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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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一、事故报告制度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逐级上报至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发展,减小事故损失,并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二、事故调查制度1.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组应深入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于故意隐瞒事故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应加重处罚。

四、整改措施落实制度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2.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整改方案的论证和审批,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五、事故信息公开制度1. 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开事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对于重大事故,应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处理进展和结果。

六、事故警示教育制度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对于重大事故,应组织专题教育活动,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事故责任倒查制度1.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应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八、事故处理督查制度1.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督查机制,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重大事故,应组织专项督查小组进行督查,确保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效果。

九、事故善后处理制度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做好伤员救治和家属安抚工作,积极进行善后处理。

2. 对于因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应进行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

3.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理。

同时也要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责任主体的界定:根据责任主体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是指企业法人、独立工作单位等组织承担的责任;主管部门责任是指主管部门在生产安全监管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个人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等个人的责任。

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根据其责任程度,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 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措施: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 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包括公安、监察、安监、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责任,协同合作,确保责任追究的有效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涉事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责任意识,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企业、单位等法人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法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要求企业、单位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质量事故问责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问责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问责管理制度质量事故作为一种严重的质量问题,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事故问责管理制度是保障质量安全、维护企业形象的必要举措。

下文将从制度的基本内容、问责原则和具体措施三个方面来论述质量事故问责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制度的基本内容(1)责任体系。

明确企业内部以及各级管理层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事故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责任;(2)责任人范围。

明确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范围,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主管、质检人员等,并规定责任人权益保护机制;(3)问责程序。

制定质量事故问责的程序和流程,包括事故调查与鉴定、责任追究、问责决策等环节,确保问责程序的公正和透明;(4)问责标准。

明确质量事故问责的标准和衡量指标,包括责任程度、事故后果等,以便对责任人进行合理公正的问责;(5)问责措施。

制定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追究刑事责任等,以实现对质量事故责任人的有效问责。

二、问责原则(1)公正原则。

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在被问责前有权自行陈述申辩,并且有权知悉对自己质量事故问责的理由和依据;(2)依法原则。

质量事故问责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确保问责程序和决策的合法性;(3)事实原则。

质量事故问责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注重事故调查和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4)防范原则。

质量事故问责要及早发现、及早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起到警示作用。

三、具体措施为实现质量事故问责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要求企业内部及时报告发生的质量事故,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和调查材料,为事故的调查与鉴定提供依据;(2)加强事故调查与鉴定能力。

建立专业的事故调查与鉴定团队,提高质量事故的判定准确性和科学性;(3)加强问责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确立专门的问责决策机构,成立多学科、多部门组成的问责决策委员会,保证问责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4)加强问责结果的执行。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单位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员工和公共安全。

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特制定本问责制度范本,以实现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和管理层。

三、追究责任的原则1. 安全责任明确原则:各职责部门和管理层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责任追溯原则:安全责任追究应当从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开始,继而向上追溯,直到找到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3. 安全责任依据法律原则:安全责任追究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四、责任的范围和级别1. 直接责任人:指在安全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现场工作人员、操作人员等。

2. 直接领导责任人:指直接管理或指导直接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

3. 高级主管责任人:指对发生事故地点的安全负有监督或检查责任,但不是直接上级领导的负责人。

4. 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指安全责任体系中的各级主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等。

五、责任追究的流程1. 事故发生处理人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救援和事故处理。

2. 事故现场的直接责任人应立即停止危险行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安全,并配合事故处理人员的工作。

3. 安全责任追究小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依照责任追究原则,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追究。

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认定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对高级主管责任人和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应进行督促整改和约谈。

4. 直接责任人有权提供辩解和抗辩的机会,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的问责决定。

5. 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和问责措施应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记录在案。

6. 被问责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由独立机构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七、问责措施1. 对直接责任人:a) 批评教育:对不慎违反安全规定但没有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

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

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私家车数量激增,车辆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危及生命安全,还会造成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正义,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

一、依法追究责任车辆事故追究责任的核心是要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一般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驾驶人或者承运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刑事法律程序予以追究。

民事责任是指驾驶人、车主或者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事故认定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车主或者承运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或罚款并处警告,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二、加强教育宣传车辆事故的发生往往与驾驶人的行为有关,因此应该加强驾驶人的教育和宣传。

相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注意交通安全的知识。

此外,针对初次驾驶人或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还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道德水平。

三、保险公司参与责任追究保险公司是车辆责任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在事故处理中起到积极参与的作用。

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代位追偿的权力,对于保险公司已经先行赔付的事故,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代位追偿。

在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交警、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事故处理的迅速和公正。

四、建立完善的车辆事故案件处理机制车辆事故涉及多个方面,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事故案件处理机制,明确各个责任方的职责和执法标准。

在事故处理中,应当实行先行赔付的机制,快速确认事故责任方,尽可能地减少因赔付问题引发的社会纠纷。

此外,对于重大或者特殊的车辆事故,还应当成立专门的案件处理小组,进行专业化的案件处理和管理。

五、加强数据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的实施离不开数据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数据管理和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整理交通事故数据信息,开展数据分析和研究,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交通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宝钢安全事故问责管理制度

宝钢安全事故问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宝钢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宝钢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原则1. 责任追究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 从严治企原则:对安全事故严格问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3. 公平公正原则:对安全事故问责公平公正,确保问责结果合理合法。

4. 教育引导原则: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促进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

三、问责范围1.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火灾、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触电等。

2.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的事故。

3.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或险情的行为。

4.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问责主体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问责方式1. 警告、通报批评。

2. 责令限期整改。

3. 责令停工整顿。

4. 撤销职务、调离岗位。

5. 行政处分。

6. 刑事追究。

六、问责程序1.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

3.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提出问责建议。

4.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问责建议,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5. 问责结果报上级单位备案。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宝钢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宝钢集团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为员工创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论职位大小、岗位高低、责任轻重,都不得违反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安全部门是本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责任追究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则可由公司进行处理和解决,不在本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之内。

第五条公司对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不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并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上级,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事故,保障现场安全。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操作程序造成事故的人员,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本制度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第二章追究责任第八条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首先由公司安全部门对事故进行勘查和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第九条公司安全部门对确认的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对于轻微事故的责任人,公司安全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警示措施进行教育和警示;对于一般事故的责任人,公司安全部门可以采取停职、降职等措施进行惩戒;对于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公司安全部门可以采取降职、解聘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公司安全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建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部门对于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岗位、部门,进行全面审查和整改,必要时对相关组织进行改组或解散。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破坏公司安全设施、故意泄露保密信息、故意妨碍工作安排等行为的人员,公司将视情况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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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龙初中学校事故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寿光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

从损害结果上分为教师教学活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三类。

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

学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三条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

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第四条由于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事故的,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

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解聘。

并与结构工资制挂钩。

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教师教学活动事故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抽查未到、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实习和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突发事件的现场,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因在外兼职、有偿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封建迷信、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
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行为,损害学生名誉与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教师工作日饮酒等,其他一些影响教育系统良好形象均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生产实习期间或参加课外活动、组织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各种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的行为,但反对在火灾、水灾及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学生生命安全有危害的事件中组织学生进行各种抢险救灾,如有部门和教师在以上事件中进行组织而导致学生伤亡的,追究组织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班主任、值周、值日等岗位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将学生擅自离校、非正常途径离校以及可预见的学生身体不适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

由校医务人员引起的医疗事故,致使学生伤害的,追究校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学校食堂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如是食品采购原因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校内小店引起的师生食品中毒,除追究小店经营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实习活动,组织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班主任或值班岗位教师发现,但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校外人员从校门口混入校内施行暴力导致学生伤害的,除追究加害者责任外,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学生从校门混出学校而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它一些由于组织部门的组织工作或教师个人的责任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均要追究责任部门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学校管理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在的范围内因管理不当、措施不当而造成工程事故、人员安全事故及奖金严重浪费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设备管理
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可预见范围内,因通电通水等设备不及时维修而导致停水停电停餐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管理部门工作未安排未落实或未安排妥当而导致严重出现教育教学实习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购物中出现以权谋私、质次价高、数量不符等情况严重,追究购物者的责任;在基建、购物、招生、修理等工作中以权谋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总保管室、各仪器保管室、各电脑房、教室、寝室、各办公室与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做好物品的清洁、领用、借用与回收工作,不做好物品的整理、维修工作,致使物品遗失损坏严重,追究有关保管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教师个人借用的学校财产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坏、遗失或拒不归还,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对外宣传、重大会议准备、重大活动组织安排和重要来宾接待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致使学校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档案室及各处室的档案管理,因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出借、使用中管理不善,致使档案材料出现严重欠缺,重要资料遗失,追究有关档案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及其他有经济收支来往的人员,违反财经制度,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工作者本人或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各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其他一些由于学校部门管理引起的事故均要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以上的条款中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轻重与影响大小分别追究科室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长的责任。

由于校长失责,根据事故发生性质的程度可以经教代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对其在教代会中进行问责。

第六章问责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于以上所属的问责对象,学校应先全面、客观地了解发生的原因与其本事实,充分听取本人和他人的申诉,发现有关与事实不符的,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三十八条对于问责人员与事实相符的,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学校行政可以自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教代会,根据教代会意见进行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九条学校处罚: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待聘,解聘。

第四十条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除名。

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化龙初中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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