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的标准: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4、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
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派出所欠薪罪是指派出所或派出所负责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劳务报酬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一、支付标准方面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等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待遇。
根据《刑法》第273条规定: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收集证据方面1.薪资证明:劳动者应当准备好相关薪资证明,如工资条等,以便证明其劳动报酬的数额;2.合同证据:劳动者应当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3.监工通知单:劳动者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的交流函件和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4.证人证言:劳动者可以寻找其他目击证人,证明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5.律师函:劳动者可以请律师向用人单位发出催讨工资的律师函,以增加追踪证据;6.网上监督:劳动者可以到国家互联网监督平台等网站留言投诉,以公开曝光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拖欠行为。
三、立案条件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发No.80)规定:1.拖欠工资金额达到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且总额较大;2.拖欠工资时间标准:连续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工资达六个月以上。
以上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立案标准还需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如果劳动者确实遭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立案和维权之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工 资 行 为 付 出 的 法 律 成 本 较 低 .弱 势 群 体 特 别 是 农 民 工 讨 要 工 资 困 难 而 设 立 … 如 果 用 工 单 位 有 能 力 支 付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劳 动 报 酬 而 拒 不 支 付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可 以 通 过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方 式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其 次 . 劳 动 者 的 定 义 来 看 . 动 者 是 指 参 加 劳 动 并 以 从 劳
支 付 而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构
成 本罪 。
用 工 单 位 无力 支 付 劳 务派 遣 单 位 劳 动报 酬 的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不 能 以 此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合 同法 》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设 立 进 行 了 严 格 《
、
关 于本罪 的犯 罪主体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包 括 单 位 和 个
人 。 践 中 . 务关 系 往往 比较 复杂 , 如劳 务 派遣 、 实 劳 诸 工 程 承 包 、 包 、 包 等 。 正 确 认 定 这 些 劳 务 关 系 的 犯 分 转 要 罪主 体 . 需结 合这 些 劳务关 系 的具体 情 形进行 分 析 。 必 1劳 务 派 遣 中 如 何 确 定 犯 罪 主 体 。 照 我 国 《 动 . 按 劳
一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生 活 资 料 主 要 来 源 的 人 f 2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是 为 了 获 取 用 工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的差 额 利 润 .并 非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人 为 生 活 资 料 主 要 来 源 . 务 派 遣 单 位 不 是 劳 动 者 . 工 单 位 劳 用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在眉山不断发生,存在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稳定隐患。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眉山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件8人,审结7件8人,批捕5件5人。
反映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薄弱环节,应引起重视。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案发领域集中于建筑工程行业,犯罪主体多系无建筑资质的转包、分包或再分包工头。
办理的7件案件中,建筑工程行业有6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5.71%。
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具备建筑资质,自身经济实力也不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手中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再分包工程。
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就可能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如洪雅县院办理的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曹某从多次分包人朱某手中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再分包了洪雅县静园小区安置房6号楼的外墙装饰工作,在未与务工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情况下召集了多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在收到发包商结算款后将资金用于购买工具、偿还个人债务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案金额13万元,45名民工工资被拖欠。
(二)犯罪对象主要涉及农民工,被害人众多,易引起集访、群访事件,维稳压力大。
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农民工居多,涉及人员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
这部分群体属于收入较低的社会底层劳动人民,急于给子女筹集学费、给家人筹集医药费、生活费等。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信访不信法”,在相同利益诉求和从众心理促使下,通过给政府和社会施压,迫使政府以行政干预来解决问题,甚至采用诸如非法游行、堵路等极端方式来维权,极易引发集访、群访事件,扰乱社会秩序。
办理的7件案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集访、群访行为。
如东坡区院办理的彭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彭XX所涉及的XX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550余万元,200余名农民工联名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2.22•【分类】问答正文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持续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血汗钱、辛苦钱,获得劳动报酬权益是劳动者最基础、最核心的生存发展权。
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提出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抓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地见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让广大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检察机关通过持续加大办案力度,能动开展检察履职,对恶意欠薪行为依法严惩,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保障最基本的民生底线。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典型的“小罪名、大民生”,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有效解决并根治恶意欠薪,关乎民生民利、社会稳定、家庭和谐。
应勇检察长强调,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起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有关“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最高检不断健全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协作机制,并连续五年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的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们注意到,在岁末年初发布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规定动作,受到广大劳动者的广泛关注,从2019年至今已连续五个年头,请问,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呈现了怎样的发展态势?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好劳动者最基础、最核心的生存发展权益,持续巩固根治欠薪成果,自国务院持续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以来,检察机关一直积极参与其中,承担依法惩治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能。
最为详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阐述与理解

最为详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阐述与理解随着春节临近,民工讨薪事件不断诉诸媒体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确立了惩处恶意欠薪的刑事法律机制,即运用刑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确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各种利益的衡量,恶意欠薪入罪同样需要对企业用工的经营权和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权进行综合价值的衡量,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都是构成犯罪的。
作为辩护人更需要冷静地思考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哪些情形构成犯罪,哪些情形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标准如何等实务问题。
为更好地开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辩护工作,笔者整理了有关的规定,结合刑事辩护实践,浅为此文,权当自我学习。
一、罪名的了解大家都在热议恶意欠薪入罪,那么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它的立法精神又是怎样的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具体文本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学理上讲,我们可以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义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最新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最新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标准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作者:江帆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由于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暴力冲突、绝食自焚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的安定和谐。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276条之一,正式动用刑罚权以惩治恶意欠薪行为。
然而,在民众的一片叫好声中该罪的犯罪主体认定问题却始终困扰着理论界与实务界。
事实上,解决这一困扰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范畴,进而明确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最终确定本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这样既发挥了刑法的惩治功能又不有违刑法谦抑性。
关键词:劳动关系;犯罪主体;刑法谦抑性一、认定本罪犯罪主体的逻辑起点——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是确立劳动法律主体的前提,即确定劳动关系是发生于哪些法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各国的认定标准表现出各自的不同取向。
(一)大陆法系国家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一般采取“从属性说”,然而其具体标准却各有侧重或不同,如德国的“人格从属性”标准、法国的“法律从属性”标准、日本的“使用从属性”标准以及中国台湾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标准。
简言之,大陆法系各国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集中于对劳动者的约束性上,劳动者的义务就在于对职责的服从,强调的是劳动者是否隶属于用工者。
(二)英美法系国家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问题上往往采用“控制性说”,美国、英国以及中国香港均采取此标准认定劳动关系。
以美国为例,美国釆取单向判断雇主的身份来界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在美国的《公平劳动基准法》中对此就有明确表述,其对雇主的定义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与雇员相对而言的)雇佣者的利益而活动的任何人”,因而判断雇主身份的关键在于“雇主对于其工人是否有控制的权力”。
只要雇主的身份能够给予雇主控制其雇员的权力,则雇主和雇员之间便成立劳动关系。
不同于大陆法系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英美法系的认定标准更加强调用工者是否实际控制着劳动者。
(三)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我国在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上总体依循的是大陆法系的“从属性说”,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本土化的变通,即确立了耦合式的认定标准:主体的适格性、人格的从属性、业务的从属性。
此外,劳动法在我国属于公法范畴,如用工者在用工过程中有违法律规定则须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因而我国的劳动关系还具有相当的“国家干预性”。
(四)刑法意义上劳动关系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对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仅对犯罪的客观方面与刑期进行了简单的列举。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未明确刑法意义上劳动关系的概念。
因而,学者们对此展开了丰富的学理解释。
如有的学者建议将劳务关系并入劳动关系中,有的学者甚至将加工承揽关系解释为劳动关系的一种。
这些解释基本上是从实质违法性的角度出发,其初衷无非是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其通病在于有违刑法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
事实上,我国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对“从属性”的把握,正因法律关系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性才有公权力涉足的余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指出了本罪犯罪对象,同时又从侧面几乎明确规定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仅指《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所界定的劳动关系,即劳务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中的“劳动所得”并非本罪中的劳动报酬。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的内涵通过上述对刑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界定,本罪的犯罪主体的内涵已一目了然。
下面即以积极列举与消极排除的方式更加清晰、全面地归纳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一)本罪犯罪主体的积极认定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应有之义,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再次,我国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包括用工者与劳动者间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与实际劳动内容与约定内容不一致。
因而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中的用工者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用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犯罪主体的消极认定为了更加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的范畴,需要对一些近似主体的概念进行区分,从而更加准确地把握其内涵。
1、加工承揽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加工承揽关系即民事主体间一方为另一方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完成工作义务的人称为承揽人,而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并付酬的人称为定作人,即加工承揽关系中的用工主体。
加工承揽关系中的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若出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必上升至刑法的高度。
此外,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显然对于加工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政府不可能动用公权力强加干预,无法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
2、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其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劳务关系的用工主体不可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原因在于,如某家庭聘请保姆持家,若出现了拖欠工资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不可能介入,否则将酿成啼笑皆非的闹剧。
在民事领域,现代法治理念强调意思自治,既然行政权退出了劳务纠纷的纠葛,那么比行政权更加严厉的刑罚权又有何根据强加干涉呢?3、实习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实习关系作出界定,而实践中对“实习”这一概念的运用却大量存在。
现实生活中用工者聘用实习生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正式录用劳动者前约定一定的实习期,实习期满根据实习生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二是用工者给在校生提供一定期间的实习锻炼机会,以帮助在校生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学以致用。
对于第一种情况,我国相关法律将其定义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若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则用工者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第二种情况,用工者没有义务必须给予实习生相应的报酬,如果双方事先就实习报酬有过约定,若发生纠纷仅需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可。
4、劳务派遣关系中的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租赁,指的是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劳动者间的一种三角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字面意义上虽然都有“劳务”二字,但两者的实质内涵却截然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有实际、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劳务关系”实为劳动关系,受到劳动保障与监察部门的监管,只是具体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却非签订劳动合同中的一方主体。
劳动者在实际用工者的的场所工作,形式上隶属于派遣机构,实质上为用工者所控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用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实际用工者符合该条中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但对于派遣机构而言,由于其并非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且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有称三方协议)的同时劳动者对于实际应支付自己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为用工者的约定应当知晓,在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派遣机构不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刑事责任。
此外,现代刑法严禁“有罪连坐”,不能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法理简单套用至刑法领域。
三、限制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的意义上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认定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将犯罪主体不当类推解释为劳务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其意义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一)缓解情势紧迫性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深,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劳资纠纷也随之愈演愈烈。
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最终酿成的讨薪者自焚、被用工者殴打致死等惨剧屡见不鲜。
特别是在春节前后,这种现象更是达到可预见性的巅峰。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刑罚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手段,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的遏制具有直接的惩治力。
《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对曾一度泛滥的恶意欠薪现象展现了国家坚决整治的决心。
同时将犯罪主体限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也将刑法的威慑力进行了必要的集中,以防刑罚权的过度宽泛而最终导致法律适用的苍白无力。
(二)具备实践可行性刑法的颁布与实施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可接受度,即应当具备实践的可行性,否则即为白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