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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罚则(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递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大家分享。

下面是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见附件一),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专项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构配件等进行见证取样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宁政发[1995]8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5.09.30【实施日期】1995.09.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5]84号1995年9月30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建筑构配件和保修期内的返修质量。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专业技术性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质量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书》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3.07•【字号】宁建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23〕20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建设工程品质是高品质生活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各地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上来,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管理办法》修订为契机,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这次修订工作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形势,聚焦检测行业管理中的难点、痛点,以推动信息化监管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等监管新要求为指引,以实现检测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进一步丰富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扩充了检测市场主体类型,完善了全链条责任体系,是行业企业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4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4篇)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职责1、总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2、分管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

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3、现场指挥的质量责任: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

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4、质管科科长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分管经理或直接向总负责人汇报实施情况。

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5、项目经理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委托具体实施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有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纠正,并对监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各类备案手续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验收、专家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行网上受理(网址:)。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3]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7号)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25日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扎实开展以保障性住房、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等民生工程为重点的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工程结构可靠、质量合格质量可靠、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近期重要指示和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集中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作为当前建筑领域质量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排查治理质量安全生产隐患,堵塞质量安全监管漏洞,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宁政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督促行政机关及项目建设相关人员正确履行基本建设相应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建设项目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收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二)农业、水利、城乡公共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四)推进高新科技、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五)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宁夏工程质量追究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

宁夏工程质量追究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

Effort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宁夏工程质量追究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第三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委托宁夏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现代社会,存在着很多工程承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工程都存在质量问题,为此,我国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那么,宁夏工程质量追究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接下来将以宁夏为例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宁夏工程质量追究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二条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对检测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委托宁夏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通过核查从业人员、经营业绩、检测设备、试验室设置、市场行为和工作制度等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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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程质量追究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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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存在着很多工程承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工程都存在质量问题,为此,我国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那么,宁夏工程质量追究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以宁夏为例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宁夏工程质量追究监测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二条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对检测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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