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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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债券计入权益的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债券计入权益的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债券计入权益的说明【原创实用版】目录1.债券计入权益的背景和原因2.债券计入权益的具体方法3.债券计入权益的影响4.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计入权益的建议正文一、债券计入权益的背景和原因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债券市场规模逐年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

在这种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债券计入权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加准确的会计处理建议。

二、债券计入权益的具体方法1.债券的面值和利率:债券的面值和利率是决定债券计入权益的重要因素。

通常情况下,债券的面值和利率越高,债券计入权益的占比就越大。

2.债券的期限:债券的期限也会影响债券计入权益的计算。

一般来说,期限较长的债券,其计入权益的占比会相对较高。

3.企业的信用状况:企业的信用状况对债券计入权益的计算也有影响。

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其债券计入权益的占比可能会相对较高。

三、债券计入权益的影响1.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债券计入权益会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企业的负债比率,提高企业的权益比率,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2.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债券计入权益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3.对投资者的影响:债券计入权益对投资者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投资者在购买债券时,需要关注债券计入权益的情况,以便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计入权益的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建议企业在进行债券计入权益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债券的面值、利率、期限、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计算债券计入权益的占比。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债券计入权益的披露和解释,以便于投资者了解和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

总之,债券计入权益是企业财务会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和方法,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处理指导。

永续债投资规则

永续债投资规则

永续债投资规则一、投资定义永续债是指发行期限无限或期限虽定但可无条件续期的债券,其持有人无法在预定到期日要求偿还本金,但可以按期获得利息。

本规则所称永续债,是指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债券。

二、投资要求1. 投资永续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2. 投资永续债应坚持谨慎、稳健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

3. 投资永续债应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和流动性的平衡,不得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三、投资审批1. 投资永续债应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

2. 投资永续债的审批应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

3.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永续债投资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投资额度1. 公司投资永续债的额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确定。

2. 在同一时期内,公司持有的永续债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确定。

3. 如需增加永续债投资额度,应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

五、投资期限1. 永续债的期限一般较长,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资金状况、经营计划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确定。

2. 在进行永续债投资时,应合理安排投资期限,避免集中到期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3. 如需提前赎回永续债,应按照债券发行时的约定进行操作。

六、投资利率1. 永续债的利率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发行时的信用评级进行确定。

2. 在进行永续债投资时,应综合考虑利率风险和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决策。

3. 如需调整永续债的利率,应按照债券发行时的约定进行操作。

七、投资偿还1. 永续债的本金和利息应按照债券发行时的约定进行偿还。

2. 在进行永续债投资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资金状况和经营计划进行决策,确保能够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3. 如需提前偿还永续债,应按照债券发行时的约定进行操作。

八、风险管理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永续债投资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2. 公司应定期对永续债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最新知识]永续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最新知识]永续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永续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永续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一起来看看我们为大家整理的内容。

永续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出台,文件主要的意思是,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永续债,可以作为债券处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政策,也就是说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下列条件九选五。

满足五条及以上条件的永续债就可以作为债券处理。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这条规定是说,永续债即使在会计上作为权益类工具,但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五个,也是可以按照债券来进行税务处理的,税会不一致纳税调整。

但方法一经确定是不能变更的。

永续债的清偿顺序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永续债到底能作为债券吗,永续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根据税法规定,要想能税前扣除,永续债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相关内容我们已经为大家罗列在上方了。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债券计入权益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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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债券计入权益的说明
债券是企业向投资者发行的债务工具,并承诺在未来一定的期限内按照设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在债券到期时偿还债券本金。

在会计上,债券通常被记录在企业的负债部分,即债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将一部分债券计入权益部分,即股东权益。

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加企业的杠杆比率,减少负债负担,并提高企业的资本结构。

通常情况下,这种做法需要符合特定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债券计入权益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可转债:可转债是一种既具备债务性质,又具备股权性质的债券。

可转债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为企业的股票份额。

在转换之前,这部分债券可以被计入权益部分。

2. 无限追溯债券:无限追溯债券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企业有权延期债券的期限,或者在特定情况下自愿交还债券。

在这种情况下,债券可能被计入权益部分。

3. 资本债券:资本债券是指企业发行的无固定到期日的债券,其支付的利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股息。

在转化期限到达之前,这部分债券可以作为权益计入会计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债券计入权益必须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并经过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确认。

此外,在给出这种说明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提供所有相关细节,并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永续债相关规定及会计处理

永续债相关规定及会计处理

永续债相关问题一、基本定义:永续债(perpetual bond)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

发行方只需支付利息,无还本义务,其实际操作中,会附加赎回条款和利率调整条款。

国际经验表明,其最大特点是偿还顺序与公司股票一致,均低于一般债券。

如果发行方出现破产情况,其顺序为一般债券之后普通股之前。

其投资者不能想普通股股东一样参于公司经营管理及利润分配。

二、债券特点:1、具有一定权益属性的债务工具。

永续债券被称为“债券中的股票”。

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为权益工具而非债务工具。

虽然永续债具有一定的权益属性,但是其投资者并不能像普通股股东一样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

永续债券持有者除公司破产等原因外,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偿还本金,而只能定期获取利息,因而也被市场称为“最彻底的公司债”。

如果发行方出现破产重组等情形,从债务偿还顺序来看,大部分永续债券偿还顺序在一般债券之后普通股之前。

2、附加赎回条款和利率调整条款。

大多数永续债附加赎回条款和利率调整条款。

首资赎回期一般在发行期5年以年。

3、期限较长。

永续债一般没有到期日,期限较长。

三、财政部对永续债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及依据1、财政部于2014年1月15日财办会[2014] 2号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

2、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财会〔2014〕13号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3、《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永续绩权益的认定

永续绩权益的认定

永续绩权益的认定
永续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权益工具,主要取决于融资条款的结构设计是否能使企业的权利义务更符合权益资本的认定标准。

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认定
永续债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的思路总体上要溯源到对金融负债
的认定。

除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被定义为负债外,永续债产品在以下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负债:
(1)、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但是具体何种情况属于“潜在不利条件”、“无条件避免”或“间接形成的义务”并无明确的规定,在适用时存在一定的解读空间,而随着永续债类金融工具的发行越来越多,认定口径也逐渐趋紧。

对于附有结算条款的永续债产品,以下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权益类: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一般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对于永续债项目,以下商业安排可能影响永续债会被认定为权益还是负债:无限制的利率跳升可能导致永续债成为债务人必须要及时履行的金融负债;若债务人出现的一些情况触发了交叉违约条款中关
于债务加速到期的约定,可能构成“潜在不利条件”,或导致企业“不能无条件避免”履行资金支付的义务,从而不满足“清算时支付”条件。

上述情况下,永续债产品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工具。

永续债

永续债

(一)清偿顺序永续债的清偿顺序一般为次级债务,优先于普通股与优先股,也有一些设置为和普通债券清偿顺序一致。

(二)期限与赎回条款期限安排是永续债券最突出的特征,如前所述,它们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

但实际上,永续债券一般都带有赎回条款,即发行人在条款约定的时间点或者时间段内拥有按某种价格赎回永续债券的权利。

比如发行结束3、5或10年以后开始设置发行人赎回权。

不少永续债的赎回权还不止一个,赎回价一般为面值,有的还规定了最后赎回日,这使得多数永续债的实际存续期并非“永久”,甚至在第一个赎回点就被全部赎回的永续债也不少见。

(三)票息和利率重置条款永续债的票息水平一般很高。

而且多数永续债设置了所谓的“可变票息”,即对永续债在进入赎回期之前和赎回期设置不同的票面利率,后者一般高于前者,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达到了刺激发行人赎回债券的效果。

(四)利息延迟支付永续债的发行人可自主决定延迟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延迟支付利息,且一般还约定下列相关条款:延息累计/免除:延迟的利息可约定累计(复利/单利),也可约定免除(有条件/无条件).(五)股息推动和停发机制永续债的发行人向清偿顺序相同或靠后的证券派息时,必须向永续债券付息。

永续债券利息未获全额清偿前,清偿顺序相同或靠后的证券亦不得派息。

(六)无担保永续债存在次级属性,加上为满足计入权益所需要的诸多条件,一般不设置担保等条款。

(七)无违约/交叉违约事项除有明确期限产品的到期偿付外,无任何事项(比如票息推迟等)可构成发行人在永续债券项下的违约/交叉违约。

如前所述,永续债的偿付顺序一般都比较靠后,次于公司的普通债务而优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而且,永续债可以设置利息延期支付条款,即公司不支付当期利息时不构成违约。

由于永续债的这些特性,它们往往被计入权益而不是负债。

“债券之名,权益之实”是永续债产品的灵魂。

权益类永续债在单体及合并报表列报中的实务探讨

权益类永续债在单体及合并报表列报中的实务探讨

权益类永续债在单体及合并报表列报中的实务探讨引言永续债是一种混合类金融融资工具,其特殊性是符合一定条件可计入权益,发行人在产品期限、赎回、利息支付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性,对于重资产高负债企业既可以有效降低杠杆率,也能增加融资需求,自主选择保持适当流动性。

因此,继2018年五部委发布关于《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非金融企业发行永续债,既是改善财务状况和负债结构的客观需求,也是响应监管要求的理想选择。

为规范永续债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14年3月下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原则、运用及会计核算规定进行明确,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永续债等金融工具时,应以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断准绳,分析和判断合同条款内容及其经济实质,规范会计处理。

该规定为永续债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提供了支撑依据,但对于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详细区分标准缺少明确指引。

随着永续债存量规模的不断增大,为进一步细化永续债核算判断要点,财政部于2019年在对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整合基础上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9〕2 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提供进一步规范和指引。

一、永续债主要条款的分析与判断结合财政部对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发行人应当基于永续债合同条款的经济实质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合同的经济强制或激励作用条款除外,除非间接形成合同义务),以此作为划分为“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判断总原则。

永续债的条款设置,主要包括票据期限和赎回条款、票面利率和重置条款、清偿顺序、利息延迟支付和强制付息、担保状况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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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券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分析
永续债券(perpetual bond)(后文简称永续债)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

永续债由于其偿还顺序与公司股票一致,因此会计处理上往往被视为股本,从而既提高股本水平又不摊薄股东权益,被称为“债券中的股票”。

永续债券在海外受到银行业、非银行金融业、公共设施和政府的青睐,目前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存量规模约为6400亿美元。

我国的永续债券市场刚刚起步,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先后发行了类永续债产品,跨出了我国永续债发展的第一步。

2014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补充规定》),对于永续债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以《补充规定》为依据,探讨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的必备条件。

1.永续债主要特点
1)可以永续存在。

发行公司有续期的选择权。

利率通常具有调整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公司选择不赎回永2)续债券,其利率就会相应的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3)发行人拥有赎回的选择权。

2.永续债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
依据《补充规定》和永续债主要特点,永续债计入权益须满足如下条件:
条件1: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拥有续期选择权。

说明:可实现永续债的永续特点。

条件2: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无限次推延付息;如有强制付息事件条款,则该事件应可由发行人控制是否发生。


说明:依据《补充规定》对于权益工具的定义,永续债合同应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或发行人可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

条件3:没有担保条款。

说明:永续债合同不存在潜在不利条件产生的权利义务才可划分为权益工具。

条件4:合同中没有或有结算条款;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须满足下述条件任一: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条件5:合同中约定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持有人没有回售权。

说明: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不构成发行人的合同义务,持有人没有回售权可保证永续债的永续性。


3.实务案例分析
3.1“2013年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会计属性分析
债券主要条款分析1)
主要条款分析项目
本期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面年利率由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

基准率年确定一次。

首次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125个工作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率Shibo)的算术平均数,其后5年的基票采用浮动利率利率为在5年计息周期起息日利息1250个工日的一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算术平数。

本期债券基本利差上限5.70,由发行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本利差确定后在债券存续期保持不变
支付现金的合义务不能递延取消构成金融付息条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
债,不满足条仅发行人有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期,可实现永续期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5年满足条
仅发行人有权择赎回不构成在本期债券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结算选同义务且不属在该计息年度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可回售工具符条
若在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不影响分类判兑付
期债券兑付日债
不构成金融负债本期债券无担保符合条担保
项目主要条款分析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公司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发生资金流动性不足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限于在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流动性支策允许的范围或条件下,依据上级行的管理要不影响分类判断持求,可根据公司的申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的内部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对公司提供不低于本期债券本息偿还金额的流动性支持信贷。

为降低本期债券利息偿付风险、保护债券持有权益,本期债券设立利息偿付保证金。

武汉市政局于本期债券每个付息日10个工作日,利息偿人民2亿元资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不影响分类判保证专项资金”划入发行人在账户及资金监管银行设的“利息偿付保证金专户”中,作为本期债当期利息的偿付保证金
2)会计属性分类判定
a)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且无法递延或取消,构成了支付现金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不满足条件2。

b)该债券合同没有或有结算条款满足条件4。

综上所述,该债券不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


3.2“国电电力永续票据”会计属性分析
a)该债券发行人可以无条件的推迟付息,且强制付息事件是否触发由发行人决定(不属于或有结算事项)。

因发行人可以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条件2描述。

b)该债券无或有结算条款满足条件4。

综合上述分析,该永续债可分类为权益工具。

附录:《补充规定》关于权益工具分类规定的摘要
1.权益工具的分类原则
根据《补充规定》的阐述,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合同条款确立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

因此永续债在满足下述条件情况下,是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1.1永续债合同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或发行人可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存在潜在不
利条件产生的权利义务。

1.2如果企业发行的该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1)如果该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
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2)如果该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此
处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也应确认为权益工具。

2. 主要合同条款对永续债会计分类的影响
2.1如果合同条款中规定发行人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视用于结算该永续债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永续债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前者为金融负债,后者为权益工具。

2.2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满足下述条件任一,即可分类为权益工具: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
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
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该永续债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3如果该合同存在结算选择权(无论是发行方或持有方权利),只有合同条款
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永续债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可确认为权益工具。

2.4如果该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

在此情况下,如果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可归类于权益工具: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3)没有优先权,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

4)除现金回购或赎回外,别无义务。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是基于损益和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
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2.5如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

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当其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且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
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
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2.6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人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
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附录中2.4、2.5所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排除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工具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对持有方的剩余回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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