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第一部分永续债的构成要素第二部分永续债相关条款第三部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目录contents 第四部分永续债实例与讨论01永续债构成要素永续债定义永续债是一种无固定期限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及已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永续债特点高票息期限长附有赎回条件及利率调整规定永续债特点项目永续债一般债券票息较高较低期限无明确到期日有明确到期日一般无附加条款赎回条件利率调整规定利息递延可自主决定强制支付利息属性混合资本工具债务工具第一章发行永续债的原因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基于永续债合同条款的经济实质,永续债在会计处理上可计入权益,因此,作为一种混合工具,具备股权的性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资本负债率,增加普通债券的发债空间,降低其他渠道的融资成本。
02永续债相关条款期限较长多数情况设置3年、5年或10年的赎回期;例如5+N ,代表永续债每5年发行人可以选择赎回或续期赎回选择权附有赎回选择权的永续债通常设定两种形式:首个赎回日后每个付息日都有赎回权或每隔N 年的付息日可以赎回第二章票面利率重置和跳升机制发行人选择不赎回债券或续期,期票面利率就会相应上升,实际中普遍选择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300个基点利息递延支付权理论上永续债的利息可以无限次递延,但一般存在规定发行人在支付利息前不可以分红或减少注册资本第二章示例:18赣高速MTN008赎回权发行人有权于第3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按面值和利息赎回;无特殊事件赎回条款跳升机制类型: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上浮基点初始基准利率:中债银行间固定收益率曲线中代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初始利差: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差值前3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初始基准利率+初始利差以后年度每三年: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个基点第二章18赣高速MTN008利息递延条款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永续债相关规定及会计处理

永续债相关问题一、基本定义:永续债(perpetual bond)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
发行方只需支付利息,无还本义务,其实际操作中,会附加赎回条款和利率调整条款。
国际经验表明,其最大特点是偿还顺序与公司股票一致,均低于一般债券。
如果发行方出现破产情况,其顺序为一般债券之后普通股之前。
其投资者不能想普通股股东一样参于公司经营管理及利润分配。
二、债券特点:1、具有一定权益属性的债务工具。
永续债券被称为“债券中的股票”。
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为权益工具而非债务工具。
虽然永续债具有一定的权益属性,但是其投资者并不能像普通股股东一样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
永续债券持有者除公司破产等原因外,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偿还本金,而只能定期获取利息,因而也被市场称为“最彻底的公司债”。
如果发行方出现破产重组等情形,从债务偿还顺序来看,大部分永续债券偿还顺序在一般债券之后普通股之前。
2、附加赎回条款和利率调整条款。
大多数永续债附加赎回条款和利率调整条款。
首资赎回期一般在发行期5年以年。
3、期限较长。
永续债一般没有到期日,期限较长。
三、财政部对永续债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及依据1、财政部于2014年1月15日财办会[2014] 2号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
2、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财会〔2014〕13号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3、《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会计知识点】永续债的会计处理

(1)对于浮动利率金融资产或浮动利率金融负债,以反映市场利率波动而对现金流量的定期重估将改变实际利率。
(2)如果浮动利率金融资产或浮动利率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等于到期日应收或应付本金的金额,则未来利息付款额的重估通常不会对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4.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相关规定(1)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a.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或者b.企业修正了对合同现金流量的估计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或者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确定。
(2)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企业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摊销。
5.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6.利息收入(用什么基数?用什么利率?)金融资产的类别利息收入的计算原则通常情况下账面余额×实际利率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摊余成本×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自初始确认起:★★★怪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后续期间已发生信用减值摊余成本(即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实际利率(不因减值的发生而变化)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账面余额×实际利率【小结】基数①账面余额:不存在信用减值(含初始确认后一直不存在、后续改善)②摊余成本:存在信用减值(含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利率③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④其他:实际利率(含后续发生信用减值)【手写板】7.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永续债及其会计处理

永续债及其会计处理永续债是一种特殊的债券,它与传统债券的最大区别在于没有到期日,也就是说,债券可能永远存在。
相对于传统债券,永续债更具灵活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在近几年逐渐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和追捧。
本文将重点介绍永续债的概念、特点以及会计处理方法。
一、永续债的概念及特点永续债是指无固定到期日的债券,也被称为“永久债”、“永久性债券”、或“永久资本债券”。
与传统债券相比,永续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不设到期日。
传统债券都有一个确定的到期日,到期后会按照面值加上应计利息归还债权人。
而永续债没有到期日,发行人无需还本付息,只需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债权人固定的利息,或根据约定来进行调整。
2、固定利率。
永续债发行后会按照先前的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这种利息通常是固定的,且高于常规债券利率。
与此同时,借款人可以选择在利率上进行灵活调整。
3、可以被认为是股票类投资。
虽然永续债是一种债券,但由于没有到期日,有时候被看作是股票类投资。
类似于股票,永续债的价格可能会随着市场波动而变动。
二、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传统债券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分别从发行及偿还两个方面介绍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1、发行处理永续债的发行通常需要费用,这些费用应当在永续债的发行费用中体现。
这些发行费用通常包括发行返还、承销管理费用以及法律和注册费用等。
如果发行人在发行永续债时依靠投资银行承销,那么应该在财务会计记录上将每个发行阶段的费用资本化,并在财务报表中每年摊销。
这些费用会被计入负债中,直到永续债完成偿还。
2、偿还处理由于永续债没有到期日,其偿还方式和普通债券也有所不同。
永续债通常以支付固定的利息来代替偿还本金。
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并记录在利息支出中。
考虑到永续债没有到期日,偿还利息的时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进行记录时,需要时刻关注这一点。
当债券发行人需要重新购买或偿还永续债时,应该对其操作进行分析和确认,包括确认资本成本、重新定价等,以此帮助债务承担者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关于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一、关于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1.金融工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本规定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相关规定在新第37号应用指南和本规定中,均未对“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一般债务”、“普通债券”、“其他债务”、“清算”及“清偿顺序”和“同期同行业同类型金融工具的平均利率水平”之“同期”、“同类型金融工具”、“平均利率水平”等概念予以清晰定义或界定,对这些概念应按照一般的常识性理解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界定加以确定;就“利率跳升机制和间接义务”,第37号准则应用指南相关内容和本规定对“永续债”会计分类时的考虑,均有相应的解释或示例。
2.国际准则相关规定(IAS32结论基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附录结论基础之AG6,“永续”债务工具(如“永续”债券、信有债券和资本票据)通常赋予持有方一种合同权利,即在无权收回本金的条件下,或者在有权收回本金但其条件使得收回不大可能或在极其遥远的未来情况下,按固定的日期在未来无限期收取利息的权利,例如,主体可能发行一项金融工具,该工具按面值或本金CU1000(指货币单位)以8%的利率按年永续支付利息。
假定8%是该工具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则发行方承担了一项在未来持续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初始确认时其公允价值(或现值)是CU1000。
该工具的持有方和发行方分别拥有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
即对于发行方来说,这一“永续”工具属于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3.沪深交易所对可续期债券的定义及其在市场上的常见条款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2017年12月20日发布)第二条规定,“(上交所的)可续期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根据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17〕825号,2017年12月20日,与前述上交所规定统一简称可续期债券),该指南所称可续期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可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解读

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019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
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细化。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执行2017年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2006年印发的CAS 22和2014年修订的CAS 37(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合同到期日、清偿顺序及利率跳升等因素。
相关概要如下:一、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019注会《会计》---第58讲_永续债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1)

第三节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三、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一)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本节的规定并同时考虑下列因素:1.到期日;2.清偿顺序;3.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二)关于到期日(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永续债合同的相关规定相关说明1.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一般情况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
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三)关于清偿顺序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情形相关内容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四)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1.基本原则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间接义务”。
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为规范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促进永续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并于近日发布实施。
这一规定对永续债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企业和机构在发行和使用永续债过程中提供了有力指导。
一、会计确认《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和机构发行永续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相关的负债项目。
具体来说,应当确认永续债作为负债列报,并在负债期间内承担相应的利息支出。
如果永续债具有转股或者回售特性,企业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确认相关权益项目。
规定还对永续债的各种特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和机构发行的永续债若具有权益特性,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而若永续债具有债务特性,则应当确认为负债。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永续债性质,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会计确认指引。
二、计量《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对永续债的计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指出,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确定永续债的公允价值,并在初次确认时将公允价值作为永续债的初始计量。
在后续报告期内,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并在每个报告期终日对永续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规定还对永续债的利息支付和计提提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永续债利息,并在每个报告期终日计提相关利息支出。
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永续债的计量处理,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会计计量指引。
三、披露《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企业和机构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永续债的相关信息。
规定指出,企业和机构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永续债的名称、发行主体、基本条款、约定利率、起始日、到期日、计息方式、权益转换条件等关键信息,并对可能对企业和机构未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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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以下简称第22号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37号准则)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对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2017年修订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17〕7号)和第37号准则(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2006年印发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06〕3号)和2014年修订的第37号准则(财会〔2014〕23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
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
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
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
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三、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22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
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
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22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
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四、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