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独角兽法考(民法)-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共同危险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教唆无行为能力人

司法考试民法:教唆无行为能力人
司法考试名师指导——司法考试民法:教唆无行为能力人
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一)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连带责任【《侵权法》第9条】
(二)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法》第9条】
*注:原则上的单独责任和例外的按份责任!
【例题·单选题】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嘁:“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
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2004-3-13)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
售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属于共同侵权,且售票员属于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
学员问:如果在教唆无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中,没有提到无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应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如果说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即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该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用知识》必看题库知识点《民法》(2020年含答案)_10

《通用知识》必看题库知识点《民法》(2021年含答案)事业单位招聘题库大纲考点高频考题:1、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
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5万元,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8万元,后来乙违约,甲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种诉讼请求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_____A: 请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B: 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C: 请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5万元D: 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同时请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C【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由此可见,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
本题可作以下分析:(1)若选择定金罚则,则乙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2)若选择违约金,则为约定的违约金8万元,同时由于是乙违约,所以必须返还定金5万元给甲,这样甲共获得13万元,大于定金罚则的10万元,能获得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也能得到法院支持,故C 正确。
(3)禁止“并用式”选择,即甲不能要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另加定金罚则的10万元,总共18万元。
故D项错误。
本题难点在于(2),选择了违约金责任后,原定金收受方还要将定金原价返还,“8万+5万”之意不是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并用,而是只适用违约责任。
本题答案为C。
2、单选题下列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的是_____。
A: 某男擅自按市价出售双方共有住房,其妻要求追回B: 某女起诉请求离婚,要求分割其丈夫的工伤补助金C: 按父母遗嘱某女继承全部家产,其兄要求平分家产D: 某夫妻已育有一个健康男孩,现申请收养一名孤儿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解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5.独角兽法考(民法)-侵权行为免责事由

四、免责事由(一)《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的情形1.受害人过错——过错相抵(侵权法2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1)一般侵权中,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有一般过失者,不得相抵。
例题:阿Q赶路,口渴,过桃园,见桃垂涎,遂摘而食之,觉味美,故偷摘数十余。
归家,给老Q和小Q共享之。
园主王某为防虫,曾用甲胺磷(农药)与桃。
食后,三Q皆中毒,住院治疗,花费数千。
问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若是买回,未洗而吃,中毒,又当如何?(2)特殊侵权中,通常限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方可相抵。
比如第78条之规定。
2.受害人故意(侵权法27条)(1)通常的情况下免责,同时适用于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只有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才能完全免除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但同时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应适用与有过错的规定,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例题:甲在高速路上自杀,乙醉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发现甲之后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者制动措施,造成甲的死亡,乙是否要承担责任?(2)例外:侵权法分则中,有特别规定,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不能免责。
比如动物侵权中的以下三种情况:【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第三人的原因(侵权法28条)(1)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若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则加害人免责;若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此时,如果加害人有过错,则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受害人有过错适用过错相抵。
(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特殊侵权中,侵权法的规定相对于旧法,变化很大,也是最【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通用知识》考点特训《民法》(2020年含答案)_6

《通用知识》考点特训《民法》(2021年含答案)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强化练习:1、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予以平等保护。
_____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参考答案:正确2、单选题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
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A: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B: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C: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D: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解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ACD 都不对。
3、单选题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_____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 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C: 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考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A项正确。
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B错误。
2019法考必备考点:数人侵权行为

2019法考必备考点:数人侵权行为一、教唆协助侵权行为1、教唆协助侵权行为同样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只不过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
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实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
协助行为是指通过一些具体行为,如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协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理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协助无民事行为水平人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水平人、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理应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2、教唆或协助无民事行为水平人、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下,教唆人、协助人实际上是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利用被教唆人、被协助人的身体动作作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工具,此时应由教唆人或协助人就被教唆人、被协助人的加害行为负单独的侵权责任,类似于刑法中的“间接正犯”。
此外,同样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水平人、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该无民事行为水平人、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理应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所谓“相对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即监护人有多少过错,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多大的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仅是其中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实质上造成他人的损害,但又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例如,几个厨师在酒店厨房里吸烟且随地乱扔烟头,其后引致酒店着火,但却无法确定是由何人所扔烟头导致的火灾发生,这几个厨师乱扔烟头的行为就是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60f940b7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b7.png)
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民法一、保留所有权买卖《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值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1、出卖人的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即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注意: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其所保留的标的物所有权为依据,而并非以解除合同为依据。
2、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
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3、买受人的回赎权①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
回赎期限的确定方式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间。
②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4、出卖人的再卖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他人,以所得价金受偿其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未获清偿的债权。
①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②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③如有不足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
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新】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比如甲卖给乙一手机,约定为保留的所有权买卖,已经交付且二人进行了保留的所有权登记,之后乙把手机转卖给丙,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二、分期付款买卖《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一、教唆、协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1)明知相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主观上:明知+为生产经营目的。
②客观上:积极诱导+未经允许+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③结果:教唆人与实施人成立共同侵权。
(2)明知相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的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主观上:明知+为生产经营目的。
②客观上:提供给侵犯专利权的他人。
③结果:与专利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二、善意侵权的处理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1)“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理应知道。
(2)“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理应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3)对于善意侵权,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的,人民法院理应支持,但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合理对价的除外。
三、侵权损害赔偿(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理应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实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够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93.独角兽法考(民法)-产品责任

七、产品责任(一)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1.生产者:最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2.销售者:销售者过错之缺陷;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42条)。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互追偿权(《侵权责任法》第43条)。
例题:【2013-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二)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三)第三人原因(运输者、仓储者)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1.非现实损害的责任方式: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侵权责任法》第45条)2.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制度。
(《侵权责任法》第47条)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如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41条)例题:【2011-67】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
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五)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和诉讼时效1.特殊的免责事由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被诉请承担产品责任的人一般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但是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为生产者规定了以下三种免责事由:(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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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题: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嘁:“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
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民通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教唆者、帮助者的存在与否具有决定意义。
四、共同危险行为
(一)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共同或相继实施;都有危险性;加害人不确定;结果的同一性。
2.免责事由:证明责任人。
3.责任承担:连带
例题:曹操、孙权与刘备共猎于山野,至猎区,刘前往野草丛中驱赶山雀。
雀起、曹孙两箭齐发,一箭击中刘之右臂。
曹孙所用弓箭相同,故争执不下。
问:本案侵权责任如何?
(二)和共同危险相似的行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责任(侵权法第87条)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例题:重庆烟灰缸案
★(三)两者比较
1.责任人行为性质不同
2.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连带;分担
3.赔偿与补偿
4.免责事由:证明责任人;证明非己所为。
例题【2016-24】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
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