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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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方案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方案

WORD 资料可编写学生心理危机干涉工作方案一、学生心理危机干涉体制为了保证学校稳固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心理咨询中心决定成立“班级心理健康委员—校园心灵使者协会—学校心理指导中心”三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涉和劝导体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迅速反响,即:1、经过每班的班级心理健康委员亲密关注身旁同学的心理状况,一旦发现有问题立刻向心理指导联系员反应。

2、学校心理指导联系员获取信息后,须立刻向心理指导中心通告状况并立刻对当事人睁开心理指导和思想劝导。

3、心理指导中心要采纳卓有成效的举措,实行紧迫干涉,以最快的速度排除学生心理危机,并做勤学生心理危机事后的心理护理和增强心理调适能力的工作。

对学生心理问题的发现和解决需要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

心理健康委员和心理指导员要深入讲堂、公寓,认识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掌握学生的思想特色和关怀的问题,做到成竹在胸。

经过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保证一旦有异常状况发生,能做到实时发现、实时上报、实时办理,把可能出现的损害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

学生心理危机干涉体制的成立,对学生可能出现的心理阻碍、心理疾病做到实时发现、正确解决,保证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二、学危机干涉实行细则1、危机的特色(1)危机是一种忽然发生的事情;(2)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危机是一种正常状态,是每个人在生活经历中的某个时辰都会碰到的情境;(3)危机是一种个人体验,某种情形对某个人来说是危机,但相同的情境对另一个人来说则可能不是危机;(4)危机可在短时间内以这类或那种不一样的方式来解决;(5)若采用一些变化,发挥一些潜能,个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将发展,相反,不良的应付方式会令人们的防守能力降落和社会退却。

2、危机干涉的过程(1)第一级危机干涉也满意理性抢救,主假如对危机的情境做出反响,帮助人们稳固下往来办理马上的需求,辅助他们应付当时的情境并赐予支持。

(2)第二级危机干涉也称危机治疗,在当事人稳固以后,供给治疗性咨询服务,重视于应付危机的情境和办理遗留下来的心理上的症状。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22〕41号)《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2022〕77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专业化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指个体或群体无法应对超出自身资源和应对能力的事件或境遇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状态。

心理危机预防指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个体或群体的心理调适、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

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于心理危机下的个体或群体极其相关人员采取及时、专业、科学、有效的措施,帮助其度过危机、恢复心理状态平衡,实现个体或群体成长。

第三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科学干预的原则。

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关注心理健康,强化危机预防意识;要重视心理问题的及时疏导,增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与有效性;要保证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信息通畅、判断准确、处理果断、工作到位和协调配合;要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做好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等工作,指导学院及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专业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上报、转介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干预与跟踪工作。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升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效预防、科学干预、及时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及由此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校育人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

危机干预工作,应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促进学生发展。

(二)关爱生命。

危机干预工作应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后果。

(三)整合资源。

危机干预工作应在学校有关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整合校内外各方力量,尤其是学生的家庭资源,形成合力。

(四)快速反应。

学校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面对危机事件或征兆时,均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危机得到及时处理。

三、组织架构(一)成立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保卫部门、后勤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设立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协调各部门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心理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

四、工作内容(一)预防工作1.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通过开设心理健康课程、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开展心理辅导等活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强心理韧性,预防心理危机的发生。

2.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了解学生心理需求,为心理危机干预提供依据。

3.加强师生沟通。

鼓励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营造温馨的校园氛围,降低心理危机发生的风险。

(二)干预工作1.发现危机信号。

师生发现学生有异常心理状况时,应及时报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办公室。

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到学生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那些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心理危机处理方案,实施心理危机风险化解。

第四条各系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小组负责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各系应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干预实施第六条早期干预及时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汇报、早评估、早反馈、早干预,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1.早发现。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院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高危个体,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并与各系心理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干预与跟踪控制工作。

2.早汇报。

为掌握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情况,班级心理委员定期向系(部)心理辅导员汇报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如有异常及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异常状况报告表》;各系心理辅导员定期向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汇报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如有异常状况发生应及时汇报,并按月填写《系部学生心理异常状况汇总表》交至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早评估。

系部应会同专业机构(常州市102医院精神卫生科)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临床表现、社会支持系统和危机水平的评估,并报送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4.及早反馈。

大学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办法

大学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办法

大学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强化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有效预防校园心理危机事件发生,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维护校园稳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和《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分管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提出决策意见。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初步评估,针对个案协助学院提出危机事件处理意见,并对处于危机状态的大学生给予专业性的辅导和支持,对需要治疗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及可疑精神障碍患者等协助学院做好转介、转诊工作。

(三)各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辅导员负责所管理班级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具体工作,其他教师要积极协助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和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对象予以重点关注:(一)遭遇突发事件的,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侵害、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受到学校严重处分等情形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二)确诊或疑似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如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进食障碍等疾病的学生。

(三)有自杀未遂史,或持续、强烈自杀意念的学生。

(四)有自伤、伤人行为或强烈意念的学生。

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心理危机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以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心理危机的再次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其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部)、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保卫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部)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小组”(简称“危机评估小组”),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学生的心理危机评估,提出心理危机干预建议,并参与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工作。

每次处理心理危机事件,至少有3名评估小组成员参与。

第五条各学院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

各学院下设心理健康工作联络员(本院一名专职辅导员兼任)和班级心理委员(各学院自行安排)。

班级心理委员在本班辅导员的指导下,面向本班学生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相关工作;学院各班级心理委员组成学院“阳光小组”,在学院心理健康工作联络员的指导下,面向本院学生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建立以下几项制度:1培训制度。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处理方案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处理方案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处理方案引言心理危机是指由于激烈的情感体验、剧烈的心理冲突或者突发的不可控事件所引起的极度困扰和痛苦的心理状态。

大学生群体由于学业压力、人际关系、家庭问题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心理危机。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我们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处理方案。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为大学生提供及时、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与处理服务,帮助他们有效应对心理困扰,增强心理健康能力,提升生活质量。

方案概述本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接触与评估通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班主任或者其他专业的辅导员等渠道,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和问题。

对于表现出心理危机迹象的学生,进行初步的评估,以确定危机程度和类型。

2. 心理支持与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支持与教育,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理解和的情绪和心理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心理调适策略和技巧。

3. 心理干预与治疗针对不同的心理危机类型,采取相应的心理干预和治疗措施。

例如,对于焦虑症、抑郁症等心理问题,可以采用认知行为治疗、心理行为疗法等有效方法进行干预。

4. 转介与跟进对于一些需要更深入的专业帮助的学生,可以进行转介,引导他们寻求专业心理医生、心理专家的帮助。

同时,需要进行跟进,确保学生得到持续的心理支持和治疗。

实施与监督该方案的实施需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的密切配合和协调。

同时,应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方案的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结论通过制定并实施本方案,可以有效提高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处理能力,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

同时,学校应该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素养,为大学生心理健康保驾护航。

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办法

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办法

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损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保卫部(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校医院、各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任主任,成员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辅导员、大学生心理协会、心灵使者中的学生骨干组成。

三、预警与危机干预对象心理疾病干预对象是心理素质教育过程中发现或心理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有危机倾向的学生。

四、早期预警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

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组织学院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建立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班级心灵使者、班主任、学院心理辅导员、学院副书记、心理指导中心、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层层汇报制度,并按时填写《济南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情况报告单》,认真分析,及时干预。

3.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普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

五、危机干预对已经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的学生名单,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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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有效避免因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经历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三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和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关注重点学生,积极实施干预,尽最大努力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而造成的伤害或死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后勤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五条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学院辅导员具体抓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均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学院应积极组建、扶持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负责人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干预对象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

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1、在心理健康普测中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

2、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新生。

3、遭遇突然打击或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亲人伤亡;父母离异;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2)遭遇性危机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3)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等;(4)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等;(5)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6)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医疗费用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4、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5、经济严重贫困、性格内向孤僻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的学生。

6、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7、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8、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0、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第九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预防教育第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早期预警第十二条建立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监控体系1、一级监控:宿舍充分发挥宿舍长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宿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信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关心同学,并及时向上一级监控汇报。

2、二级监控:班级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3、三级监控:学院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

学院辅导员尤其是心理辅导员应深入到学生中去,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学校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报告,并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4、四级监控:学校(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

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10月份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普查中筛选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要通过心理访谈等方式进一步确认,与学院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有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六章危机干预第十三条对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或转送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十四条建立支持体系。

学校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

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学生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对其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十五条建立治疗体系。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

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应在辅导员老师监护下到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接受心理辅导。

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辅导员必须立即通知家长,并陪同将其送往医院或专业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建立阻控系统。

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

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辅导员及心理咨询老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建立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保证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

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医院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

在学院与学生家长做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进行特别监护。

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或有关专门机构,并负责派人对其进行特别监护。

对于已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应配合医院对学生进行特别监护。

第十八条建立救助体系。

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时,学生所在学院的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报告给学院、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

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

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现场紧急救助时,各部门职责如下:1、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部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3、医疗部门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到医院住院治疗。

第七章后期跟踪第十九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条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

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负责人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

学院辅导员、心理辅导员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第二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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