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国地税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赤政办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6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12日赤峰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提升施工效率和建筑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建造、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以培育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重点,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全市装配式建筑稳步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一)落实阶段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
(二)推广装配式建筑示范。
采用“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方式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类型项目积极跟进,建成2-3个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示范。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赤政办字[2007]084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07]08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七日赤峰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5号)精神,结合赤峰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夯实工作基础,加强综合协调,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明确任务和职责,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综合水平,为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和重点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加通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紧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得到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推动赤峰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市知识产权局要在积极营造和完善支持专利申请政策环境的同时,将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工作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专利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大对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整治力度,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赤政办字[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赤政办字[2005]10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顿内容(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赤政办字〔2016〕183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8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8日赤峰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汲取赤峰宝马矿业有限公司“12·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煤矿和非煤矿山事故,按照全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夯实安全基础条件,全面整治安全隐患,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整治内容(一)煤矿重点整治内容。
1.矿井生产布局情况。
采掘工作面数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2.矿井通风系统情况。
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3.瓦斯防治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电源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
4.防治水情况。
是否建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对井田范围内及周边矿井位置和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探放水。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赤政办字[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31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0日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保障我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按照优水优用、分质供水、居民优先原则,居民优先使用地下水,工业使用再生水,其余以地表水为补充,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开辟至少1处新水源地,建设1座新水厂,建立至少1处应急备用水源地,确保城市居民供水保证率不低于75%;再生水管网全覆盖,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工业企业、河道景观和园林绿化全部使用再生水;集中供水管网和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全部关闭;集中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一、二级饮用水水源地内污染源得到全部整治;达到国家级节水型城市标准。
(三)工作内容1.建立合理的城市水资源分配体系。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求,推进再生水管网建设,提高再生水管网覆盖率,能够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园林绿化、河道景观全部使用再生水。
2.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关闭集中供水管网和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增大地下水补给力度,涵养地下水源。
加大集中供水设施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力度,强化供水管网巡检巡查,及时检修,降低管网漏损率。
3.加快备用水源建设。
抓好集中供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完善水源井保护措施,加强水质监督检测,保障城市供水饮用水水质安全。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工作等四个领导小组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工作等四个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赤政字[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工作等四个领导小组的通知(赤政字〔2014〕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进大会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铁南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工作等四个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包满达市政府市长副组长:郑洪学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于文涛市政府副市长郭玉峰市政府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6个专项推进组,具体名单如下:(一)公路建设推进组组长:郑洪学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员:王秉忠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树和市交通局局长王国栋市发改委副主任青瑞松市公安局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刘敬民市财政局副局长燕武洲市国土局副局长赵明权市规划局副局长廉建林市环保局副局长李晓波市水利局副局长傅革治市农牧业局副局长曹显军市林业局副局长李凌宇市地震局副局长陶建英市文物局副局长孙德才市铁路办副主任李庆才市电业局副局长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树和兼任。
(二)铁路建设推进组组长:郑洪学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秉忠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孙德才市铁路办副主任刘敬民市财政局副局长钟振远市国土局副局长姚向民市住建委副主任赵明权市规划局副局长廉建林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彦志市交通局副局长李晓波市水利局副局长曹显军市林业局副局长李凌宇市地震局副局长陶建英市文物局副局长吕文勇赤峰军分区参谋长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铁路办,办公室主任由孙德才兼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3]16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3]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d26f48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e1.png)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1施行日期2013.04.01文号赤政发[2013]16号主题类别商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3〕1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日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设开放透明、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统一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或转让,政府采购,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第四条纳入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实行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赤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构成的“一委一办一中心”市场管理运行模式。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赤政办字[2016]137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37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0月19日赤峰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和《自治区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和〈住建部办公厅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的通知》(内建规〔2016〕347号)要求,现制定我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任务,多措并举,治旧控新,全面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通过完善城市治理机制,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工作目标全面查处我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产生,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
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5年,2016年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我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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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国地税合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17]107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4
【实施日期】2017.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国地税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7〕10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的意见》(内政发〔2017〕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大力推进税收共治,不断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国地税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杨远新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姜晓光市国税局局长
于凤清市地税局局长
成员:焦学武市科技局副局长戴英堂市公安局副局长
孟宇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百川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敬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