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官员问责制
试论官员问责制度中的归责原则

令公 开道 歉 ; 通报 批评 ; 建议 辞 职 ; 议 免职 等 。官员 建 行 为触犯 法 律 的 , 当承担 相应 的法 律 责任 。涉 嫌犯 应
罪 的 , 当移 送 司法机 关依 法追 究刑 事责 任 。 应 二 、 责原则 概 述 归
践中, 我们 通 常遵 循 的是 “ 授权 谁 问 责 ” 谁 的逻 辑 , 因 此 问责 主 体 的类 型与 授权 主体类 型相 对 应 。依 据 行 政权 来源 的不 同 , 权 主要有 异 体授权 和 同体授 权 两 授
பைடு நூலகம்
类 。在异 体授 权 中 , 责 的主体是 社会 公众 。在 同体 问 问责 中 , 问责 主体是 上级 行政 主体 或者 同一 行政 主体 中的上 级 领 导 。通 过对 已有 的规 定 官 员 问责 制 的 规
范性 法律 文件 的梳 理 , 笔者认 为 我 国现阶段 仍 以 同体
过错 还是 应 以 已发生 的损 害结 果作 为价 值判 断标 准 , 而使 行 为人 承担侵 权 责任 。 因此 , 责 的根 本含 义是 归 确 定 责任 的归 属 , 由谁 承 担 侵权 行 为 , 担 不 利后 即 承 果 。归 责是 一个 过程 , 责只 是为 责任 是否 成立 寻求 归 根 据 , 不 以责任 的成 立 为最 终 目的 。 侵权 法 的归责 并 “ 原 则 , 际 上是 归 责 的原 则 , 是 确 定行 为人 的 侵权 实 它 民事 责 任 的根 据 和标 准 , 是 贯 彻 于整 个 侵 权 法 之 也
种类 型 。异体 授权 又称 行政 权 配置 , 指 由 国家 权力 是
归 责原 则 是 侵 权责 任 法 中的关 键 概 念 。侵 权 行 为法 中的归 责 , 行 为人 因其行 为 和物件 致使 他 人损 是 害 的事实 发 生 以后 , 依 何 种 根据 使 其 承担 责 任 , 应 此
中国官员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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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件
1979年11月25日凌晨3时 30分左右,石油部海洋石 油勘探局从国外引进的“渤 海二号”钻井船,在渤海湾 迁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 当时船上74人,72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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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开始实施。其中第十五 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 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 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总体上,决大多数不犯错误不下台,不到年龄 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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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二 中国实施官员问责制存在什么障碍? 中国官员问责之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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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官员问责制的实施障碍、存在的主 要问题及其发展前景
(一)实施障碍(社会条件) 1、官本位的体制和文化根深蒂固,缺乏问责的文 化氛围和社会基础; 2、权责关系划分不够明确(党政职责难以厘清、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的权限、上下 级政府部门关系、正职与副职关系等)。 3、党政官员的职业伦理和道德水平较低。 4、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和问责能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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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官员问责制的起源和发展
(一)2003年“非典事件”发生前的零星(个案)问责阶段: 1、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故:石油部部长宋振明被免去部 长职务,其次是主管石油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中国石油工业的 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康世恩被记大过处分。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 兼党委书记马骥祥被判刑。 2、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事件:林业部长杨钟、副部长董志勇被撤 职。 3、2001年7月17日的南丹特大透水事故 :2002年6月5日上午,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满报事故的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 被判处死刑;原南丹县长唐毓盛被判处有期徒刑29年,决定执行 20年;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 10年;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13 年。
如何使官员问责制发挥效应

提 供 制度 根 基 。 问责如 果 是 由人 大 基 于 官 员在 事
件 中的责任 而 作 出, 不是 为平 息 民愤而 由 “ 组 织
安排 ” , 那 么 , 这 样 的 问责不 仅体 现 民 意 , 公 开 公
正 ,
也 增加 了被 问责 官 员今 后 复 出的难 度 ,
因 为他
要 复 出就 须 经 过 人 大 这 一 关 。
又有别于责任追究机制 , 它应是一 个复杂的责任体系 。
文 /邓 聿 文
最 近 一 段 时 间 , 在 “ 华南虎 事件” 、 “ 三 鹿 奶 粉 事 件 ” 、 “ 黑 砖 窑 事件 ” 中被 免 职 的 官 员纷 纷 复
出 , 这 寄
予厚 望 的 官员 问责制处 于 一 种尴 尬 的境地 。 有舆论
谁来 问责 , 何 人 依 何种程 序 判定 官员失责。 没 有 明
确责任体 系的 问责制度极 可 能成为一 种摆设 , 难 以
得 到顺利推行 或 根 本 无 法 实施 。 而 我们 现 在 的 问题
是 。 权 责过 多集 中于 政 府 , 政 府 权 责又 过 多集 中于
一 把 手 , 此种 情形 下 , 单就 某 一 官员个 人 而 言 , 制
要 的对公 众及 其 民意的回应和 交代 , 我们 基本付诸
阙如 。
出现这 种 情况 , 还 与 当前行 政体 制 中权 责不 清
的弊端 有关 , 这 也是 中国式 问责制 的另一 困境。 问
责的前提是在不 同的部 门 与官职 之 间有严格 的职 责
划分 , 并 以宪 法 和 法律来规定何种 官员所 负何 责 ,
以发挥应有 的制度效应 。 所 以 , 须 合理 配 置 和 划分
申论优秀范文:官员问责制度

申论优秀范文:官员问责制度官员问责制度中共十七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着力推进一批改革体制机制制度的重大措施,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稳步推进。
而官员问责制度也在各地政府中一步步的深入开展开来,国家公务员网提醒所有参加2010年国家公务员的考生们别忽略了这个申论热点。
据介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推行行政问责制,把其作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法规、纪律规定。
行政问责范围逐步扩大,特别是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一批行政官员受到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稳步推进。
监察部牵头,会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建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国务院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实施机关、设立依据、事项名称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清理。
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广东、江苏、江西等省积极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稳步实施。
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制度。
继续推进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继续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
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深入,推进了部门预算精细化管理,规范了预算执行调整,开展了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工作。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公务卡改革进展顺利。
“收支两条线”制度得到完善。
推行“收缴分离”征管方式,继续扩大中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
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推进“小而散”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
核准制进一步完善,核准行为逐步规范。
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
积极推进代建制,扩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范围。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
我国官员问责制建构的几点设想

政法论坛我国官员问责制建构的几点设想□王蓉(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4)摘要官员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顺应现代国际形势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官员问责制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其制度化、法制化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要建构良性官员问责制,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例如:严格划分职权、建设新的“官场文化”、规范问责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以及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官员问责制制度问责责任政府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43-022003年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使官员问责制开始在中国崭露头角,成为理论界、政坛、新闻媒体和民众广泛关注的焦点。
2004年,中国政坛又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问责风暴”。
在“问责风暴”的持续展开下,众多官员因失职或履责不力被撤职、查办、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也在逐步加快。
2004年4月,中共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职责和问责的内涵、情形以及追究方式给予了详尽的规定。
随后,重庆、南京、长沙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官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专项规定。
如:重庆市推出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大连市推出了《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这些有关官员责任追究的专项规定将官员问责制从突发性危机的非常举措推向了制度化建设的进程。
一、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关于如何理解官员问责制的内涵,许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如: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张定维教授认为“所谓官员问责制,就是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追究到位,其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而实施问责制的是上级政府以及人大等国家权力机构”。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张创新教授则认为“官员问责制是行政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义务和职责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弹性结构”。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错误或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问责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约束官员的行为,提高政府的廉洁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的权益,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在实践中,官员问责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官员问责制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官员问责制提供参考。
一、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性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对于政府的廉洁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没有问责制度的政府中,官员可能会滥用权力,任意操作,导致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而问责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官员的行为,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应当为人民谋福利,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问责制的实施可以帮助政府更加高效地管理和运作,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推动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在中国,官员问责制的建立已经有多年的历史,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一些挑战。
问责标准不够清晰。
目前,官员的问责标准仍然比较模糊,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有些官员即使出现了过失或错误行为,也难以被问责。
问责程序不够顺畅。
由于相关程序繁杂,问责的过程常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有一些问责程序存在滞后性、不公正性等问题,导致官员的问责难以到位。
问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的问责机制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问责的力度和方式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官员们对问责的威慑作用不够强大,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效果。
为了更好地推动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官员问责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官员的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的程序和方式,明确责任和处罚的界限,使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厉的制裁。
强化问责的实施力度。
相关部门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对官员的问责工作,尤其要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的问责,形成对官员的有效震慑,让他们知道犯错必被追责。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官员问责制”成为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研究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并希望通过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官员复出监督机制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由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般认为,形式意义上我国行政问责制是从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开始的,实际意义上问责开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
2003年为应对“非典”危机,中央掀起了一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问责风暴”,包括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在内的千名官员被问责,官员问责开始走入了公众的视野。
此后几年中,问责制逐渐趋于制度化、规范化。
从密云踩踏事故、到开县井喷,再到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每次突发事件的背后,都会有相关的政府官员被问责。
在我国目前政府和党内问责的方式主要是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问责范围不但包括对重大事故、滥用职权行为的问责,而且还包括对行政决策失误、对行政效率低、推诿扯皮、个人行为不当等行为的问责。
二、问责官员复出现象。
一次次的铁腕问责,一批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的政府官员因此丢掉“乌纱帽”,《中国新闻周刊》对“问责风暴”的评价时:这场风暴有可能导致一场影响深远的体制革命,也有可能只是另一次过眼云烟式的“运动”。
部分问责官员甚至绝大多数问责官员往往在被问责一段时间后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异地任职,甚至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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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教育科学学院10级应用心理学姓名:唐润美学号:1050910043
论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限形式。
官员问责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
它是民主政治的必然逻辑、权责一致的具体要求。
随着官员问责制的不断推进与深入,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开始呈现从追究“有过”官员向“无为”官员深化;追究范围从生产事故多生部门向其他领域和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推进,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问责主体从权力系统内单一问责向社会多元参与问责。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官员问责制存在一些不足,为了促进官员问责制走向成熟,必须对此作一些分析。
以下就从几个方面对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
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
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会大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
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第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所谓问责的主体,就是有谁来问责。
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
而事实上,政府官员通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该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该是人民群众。
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
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
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复合法律的规
定但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
导致问责不公或问责不实,是当前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第三、问责法制既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一些地方已经被追究责任的官员,无论是被免职的还是引咎辞职的,大都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对其责任的追究并不是依据专门的问责制法律作出的。
行政上的官员问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往往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
在迄今公开的案例中,除几位领导外,其他人应该复何责、受何体罚、问责程序怎样进行均未对公众有所说明。
这就使得问责表面上是问出了一个大快人心的“责任”,但最终却问得一头“雾水”这样的问责,结果或许是可喜的,但效果却是可疑的。
而且如果“问责制度”不能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导致上级领导裁量权的扩大,甚至主要领导一言而定这样的负面影响。
所以,官员问责如果不按规章程序进行,没有法律保障,其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针对上述官员问责中出现的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才能有效的把官员问责制落实到实处,最终真正发挥官员问责制的作用呢?以下对此提出几种方法。
首先、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要打破这个断言,其要义就在于,找出应该负责的人并且让其负责。
而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职责重叠。
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既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何种官员应该负何种责任。
而且问责制必须要分析责任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对于问责事件,应该追究到那一级官员。
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树立责任意识,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是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其次、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正真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于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即来自于人大、媒体、上级、民众等多个主体的问责。
如果仍然仅仅是来自上级的“组织安排”,这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
其次,媒体代民问责。
同时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媒体的帮助。
民众的知情权是向官员问责的前提。
最后、是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问责的法制化进程中,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
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的制约,把规则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
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其次,责任追究程序化。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制误区的保证。
问责程序化涉及问责全过程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但以下三点更为迫切: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
又来明确的责任划分,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问题而背离问题初衷。
二是问责的启动程序。
即什么情况下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
三是问责的回应程序。
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解释。
关于实施官员问责制的意义
1、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官员实施设置行为准则。
一方面,问责制明确了官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标准好精神追求,是从积极免向进行的教育和引导。
另一方面,官员问责制通过实施有关施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问责对象对其行为和责任有一定的预期。
促使其自觉履行职责,减少被问责的可能。
2、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公众进行有效的监督提供保障。
3、官员问责制能够为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体改依据。
问责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规文件。
它们协调配合,构建了一套涉及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过程等内容的制度规范。
确保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的活动既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又能达到惩戒问题官员的效果。
4、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个事物的两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很好的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5、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完善干部的选拔机制。
建立健全的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6、官员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的职能。
在一个强调法制、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官员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
比较通用的做法。
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有所不同。
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须追究的这一点上是相同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综上所述:官员问责制作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该制度的实施为我国向责任政府转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同时,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问责制的实施也势在必行,只有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