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扩面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湖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暂行规定〉等四项劳动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等12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紧急补充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工资局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实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函》等2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湘政发[2009]2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6.26【实施日期】2009.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9]27号HNPR— 2009— 00032)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正、公开,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
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部门承担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复查复核机关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办理应由本复查复核机关复查(复核)的申请;(二)转送不属于本复查复核机关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三)指导下级复查复核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四)对下级复查复核机关已终结的重大信访事项备案;(五)对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总结、研判,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改进工作建议;(六)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七)承办复查复核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类投诉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类投诉处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湘保监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类投诉处理的意见》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81号)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含筹):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信访投诉处理,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类投诉处理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类投诉处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险法》、《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现就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类投诉处理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摆在突出位置保险消费者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生产要素,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是保险业发展的经营基础。
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保险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对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尊重合同,恪守信用,正确处理公司利益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关系,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健全机制,进一步夯实保险信访投诉工作基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投诉处理工作格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0191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0e.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信访投诉工作,加强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委”)的职能及职权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社会信访投诉,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根据国家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
第三条中国保监委的信访投诉由政策法规部信访投诉处组织办理。
各业务部门以及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要设信访投诉工作联系人,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二章信访投诉受理范围第四条中国保监委受理、办理社会信访投诉范围包括:(一)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四)中国保监委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五)有关侵害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对保险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七)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处理信访投诉分工第五条凡向中国保监委的社会信访投诉和中办、国办信访局及有关部门转来的社会来信来访,均由信访投诉处统一拆封、接待、登记和分转,按中国保监委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能分工,归口进行处理。
(一)属于保险机构经办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督部门或当地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二)属于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政策法规部处理;(三)属于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商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上报主席或分管副主席,视具体情况批转有关部门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7•【文号】保监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发布日期:2005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2002年3月7日保监发[2002]27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会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办理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强化信访工作效果,树立保险监管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实际,我会重新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信发[2001]2号)和本办法第26、27条的要求,各保监办要做好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处理和报告工作,遇有下列或类似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且上访群众有过激行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人数在20人以上且有可能进京集体上访的;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事故;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二、各保监办应及时向我会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年中和年末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能及职责范围,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信访工作条列

《湖南省信访条例》[字体:大中小]《湖南省信访条例》于2006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第三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信访工作的必要经费。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工作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湘保监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56号)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保险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强化信访案件处置力度,我局制定了《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为加强保险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强化信访案件处置力度,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二、考核内容(一)领导重视程度1、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2、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班子成员3、明确归口管理部门4、明确专职信访工作人员5、建立信访处理流程6、建立信访紧急事件应急处理机制7、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制度8、明确信访联络人9、建立疑难信访处理的协调机制10、建立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度11、落实上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二)信访接收情况1、信访总量与市场份额占比情况2、在2个工作日内接受信访转办单(三)信访办理情况1、信访办理时效2、信访办理程序合法性3、信访办结情况4、信访办理结果反馈情况(四)信访日常工作1、重大信访事项及时报告2、定期报告信访工作动态3、季、年度信访投诉分析三、扣分项目及标准1、未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扣2分;未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班子成员,扣2分;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扣2分;未明确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扣2分;未建立信访处理流程,扣2分;未制定信访紧急事件应急方案,扣2分;未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制度,扣2分;未明确信访联络人,扣2分,信访联络人变更未及时上报,扣1分;未建立疑难信访处理的协调机制,扣2分;未建立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扣2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湘保监发[2007]8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03.14【实施日期】200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保监发〔2007〕8号)各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我省各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协会切实履行职能,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强化行业自律,按照“求真务实、规范管理,以人为本、服务至上,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考核内容分为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内部管理三个部分,总分100分。
其中,组织建设20分,日常工作50分,内部管理30分。
(一)组织建设(20分)1、组织体系健全,职责明确。
6分2、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真正发挥各级组织民主决策作用。
6分3、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会长、秘书长的任前行政审批制。
4分4、按时换届,积极发展新会员。
4分(二)日常工作(50分)1、自律(15分)①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签订自律公约或引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组织推动各会员单位在系统内开展自律公约的学习培训。
3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保险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强化信访案件处置力度,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程度
1、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班子成员
3、明确归口管理部门
4、明确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5、建立信访处理流程
6、建立信访紧急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7、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制度
8、明确信访联络人
9、建立疑难信访处理的协调机制
10、建立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11、落实上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
(二)信访接收情况
1、信访总量与市场份额占比情况
2、在2个工作日内接受信访转办单
(三)信访办理情况
1、信访办理时效
2、信访办理程序合法性
3、信访办结情况
4、信访办理结果反馈情况
(四)信访日常工作
1、重大信访事项及时报告
2、定期报告信访工作动态
3、季、年度信访投诉分析
三、扣分项目及标准
1、未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扣2分;未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班子成员,扣2分;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扣2分;未明确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扣2分;未建立信访处理流程,扣2分;未制定信访紧急事件应急方案,扣2分;未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制度,扣2分;未明确信访联络人,扣2分,信访联络人变更未及时上报,扣1分;未建立疑难信访处理的协调机制,扣2分;未建立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扣2分。
2、未落实上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每发生一次扣2分。
3、信访总量超过本公司市场占有率(产寿险分开计算),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
4、未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信访材料及湖南保监局的转办单,每延迟接收一天扣1分。
5、对湖南保监局交办的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每件次扣2分。
2
6、未书面回复信访人,每发生一次扣2分。
7、对湖南保监局做出的信访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每件次扣2分。
8、未按时上报信访处理结果,每迟报一件次扣2分。
9、对于办结上报保监局的信访案件,应加盖公章,否则每件次扣2分。
10、不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意见,一件次扣5分。
1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解决信访事项,每件次扣3分;导致信访人到其他部门或保监局、保监会越级上访,或导致新闻媒体做出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每出现一次加扣2分。
13、出现重复信访,每出现一次扣1分;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失误或不当,导致信访人到其他部门或保监局、保监会重复上访,每出现一次扣2分。
信访处置不力,发生信访人冲进保监局领导办公室、集体上访、上访人有过激行为等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的行为,加扣2分。
14、发生来保监局集体上访事件,每发生一次扣2分。
15、未严格执行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每迟报、漏报、隐瞒不报一件次扣3分。
16、未按照湖南保监局的要求上报信访投诉分析报告或信访工作统计表等,内容不完整,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上报时间每延期1天扣1分。
四、考核实施
1、湖南保监局按年度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由信访工作岗负责具体实施,信访工作岗根据信访办理情况建立各单位信访工作考核
3
日常档案,每月在《信访信息摘报》上通报各单位扣分情况,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信访工作进行检查并建立考核档案,次年2月15日前完成对各单位上年度信访工作的考核。
2、信访检查采取听汇报(书面材料),查看相关资料,工作安排、总结、会议记录、信访接待记录及数据统计;查看信访案件办理记录、档案资料;查看基础设施,制度建设等情况。
3、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在逐项量化考核的基础上,扣除累计扣分为本年度信访工作成绩。
五、奖惩措施
湖南保监局将各单位的得分情况在辖区业内通报。
湖南保监局根据当年度保险信访工作情况,确定保险信访工作优秀和不合格单位的数额和名单,对确定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确定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得分情况通报总公司,同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必要时对公司进行监管谈话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六、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表
4
附件:
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表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