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银⾏财务综合管理系统管理暂⾏办法》和《中国⼈民银⾏财务综合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案(试⾏)》的通知⽂号:银办发[2010]157号颁布⽇期:2010-08-17执⾏⽇期:2010-08-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系统环境第四章经费核算业务运⾏管理第五章⾮核算业务运⾏管理第六章系统维护第七章应急管理第⼋章安全管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章责任与追究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章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第三章突发事件的预防第四章应急处置程序第六章⼿⼯核算处理规定第七章⼿⼯编制财务报表处理规定第⼋章附则⼈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为规范财务综合管理系统的运⾏管理,保障财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总⾏制定了《中国⼈民银⾏财务综合管理系统管理暂⾏办法》和《中国⼈民银⾏财务综合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案(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会计财务司和科技司。
附件:1.中国⼈民银⾏财务综合管理系统管理暂⾏办法2.中国⼈民银⾏财务综合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案(试⾏)附件1中国⼈民银⾏财务综合管理系统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对中国⼈民银⾏财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财务系统)的管理,保障其安全、稳定、⾼效运⾏,依据《中国⼈民银⾏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印发)和《中国⼈民银⾏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268号⽂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民银⾏应⽤财务系统的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第三条财务系统包括经费核算模块、预算管理模块、报表统计模块、项⽬管理模块,集中核算及管理⼈民银⾏财务信息,实时监控预算开⽀情况。
第四条财务系统管理应遵循“统⼀领导,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强化控制;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
各级机构的会计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系统的业务管理;科技部门负责财务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运⾏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上海银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银发〔2023〕32号上海市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等18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辖区商业汇票业务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164号)第七条。
二、将《上海区域性票据交换范围内签发支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5〕143号文印发)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出票人开户银行(或代理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支票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删除《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57号)第二条第(四)项。
四、将《上海市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信息报告、发布、使用基本规定》(上海银发〔2007〕257号文印发)第十四条修改为“举报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商业承兑汇票不良支付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责令其纠正。
”五、将《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8〕287号文印发)第十八条修改为“银行机构违反《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解决方案

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解决方案电子公文交换在现代化行政管理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普及和重要。
在许多政府和企业中,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已经成为公文必备工具之一。
本文将重点关注如何为政府和企业设计解决方案来实现高效的电子公文交换。
一、需求分析在设计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解决方案前,首先需要进行需求分析,明确系统的功能必要性和操作流程。
目前,公文交换的内容主要分为内部公文和外部公文。
内部公文主要是指部门内的文件交流,而外部公文则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公文交换。
对于部门内的公文交换,主要需求如下:1. 快速的公文传输速度,以保证内部公文交换的实时性。
2. 具有快速的搜索功能,能够根据关键字检索特定公文信息。
3. 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可以控制公文的阅读和修改权,确保公文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而对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公文交换,则需求主要如下:1. 支持多种格式的公文交换,可以处理不同部门之间的公文交换文件。
2. 快速的公文传输速度,确保公文的时效性和实时性。
3. 高度保密性,能够对公文内容进行加密处理,防范信息泄露。
基于以上需求分析,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解决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全面的公文编制、审批、签署和归档流程,支持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管理。
2. 快速、可靠的公文传输服务,支持跨平台的公文交换和数字化考勤。
3. 操作简便、丰富的公文阅读工具,支持用户自定义界面和简单易用的浏览。
同时,具备快速检索、存档和备份的功能。
二、技术实现针对以上需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解决方案可以采用以下技术实现:1. 采用云计算技术,提供可扩展的公文传输服务,以满足各种规模和业务需求。
2. 围绕公文交换流程架构开发,提供包括公文编制、审批、签署和归档等全面的公文管理服务,为用户打造一站式的公文管理平台。
3. 采用高安全性加密技术,对公文内容的传输和存储进行加密处理,保障公文内容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4. 提供自定义工具,使用户可以按需求配置、设置公文阅读界面和公文传输服务,更加方便用户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订《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订《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上海银发〔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订《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20〕128号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为保障票据交换业务安全、有序开展,规范票据交换单位管理及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现将我分行修订的《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分行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丁方,58845843)。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7月20日附件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海金融业务稳健发展的需要,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票据交换单位管理,保障票据交换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上海票据交换的票据交换单位及上海票据交换中心。
第三条上海票据交换中心是负责上海票据交换业务正常运行的专设机构,并负责票据交换业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票据交换单位分为直接交换单位和被辖带交换单位。
直接交换单位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发交换号码,独立参加上海票据交换的机构。
被辖带交换单位是指由直接交换单位辖带参加上海票据交换的机构。
第五条交换票据的种类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托收凭证、定期(专用)借记凭证、代收(付)款项报数单、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贷记凭证、预算拨款凭证、特种转账凭证、特种转账凭证[退借(贷)方凭证专用]、利息凭证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建立上海市金融业信息安全协调机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建立上海市金融业信息安全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上海银发〔2011〕249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建立上海市金融业信息安全协调机制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249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工商银行上海数据中心,农业银行数据中心,中国银行信息中心(上海),建设银行上海数据中心,兴业银行数据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辖区信息安全协调机制建立的通知》(银办发〔2011〕191号)要求,为促进上海市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上海市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我行通过与上海市网络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积极的沟通协调,决定建立上海市金融业信息安全协调机制。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上海市金融业信息系统应急保障小组,下设协调指挥组、协调工作组和协调联络组,并纳入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
保障小组成员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相关金融机构,保障小组组织机构见附件1,保障小组名单见附件2。
为加强金融机构应急管理的沟通与交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建立了应急管理信息交流平台,保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接入该平台的工作。
二、建立上海市金融业信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上海市金融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和策略,制定上海市金融业信息安全相关制度和预案,通报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动态。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并邀请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每年举办两次,参会人员为保障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信件交换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信件交换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上海银发〔2007〕259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信件交换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银发〔2007〕259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总行营业部,上海市参加票据交换的外资银行:为提高信件交换效率,进一步加强信件交换管理,我分行修订了《信件交换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4日第一场信件交换起,上海市各交换单位改为通过网络上传方式提出信件交换信息,取代目前采用的磁介质传输方式。
二、上海市各交换单位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各自主管行(总行、分行、城商银行)提供的访问网址:http://172.16.38.1进入上海票据交换中心的“交换业务系统”,进行提出信件交换信息的网络传输。
各交换单位应登录“交换业务系统”,在“公告信息”菜单中下载“提出信件交换信息系统使用说明”,根据说明进行提出信件交换信息网络传输的具体操作。
三、上海市各交换单位必须在2008年1月10日之前完成信件交换程序的升级工作。
各交换单位应登录“交换业务系统”,在“公告信息”菜单中下载“信件交换程序升级版”和“信件交换程序升级操作说明”,根据说明进行信件交换程序的升级。
四、为进一步提高票据交换效率,自2008年1月14日第一场票据交换起,上海市各交换单位应通过“交换业务系统”进行票据交换提出批数信息的网络传输。
各交换单位应登录“交换业务系统”,在“公告信息”菜单中下载“提出交换批数系统使用说明”,根据说明进行票据交换提出批数信息网络传输的具体操作。
五、各行在网络传输提出信件交换信息和票据交换提出批数信息中遇到的有关程序升级和网络技术问题,可致电上海票据交换中心研究开发部,联系电话:52624520转482、423、422、421、419。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上海银发[2006]242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242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市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汽车金融公司: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广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管理提高数据质量,我分行决定,近日起对上海市各金融机构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中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开展检查。
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广各项文件。
二、检查对象上海市中外资金融机构及下属营业网点。
三、检查方式、时间本次检查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结束。
检查分为金融机构自查和我分行抽查两阶段。
第一阶段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06年11月20日,各金融机构组织自查,并将本机构自查情况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分行。
第二阶段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我分行将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信贷网点进行现场抽查。
现场检查前2个工作日,我分行将向被查商业银行下达《现场检查通知书》。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内容为各金融机构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30日期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人民银行总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广有关文件的执行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01]50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日期】2001.08.28
【实施日期】2001.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
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1]507号2001年8月28日)
各政策性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市各财务公司、新世纪租赁公司:
现将《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分行和我分局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附件:
上海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的指导意见
为大力推动我市外贸出口和促进外经贸事业健康发展,加大货币信贷和外汇管理政策支付力度,切实改进金融外汇服务,维护良好的金融外汇秩序,现就我市金融外汇部门支付外贸出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加大支付外贸出口的金融外汇工作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外贸出口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支付外贸出口的货币信贷和外汇管理政策,以及相应的金融外汇服务措施。
二、积极进行信贷品种创新。
各金融机构要在优质提供现有多种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出口退税专项贷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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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辖内各金融机构公文运转效率,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建成了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
为切实保证该系统安全、高
效、畅通,并规范电子文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是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之间上报、下发各类公文、会议通
知及各类主题信息报送的主要交换方式。
第三条电子公文与印制公文具有相同效力,对电子公文的收发、签批、归档等均按正
式公文办理。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统一负责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文档处和各金融机构办公室负责电子文件的日常操作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科技处统一组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应用软件的升级工作,各单位科技部门负责相关网络、电子设备的配置、调试及技术支持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单位均设立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工作点,配备人员具体负责电子文件的接收、传送工作。
该项操作人员要求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此项工作的连续性,如遇人员变动,及时填写《电子公文交换系统金融机构联系人表》(附表一)报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工作点要依照规定的操作流程,按时收、发电子文件,并按要求回执,不得延误。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反映。
第三章电子文件交换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下发不含密级的各类公文、会议通知及开设报送主题;各金融机构上报不含密级的各类公文、会议报名及相关主题信息报送。
第九条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通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