饲养基本要求第六条种畜禽的饲养环境必须保持干净、卫生,不得有果皮、食品残渣等垃圾堆积。

第七条种畜禽的饮用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第八条种畜禽的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禁使用禁用饲料。

第九条种畜禽的饲养密度要适合种类和规模,禁止过度饲养。

第十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清理饲养密度过大的种畜禽,防止疾病传播。

第三章种畜禽养殖管理第十一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和聘请专业方法人员,了解种畜禽健康管理知识,掌握种畜禽的疾病防治技术。

第十二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的种畜禽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种畜禽进行定期的兽医保健和检疫。

第十四条种畜禽发生疫情,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进行隔离治疗。

第十五条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病死种畜禽的处理进行规范和科学化。

第十六条种畜禽养殖场、家禽养殖场等必须具备相应的饲养场地和设施,保障种畜禽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改变养殖场面积,以及未经检疫擅自运输种畜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对于擅自使用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理有关产品,实行关闭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未按照标准饲养种畜禽,造成饲养密度过大、环境脏乱等情况,责令采取措施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款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责令停止饲养或关闭整顿。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尊敬的XX领导: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要求,本单位已制定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将其范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保障种畜禽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牲畜养殖、家禽养殖、养蚕等。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科学管理、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种畜禽品种和技术管理第六条基地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土壤和水利条件的优良种畜禽品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种畜禽品种。

第七条种畜禽的繁殖技术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禁止使用不合规的繁殖技术。

第八条种畜禽的饲养和养护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禁止使用非法添加剂和药物。

第九条种畜禽的养殖环境应良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疫病防控和兽药使用管理第十条种畜禽的疫病防控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禁止使用禁用的兽药和抗生素。

第十一条种畜禽的兽药使用应合理,不得超量使用或滥用兽药。

第十二条种畜禽的兽药使用应登记记录,定期进行检验和审查。

第四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法经营。

第十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批号、规格等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产品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质量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执法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特此呈报,请批示。

XX单位日期:。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很抱歉,我在当前的数据库中找不到您所请求的关于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细则的范本。

请您参考以下的一个草案示例,用作参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管理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种畜禽的饲养、繁殖、经营、运输和屠宰等行为,适用于所有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殖者应当遵守种畜禽养殖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规范,加强疫病预防和防控工作,做好环境保护和饲料药品管理,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畜牧、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协助养殖者提高生产经营水平,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种畜禽的饲养管理第五条养殖者应当选择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种畜禽饲养,不得饲养疫病或异常情况的种畜禽。

第六条养殖者应当遵守合理饲养密度和断奶、转换饲养等技术要求,做到科学合理饲养,保障种畜禽的福利和健康。

第七条养殖者应当定期对种畜禽进行疫病防治和兽医保健,及时排查和报告疫情,加强疫苗接种和药品使用管理。

第八条养殖者应当加强饲料管理,确保饲料质量安全,遵守规定的药物添加剂量和使用期限,禁止使用违法添加剂。

第三章种畜禽运输管理第九条种畜禽运输应当符合动物福利要求,运输工具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种畜禽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安排,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方法,避免容易发生伤亡和惊恐的情况。

第十一条进行种畜禽运输的单位应当持有合格的运输许可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疾病防控工作。

第四章种畜禽疫病防控管理第十二条养殖者应当全面加强畜禽疫病防控工作,履行畜禽疫病报告和应急处置责任,主动预防和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三条养殖者应当定期清理养殖场环境,加强卫生管理,做好畜禽的消毒、隔离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播。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种畜禽管理行为,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养殖权益,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三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生态农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利用。

第四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应依法管理和扶持农民的种养殖经营,在提高农民养殖收入的同时,加强对农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升养殖水平。

第五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对养殖场的管理,监督畜禽养殖的卫生、防疫、饲养、兽医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六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应建立完善的养殖物资供应体系,确保农民养殖用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七条种畜禽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养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养殖效益和产品品质。

第二章种畜禽养殖第八条农民养殖种畜禽应按照规定的养殖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养殖,不得违规养殖。

第九条种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备充足的饲料和草料,保证畜禽的饲养需求。

第十条种畜禽的养殖环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健康、卫生、无污染。

第十一条种畜禽的防疫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建立健全的畜禽疫病防控制度。

第十二条种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疫病检测和清洁消毒,确保畜禽的健康和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种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记录畜禽的生长过程、饲养情况、疫病防控措施等信息。

第三章种畜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第十四条农民养殖的畜禽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含有毒害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种畜禽产品必须经过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十六条种畜禽产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卫生保障措施,防止污染和变质。

第十七条种畜禽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养殖场要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来源可查与溯源。

第四章种畜禽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业农村部门是种畜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法规,监督和指导地方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农牧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种畜禽的管理对于提高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水平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畜禽养殖的安全、健康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制定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是一个范本,用以说明种畜禽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养殖场的管理,防控疫病传播,保障畜禽养殖环境的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养殖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畜禽养殖管理是指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障养殖场内畜禽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四条畜禽养殖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养殖场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且具有良好的品德。

第六条各级畜牧、农牧、环保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养殖场进行管理和指导,共同维护畜禽养殖业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第七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养殖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养殖场应当做好厕所、垃圾处理等基本环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环境卫生的良好状态。

第九条养殖场应当做好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利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养殖场的布局,减少养殖场之间的相互干扰和污染。

第三章疫病防控管理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的防控制度,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畜禽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并制定相应的疫苗接种计划,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扩散。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当做好畜禽的隔离工作,及时发现并控制疫病的传播。

第四章养殖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对养殖场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养殖设施的安全和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置饲养通风设施,并保证通风设施的运行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养殖场内道路和通道的布置,确保畜禽的顺利运输和人员的安全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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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8.01.05
【实施日期】1998.0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2号)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

第三条种畜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

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

第六条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

确因育种需要,按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种畜禽进出口管理
第七条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种畜禽进出口的规划、计划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凡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口种畜进行技
术审定或测定。

第四章畜禽品种和培育和审定
第九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规划,包括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等良种繁育体系规划,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条畜禽新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度。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跨省推广品种以及需由国家审定的品种的审定,并协调指导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省内畜禽品种的审定。

第十一条畜禽新品种报审条件
(一)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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