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5 12号企业改制会计处理
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f1bf28ed630b1c59eeb525.png)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6-25 发文字号: 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规范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规范意见一、改制财务审计规范意见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改制包括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引入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建等多种形式,与这些形式的改制相关的、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需要而依据有关文件对相关国有企业主体实施的专项审计,都属于改制财务审计,适用本规范意见。
国有企业股东增持国有股权或者收购非国有股权的,对相关单位的审计也参照本改制财务审计规范意见执行。
国有企业为拟上市而进行的公司制改建的审计,不适用本规范意见。
二、改制财务审计的政策依据改制财务审计依据的主要政策文件包括:1、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规范;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4、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0号)及其配套文件。
【说明:一般改制财务审计,确定拟改制企业财务状况和损益情况所依据的会计规范统一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公司制改建的,除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外,还可同时按照财企[2005]12号文和财企[2002]313号进行账务调整。
】三、改制财务审计的目的、作用和基本任务(一)改制财务审计的目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确保国有产权实现其应有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改制公平合理和顺利实施;促进规范和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企业改制有关财务方面的主要程序(精)

企业改制有关财务方面的主要程序2005年6月21日一、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含离任审计)企业经省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其改制后,应在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组织下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
2004年按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已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不再进行清产核资,没有开展的还要先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今年4月11日国家国资委、财政部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又进一步明确。
目前企业职工对这项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十分关注,并反映了一些情况,请各单位引起重视,集团公司将按要求履行这一程序。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可以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具体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决定。
企业改制审计报告报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
二、资产评估(一)、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资产评估.省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应当按财政部的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4、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收购非国有资产;2、与非国有资产置换资产;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偿还债务。
(二)、评估机构的聘请。
按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由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聘请,签定业务委托书。
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得自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集团所属企业的改制,由集团公司授权企业委托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企业与指定的评估机构签定业务委托书。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完成并领取营业执照后,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等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
虽然有关部门规定了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程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所表现的问题不同及财会人员的素质差异,各改制企业之间的帐务处理千差万别,甚至有些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不完全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本文就改制完成企业的帐务处理提出一些实际处理做法。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重组改制中的常见会计问题(一)——职工薪酬结余处理

义务 事项 是 否 已经发 生 。对 于 历 史上 按 照 I%工 资 总额 计提 的福 4
利 费或 “ 效挂 钩 ”工 资 结余 ,如果 没有 明确 的发 放计 划 ,或 没 工
与职 工 薪 酬 相 关 的负 债 核 算 问题 ,包 括 历 史 上 滚 存 费用 结
这 些规 定 的核 心原 则 是 : 改制企 业账 面 上 原有 的应 付工 资余 果 这样 ,历 史上 按 照 1%工 资 总额 计 提 的福利 费余 额或 “ 4 工效 挂
额 中 属 于应 发 未发 职工 的工 资部 分 ,应 予 清偿 ;属 于 实施 “ 工 效挂 钩 ” 等办 法 、提 取 数大 于 应发 数 形成 的工 资基 金 结余 部 分 ,
接。
结余 处 理 。 由于 改制 通 常会 涉及 新 旧会 计 准 则 的转 换 , 因此 , 我 们也 会 同时考 虑 改制 的报 告 期 间涉 及 新 旧制 度 转换 情 况下 ,不 同 性质 费用 结余 的各种 处理 方 式。
目前 的会 计准 则 或其 他相 关法 规并 没有 对 该 问题 作 出明确 回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结余
对 于 改制 过 程 中 的应 付 工 资 、应 付 福 利 费 结 余 ,相 关 的 主 要会 计财 务 法 规 包括 财 企 [O 51 号、 财 办 企【O 62 号 、财 企 2 0 ]2 2 0 ]3
【 0 ] 号 以及财企 [0 83 号 等。 转增 资本公 积金 ,不再 作为 负债 管理 。
需要注 意 的是 ,上述 规定 并 不 涉及 新 旧企 业会 计 准则 转 换 的
账 面 应该 已经不 存在 应 付 工资 、 应付 福利 费 的结余 。但 如 果企 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企业财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
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f372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fd.png)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2006年3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我国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评估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二、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
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
![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https://img.taocdn.com/s3/m/b737375cb307e87101f69635.png)
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
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颁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5-1-26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深入进行,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
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二、关于预提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
国有企业在分立式改建情况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并实行专户管理。
预提数额以改建企业可支付的国有净资产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由内退人员的统一管理单位据实承担。
三、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在公司制改建中核销国有权益的财务处理
在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由于资产损失或产权转让等原因,经核实批准实际折股的国有权益或国有产权转让作价少于原有账面价值的,母公司相应核销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投资损失可以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依次以结余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及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