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栓信用卡诈骗案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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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未遂案例

诈骗未遂案例

诈骗未遂案例
近日,某公司员工小张在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后,险些成为诈骗案的受害者。


起案例引起了我们的警惕,也提醒我们要警惕诈骗行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事情是这样的,小张接到了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声称小张的
银行卡有异常交易,需要小张配合核实信息。

对方声称需要小张提供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以便进行核实。

小张因为平时工作繁忙,也没有接触过这种情况,就有些慌张地提供了一部分信息。

幸运的是,小张的同事及时发现异常,提醒小张可能是诈骗电话,并及时报警处理。

最终,小张没有因此受到任何经济损失。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诈骗分子往往以各种借口,冒充银行工作人员、
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亲戚朋友等身份,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诱骗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转账汇款等,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他们往往利用受害人的恐惧心理、好奇心理或者贪念,制造紧急情况,诱使受害人迅速做出决策,从而达到诈骗目的。

要防范诈骗,我们首先要提高警惕,对陌生电话、短信、网络信息等要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提供的信息。

其次,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再次,要及时报警处理,一旦发现可能是诈骗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我们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财
产安全。

希望通过这起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安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信用卡诈骗罪 一审庭审笔录

信用卡诈骗罪 一审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案由: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庭时间:2020年5月29日14:30开庭地点:XX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判长:宋一人民陪审员:熊二、谭三法官助理:邓四书记员:向五公诉人:王六被告人:刘七刘七指定/委托辩护人:谭八,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X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下面审查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请回答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所在民族。

略(详见起诉书)审:告知权利义务,被告人有自行辩护及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

审:现在宣布庭审组成情况,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均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略(详见起诉书)。

审:被告人刘七听清楚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你对起诉书中所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是否认罪?被刘七:听清楚了。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我认罪认罚。

审: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签署?是你的真实表示吗?被:我是自愿签署的,是我的真实意思。

审:公诉人有没有问题讯问?公:有,被告人你在侦查机关是否属实供述?被:是属实的。

公:你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吗?被:没有。

审:下面分别调查。

公:出示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程序文书:证实本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2.被告人刘七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 抓获经过,被告人系被动到案。

4.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5.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刘七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6.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9年4月15日X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X男士手表一个、a手机一部、社保卡一张、中国民生银行卡二张、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二张、招商银行卡一张、刷卡机二台等。

7.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客户交易信息清单。

8. 被害人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

9. 微信账户及昵称截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个人或团体通过非法手段,对信用卡系统进行破坏或干扰,以达到欺诈或非法牟利的目的。

以下是一个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例。

某市公安机关获取情报,发现一个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该团伙通过黑客手段侵入多个信用卡系统,获取大量信用卡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

他们通过制作假冒信用卡,将被盗取的资金转移到各个银行账户上,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经过初步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该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和王某等人。

他们通过黑客手段获取了大量信用卡用户的信息,并与其他团伙成员合作,将资金洗白后再转移到其他银行账户上。

该团伙作案手法高明,给警方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公安机关经过多次深入调查,最终成功打掉了这个网络犯罪团伙。

他们在抓获嫌疑人的同时,也查获了大量制作假冒信用卡的工具和设备,以及大量的假冒信用卡。

据统计,该团伙共盗取了超过1000张信用卡的信息,并以此进行了大量的非法交易。

在审讯中,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们表示,由于对信用卡管理系统的了解和技术手段的掌握,他们能够轻易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并进行盗刷等活动。

他们还透露,他们与其他团伙建立了一套庞大的犯罪网络,分工明确,每个人负责不同的环节,从而保证了他们的犯罪活动不被警方察觉。

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后,成立了专案组,与银行和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加强信用卡系统的安全性,并对信用卡用户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宣传。

该案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相关部门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加强了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通过此案,人们认识到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危害性,并意识到信用卡管理系统的安全性亟待提高。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同时,人们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银行账户等重要信息,以避免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受害者。

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文章属性•【案由】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正文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基本案情】2019年初至2021年4月,“陈峰”(另案处理)在缅甸掸邦北部果敢自治区(下称果敢)老街“酒房”等地设立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以直营和代理的方式组建诈骗团伙,招揽人员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使用“招联金融”等虚假APP,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缴纳“会员费”“保证金”等为由,骗取中国境内被害人财物。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张某某、黄某某等6人先后偷渡至果敢。

其中,张某某、黄某某及宁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北省天门市共谋,由张某某先行垫付偷渡费用并联系偷越国(边)境中介,三人在中介安排下共同乘车至云南省保山市并于2020年11月26日登记入住保山市某酒店。

后在中介安排下,张某某带领黄某某、宁某某相互配合,共同偷渡至果敢,陆续加入“酒房”诈骗窝点。

其中张某某担任业务组长,负责具体实施诈骗并协助管理组内业务员,黄某某、段某某等5人分别担任业务员、虚假APP后台管理员,通过网络实施诈骗。

经查,上述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超过30日。

其中,张某某、黄某某超过130日,段某某、凡某甲、苏某某超过90日,凡某乙超过60日。

【诉讼过程】2021年1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02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黄某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审查起诉。

2023年12月1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黄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以段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等3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等3人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虚假借口开卡案例分析

虚假借口开卡案例分析

虚假借口开卡案例分析
虚假借口开卡是指银行卡开卡者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以虚假的理由申请办卡,或者利用伪造的证件、虚构的身份信息等欺骗银行开卡的行为。

下面是一例虚假借口开卡的案例分析:
小王是一名大学生,平时花销较大,经常用信用卡消费,但由于信用卡额度较低,无法满足其消费需求。

于是,小王选择了虚假借口开卡,申请办理另外一张信用卡,以便能够更好地满足其消费需求。

具体做法是,小王在申请信用卡时提供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声称自己的工资收入很高,有稳定的工作,并且正职、兼职收入相加超过了银行要求的最低收入标准。

同时,小王还提供了伪造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明,用于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住址,从而欺骗银行顺利办理了信用卡。

然而,小王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由于确实无法承担高额的还款压力,违约次数日益增多,最终导致信用卡欠款违约。

银行在调查后发现小王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小王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表明,虚假借口开卡不仅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也会给个人造成不可逆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因此,大家在申请信用卡时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虚假形式申请信用卡。

天津高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天津高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与教育功能,强化法治宣传,8月9日,天津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1.孙某某等35人诈骗案2.詹某某诈骗案3.郭某某等23人诈骗案4.陈某某等4人诈骗案5.刘某等人诈骗,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6.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7.郑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8.徐某、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例1孙某某等35人诈骗案——利用被害人破财消灾、辟邪化煞等迷信心理骗取钱款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先后注册成立四川省金银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金银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金银岛公司”),设立起名部、测算部、行政部、财务部、技术部等部门,组织多人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过包装虚假的国学大师,宣传起名、婚姻、风水、运势测算等业务,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诱骗被害人录入个人信息,由客服人员冒充“大师”等身份,通过话术套取被害人感情、经济、生活等方面信息,虚构能够为其破财消灾、辟邪化煞等,以兜售假冒的“开光法器”、虚假的法事视频等名目,诈骗被害人钱财。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间,该犯罪集团利用上述方式,诈骗天津市北辰区杨某、北京市昌平区何某某、河北省张家口市王某等全国多个省市130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且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资金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退赔情况,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信用卡诈骗真实案例

信用卡诈骗真实案例

信用卡诈骗真实案例在当今社会,信用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个真实的信用卡诈骗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警惕,防范信用卡诈骗。

这个案例发生在某位朋友身上。

某日,他接到了一个自称是银行客服人员的电话,对方声称他的信用卡有异常交易,需要进行核实。

对方口才流利,声称是为了保护他的资金安全,要求他提供信用卡号、有效期、CVV码等个人信息。

朋友由于对信用卡的安全并不够重视,便轻易地将这些信息告诉了对方。

之后,他的信用卡便被盗刷了数万元人民币。

他赶紧联系银行进行挂失,可是已经为时已晚。

经过调查,他才发现原来那通电话是诈骗电话,对方根本不是银行工作人员。

他因为一时的大意,不仅损失了金钱,还陷入了信用卡诈骗的陷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而且隐蔽的犯罪手段。

诈骗分子常常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客服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以核实信息、激活账户、提升信用额度等为由,诱骗持卡人提供个人信息。

一旦持卡人泄露了信用卡信息,诈骗分子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刷、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防范信用卡诈骗,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首先,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或短信,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

其次,要定期查看信用卡交易明细,一旦发现异常交易,要及时联系银行进行处理。

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置消费提醒、短信通知等功能,及时了解信用卡的动态。

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对信用卡安全的认识,不断提升自我防范能力。

总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通过虚假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款。

这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以警示大家提高警惕,防范此类犯罪行为。

某市民小张在一天收到了一封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称小张的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需要核实信息。

小张由于平时繁忙,对信用卡的使用并不是很了解,便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了回拨。

对方自称需要核实小张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小张出于信任便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有效期和CVV码等信息。

随后,小张的信用卡账户上出现了大额消费记录,小张感到异常,赶紧联系银行进行了查询,才发现自己已经成为了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经过调查,小张才得知之前接到的电话其实是诈骗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诈骗行为。

由于小张提供了个人信用卡信息,导致了财产损失和信用记录受损,给小张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持卡人提供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提供的信息,尤其是涉及个人财产和隐私的信息。

为了防范信用卡诈骗,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不随意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信用卡的账单和交易记录,定期更换信用卡密码和CVV码,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银行进行核实等。

只有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账单和交易记录,以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信用卡诈骗的重视,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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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栓信用卡诈骗案
张栓信用卡诈骗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51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栓,男,34岁(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兴县,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定兴县杨村乡张里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栓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8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松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栓伙同“小雪”(在逃),经事先预谋后,于2006年5月13日15时许,在位于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营业厅内,在张栓的指使下,“小雪”持被害人巨丹丹身份证、农业银行储蓄卡,冒充被害人巨丹丹身份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将巨丹丹银行卡内存有的现金人民币13 000余元取走后伙分挥霍。

后被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栓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对被告人张栓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栓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栓伙同“小雪”(在逃),经事先预谋后,于2006年5月,在本市西
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营业室内,在张栓的指使下,“小雪”持被害人巨丹丹的居民身份证、农业银行借记卡,冒充被害人巨丹丹进行密码挂失,后于同年5月13日15时许,在该营业室内,“小雪”持被害人巨丹丹的身份证、借记卡,冒充被害人巨丹丹,解除密码挂失后将卡内人民币13 000余元取走后二人伙分挥霍,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巨丹丹陈述,证明其在上述时间、地点被他人冒取信用卡内钱款的事实。

2、证人田雨、李延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有人以巨丹丹的名义在上述时间、地点冒取信用卡内钱款的事实以及经他们分别辨认,辨认出张栓为作案人之一。

3、证人谢雳证言,证明信用卡挂失、解除挂失及其取款的程序等。

4、银行对帐单、挂失申请书、取款凭条、被注销的银行卡复印件等,证明被告人张栓等人在上述时间、地点冒充巨丹丹将信用卡挂失,后将卡内钱款取出的事实。

5、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栓的过程。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栓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及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栓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从2006年6月2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

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缴之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巨丹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左海东
人民陪审员祁淑平
人民陪审员王台照
二ОО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佟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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