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论整理版
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第1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商”的涵义:1、词义学上的“商”“商”最早是计时单位一商即一刻。
后来又被发展出估量推测之意进而与量合用引申出协商的意思。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
2、经济学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偶然的交换行为-一般等价物交换-各种类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交易)3、商法学上的意义: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包括商事交易活动(商人、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事宜(商业申请、登记等)。
固有商:买卖商辅助商: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中介或者交易平台)第三种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或与第二、第三种商有某种关联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二、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第一,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二,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三,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第四,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三、商法的多种含义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于一个法律文件(商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商法的特征营利性相关的特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性;发展性与变动性第2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3节商法渊源和商事立法一、商法的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二、商法的体系1、传统的商法体系——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部分。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结构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商事之法律”内容:商主体商行为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平等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3、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分别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二、商法的特征一、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准入规则、处罚手段、商事登记二、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设立规则、交易规则、运行规则三、技术性区别于伦理性票据法证券法四、进步与变动性更改频繁五、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同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则。
(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降低门槛2、企业自治(1)自主治理允许另行约定(2)自主经营废除越权无效原则(3)自主交易有限制3、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监管。
如证交所(二)提高交易效率1、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客体定型化2、行权时限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90日3、时效短期化票据请求权6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主体施以强行法规则设立条件、记载事项2、公示主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必须公告分立公告、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股东资格、记载事项4、严格主义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举例:查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形态的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释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利。
课件商法概论1114(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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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观主义 • 商事交易之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
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 • (1) 普遍适用无过错责任 • (2) 连带责任泛化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 只有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交易而达到 营利之目的,因
此,促进交易之迅捷为商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表现为: 1、短期时效消灭主义 • 指将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缩短,以迅捷确定行为之效果。
• 商法的内容 ——五大法律内容
• 商法的作用 ——与其他部门法共同调整
• 学习商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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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何谓“商” • 经济学上的理解——从事媒介活动 • 法律学上的理解——固有商、辅助商、第三种商、第四种商 • 商或商事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
的产物。社会大分工、剩余产品的出现、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导 致了最早的“商”或“商人”的出现。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指以 营利为目的、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媒介行为。商法学上称为 “固有商”或“买卖商”。 • 现代商法上所称的商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 动和事业的总称。 • 现代社会各国对“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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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易链不同。 8、交易形式不同。个别与集团 9、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10、法律的制约程度不同。 11、归责原则不同。 12、权利义务发生的机制不同。 13、基本原则不同。 14、责任种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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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经济法的关系 1、从法律关系上 2、从法律主体上 3、从法律规范形式上 4、从规范性质上 5、从行为后果上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概论

一、问答题1.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
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
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2.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意义。
答:(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
(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3.简述商业登记的意义。
答: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
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
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4.简述我国公司资本的原则答:“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
其素来被我国公司法学者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
二、论述题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
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三、案例分析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
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商法概述整理

商法概述●重点: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难点: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的法律地位●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8.31)●一、商的含义●日常:买卖行为●经济法学: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按照商法学者的通说认为:有四种商●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行纪(háng jì)是指一方(行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营业行为。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将其称之为“第三种商”。
·●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为间接,学者多将其称之为“第四种商”。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business law/commercial law)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事关系的定义●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营利性主体)在从事商行为(营业行为)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A:商主体(法律上的商人):是指依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从事商业经营,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商主体的特征● 1.商主体为商法所规定的人商主体源于法律拟制,任何商主体都必须属于商法所规定的某种法律形态: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 2. 商主体必须是从事商行为的人●(1)商主体必须取得商人资格(如商事登记),符合特定的法律形态。
商法总论 第1章 商法概述

商事法庭 商事判决
(一)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商人团体
2、商人法院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院影响 很大
4、契约自由、人格至上、权利均等、等价交换等 观念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
阅读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部分内容
1、属人主义。 2、在法律渊源包括: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人法 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源。 3、在内容上往往涉及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例如:商 人资格、公示规则、诚信原则、商事合伙、商业代理、票据制度 等反映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4、商人习惯法非成文性和地域性特征。
如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不及时依相当方法检验 标的物,则推定瑕疵不存在。
(四)权利证券化
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及票据等均是权利证券化的产物。
强制主义 维
护
交 易
公示主义
安
全
原
外观主义
则
严格责任主义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
(四)严格责任主义
为保护交易人的合法利益,商法往 往责令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主体承担 更为严格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义在商法中主要体现为 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五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商法具有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二、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 1889年法典修订而成的,在立法 原则上兼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 两种标准,又称为折衷主义。
190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是 资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 上保险法。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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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合伙企业法一、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注意(1)承担责任范围(2)有限合伙企业中一定要有普通合伙人二、合伙中的出资形式P40注意合伙企业区别于公司可以以无形资产出资。
三、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P81~82四、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在执行事务方面与公司的区别五、商事主体(35)商合伙(39)商自然人(37)六、涉及法条:第二条【定义和分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八条【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法条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即第60条至84条。
公司法公司法三大重点:资本、股东权利、机构一、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身份的认定:1.实体要件2.形式条件P143如果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东的身份P144隐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是否能对其加以确定,何种条件?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百度百科)冒名股东VS隐名股东:法律后果(伍坚老师的PPT)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公司的分类P82~P86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Ps:注意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三、公司的设立设立的条件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登记(由于资本单独成章,其余为节,私以为资本为重)公司资本概念: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际的出资总额实缴、认缴概念区别由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数额和时间(《公司法》第25条),所以,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的概念。
认缴的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候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所承诺提供的资本数额;实缴的出资是指股东实际提供给公司的资本数额。
资本三原则: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一)资本确定原则: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二)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 防止由于股东对公司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引起的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
(三)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防止公司因随意减资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 避免出现因资本过剩而带给股东的低投资回报率。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货币(注意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实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厂房、设备等,须经济有益权属无争)、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土地使用权(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之后,由公司持有关文件,依法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PS:非货币出资,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过户,才算完成履行出资义务有限VS一人;有限(公司法#26)一人(公司法#59)股份VS有限;股份(公司法#83)资本出资问题:分期缴纳是否准许?一人公司不准许;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和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四、公司债: 公司可以为他人债务担保,一般担保的话董事会就可以做决议,但是要按照章程进行,对股东的债务担保则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16)五、股东的权利:P146~150(一)、股东权利的分类,理解。
资产收益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知情权(股东查阅权)、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权(P148)、优先认股权、股份回购请求权、诉权、诉请解散公司的权利、(二)、临时提案权:公司法第10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知情权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法第173条至177条+180条);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五)、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发起人责任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章程的制定P100~101七、董事会P159~164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组成P160/P16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是怎样产生的:第45条第11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