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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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债券计入权益的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债券计入权益的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债券计入权益的说明【原创实用版】目录1.债券计入权益的背景和原因2.债券计入权益的具体方法3.债券计入权益的影响4.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计入权益的建议正文一、债券计入权益的背景和原因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债券市场规模逐年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

在这种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债券计入权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加准确的会计处理建议。

二、债券计入权益的具体方法1.债券的面值和利率:债券的面值和利率是决定债券计入权益的重要因素。

通常情况下,债券的面值和利率越高,债券计入权益的占比就越大。

2.债券的期限:债券的期限也会影响债券计入权益的计算。

一般来说,期限较长的债券,其计入权益的占比会相对较高。

3.企业的信用状况:企业的信用状况对债券计入权益的计算也有影响。

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其债券计入权益的占比可能会相对较高。

三、债券计入权益的影响1.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债券计入权益会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企业的负债比率,提高企业的权益比率,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2.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债券计入权益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3.对投资者的影响:债券计入权益对投资者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投资者在购买债券时,需要关注债券计入权益的情况,以便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计入权益的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建议企业在进行债券计入权益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债券的面值、利率、期限、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计算债券计入权益的占比。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债券计入权益的披露和解释,以便于投资者了解和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

总之,债券计入权益是企业财务会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和方法,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处理指导。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第一部分永续债的构成要素第二部分永续债相关条款第三部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目录contents 第四部分永续债实例与讨论01永续债构成要素永续债定义永续债是一种无固定期限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及已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永续债特点高票息期限长附有赎回条件及利率调整规定永续债特点项目永续债一般债券票息较高较低期限无明确到期日有明确到期日一般无附加条款赎回条件利率调整规定利息递延可自主决定强制支付利息属性混合资本工具债务工具第一章发行永续债的原因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基于永续债合同条款的经济实质,永续债在会计处理上可计入权益,因此,作为一种混合工具,具备股权的性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资本负债率,增加普通债券的发债空间,降低其他渠道的融资成本。

02永续债相关条款期限较长多数情况设置3年、5年或10年的赎回期;例如5+N ,代表永续债每5年发行人可以选择赎回或续期赎回选择权附有赎回选择权的永续债通常设定两种形式:首个赎回日后每个付息日都有赎回权或每隔N 年的付息日可以赎回第二章票面利率重置和跳升机制发行人选择不赎回债券或续期,期票面利率就会相应上升,实际中普遍选择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300个基点利息递延支付权理论上永续债的利息可以无限次递延,但一般存在规定发行人在支付利息前不可以分红或减少注册资本第二章示例:18赣高速MTN008赎回权发行人有权于第3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按面值和利息赎回;无特殊事件赎回条款跳升机制类型: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上浮基点初始基准利率:中债银行间固定收益率曲线中代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初始利差: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差值前3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初始基准利率+初始利差以后年度每三年: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个基点第二章18赣高速MTN008利息递延条款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永续债信用评级方法

永续债信用评级方法
(四)永续债具有次级属性
永续债清偿顺序次级于普通债券但是优先于优先股和普通股。在我国,永续债发行条款 规定,在发行人破产清算时,永续债债券持有人对本金和利息的享有等同于普通破产债权人 的权利,永续债的次级属性较弱。
(五)பைடு நூலகம்续债发行可以无担保
鉴于永续债存在次级属性,可用于吸收损失,永续债发行可以无担保。
远东资信对永续债信用评级时,基本思路是首先判断发行人主体评级,然后以主体信用 等级为基准综合考量发行人的主体级别和发行条款等因素,确定永续债债项级别是否需将发 行主体信用等级下调及下调幅度,发行条款包括有效期限、利息递延、次级属性等因素。
四、评级要素
(一)永续债发行主体评级要素
远东资信对企业主体信用评级的核心是向投资者揭示被评对象的违约风险。远东资信采 用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着重考察被评对象自身信用状况的考察 基础上,同时考虑外部支持因素,由此判断被评对象未来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并最终确 定其信用等级。
(二)永续债票面利息较高或者可调整
3
远东资信
评级方法
永续债在赎回期前利息固定,赎回期后,若发行方选择不赎回永续债,其利率会大幅跳 升以弥补投资者的风险溢价。在我国一般每 5 个计息年度为一个重定价周期,利息步升幅度 越大,发行人倾向于回购的可能性越高。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发行永续债设置的利息调升条款, 如果在赎回日利息增加达到一定幅度,如 100bp 以上,投资者会认为企业倾向于回购债券 而不会以高成本去维持原有债券的存续。在实际操作中,利息调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票 面年利率由基准利率加基本利差确定,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期限,则从第 2 个重定 价周期开始,每个重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加 300bp, 如“16 穗城 03”。部分债券利息会逐级递升,如“15 贵阳轨道可续期”第 21 至 25 个计息年度, 采取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500bp;第 26 至 30 个计息年度,为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 +1000bp;从第 31 个计息年度开始的每个计息周期,为当期基准利率+基本利差+1500bp, 另一种为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债券期限,则从第 2 个重定价周期起,票面利率调整为初始票 面利率加上 300bp,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如“15 恒泰续”,以目前存续期的永续 债发行条款而言,主要以第一种利息调升为主。

永续绩权益的认定

永续绩权益的认定

永续绩权益的认定
永续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权益工具,主要取决于融资条款的结构设计是否能使企业的权利义务更符合权益资本的认定标准。

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认定
永续债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的思路总体上要溯源到对金融负债
的认定。

除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被定义为负债外,永续债产品在以下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负债:
(1)、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但是具体何种情况属于“潜在不利条件”、“无条件避免”或“间接形成的义务”并无明确的规定,在适用时存在一定的解读空间,而随着永续债类金融工具的发行越来越多,认定口径也逐渐趋紧。

对于附有结算条款的永续债产品,以下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权益类: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一般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对于永续债项目,以下商业安排可能影响永续债会被认定为权益还是负债:无限制的利率跳升可能导致永续债成为债务人必须要及时履行的金融负债;若债务人出现的一些情况触发了交叉违约条款中关
于债务加速到期的约定,可能构成“潜在不利条件”,或导致企业“不能无条件避免”履行资金支付的义务,从而不满足“清算时支付”条件。

上述情况下,永续债产品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工具。

永续债法律规定(3篇)

永续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永续债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崭露头角。

它兼具债券和股权的特点,既可以像债券一样带来稳定的利息收入,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企业的成长收益。

然而,由于永续债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发行条件、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永续债的定义、法律规定、发行条件、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永续债的定义永续债,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

它是一种介于债券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具有以下特点:1. 利息支付:永续债发行人需定期支付利息,但无固定到期日。

2. 权益特征:永续债持有人不享有公司分红权,但可以在公司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偿还。

3. 流动性:永续债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4. 风险性:永续债持有人面临公司经营不善、利率上升等风险。

三、永续债法律规定(一)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永续债的法律地位并未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对永续债的法律地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 债券说:认为永续债具有债券属性,应按照债券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2. 股权说:认为永续债具有股权属性,应按照股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3. 混合说:认为永续债兼具债券和股权属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管。

(二)发行条件1. 信息披露:发行永续债的企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发行目的、利率、期限等。

2. 信用评级:发行永续债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以确保债券的信用风险。

3. 发行规模:发行永续债的企业需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规模。

4. 增信措施: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可采取抵押、担保等增信措施,降低投资者风险。

(三)风险控制1. 利率风险:永续债持有人面临利率上升的风险,可能导致债券价值下降。

2. 经营风险:永续债持有人面临公司经营不善的风险,可能导致无法获得利息收入。

3. 清算风险:永续债持有人在公司清算时可能无法获得全额偿还。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解读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解读

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019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

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细化。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执行2017年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2006年印发的CAS 22和2014年修订的CAS 37(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合同到期日、清偿顺序及利率跳升等因素。

相关概要如下:一、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企业发行永续债的权益认定与税务影响分析

企业发行永续债的权益认定与税务影响分析

摘要:近年来,永续债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助力企业发展的同时其权益认定与税务影响还存在一定异议。

本文结合2019年发布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对永续债权益认定及永续债利息、股息、红利会计处理的税务影响进行分析。

永续债权益认定的关键在于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机制,税务影响的关键在于确定属于权益性还是债券性融资,同时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要保持一致。

关键词:永续债;权益认定;属性分析;税务影响引言永续债作为一种在国外较为成熟的金融产品,自2012年在我国首次发行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随后这一新型融资渠道被国内企业广为接受,诸如武汉地铁、北京首创、中国铁建等都陆续对外发行了永续债[1]。

不同企业对所发行永续债的规定不同,导致永续债的属性分类有所差别,其中部分企业划分为权益类,部分企业划分为负债类。

本文结合2019年1月财务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对永续债权益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结合2019年4月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对永续债利息、股息、红利会计处理的税务影响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指导实务工作。

一、永续债的定义及特点永续债(又称为可续期债券、无固定期限债券)是一种没有明确到期日或到期日非常远的债券,对于付息日永续债发行人有权将当期利息推迟到下一期支付且没有付息次数限制。

持有期间若投资人想退出,则需要按照购买之前签订的协议进行赎回。

此外,永续债的票息率较高,存在利率跳升机制,发行人还具有赎回权。

企业发行永续债综合来看利大于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永续债发行后,除非发行方主动赎回,通常永续债的持有者不可以要求发行方偿还,并且发行方可选择延迟付息进而减轻现金流压力;②通过条款设定发行方可将永续债确认为所有者权益,改善资本结构;③永续债的持有者不能参与企业的管理工作,也无权分享超额利润,所以不会影响发行方的股东利益;④永续债的发行门槛较高,成功发行永续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知名度。

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权益工具列报问题探析

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权益工具列报问题探析

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权益工具列报问题探析摘要:本文介绍了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权益工具概念及现有列报规定,指出了当前国内外会计准则对其他权益工具列报的异同,着重分析了国内企业准则存在的其他权益工具列报问题,最后就其他权益工具如何在合并报表列报提出优化建议: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其他权益工具三大类并列列示;合并利润表“净利润”按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损益”三大类并列列示。

这样有利于全面完整地反应其他权益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其他权益工具概念及列报规定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陆续出现可续期公司债、永续中票、优先股、私募永续债等创新资本工具,其现金流和风险特征介于普通股和普通债券之间,实务界称之为“像股的债”或“像债的股”,学术界称之为混合资本工具。

该类创新资本工具合同条款虽然千差万别、变幻多端,但条款内容大都具备“股利制动机制”“利率跳升机制”或“发行方赎回机制”等特征。

这些特殊金融工具通常也被称为“夹层工具”,其实质已超越传统负债和权益的基本定义,成为金融工具会计中的难点。

“夹层工具”到底分类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曾出现两种不同理论即“狭义权益法”和“严格义务法”。

“狭义权益法”是以权益基本定义为基础,只有代表剩余利益的最次级部分才能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余被分为金融负债,即使未产生交付经济资源义务;“严格义务法”是以负债基本定义为基础,产生交付经济资源义务即负债,其余均分为权益工具,即使其不享有主体的剩余分配权。

可见,按照“狭义权益法”,“夹层工具”均应分类为金融负债,按照“严格义务法”,“夹层工具”既可分为金融负债,也可分为金融工具。

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探讨研究,现行国内外会计准则均采用“严格义务法”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进行划分。

因此,永续债、优先股等混合资本工具只要在发行条款中未约定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一般可分类为权益工具,但其有别于普通股东权益,因此被称为其他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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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券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分析
永续债券(perpetual?bond )(后文简称永续债)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

永续债由于其偿还顺序与公司股票一致,因此会计处理上往往被视为股本,从而
既提高股本水平又不摊薄股东权益,被称为“债券中的股票” 。

永续债券在海外受到银行业、非银行金融业、公共设施和政府的青睐,目前全球共有2146 只存量永续债,存量规模约为6400 亿美元。

我国的永续债券市场刚刚起步,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 年先后发行了类永续债产品,跨出了我国永续债发展的第一步。

2014 年 1 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补充规定》),对于永续债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以《补充规定》为依据,探讨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的必备条件。

1.永续债主要特点
1)可以永续存在。

发行公司有续期的选择权。

2)利率通常具有调整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公司选择不赎回永续债券,其利率就会相应的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3)发行人拥有赎回的选择权。

2.永续债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
依据《补充规定》和永续债主要特点,永续债计入权益须满足如下条件:
条件1: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拥有续期选择权。

说明:可实现永续债的永续特点。

条件2: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无限次推延付息;如有强制付息事件条款,则该事件应可由发行人控制是否发生。

说明:依据《补充规定》对于权益工具的定义,永续债合同应不包
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或发行人可无条件
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

条件3:没有担保条款。

说明:永续债合同不存在潜在不利条件产生的权利义务才可划分为权
益工具。

条件4:合同中没有或有结算条款; 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须满足下述条件任一:
1) 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
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
罕见、显着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 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
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条件5:合同中约定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持有人没有回售权。

说明: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不构成发行人的合同义务,持有人
没有回售权可保证永续债的永续性。

3.实务案例分析
3.1“2013年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会计属性分析
1)债券主要条款分析
2)会计属性分类判定
a)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且无法递延或取消,构成了支付现金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不满足条件2。

b)该债券合同没有或有结算条款满足条件4
综上所述,该债券不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
3.2国电电力永续票据”会计属性分析1)债券合同主要条款分析
2) 会计属性分类判定
a)该债券发行人可以无条件的推迟付息,且强制付息事件是否触发由发行人决定
(不属于或有结算事项)。

因发行人可以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条件2描述。

b)该债券无或有结算条款满足条件4
附录:《补充规定》关于权益工具分类规定的摘要
1. 权益工具的分类原则
根据《补充规定》的阐述,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合同条款确立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

因此永续债在满足下述条件情况下,是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1.1永续债合同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或发行
人可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存在
潜在不利条件产生的权利义务。

1.2如果企业发行的该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区分
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1)如果该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
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2)如果该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此
处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
合同),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也应
确认为权益工具。

2. 主要合同条款对永续债会计分类的影响
2.1 如果合同条款中规定发行人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视用于
结算该永续债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
还是为了使该永续债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
权益,前者为金融负债,后者为权益工具。

2.2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满足下述条件任一,即可分类为权益工具: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
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着异常
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
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该永续债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3如果该合同存在结算选择权 (无论是发行方或持有方权利) ,只有合同条款
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永续债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可确认为权益工具。

2.4如果该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

在此情况下,如果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可归类于权益工具: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3)没有优先权,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

4)除现金回购或赎回外,别无义务。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是基于损益和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
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2.5如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
融工具,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

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当其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且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1) 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 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
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2.6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人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
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附录中、所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排除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工具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对持有方的剩余回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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