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检察机关首例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是指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依法设立的机构或法律规定
的组织、公民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下面介绍一个典型的公益
诉讼案例。
2010年,江苏盐城盐城市环保志愿者协会针对其所在城市中药材
市场环境卫生和药材质量问题,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此案中,原告指控被告违反了国家卫生、环保和质量安全法规要求,导致中药
材销售区环境卫生恶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健康权利
和生命财产安全,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整改,赔偿公益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调查,确认了被告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和违反
环保、卫生、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了责令被告整改、赔偿公益损失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公益诉讼对维护环境、促进社会公正和推动
社会进步的作用,并彰显了公益诉讼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
作用。
试论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试论公益诉讼的新发展作者:许婧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极为有效的司法途径,这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共同经验,因此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为适应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也呈蓬勃发展之势,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规定其中,正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巨大飞跃,但有关公益诉讼的一系列理论和制度问题,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公益诉讼;维权意识;原告资格;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096-03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马克思也曾说过:“人们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1]法律是为利益而设的,所有的法律一刻也离不开利益,因此,可以说利益是全部法律的核心。
利益按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通常我们有私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得到满足,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越来越多地将自己的目光投向公共社会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
人们开始关注公民权、环境、贫困、女权、消费者权益等一切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这也是人们公共精神增长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公益诉讼也应运而生。
而在中国,公益诉讼正方兴未艾,并已呈现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其中便是最好的证明。
一、公益诉讼之源公益诉讼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古罗马的程式诉讼中,就有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
私益诉讼即是指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只有特定人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即是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市民都可以提起。
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很不健全,仅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保护公共利益是远远不够的,故授权一般市民代表社会集体来进行诉讼以弥补其不足[2]。
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7•【分类】其他正文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例】1.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保安革命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例】2.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刀靶水红色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鸡罩山散葬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4.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木门军事会议纪念馆行政公益诉讼案5.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熊雄烈士故居行政公益诉讼案6.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7.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色革命史迹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马兰红山军博园军事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9.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西宁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铁道兵英烈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10.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二三”金门炮战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11.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长沙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湘鄂赣省委、省苏维埃政府、省军区旧址革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12.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七六”殉难烈士纪念碑行政公益诉讼案1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14.山西省古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岳北军分区驻地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1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保安革命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革命文物保护违法建设撤回起诉【要旨】针对未经审批在革命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房屋严重破坏革命文物历史风貌的情形,检察机关经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保安革命旧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城北炮楼山麓,1936年7月3日至1937年1月13日为中共中央所在地,现有毛泽东旧居、周恩来旧居、中央抗日红军大学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室等旧址群,共有窑洞30孔,占地4000平方米。
2019年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2019年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1. 案例一:黑龙江省检察院对一家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导致多次发生爆炸事故,严重威胁了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成功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企业赔偿受害居民的经济损失。
2. 案例二:浙江省检察院对一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该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长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的土壤和水源,威胁到了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成功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企业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
3. 案例三:北京市检察院对一家违法建设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该企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了一座大型工厂,严重违反了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许可制度。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要求企业停止违法建设并恢复原状,同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4. 案例四:广东省检察院对一家非法采矿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该企业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要求企业停止违法采矿并进行环境修复,同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5. 案例五:上海市检察院对一家非法销售假药的网络店提起公益诉讼。
该网络店销售的药物没有经过药监部门的审批,严重危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关闭该网络店,并追究店主的刑事责任。
6. 案例六:江苏省检察院对一家违法排污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放有毒化学物质,严重污染周边的空气和水源。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要求企业停止违法排污并进行环境修复,同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7. 案例七:湖南省检察院对一家非法捕捞珍稀水生物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该企业非法捕捞珍稀水生物,严重破坏了当地水域的生态平衡。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要求企业停止非法捕捞并进行生态修复,同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网络侮辱英烈必将严惩不贷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某侵害四川省凉山州救火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了解,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提出,曾某某在手机微信群中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诉请法院判令曾某某在国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庭审中,曾某某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达了对自己行为的悔恨。
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悉,今年3月31下午,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人员在四川凉山木里县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
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牺牲的同志为烈士。
一提到烈士,我们每个人内心中都会情不自禁地涌出一股敬佩之情。
四川凉山州30名烈士为了扑救林火而奉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这本来是一件让人感到非常痛惜的事情,可是总有那么少数一些人在网上恶意诋毁英烈,其行为令人十分愤慨。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除了上述侵害烈士名誉案将会得到最终宣判外,近两年发生在国内的多起救火烈士名誉被侵权事件均已受到法律的制裁。
8月14日,浙江湖州安吉县消防救援大队中队长吕挺在救助遇险群众时光荣牺牲。
8月17日,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
就在大家为这位90后消防烈士心痛不已时,33岁网民曹某恶意发布侮辱牺牲消防员吕挺的不当言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宁波网安部门迅速出击,于8月18日将曹某抓获。
因寻衅滋事,曹某最终被宁波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网络侮辱英烈必将严惩不贷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以下三起宣判同样是涉及侵害凉山州救火烈士名誉权的案件。
7月24日,由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诉陶某侵犯凉山州救火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02•【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5、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政公益诉讼案6、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7、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8、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政公益诉讼案9、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10、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掘古墓葬委托评估回填修复【要旨】违法行为人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相关罪名,并对文物造成实际损害,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文物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谢某某提供作案工具及车辆,与杨某某、李某某等8人共同盗掘乌图布拉格土墩墓(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后因盗洞塌方渗水,盗掘行动被迫停止。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认定,盗掘人员采用掏挖盗洞的方式进行盗掘,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调查和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乐市院)在审查谢某某等9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时,发现上述9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22日揭晓。
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结果如下:1、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七年的申诉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案件当事人徐辉无罪。
1998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
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被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
徐辉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徐辉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服刑后坚持申诉。
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
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
此后,该厅一直跟踪督办。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在调阅案卷、查阅资料、多次往返广州和珠海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口供以及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的基础上,发现原审定案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此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该申诉案进展情况。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2、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马乐系广东省深圳市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其利用所掌握投资基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获利1883万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常州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能、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全年共审执结案件94413件。
市中院从中梳理出10件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发布。
1、中科协原党组书记申维辰受贿案【案情】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维辰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晋中地委书记、晋中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太原市委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1万余元。
【审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维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申维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申维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申维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申维辰并不是一上任就开始腐败,大部分是在他经过了过去的努力,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后,疏于自省,不愿意接受人民的监督,无视小恶累成大罪的道理,才走上了不归路。
面对党中央的强力反腐,任何人都不要有什么侥幸心理,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办事,才是正确的为官之道。
2、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贿案【案情】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令政策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山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子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7万余元。
【审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令政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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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检察机关首例公益诉讼案
1996年2月13日,方城县独树镇工商管理所经该县工商局同意,将其原坐落在该镇龙泉街北侧一处两层三座的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该镇东村二组村民汤卫东。
方城县检察院了解此事后认为,这片土地及房产属于国家划拨给工商所办公用房产,方城县工商局与独树镇东村二组汤卫东的房产买卖行为违反了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同年5月13日,方城县检察院委托县土地局、国资局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121602.80元,而工商所以10万元价格出卖(实际到位5万元),造成资产流失21602.80元。
检察院做原告诉工商所:查清案件事实后,如何介入此案挽回损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
采用检察建议或是让工商局自行起诉撤销协议,在当时效果都不理想。
此时,有人提出: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诉讼挽回国有资产流失。
检察机关以国家原告身份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以前没有办理过,也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来遵循。
为此,方城县检察院及时向省、市院请示回报,得到了省、市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且给予了具体的指导。
经过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探索、研究,最终依据我国《宪法》有关条文规定,以买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于1997年9月向方城县法院提起民事公诉,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
1997年11月26日,方城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方城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
1997年12月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两被告买卖房产契约无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开检察院公益诉讼先河:该案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原则,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直接起诉方式监督纠正的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也是民行检察部门创新监督方法,拓展监督领域的一次有益尝试。
该案的成功办理,首开检察院公益诉讼之先河,在检察实务界和法律理论界产生了较大反响,得到了高检院、省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和网站均有不同侧面的报道。
该案的诞生,引领了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