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及管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为管道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占压、破坏等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与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应急部门依法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参与管道事故应急救援。
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沿线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损毁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和本办法确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道企业主体责任)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道保护专门机构与人员,保障管道保护经费投入,落实检测、维修、保养措施,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宣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豫政办[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关于解决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问题的意见(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我省管道总里程已达6789公里,预计到“十二五”时期末将突破10000公里。
但由于监管缺失、规划脱节、私拉乱建等原因造成大量管道占压问题,且多位于市场、居民区、工厂、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已经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切实加强我省管道保护工作,解决管道占压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组织解决本地管道占压问题,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依法履行全省管道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安保职能到位、执法队伍到位、执法手段到位、执法工作到位;要充分发挥省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会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解决管道占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知识竞赛题

26、第十七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7、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28、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29、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40、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知识竞赛题
1、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4、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5、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6、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7、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6
【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已经2017年6月14日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16.22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J], 王美香;;
2.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有关情况的报告 [J], ;
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J], 王美香;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J], ;
5.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福建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0年5月31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J], 张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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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适用区域】河南省【发布时间】2017-07-09【生效时间】2017-08-01【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管道【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已经2017年6月14日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7月9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能力建设,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四)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0日河南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减少成品油油气挥发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理任务和目标(一)治理任务。
对全省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安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系统),减少汽油容器倒换过程中油气挥发排放。
(二)治理目标。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储油库、油罐车和高速公路、城市市区内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其余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二、工作安排油气回收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依据本方案要求,组织制定本地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于8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根据“库、车同步,先于油站”的原则,合理安排,科学组织,有序推进治理工作。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会同商务、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中国石化河南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负责查清本系统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的基本情况。
3.省环保厅会同中国石化河南分公司对参与社会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改造治理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认定;中国石化河南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自行确定所属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的改造治理单位和使用设备,坚决杜绝无相关资质的企业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进入河南市场。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9•【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天然气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已经2017年6月14日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7月9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能力建设,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四)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河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河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4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5.17【实施日期】2008.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河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2008年河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十七日2008年河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省公安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八年四月十日)根据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省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决定,2008年4月至10月在涉油省辖市组织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完善、落实地方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推进平安油区建设为载体,以加强企地共建为基础,以强化部门协作联动为关键,以打促防,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促进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进一步好转,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公共安全,服务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环境,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有效遏制涉油违法犯罪活动。
涉油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侦破,涉油违法犯罪人员受到依法惩处,涉油刑事案件发生一起破获一起,洛驻、中洛、濮临等输油管道保持“零打孔”,北京奥运会期间我省石油企业不发生有较大影响的涉油案件、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发生涉油恐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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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管道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9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已经2017年6月14
日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
2017年7月9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能力建设,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管道保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并协同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二)财政部门加强对管道安全预防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临时用地、新征土地与管道保护工作的衔接,依法查处毗邻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审核管道建设的选线方案,加强对管道周边施工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与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相衔接,组织协调解决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七)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设施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经营管道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道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管道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管道设备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极端灾害天气的预警发布工作,依法开展管道与设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道建设,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有关管道保护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管道企业应当与沿线人民政府、企业、居民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并会同公安部门确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开展管道保护宣传,履行公众警示程序,向管道沿线公众告知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
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铁路、公路、水路、水利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并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的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时,应当核实已规划和建成其他建设项目的具体分布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留出足够安全空间,避免其他建
设项目对管道造成占压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