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进行的同业拆借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与其他市场成员进行的拆借;以及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进行的拆借。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为规范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进一步提升反假货币技防能力,我分行制定了《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的购置、使用、管理与检查程序,进一步提升反假货币技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假货币机具,是指银行业机构使用的动(静)态纸币与硬币鉴别机具、中小型纸币与硬币清分机具、自动柜员机(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一体机)等具有纸币与硬币真伪识别模块和功能的银行机具。
第三条人民银行江苏省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的管理,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购置与报备第四条根据江苏省人民币流通管理及反假货币形势需要,江苏省各银行业机构应完善反假货币机具配置。
第五条银行业机构采购的反假货币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并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等有关职能机构认证。
无国标的机具(含进口机具)应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机构招标采购反假货币机具时,应着重考察机具识别假币能力,在采购评价中机具性能的权重不得低于50%。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日期】2013.08.26【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分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指引(暂行)》(南银办〔2007〕19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分行法律事务处联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江苏辖区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各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有效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金融监管职责,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检查,是指各中心支行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实际,整合内部执法检查资源,成立综合执法检查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各中心支行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中心支行应当合理计划、统筹安排对外执法检查项目,避免出现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或者检查真空的现象。
第五条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规范、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有效。
第六条综合执法检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浙商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积极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我分行专项制定了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二次飞跃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高效规模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业社会化、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
大力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集约化运作和产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综合竞争实力提升,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业务领域的拓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全省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简称“三大合作”组织)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全省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征程。
二、坚持注重实效,多形式、多渠道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特点,主动调查研究组织的实际金融需求,开辟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要坚持“宜社则社、宜企则企、宜户则户”的原则,将支持组织与支持社员并重,采用灵活的信贷方式,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要区别对待,合理选择承贷对象,对拥有法人资质、直接从事收购、加工、运输、储藏等实体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直接对其本身提供金融支持;对无实质经营业绩、主要提供技术指导与市场信息等桥梁纽带服务的合作组织,可通过向专业大户、农户个人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社员贷款,间接对组织提供金融支持。
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南银办[2006]21号)
![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南银办[2006]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7ab12ab4daa58da0114a5a.png)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南银办〔2006〕2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联社,渣打银行南京分行:为确保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的顺利实施,我分行制定了《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辖内商业银行组织企事业单位做好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号的编制工作;各商业银行应尽快在系统内部署定期借记业务实施准备工作,做好合同号数据库建设,确保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与定期借记业务有序衔接和新开办业务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宣传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商业银行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和银行营业网点发布和张贴《关于开办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的公告》(见附件2),并通过召开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定期借记业务的优越性,尽可能使各项公用事业费用收缴通过定期借记业务办理,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银行业服务水平。
三、加强风险防范定期借记业务是收款人委托银行从在他行开户的付款人的账户进行扣款,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收款人开户银行要对采取定期借记方式收费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资格和开户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防范结算风险。
四、按时完成各项业务准备(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2006年2月15日前,完成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单位代码”的编码工作。
(二)新开办业务在2006年4月1日起生效的,应于2006年3月20日前完成收款人与其开户银行签定定期借记业务收款委托书、收款人与付款人签定收费合同及合同号编制、付款人与其开户银行签定定期借记业务付款授权书、“合同号与付款人对应关系表”(以下简称“对应关系表”)传递、合同号数据库建立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cb7a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c8.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银发[2008]1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适应华东三省一市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说明》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工程实施计划》(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实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实施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工程(以下简称汇票业务工程),确保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按时顺利开通。
汇票业务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2008年5月底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完成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开发人员的各项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2008年6月2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验收工作;2008年8月底前,实现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模拟运行;2008年9月15日前,完成票据凭证以及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2008年10月8日,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正式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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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银发〔2014〕17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在杭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在杭各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在杭各支付机构: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1999年至2013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杭银发〔1999〕143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4年1月22日
—1—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9件)
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杭银发〔1999〕143号)
二、〘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杭银发〔2007〕158号)
三、〘关于印发〖人民银行与证券期货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杭银发〔2007〕213号)
四、〘关于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07〕295号)
五、〘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杭银办〔2008〕184号)
六、〘关于加强民间金融资金交易监测的通知〙(杭银发〔2010〕153号)
七、〘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的通知〙(杭银发〔2010〕260号)
八、〘关于明确民间金融资金交易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银办〔2011〕30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人民币放款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3〕99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