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文 号】苏财库﹝2002﹞16号【发文日期】2002-08-14【实施时间】2002-08-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省级各试点部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反馈。
《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苏政办发[2002]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预算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按国家规定,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存储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可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9c9a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3b.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试行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改革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02年4月)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推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支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和全面监督;财政性资金的入库不够及时、退库不够规范,拨款环节多,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性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a766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21.png)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银发[199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日期】2013.08.26【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江苏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在全省推广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在全省推广试行单位公务
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库[2016]4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在全省推广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苏财库[2016]49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
2016年初,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进行试点。
目前,我省省级预算单位已全面试行单位公务卡。
为进一步深化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决定在全省各市县推广试行单位公务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单位公务卡试行工作
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采用。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
坚持“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健全网络、强化责任、加强宣传、加强执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工作方针。
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
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奖罚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省的归集网络。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家喻户晓。
要特别重视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
要切实依法行政,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和处罚情况,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
(二)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通称单位)和在职职工(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不含外方、港澳台籍员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有条件的地方,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调整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仍各为8%一1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20dab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a5.png)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
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我国自2007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
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
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
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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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
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库[2016]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苏财库[2016]10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进行试点。
单位公务卡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更是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规范单位财务管理的新举措。
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按照《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为认真做好我省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