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分析140820v1.1

合集下载

永续绩权益的认定

永续绩权益的认定

永续绩权益的认定
永续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权益工具,主要取决于融资条款的结构设计是否能使企业的权利义务更符合权益资本的认定标准。

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认定
永续债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的思路总体上要溯源到对金融负债
的认定。

除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被定义为负债外,永续债产品在以下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负债:
(1)、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但是具体何种情况属于“潜在不利条件”、“无条件避免”或“间接形成的义务”并无明确的规定,在适用时存在一定的解读空间,而随着永续债类金融工具的发行越来越多,认定口径也逐渐趋紧。

对于附有结算条款的永续债产品,以下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权益类: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一般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对于永续债项目,以下商业安排可能影响永续债会被认定为权益还是负债:无限制的利率跳升可能导致永续债成为债务人必须要及时履行的金融负债;若债务人出现的一些情况触发了交叉违约条款中关
于债务加速到期的约定,可能构成“潜在不利条件”,或导致企业“不能无条件避免”履行资金支付的义务,从而不满足“清算时支付”条件。

上述情况下,永续债产品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工具。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探析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探析

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探析作者:陈旭阳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08期摘要:永续债,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

它在我国起步较晚,因而配套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科学性、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此背景下,永续债的会计处理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影响着永续债这一新型融资工具能否得到有效推广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结合永续债的概念、特点、优势和会计处理的依据,详细阐述永续债的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旨在进一步完善关于永续债会计处理的探析。

关键词:永续债;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在国际市场上永续债是一种融资工具,它包括可续期债券等不同形式,不同形式的永续债影响着会计处理方式,而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又关乎财务资料公允性、真实性和客观性。

永续债发行人和持有人应充分认识到永续债会计处理问题的重要性,采取一系列措施让永续债会计处理变得更为规范、科学,最大限度提高永续债会计处理中的信息质量。

一、永续债的概念、特点与优势永续债,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

它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没有固定还款日期,但其还款期限也不一定是永久的,只是可以选择3年、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赎回期限;二是票面利率高,且发行人会根据永续债票面利率重置和跳升机制选择不赎回债券,以补偿投资者潜在风险并满足其收益预期;三是包含财务期权,有发行人赎回条款。

永续债是一种金融工具,兼具投融资功能,可满足发行者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需求。

对永续债发行人而言,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在永续债使用上,企业偿还本金压力较小。

当永续债被视为一种权益工具时,只要企业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财务事件或者破产情况,企业并不需要到期支付永续债本金,那么企业所获得的融资资金将会更加稳定。

其二,企业可通过合理设计永续债发行条款保证自身权益。

通过发行永续债控制融资规模,调节财务杠杆水平,达到优化资产结构,避免资产负债率的不断升高的目的。

发行优先股或永续债的必要性分析

发行优先股或永续债的必要性分析

发行优先股或永续债的必要性分析1、优先股(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

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2)优先股的主要特征<1>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

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2>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有限表决权,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限财务管理中有严格限制,优先股东在一般股东大会中无表决权或限制表决权,或者缩减表决权,但当召开会议讨论与优先股股东利益有关的事项时,优先股东具有表决权。

<3>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3)优先股的种类<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给付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

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

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

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永续债_法律规定(3篇)

永续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永续债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崭露头角。

由于其兼具债券和股权的双重特性,既能够满足企业长期融资需求,又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因此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产品,永续债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定位尚不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对永续债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永续债市场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永续债的定义及特征(一)永续债的定义永续债,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

与传统的到期债券不同,永续债的投资者在购买时,并不能确定具体的到期时间,而是享有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收益的权利,以及在未来特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

(二)永续债的特征1. 无固定到期日:永续债不具有固定的到期日,发行人可以在债券存续期间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选择是否赎回。

2. 利息支付:永续债的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约定的利率定期获得利息收益。

3. 回售条款:永续债通常包含回售条款,允许投资者在特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

4. 权益性质:永续债兼具债券和股权的双重特性,既具有债券的固定收益特性,又具有股权的投票权、分红权等权益。

三、永续债的法律规定现状(一)我国永续债相关法律法规1.《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2.《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二)永续债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法律定位不明确:我国法律法规对永续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尚未明确界定,导致市场参与者对永续债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

2. 监管政策不完善:我国监管部门对永续债的监管政策尚不完善,缺乏对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

永续债法律规定(3篇)

永续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永续债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崭露头角。

它兼具债券和股权的特点,既可以像债券一样带来稳定的利息收入,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企业的成长收益。

然而,由于永续债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发行条件、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永续债的定义、法律规定、发行条件、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永续债的定义永续债,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

它是一种介于债券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具有以下特点:1. 利息支付:永续债发行人需定期支付利息,但无固定到期日。

2. 权益特征:永续债持有人不享有公司分红权,但可以在公司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偿还。

3. 流动性:永续债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4. 风险性:永续债持有人面临公司经营不善、利率上升等风险。

三、永续债法律规定(一)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永续债的法律地位并未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对永续债的法律地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 债券说:认为永续债具有债券属性,应按照债券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2. 股权说:认为永续债具有股权属性,应按照股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3. 混合说:认为永续债兼具债券和股权属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管。

(二)发行条件1. 信息披露:发行永续债的企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发行目的、利率、期限等。

2. 信用评级:发行永续债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以确保债券的信用风险。

3. 发行规模:发行永续债的企业需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规模。

4. 增信措施: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可采取抵押、担保等增信措施,降低投资者风险。

(三)风险控制1. 利率风险:永续债持有人面临利率上升的风险,可能导致债券价值下降。

2. 经营风险:永续债持有人面临公司经营不善的风险,可能导致无法获得利息收入。

3. 清算风险:永续债持有人在公司清算时可能无法获得全额偿还。

永续债

永续债

[经验]wjj1974的学习笔记之由浅入深永续债wjj1974由浅入深(类)永续债(一)2016-04-28 王建军black说明:部分例题单独来看可能不具有合理商业理由,仅为理解准则规定之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八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一)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

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例1 】甲公司接受一笔委托贷款1000万元,主要合同条款如下:(1)贷款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息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贷款利率:年利率10%。

(3)利息支付:付息日为委托贷款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31日。

【解析】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担以现金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贷款利息的合同义务。

结论:甲公司承担一项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此项金融工具整体是金融负债。

【例2】甲公司接受一笔委托贷款1000万元,主要合同条款如下:(1)贷款期限:无固定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息日”)至甲公司宣布贷款到期日止。

(2)贷款利率:年利率10%。

(3)利息支付:付息日为委托贷款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31日。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为规范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促进永续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并于近日发布实施。

这一规定对永续债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企业和机构在发行和使用永续债过程中提供了有力指导。

一、会计确认《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和机构发行永续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相关的负债项目。

具体来说,应当确认永续债作为负债列报,并在负债期间内承担相应的利息支出。

如果永续债具有转股或者回售特性,企业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确认相关权益项目。

规定还对永续债的各种特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和机构发行的永续债若具有权益特性,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而若永续债具有债务特性,则应当确认为负债。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永续债性质,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会计确认指引。

二、计量《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对永续债的计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指出,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确定永续债的公允价值,并在初次确认时将公允价值作为永续债的初始计量。

在后续报告期内,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并在每个报告期终日对永续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规定还对永续债的利息支付和计提提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永续债利息,并在每个报告期终日计提相关利息支出。

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永续债的计量处理,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会计计量指引。

三、披露《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企业和机构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永续债的相关信息。

规定指出,企业和机构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永续债的名称、发行主体、基本条款、约定利率、起始日、到期日、计息方式、权益转换条件等关键信息,并对可能对企业和机构未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件进行披露。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由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项规章,旨在规范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该规定明确了永续债的定义。

永续债是指在无固定到期日的情况下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只能按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利息收入,但没有权利把债券提前赎回。

这一定义为后续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基础。

规定了永续债的分类。

按照规定,永续债可分为普通永续债和可转债两种。

普通永续债是指不具备转股权的永续债,可转债则是指具备转股权的永续债。

这两种债券的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区别。

接下来,规定了普通永续债的初始计量方法。

普通永续债在初始交易时,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将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公允价值的计量可依据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估值方法进行。

这一规定确保了债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然后,规定了普通永续债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

普通永续债在后续期间按照实际利率进行计量。

利息支出应在应计利息费用中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表。

根据永续债的具体条款,还需计提资本利润或资本补充等处理。

这一规定使得债券的会计处理更加准确和规范。

规定了可转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可转债的会计处理与普通永续债类似,除了需计提资本利润或资本补充外,还需将转股权进行分离。

转股权的公允价值按照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方法计量,并分别计入所有者权益和当期损益表。

这一规定确保了可转债的转股权在会计处理中得到充分体现。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明确了永续债的定义和分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型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这一规定的发布,对于永续债的发行和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永续债的透明度和市场活跃度。

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准确和可靠的信息和会计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