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五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长:副组长:成员单位:问责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指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在安全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问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操作,建立和完善安全问责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并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工作问责第五条问责范围对区队长及以上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切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预警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工作问责(一)向责任人员发出预警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规定、措施规程等落实不及时,不迅速,延误工作未造成损失的;2、工作作风不扎实,入井弄虚作假,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造成事故的;3、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利的;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二)向责任人员提起问责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文件、措施规程等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2、不认真覆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隐患的;4、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拖不办,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5、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6、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7、根据群众、媒体舆论和组织的检举、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8、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办公室立项或由调度安全科等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移交办公室立项。
2、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问责方案包括问责组人员构成,问责内容,所对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关标准,专家建议,问责结果。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四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____)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____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____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____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____生产的;(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十二)越层越界开采;(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监督问责制度

一、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行使监督问责权。
(二)责任追究原则。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问责。
(三)预防为主原则。
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奖惩分明原则。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罚。
二、监督问责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问责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四)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一)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职责:(一)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维护职工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三)向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3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落实。
该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范,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将安全生产责任纳入日常工作中。
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具体安全职责。
2. 实施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机制: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进行科学定量,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级责任人员要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方法,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否则将受到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3. 打破层级责任划分: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强调企业所有层级的责任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不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等高层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还对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员等具体岗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巡查: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进行问责。
5. 完善的问责程序和处罚机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问责程序要合法规范,确保问责决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处罚机制要适度,能够对责任人员形成威慑作用,提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通过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
同时,问责制度也能够促进企业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2),简称问责制度,是指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职责追究和处罚制度,旨在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企业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生产问责范围第八条安全生产问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行为;(二)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行为;(四)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行为;(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安全生产问责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问责程序如下:(一)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上报;(二)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四)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条安全生产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三)停职检查;(四)降职或免职;(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追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责任人按照其在事故发生中的责任大小进行追究;(二)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同时追究相关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追究,应当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安全生产提前问责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3. 提前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4.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制度内容(一)问责主体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问责范围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的行为。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的行为。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三)问责方式1. 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 罚款: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3.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 行政处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问责程序1.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2.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问责。
3. 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六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令第3____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___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郭家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第三条问责的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问责方式和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
第五条问责认定标准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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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为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本项目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单位及项目部中层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火工品的使用、运输、储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施工队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项目部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项目部未查出或为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上级相关单位黄牌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或被上级或业主公司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山西中部引黄工程施工10标生产生
活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只是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
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3、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的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问责
一、项目部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2、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二、项目部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10 万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公司领导对公司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公司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月安全奖。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由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追究处理。
四、项目部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项目部黄牌警告;扣除领导班子年度安全奖;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项目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五、单位年度内累计死亡3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10 万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分,安监部负责人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由上级部门给予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副经理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扣除公司领导班子及业务部室负责人年度安全奖。
第五章事故约谈
第十二条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
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十三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
执行问责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做的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