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实务探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题答案

1.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光华大厦整个项目转让,属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第八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不因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受到影响。总承包单位单方解除该合同属单方违约,安装公司可以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即安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即安装公司预期可得利润。
2.在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应对购房者刘某负责退还购房款和负经济赔偿责任。
3.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规定,即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应责令刘某在限期内迁出,该房屋应由张某入住。因为根据本案事实,张某已向市房管局办理了产权登记申请,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张某才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原告已将被告交付的2000平方米房屋用于安排被拆迁户及解决其单位的住房困难户。法院在对双方调解不成后,作出判决如下: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售住宅协议书》无效。
(2)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投资利率偿付该款银行利息损失。
(3)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要求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解释

⾮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为依法惩处破坏⼟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以牟利为⽬的,违反⼟地管理法规,⾮法转让、倒卖⼟地使⽤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转让、倒卖⼟地使⽤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以⾮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定罪处罚:(⼀)⾮法转让、倒卖基本农⽥五亩以上的;(⼆)⾮法转让、倒卖基本农⽥以外的耕地⼗亩以上的;(三)⾮法转让、倒卖其他⼟地⼆⼗亩以上的;(四)⾮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五)⾮法转让、倒卖⼟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法转让、倒卖⼟地使⽤权受过⾏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条实施第⼀条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转让、倒卖⼟地使⽤权“情节特别严重”:(⼀)⾮法转让、倒卖基本农⽥⼗亩以上的;(⼆)⾮法转让、倒卖基本农⽥以外的耕地⼆⼗亩以上的;(三)⾮法转让、倒卖其他⼟地四⼗亩以上的;(四)⾮法获利⼀百万元以上的;(五)⾮法转让、倒卖⼟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条单位犯⾮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条、第⼆条、第三条的规定执⾏。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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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国土资源 L AND &RESOURCES47间分布来看,耕地减范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过加层、扩建、增资等方式提高土少区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经济开一是切实转变“摊大饼”的发地利用率。
发区、各乡镇产业平台以及09省展思路。
实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二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共同道、杭宁高速、宁杭高铁沿线。
耕合评价,根据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责任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先建备地增长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山区以及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补、占优补优,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远离乡镇、产业平台中心的行政值、单位排污工业增加值、单位电理。
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避让优村。
这说明,德清县耕地变化的空耗税收等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排质耕地,做到占水田补水田。
划定永间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名,实行差别化优惠政策。
实施产久性基本农田工作,健全耕地后期管联系。
业用地差别化弹性管理,根据产业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类别和产业导向,建立差别化供地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严格执行方式、差别化年限管理、差别化地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价供应等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机作,对建设占用耕地一律执行表土剥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将成为制约制。
全面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离再利用,并将表土运到指定堆放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如何在新时建设用地利用及产出强度明显低于进行堆放,做到现剥现利用、剥离临期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需要我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土地,通时堆放、堆放再利用。
们转变日常管理方式和构建科学规四、建议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410条)。
其中日常土地管理中最为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常见的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土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最用,以下对该罪作简要分析。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与之相适金。
”刑法当时规定的着眼点在于应,我国刑法中对一些严重影响土保护耕地资源,对于其他的土地类地管理秩序的土地违法行为也予以型并没有涉及。
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

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中,涉及土地的刑事犯罪只有这么一条。
这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请注意,这是刑法,不是经济合同法,不是经济纠纷,也不是扰乱经济次序,不是诈骗,而是刑事犯罪。
这样的罪行一旦认定是不可以以金钱来抵偿的,而是一定要判刑,一定要坐牢的。
法律告诉我,这条罪的前身是投机倒把罪的一部分。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取消投机倒把罪时,考虑到土地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性,依法捍卫土地的尊严才能为人民管好土地,也是保护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因此,特地设立第228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09月0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09月01日第二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04-7-22 10:5 来源:法律教育网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涉黑实录】常德市张南华地下钱庄案侦破纪实

常德市张南华地下钱庄案侦破纪实2011年4月29日,一起涉嫌“高利贷”的刑事案件在常德武陵区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一起广受关注的地下钱庄案。
从常德警方侦查到开庭审理,历时一年多,卷宗多达62本。
被告人张南华等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项罪名。
这一地下钱庄是如何让当地名噪一时的“瑞祥·凯特国际”楼盘开发商“人间蒸发”的?他们的钱来自哪里?地下钱庄如何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市民集体上访案件露出端倪瑞祥•凯特国际楼盘由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常德两大交通要道———武陵大道与柳叶路交会处,面积为9248.1平方米,有精品住宅248个单位,面积从90平方米到136平方米不等。
黄金地段自然吸引了很多业主光顾。
家住常德市武陵区的刘军就是其中一个。
2007年9月24日,准备结婚的刘军倾尽积蓄,在瑞祥•凯特国际楼盘购买了一套面积为92.81平方米的房子,双方协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5月30日。
可到了2009年6月,房子还没竣工。
和他一样,还有203户已全额交款的业主们。
他们在工地现场看到,三栋楼呈“品”字形布局,其中两栋已经封顶,另一栋即将封顶,整体上显得气势非凡。
但工地现场一片死寂,所有施工已停滞。
6月13日,开发商姚某“人间蒸发”,就连平时十分热闹的售楼部也人去楼空。
200多户购房者陷入焦虑之中,他们已经交付购房款5000余万元。
不少人开始上访。
合作开发实质就是高利放贷开发商姚某“人间蒸发”,引起常德市政府的关注,市建委牵头,联合房产局等单位成立调查组。
经查,瑞祥•凯特国际不能顺利完工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
12月7日,常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手调查此事。
12月9日,常德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局长汤向荣为指挥长的常德市打击非法经营金融犯罪专案指挥部,下设专案组,由经侦支队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精干民警组成。
经调查,在2006年,常德市南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南华获得位于武陵大道与柳叶路交会处的9248.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拟用于商业、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无罪案例:证明...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无罪案例:证明...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行为人将其与政府签订的《转让山地协议书》及红线图(测绘图)转交给第三方,并按其已实际支付的106万成本及其利息收取第三方180万元,其主观认识上不排除是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但因行为人未实际合法取得该23.13亩土地使用权证书,亦未与第三方签订该23.13亩土地的书面转让协议,其主观目的也不排除是为了收回本金及本金利息,而放弃购买该宗土地使用权,亦即行为人转让给第三方的是其与政府之间就购买23.13亩土地所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不具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以牟取利益的目的。
故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据不足,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行为人不应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2018)湘04刑终346号基本案情2010年10月份,衡东县吴集镇政府与吴集镇五里坪村4组签订“转让山地协议书”,约定五里坪4组将其本组地处衡炎高速公路边的一宗面积为23.13亩山地转让给吴集镇政府。
吴集镇政府成立了征地小组,并由该征地小组协助时任吴集镇企业站站长赵某具体办理征地事宜,土地平整由赵某负责实施。
2011年,上诉人阳会平通过与吴集镇政府协商,双方达成招商引资意向协议,招商引资项目为苗木基地,拟占地60亩。
同年11月至12月,经原吴集镇党委书记彭剑飞介绍,通过与赵某联系,约定由阳会平购买吴集镇五里坪村4组转让给吴集镇政府的该23.13亩土地,因吴集镇政府答应再继续帮阳会平陆续征到60亩地,阳会平按约定随即支付给吴集镇100万元(注:土地价格按6.38万元/亩计算),并约定待60亩地征收到位后再进行结算。
为了方便征地款、土地平整款的支付,该100万元汇入了赵某的个人账号,由赵某具体管理使用。
2013年6、7月份,因赵某生病,阳会平请陈某对该23.13亩土地进行推土填方,阳会平支付给陈某推土费6万元。
后因60亩土地没有征到位,阳会平便未建苗木基地,对该23.13亩土地亦未办理相关手续。
2021法考知识点--法考解读《刑事审判参考》里的精选案例

法考解读《刑事审判参考》里的精选案例小产权房、宅基地转让1、法考解读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80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近年来,买卖小产权房、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尤其是对于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土地的用途和性质,是否应该以犯罪论处,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部分司法机关有入罪化的倾向。
严格拘泥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形式要件,似乎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应以犯罪论处。
但是,从实质解释的角度看,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有限,在当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也与当前我国关于土地的政策趋势有一定的契合,审判实践中应进行实质解释,贯彻出罪思维。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52号,一审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改判无罪。
本案例的解读,虽然与法考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我觉得与实务关系密切,希望大家也有所了解。
我本人也希望,读者们如果你们身边有类似这样罪与非罪存在疑问的案件,我们一起讨论,可行的话,我也可以以律师身份介入,通过参与个案推进法治进程。
希望大家从法律的实质精神角度,解读司法个案。
2、案例解说-《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52号王志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王志芳因拆迁获得一块425平米的宅基地,并取得该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
后在该土地上建了6间小房子。
其后,王志芳以68万元的价格将土地及地上房屋全部转让给村民赵龙。
赵龙将原房屋全部折掉,未经批准,重新建了新房。
工作心得: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法律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法律问题的思考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一切生产和劳动的源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XX县自2013年初开始整治违法用地工作以来,依法打击了一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通过查办一系列土地违法犯罪案件,我们也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办案中也遇到了不少的法律适用难题。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概况XX县位于祖国南疆边陲,全县国土总面积5352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为39.4万亩,人均耕地只有近1亩。
近年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城乡中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全县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步伐的推进。
自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县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了辖区内发生的一系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有力地震慑了土地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办理土地刑事案件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可以看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则不构成该罪。
结合近年来的案件办理情况,我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办案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适用问题:1、情节严重当中的违法金额是非法获利还是违法所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系情节犯,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罪,衡量情节是否严重,除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数量面积外,常用的另一个指标就是牟取非法利益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中相关规定的用词是“非法获利”,且规定了相对应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分别为五十万元以上与一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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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犯 , 非法 转让 、 倒卖 土地 使用 权 的行 为必 须达 到 情节 严 重 , 才 能 构成 该 罪 。2 0 0 0 年 6月 1 9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法释 ( 2 0 0 0 ) 1 4 号文件《 关 于审 理 破坏 土 地 资
对 于非 法转 让 、 倒卖 土地 使用 权罪 的构成 形式 ,
第二条对“ 情节严重” 、 隋节特别严重” 作出了规定。 以上是从法定的角度对非法转让 、 倒卖土地使 用权罪进行论述, 但是在实务中, 有很多 问题仅从该 层面难以妥善解决, 本文拟结合实际案例 , 尝试对非
法 转让 、 倒卖 土地 使用 权罪 进行 多视 角 的探 析 , 对 认 定 该罪提 供 一个可 行 的路径 。 二、 司法 实例 被 告人 刘 某 , 男, 1 9 6 5 年 生于 山东 省青 岛市 , 系 青 岛市某 工 业 物质 有 限公 司 的法 定 代表 人 , 因某 国 有 盐 厂 对 其 公 司 负有 债 务 1 7 0 万 元 到 期 不 能偿 还 , 刘 某 申请 法 院 拍 卖 该 盐 厂 的 一 块 土 地 使 用 权 , 约 2 4 0 0 0 0平 方 米 ( 该 宗 土 地 原 以划 拨 的 方 式 取 得 ) , 2 0 0 3 年1 2 月, 刘 某通 过 竞 拍 以 4 3 0 万元 的价 格拍 下 了该 宗土 地 的使 用权 , 国 土部 门为其 办 理 了国有 划 拨 土 地 使用 权 的过 户 手 续 。2 0 0 4 年 8月 , 刘 某 将 该 土 地 使用 权 以 1 0 0 0 万 元 的价格 转 让给 某 民营 公 司 ,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3
作者简介: 刘传 稿( 1 9 8 2 一 ) , 男, 山东梁 山人,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黄鹤婷 ( 1 9 8 9 一 ) , 女, 陕西西安人 , 中国青年政 治学院硕士研 究生。朱伟( 1 9 8 2 - ) , 男, 山东济南人 ,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 部学院财 务处干部 。
牟利 目的和客观的刑事违法 。
【 关键词】 牟利: 非法 : 转让 ; 倒卖 ; 土地使用权
【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 3【 文献标识码l A 【 文章编号】 1 0 0 8 —6 1 5 3 ( 2 0 1 3 ) O 1 —0 O 5 8 - _ o 3
一
、
非法转 让 、 倒 卖土地 使用 权 罪 的法 律规 定
( 1 . 中国人 民大学, 北京 1 0 0 8 7 2 ; 2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 1 0 0 8 7 2 ;
3 .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山东 济南 2 5 0 0 0 1 )
【 摘 要】 我 国刑 法典对 非法转 让、 倒 卖土地使 用权罪 的规定采用 的是空 白罪状 的模 式 , 而相应 的土 地管理法 规对非法 转 让、 倒卖土地使 用权 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又缺 乏具 体的规定 , 因此对于 该罪 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转让 、 倒 卖 土地使用权 罪时 , 应当先 明确土地 使用权的 归属 , 再从法律 的角度区分刑事违 法和 民事 、 行政违法 的界 限, 进而认 定主观的
并 在 国土 部 门办 理 了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手 续 。2 0 1 0
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二十 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 并处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罚金 。 ” 由于该 条规 定 不够 详
刑法第 2 2 8条规 定 为 : “ 以牟 利 为 目的 , 违 反土 地 管
理法 规 , 非法 转 让 、 倒 卖土 地 使用权 , 情 节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单 处 非 法转
源刑 事案 件 具体应 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一条、
地管理法规 , 非法转让 、 倒卖土地使用权 , 情节严重
的行 为 。 目前 , 我 国现 行 的 土 地 管 理 法 规 主 要 有 : 《 土 地 管理 法 》 、 《 土 地 管 理法 实 施条 例 》 、 《 国务 院关 于 出让 国家 土 地 使 用权 批 准 权 限 的通 知 》 、 《 城 镇 国 家 土 地 使 用权 出让 和 转 让暂 行 条例 》 等 。违 反 土 地 管理法 规 , 即违 反 上 述 一 部 或 数 部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第1 9 卷第 l 期 2 0 1 3 年1 月
工会论坛
T r a d e Un i o n s’ T r i b u n e
Vo 1 . 1 9 N o . 1
J a n . 2 01 3
非法转让 、 倒 卖土地使用权 罪实务探析
刘传稿 , 黄鹤婷 , 朱伟 。
细, 在 刑 法 理 论 界和 司 法 实 务 中一 直 纷 争不 断 。本 文 拟结 合相 关 理论 及 司法解 释 , 重点 分析 非法 转让 、 倒 卖土 地 使用权 罪 在 司法实 务 中面 临的 问题及 解 决
方式。
非 法转 让 、 倒卖 土地 使用 权 罪 , 是指 以牟 利为 目 的, 违 反土 地 管理法 规 , 非法 转让 、 倒卖 土 地使 用权 , 情 节 严重 的行 为 。n 本罪 的客观 方 面表 现 为违 反 土
年1 1 月1 6 日, 刘某被其所在的区人民法 院以非法倒 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认为, 刘 某没有实际投入资金进行开发, 取得 土地使用权 系 为转卖赚钱 , 足 以反映 出被告人刘某 主观牟利的 目
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得土地 使用权后 , 将土 地使用权再次转移 的行为 , 包括 出 售、 交换和赠送。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