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长府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mploying people is not about how to reduce people's shortcomings, but how to use people's strength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全国各地的拆迁都是有标准的,吉林省有着符合吉林实际的拆迁补偿标准,所有的拆迁补偿必须符合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这也是拆迁户最关心的,拆迁补偿是否到位涉及到广大拆迁户的根本利益。
感兴趣的,可以随一起去了解一下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
一、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0年)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0年)(2011年8月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6-03-23 生效日期: 1996-03-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8月22日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均适用本办法。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四)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住房保障正文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公告第57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5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3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12月1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长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长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春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与拆迁户的民主协商,保障拆迁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四条房屋拆迁应遵循“征地拆迁、合理补偿、安置周转、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拆迁范围与程序第五条房屋拆迁范围包括经济发展需要、城市更新需要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下的房屋拆迁。
第六条房屋拆迁人员应提前向拆迁户告知拆迁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并邀请拆迁户参与相关协商会议。
第七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前,拆迁单位应编制拆迁方案并报经批准。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前,拆迁单位应向拆迁户支付拆迁补偿款。
第九条拆迁单位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拆迁许可证、拆迁通知等,并于拆迁前十五日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条拆迁户应当依法获得合理、公正、公平的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居住费、生活补助金等,并应根据拆迁户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拆迁户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
第十三条拆迁户搬迁后,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四条拆迁单位应加强与安置区域的协调,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确保拆迁户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房屋拆迁,侵犯拆迁户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强制执行、暴力拆迁或者向拆迁户追加收费等,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续)第十九条拆迁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拆迁户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长春市房屋拆迁补偿

长春市房屋拆迁补偿(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
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也在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发展必要涉及到土地和拆迁。
拆迁标准的出台也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一种必要手段。
像长春市这样的大城市,拆迁补偿的标准也是比较高的。
接下来,大家随小编一起看看长春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内容。
▲一、长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九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
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第三十条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过渡期限在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过渡期限在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
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朝阳区第二批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

朝阳区第二批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城市D级危房和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长安组〔2013〕1号)、《关于对新一轮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长安组〔2014〕14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2018年棚改项目审批会会议纪要》(长安组〔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朝阳区第二批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20个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附表)。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内容(一)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补偿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货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搬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偿金额及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金额: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3)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
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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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府发〔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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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日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
增加比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
四、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要求按
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安置,或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
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依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发放。
五、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内的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的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补偿对象的自然情况、补偿数额等在拆迁现地公示5日。
六、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可凭《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免征契税;也可持《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相关手续,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八、棚户区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
2.5室64平方米。
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相差正负1平方米,应视为设计合理。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拆迁人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
安置房屋的设计标准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审图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设计不得开工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置房屋的工程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回迁安置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拆迁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