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重要概念
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

自考行政法学要点知识第一章:绪论行政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重点研究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渊源两大类分为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殊渊源,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
前者是主流,后者是辅助性的。
一般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宪法㈡法律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㈣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列。
特殊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㈠法律解释㈡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特点:㈠形式上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㈡内容上的特点: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论述行政法关系是什么?):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

《行政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要点归纳一、名词解释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活动。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行政证明:行政相对人持有一种法律的文书或证书,本身就可以凭此向有关的组织或者个人证明自己的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章节要点归纳1.行政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特殊性,普遍性,法律性,规范性。
3.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罪罚相当原则)平等原则,正当原则。
4.行政人的特征:是个人不是组织。
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
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也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实施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行政主体承受。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学概念

行政法的定义——调整在国家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含义有:1、部门法概念、类概念(集合概念),非某一具体规范性法律文件。
2、存在空间——国家行政权管辖纪行使的一切领域。
3、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即在国家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5、行政法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政权运行与法律现象相互作用的结果. 行政法特征:1、形式方面:无统一的法典,形式多样,存在法外法源;2、内容方面:广泛而复杂,变化较快,实体与程序同存;3、效力方面:层次多,易冲突4、适用程序方面:二级两审终审制(先行政后司法;司法之一审、二审)行政法的宗旨:以保护组成国家的公民、法人等社会个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充分实现为理念。
行政法功能:1、执行和巩固政权2、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3、监督和控制行政权4、保护和救济(公民权利不受公权滥用之侵犯;对公民受到公权侵犯的权利进行法律救济)。
若出现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时,应该选择私权。
行政法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行政法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紧急处分权是例外),行政合理(标准——立法目的及宗旨;考虑相关因素;选择适宜的幅度;被社会心理和公众接受;负面作用最小;倾向弱者;社会影响。
);2、独立行政原则3、“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限司法审查原则4、有限司法审查原则。
行政关系:在国家行政权行驶的过程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概念: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主体(核心)——行政主体和相对人2、内容(主体的需要)——行政权利和义务3、客体(内容的载体)——行为、物、精神财富。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问,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科学认识和理论总结的学科。
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
它是整个法律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二、行政法学的特点1.行政法源自国家权力的特殊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是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中分离出来的,与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密切相关。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行为,维护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威和行政秩序。
2.行政法的规范功能直接涉及国家行政活动。
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直接约束和引导国家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
行政法通过管理国家行政行为的过程和实际运作,规范和约束着政府的职权行使。
3.行政法的国家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特征。
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紧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分支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权力为依据,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偏袒,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3.适度原则:行政行为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或者不足,要保持工具性和可变性。
4.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规、有效,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迅速,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职责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也是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适用对象。
2.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行政机构等。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体系的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与行政活动的规范。
它是公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法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概念、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和主要研究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体系的学科,它主要研究行政权力的来源、范围、行使方式和监督等问题,以及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等,研究内容涉及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裁量权、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二、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行政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行政制度的形成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断出现和壮大,行政法学作为一门学科逐渐形成。
在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20世纪初,法学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兴起,行政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随着行政法学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也逐渐完善。
三、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基于几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
1. 法治原则:行政法学强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学的核心理念。
2.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法学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是公平公正的,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裁决。
3. 法定原则:行政法学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随意行使。
4. 独立性原则:行政法学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独立自主,不能受到非法干扰。
四、行政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组织和行政手续: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手续规定。
2. 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范围和行使方式,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项。
3. 行政裁量权和行政责任:研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裁量权和行政责任制度。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很全)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很全)行政法学名词解释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下面将对行政法学中常用的名词进行详细解释。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律的规定,对特定对象产生的具体的、特定的行动。
行政行为包含了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许可、核准等,具有单方面的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
1.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目标而发出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行政指令。
行政命令具有一定的行政程序,并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2. 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为解决特定行政案件而作出的具体决定。
行政决定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一种特殊管理行为,具有特殊的权限性和自由性。
二、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督的活动。
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正当行使,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1. 行政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机关为具体事项制定的具有一般性规范效力的法律,其制定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权。
2. 行政程序规则:行政程序规则是指行政机关为行使行政职权所制定的程序性规则,包括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
3. 行政契约:行政契约是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行政法律行为,涉及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三、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是指行政法学中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行政法律制度包括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1. 行政机关组织机构:行政机关组织机构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各级组织单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等。
2. 行政程序法规:行政程序法规是针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程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3. 行政责任制度:行政责任制度是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为和维护行政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等内容。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定义、内容、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法学的定义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成、职责、权限,行政程序的规范、实施方式和结果评价,以及国家行政行为的规范、权限和结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行政法学的内容行政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正当行使权力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2. 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程序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行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程序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行政行为的规范行政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行为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行政法学的原则行政法学的研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公开,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行使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对待当事人,行政程序必须公正进行,行政决策必须公正处理。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指导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必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决策必须协调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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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是穿线的时候又提到的。
俺不保证没错误…问题后面有页数,最好自己在看看吭…有错误俺不负责一、名词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二、简答1.行政法的特征:(1)形式上:1)难于制定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
(2)内容上:1)内容广泛:包括了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
2)易于变动。
3)实体、程序相结合。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请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起诉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P15(1)主体的恒定性: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地位不对等性:指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权利义务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约定、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权利义务重合性:行政主体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
(5)救济性: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货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P19(1)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行政权力及其运作是一个庞杂的系统,为确保其合乎法制要求,就需要多种监督,而这些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并非完全分离,多为相互交叉。
(2)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关系,审判机关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的(但行政诉讼不是~唯一的方式)。
(3)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多权利少义务,在监督~少权利多义务。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1)权力机关。
(2)行政机关。
(3)司法机关。
(4)行政相对人。
(5)行政主体。
4.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及内容:P24(1)概念: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不与法律相抵触。
(2)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形式,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5.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及内容:P26(1)概念: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干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6.行政法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P30.(1)地位:1)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广泛。
2)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3)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2)作用:1)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
2)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名词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3.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4.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二、简答1.行政主体的范围:(1)国家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③国务院直属机构。
④国务院办事机构。
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地方行政机关: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③派出机关:a.行政公署。
b.区公所。
c.街道办事处。
(2)其他行政主体:1)行政机构:①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②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③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2)其他社会组织:①行政性公司。
②依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
③依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企业单位。
④被授予一定的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2.比较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P72-P73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或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1)法律依据上:~授权:必须有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委托:依事项不同有所区别。
(2)法定方式上:~授权: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委托:依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
(3)法律后果上:~授权: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委托:不会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也不能因此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个人/组织。
(2)直接/间接。
(3)作为行为的~/不作为行为的~。
(4)抽象/具体。
(5)授益/侵益。
4.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发生:1)考任。
2)聘任。
3)选任。
4)委任。
5)调任。
(2)变更:1)晋升。
2)交流。
(←身份没有变化,只是权利义务内容上的变化。
)(3)消灭:1)法定原因: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判处刑罚。
2)事实原因:死亡;丧失国籍。
公务员的权利:(1)获得职责应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程序不能被免职。
(3)获得报酬、福利的权利。
(4)参加培训的权利。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权。
(8)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公务员的责任:(1)处分: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24个月)。
5)撤职(24个月)。
6)开除。
(2)引咎辞职。
(3)行政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
(5)救济途径:1)申诉。
2)控告。
3)人事仲裁。
△不能辞职的情况:1)未满最低服务年限(3-5)。
2)在特殊职位或离开不满年限的。
3)正接受审查或涉嫌犯罪的。
△要辞退的情况:1)考任中连续两年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任工作又不接受他职务的。
3)现任机关更改但不接受另种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纪守法的。
5)矿工请假超过15天、违纪超过30天的。
△不得辞退的情况:1)因公负伤。
2)负伤、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退休和离休的区别:离休待遇高于退休,多用于老干部。
第三章行政行为一、名词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简答1.行政行为的特征:P108(1)公共服务性:是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具有无偿性。
(2)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3)裁量性: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由裁量,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积极灵活的执行法律。
(4)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
(5)效力先定性:根源于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为了使其有所保障而需要赋予其此种特权。
(6)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2.行政行为的效力:P114(1)公定力: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3)拘束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具体表现在:对相对方的约束力和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4)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注意:有执行力并不等于:1)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
2)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
3)行政行为成立后必须立即执行。
3.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要能区分是行政行为或非行政行为):P128.:行政行为成立的:(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3)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4)功能要件: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P130(1)行为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
表现在: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辖权~、时间管辖权~、手段上~、程度上~、条件上~、委托权限的限制。
(3)行为内容合法: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4)行为程序合法: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时限等。
(5)行为形式合法。
5.比较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1)概念上:1)无效:指因行政行为明显或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2)撤销:指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其效力自作出之日起终止。
3)废止:只因某些因素而使行政行为向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条件上:1)无效:①具有特别重大或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撤销: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3)废止:①法律依据被修改、废止或撤销②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③原定目标、任务已经完成。
(3)法律后果上:1)无效:①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约束,不履行改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②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