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水生动植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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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农政函[2011]11号

农业部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农政函[2011]11号

农业部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农业部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农政函[2011]11号)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事项的紧急请示》(苏海法[2011]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的规定,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水产养殖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结束——。

水产品检验检疫

水产品检验检疫

2.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的时间、地点和场地要求:现
场检验检疫必须在卸货之前进行,地点一般在码头、备 案库或公司仓库内,场地必须清洁、无污染。 运输工具的查验 包装查验 产品查验 根据规定采 样 视情况对产品的运输工具有关部位、装载容器、外表 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现场检验检疫处理 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有疑似危险性害虫或生活害虫严重超标的,不准卸 检总局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以上检验检疫合格的,同意卸离运输工具,卸入经检验 检疫机构考核备案的水产品存储库内存放。对卸货现场 进行监督,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动用。 3取样 取样的时间、地点:取样可在现场检验检疫时 或产品卸至仓库后进行。 所取样品要做好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报检单号、数/ 重量、采样人、采样日期等,并出具《抽/采样凭证》。 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保存待检。
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
(一)冷却(保鲜)水产品:七天; (二)干冻、单冻水产品:四个月; (三)其他水产品:六个月。
出口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 重新报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另有要求的, 按照其要求办理。
关于水产品备案存储仓库
普通鲜冷冻进口水产品进口后须存储于水产品备案冷库。 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存的水产品进口 后应存储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其中干制、腌制 水产品我局要求入备案常温库) 。 上述产品申请报检时须提供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 入备案 冷库的, 须在仓储场地名称旁注明备案号,并提交与备 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已提交许可证的可免交仓储 协议。)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可存储于出口备案加 工企业冷库,无需备案,但仍须提供进口食品安全承诺 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小瓜虫病淡水鱼类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动物申请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四、受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五、决定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六、办事条件(一)申请条件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2、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最新精选】国家质检总局135号文件

【最新精选】国家质检总局135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 1 —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DOC】植物检疫证书.

【DOC】植物检疫证书.

【DOC 】植物检疫证书.
1 / 1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本证书发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植物检疫站
编号: 有效期至:

月 日
收货单位 (人) 联 系 人 地



发货单位 (人) 联 系 人 地



货物名称 原产地 数

运输方式 起运地址 运往地址 包



上述植物或植物产品属于:
□ 一、无疫情发生的县级行政区生产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准予调运。

□ 二、应检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依据:
□ 1、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 2、调运检疫
证明上述植物或植物产品未发现国家和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
性有害生物,准予调运。

附带说明:经杀虫和(或)灭菌办理合格(办理方法物及浓度
,连续时间和温度
,化学药
)。

检疫员
(署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叫收寄、托运单位保存,一份寄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一份存签证机构。

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

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

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水生宠物检疫的背景和意义1.1 水生宠物的流行与检疫需求 1.2 检疫合格证明的重要性二、水生宠物检疫的程序和要求2.1 检疫前的准备工作1.准备所需文件和资料2.选择合适的检疫机构2.2 检疫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水生宠物的隔离和观察2.检疫机构的检测和监管2.3 检疫合格证明的申请和领取1.提交检疫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2.审核和评估检疫结果3.领取检疫合格证明三、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内容和格式要求3.1 证明文件的基本信息1.宠物主人和水生宠物的身份信息2.宠物的种类和数量3.2 检疫机构的信息和章鲜1.检疫机构的名称和地址2.检疫机构的章鲜和签字3.3 检疫结果和有效期限1.宠物的健康状况和检疫结果2.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限3.4 其他附加信息和要求1.检疫合格证明的编号和条码2.检疫合格证明的翻译和公证要求四、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应用和意义4.1 国内水生宠物的流通和交易1.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律要求2.检疫合格证明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4.2 国际水生宠物的进出口1.检疫合格证明的国际标准和要求2.检疫合格证明的跨国运输和交流五、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问题和挑战5.1 检疫机构的监管和认证1.检疫机构的资质和信誉问题2.检疫机构的监管和追责机制5.2 检疫合格证明的防伪和可信度1.检疫合格证明的防伪技术和手段2.检疫合格证明的可信度和可追溯性5.3 水生宠物检疫的法律和伦理问题1.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水生宠物检疫的伦理和动物福利问题六、结论1.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加强水生宠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监管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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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植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发放
审批事项名称
水生动植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发放
审批类型
非许可行政审批
审批
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条款
内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和病害防治网络,健全水产苗种、水产品检疫及病害防治体系,加强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具体检疫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条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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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会审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20
收费
依据
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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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及责任人
部门主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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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处室责任人
吴晖
审批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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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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