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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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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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文件尊敬的各位领导:我谨以此函向您反映一个长期以来困扰着我们退休人员的问题——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日益增加,而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在给予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的医疗救助、康复护理、工伤残疾赔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退休人员却被遗漏在这一保障之外。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状况。

退休人员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他们年事已高,身体状况相对较弱,存在更大的生活风险。

然而,由于退休后不再参与劳动活动,他们无法享受到工伤待遇的保障,这不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沉重负担,更重要的是,将工伤保险的福利局限在职工身份中,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其次,让我们看看其他国家对退休人员的待遇。

在许多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更广泛,包括退休人员在内。

比如,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涵盖退休人员、残疾人、遗属等不同群体,不仅医疗救助、康复护理,工伤残疾赔偿等方面都得到了相应保障。

退休人员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纳入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生活安全和尊严,使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待遇和社会关怀。

再次,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给家庭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许多退休人员都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他们的退休金对于支持家庭的生活至关重要。

然而,如果退休人员不幸遭受工伤,他们就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医疗救助和残疾赔偿,这不仅使他们和家庭陷入困境,也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造成了浪费。

退休人员作为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资源,我们有责任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以保证他们的尊严和幸福。

对于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现状,我们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建立系统完善的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制度,明确退休人员在工伤保险中的权益和待遇。

其次,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意识,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申请流程。

退休人员能上工伤吗

退休人员能上工伤吗

退休人员能上工伤吗
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在法律层面上,工伤保险仅适用于在职员工。

然而,对于退休人员发生的工伤,他们仍然可以享受一定的保障。

首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费用,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0%支付伤残津贴或者见
习津贴。

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在工伤时,仍然能够享受医疗费用的支付和一定的津贴。

其次,工伤保险不仅包括医疗费用的支付,还包括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退休人员在工伤时,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申请获得这些保障。

虽然退休人员在工伤时无法获得工伤赔偿金,但他们仍然可以获得一定的康复和赔偿福利。

此外,对于退休人员而言,他们可能还可以申请享受其他相关保障政策。

比如,退休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政策,获取医疗费用的报销。

同时,还可以申请享受社会救助、公益金、福利院等相关救助和抚恤安排。

总之,虽然退休人员不能直接上工伤保险,但在工伤时仍然能够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支付和津贴,在法律保护和救助政策的支持下,退休人员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

因此,退休人员在工伤发生时,仍然可以得到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从而减轻经济和生活上的负担。

退休人员劳务合同认定工伤

退休人员劳务合同认定工伤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在退休后继续参与工作,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然而,退休人员在工作中也可能会遇到意外伤害,引发工伤认定问题。

本文将从退休人员劳务合同认定工伤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退休人员劳务合同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给予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其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退休人员劳务合同认定工伤的条件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丧失劳动能力。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4.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三、退休人员劳务合同认定工伤的程序1.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调查,确认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退休人员劳务合同认定工伤的争议解决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劳动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退休人员劳务合同认定工伤是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吗

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吗

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吗
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言。

一般来说,退休人员属于工伤的情况比较少见。

工伤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的情况。

退休人员已经脱离了工作岗位,一般不再从事劳动工作,因此退休人员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退休人员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比如,退休前曾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在退休后仍然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和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另外,如果退休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期间,再次因为工作相关原因导致人身伤害、职业病或者死亡,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工伤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工伤事故的发生时间、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病因、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等因素。

对于有争议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报备,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申诉或诉讼。

总之,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退休人员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退休被车撞了算工伤吗

退休被车撞了算工伤吗

退休被车撞了算工伤吗退休被车撞了算工伤吗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或患病,造成伤亡、职业病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形。

根据这个定义,如果一个退休人员被车辆撞伤,是否算作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工伤。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某种病所导致的伤残、死亡,这里的“劳动者”明确指的是在职工作的人员。

所以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受到车辆撞击的伤害不能算作工伤。

其次,如果退休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退休人员被车辆撞伤后可以申请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退休后患病或者因非工作原因致残时或死亡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在退休后经营自己的生意、家庭农场等工作场所发生事故或患病导致的伤亡,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对于退休人员被车辆撞伤的情况,可以考虑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由交通警察、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根据事实和证据来确定事故的责任方。

如果退休人员被车辆撞伤属于交通事故,可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被车辆撞伤不算作工伤,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或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获得赔偿。

无论是申请工伤待遇还是索赔赔偿,都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和处理。

因此,在被车辆撞伤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寻求医疗救治,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和指导,以便能够获得合理的保障和补偿。

退休人员工伤鉴定

退休人员工伤鉴定

退休人员工伤鉴定根据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时,仍然享有保障工伤的权益。

退休人员遭受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或人事社保部门申请劳动鉴定,以便确认是否属于工伤,并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和补偿。

工伤鉴定是根据工伤保险法和工伤鉴定办法进行的,是确定劳动者工伤是否属实的一个程序。

对于退休人员,工伤鉴定同样适用。

首先,退休人员应尽快向用人单位或人事社保部门报告工伤,详细说明工伤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以及受伤部位等相关信息。

用人单位或人事社保部门将派遣医务人员进行初步诊断,并建议退休人员去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还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证人证言等,以便进行后续的工伤鉴定程序。

其次,退休人员应按照医务人员的要求及时进行治疗,并保留好相关的治疗费用票据和病历等医疗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将是后续工伤鉴定的重要依据。

接着,用人单位或人事社保部门将根据退休人员提交的材料,将其转交给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

鉴定委员会将由医务人员、劳动专家、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鉴定。

鉴定过程中,退休人员可以提供自己的证言和医疗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受伤的情况。

最后,经过工伤鉴定委员会的认定,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和补偿将会得到确定。

如果鉴定结果认定为工伤,退休人员将享受医疗费、伤残津贴、护理费等相关待遇和补偿。

如果认定不为工伤,则不享受相关待遇和补偿。

总之,退休人员遭受工伤后,应及时进行工伤鉴定申请,以便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补偿。

退休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鉴定委员会的审查和判断。

只有通过工伤鉴定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工伤保险是指为退休职工提供保障,保障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生活救助金的一种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就退休人员工伤保险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障内容:1. 医疗费用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患病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定,通常在60%以上。

2. 伤残赔偿金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3. 生活救助金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长期伤残或疾病,无法自行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活救助金,用于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二、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主要有三种:1. 与职工保险合并参保:部分地区将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与职工保险合并管理,即由职工保险统一收取保费,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保障待遇。

2. 单独参保:部分地区独立设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由当地社保部门负责管理,退休人员需要单独缴纳保费。

3. 公司自行购买保险:一些大型企业会自行购买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为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三、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按照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通常根据伤残程度和伤残金赔付标准来确定。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赔付金额越高。

四、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缴纳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缴纳一般由退休人员自行缴纳,具体费率由不同地区的社保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比例相对较低,以保证其保费的可负担性。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工伤保险是为退休职工提供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提供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金和生活救助金等保障内容,保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疾病所需的费用,提高了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怎么赔偿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怎么赔偿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怎么赔偿作为退休人员,如果在单位上班期间发生受伤事故,你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问题。

下面将介绍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后的赔偿方式。

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无论是退休人员还是在职人员,在单位上班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属于工伤范畴。

单位应对员工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负有保障责任,因此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的赔偿责任一般由单位承担。

报告事故在受伤后,退休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事故,详细描述受伤的经过和情况。

单位将会依据报告,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赔偿处理。

工伤认定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将会组织对受伤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报送给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受伤事故进行工伤认定,认定结果将决定着个人的赔偿金额和享受的待遇。

赔偿范围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中受伤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失业津贴等。

具体赔偿标准和金额会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工龄以及个人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医疗费用受伤后,单位会负责安排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医疗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如果需要转诊至其他医院或进行进一步治疗,单位也应负责安排。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伤的程度和伤残程度,退休人员将会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这个金额会根据受伤程度评定表来确定,一般是根据身体功能损失程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会对应着一定的赔偿金额。

失业津贴在受伤后,如果由于伤残导致退休人员无法继续工作,单位将负责支付失业津贴。

失业津贴的金额和发放期限会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赔偿程序退休人员受伤后,单位将会组织进行工伤认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赔偿处理。

退休人员应尽快向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如医疗报告、事故说明、受伤状况证明等。

单位将根据报告和证明文件,启动赔偿程序,并与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协商。

赔偿金额和相关待遇的确定,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维权途径如果退休人员对单位的赔偿决定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请求对赔偿决定进行重新审查;2.寻求法律援助,寻求法律咨询和帮助,如果有需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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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作者:唐小元更新时间:2010-3-31 14:28:22 来源:宿迁日报∙【字号: 大中小】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22次【我要评论】【我要打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争议很大,笔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支持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地位有其法理基础。

1、对上述持否定态度者,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了男女职工应当退休的年龄,否定者认为如超过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笔者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在第一条中已经明确了适用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对于目前大量存在的服务于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能否适用,值得商榷。

另外,即使在《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内,也没有明确禁止退休、退职的人员参加劳动,更未否定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参加劳动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

其实《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初衷是为了妥善安置老年工人和因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使他们能够安心度过晚年岁月,同时也有利于干部和职工队伍的精干。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该条例明确了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为其调整范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依然可以成立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在年龄上的禁止性的规定只有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聘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也没有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工作,因此不能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地位有现实基础和其必要性。

1、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不断改善,我国公民的人均寿命也随之不断延长,绝大多数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而且大多数掌握着一技之长,能为社会发挥余热,如果将这些人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对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所赋予的劳动者地位待遇予以否定,必然会对他们造成严重的心里打击,导致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2、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

很多职工退休后时,仍然处于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子女需要抚育的年龄阶段,而他们领取的退休金不足以应付日益增加的生活成本,仍然需要继续参加劳动。

特别应指出的是,我国农村社保覆盖面与城市相比更低,大量处于退休年龄阶段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地位,显然与国情不相符合,也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3、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攫取更高利润,往往会招聘大量的超龄人员,特别是超龄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这些单位很少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遑论办理社会保险。

这种非正规的用工行为,有时非但得不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相反还会得到庇护。

此类现象,实际上是保护了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的利益,侵害了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权益,违背劳动法立法之宗旨。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要按人身损害标准而不是工伤标准赔偿2008-01-23【字号大中小】【案例一】廉学谦原系河北省海运总公司的职工,于2001年11月与河北省海运总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2001年12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02年8月30日,廉学谦与天津东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工资待遇为每月800元(保险由原单位负担)。

廉学谦于2003年11月发病。

2004年1月9日,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

2004年1月14日,廉学谦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劳动局依据廉学谦的申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编号04—166《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廉学谦为工伤(职业病)。

东洋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天津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廉学谦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廉学谦作为退休职工在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与东洋公司所产生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同样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因此,天津市劳动局对廉学谦于2004年1月14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廉学谦关于进行工伤认定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廉学谦如果认为自己在东洋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遂判决撤销天津市劳动局2004年6月30日作出的编号04—166《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例二】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

2005年3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

机械公司提出了上诉。

天津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退休后受聘于原企业工作,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双方之间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形成劳务关系。

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某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责任。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该企业按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李某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5万元。

【分析】一、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从表面上看,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即所谓“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之间应该成立劳动关系。

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应该成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成立。

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

从这一意义上看,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对单位与员工而言,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其实并无区别,都是员工提供劳动,单位发放工资。

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工伤),区别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就有特殊的意义。

首先,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案例一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

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其次,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

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责不包括。

从这一角度看,案例一中的企业虽然赢了官司,成功推翻了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但所达到的后果却是要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得更多,这对企业反而是不利的。

三、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程序与劳动纠纷不同。

众所周知,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一裁两审,在法院审理前存在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

而劳务纠纷是普通民事纠纷,不存在劳动仲裁程序,其程序比劳动纠纷简便。

在案例二中,李某就没有提出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职工退休后被聘用受伤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东台市人民法院作者:刘德生更新时间:2008-03-13 00:00:00编辑同志:我原是一家医院的主管护师,于三年前退休,不久被聘到一家镇医院工作。

去年4月份,这家镇医院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我为医院提供劳务的内容、方式、报酬等权利和义务。

去年6月底的一天,我在医院门诊部换药室接班后,开始清理器械,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在地受伤。

今年初,我就此次受伤事故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局经调查,作出我所发生的事故属工伤的《工伤认定书》。

镇医院不服,经行政复议维持后仍不服,以我退休后已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这起事故我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读者:冯小琴冯小琴同志:企事业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的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你提出的问题很有代表性。

我国法律只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退休的权利,但退休并未剥夺劳动者劳动的权利,现有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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