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相关问题解答(2013年9月27日修订版)
证券投资者常见问题问答

证券投资者常见问题问答(2007年新版)目录一、证券交易类 (02)二、会员业务类 (08)三、上市公司类 (11)四、股份转让类 (15)五、债券基金类 (20)六、创新产品类 (31)(1)ETF (31)(2)权证 (38)XX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编二OO七年五月一、证券交易类1.什么是指定交易?根据2007年5月15日实施的《XX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编者注,下同),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方可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2.投资者如何办理或变更指定交易?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XX的指定交易指令。
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
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3.指定交易在何种情况下不能撤销?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二)撤销当日有申报;(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4.大宗交易的金额与数量有何规定?在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更新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1 Nhomakorabea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4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56 4、 人行 银保会 证监会 外管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66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77 6、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 82 7、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 83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 .............................................. 84 8、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84 9、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88 1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 93 11、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 95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12]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司在《通知》前已经成立的基金可通过履行相应程序(包括修改基金合同、召开持有人大会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通知》后成立的基金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专户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投资策略本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投资组合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公司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除对有较高把握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以外,一般应以分散化投资为主,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公司结合宏观经济和行业分析对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详细和持续的研究,研究内容包括发行人基本面、债券条款、发债和评级情况、盈利和现金流、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政府等外部支持等。
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评级体系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投资级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禁止投资级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可投资级和禁止投资级的界定按照打分制,低于60分的债券为禁止投资级、高于60分(包括60分)的债券为可投资级,具体评分标准参见附表1。
本公司依照监管部门规定并参考第三方估值和行业普遍做法,以审慎性原则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估值。
本公司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风险定价分析,评估各类风险补偿,包括违约风险溢价、流动性溢价、其他风险溢价(主要来源于再投资风险、提前赎回权等条款)、承销商能力、经济周期波动等。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销售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以及销售非公开募集的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本公司从事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的人员。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基金从业资格。
第五条公司在选择第三方基金募集机构时,应当对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募集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募集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对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
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其各部门不得采取鼓励员工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私募基金产品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七条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销售人员,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第八条公司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准确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并留痕。
公司根据投资者投诉内容,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面临的困惑及相关建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面临的困惑及相关建议增信是对金融产品的原始信用进行辨析、分离、重组和提升的过程。
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增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债券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从而降低债券持有人承担的违约风险和损失,提高债券信用等级,吸引市场投资者,降低债券融资成本。
2012年6月8日,国内第一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12苏镀膜债”诞生;2013年1月25日,国内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12冠耀集”成功发行,两个项目均采取了增信措施。
笔者直接参与了这两个项目,并在工作实务中发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增信过程中尚面临较多困惑。
已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措施截至今年2月底,沪深交易所已累计接受246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除极个别情况外,绝大部分项目都提供了增信措施,增信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保证(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抵押(土地、房产抵押)、质押(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债转股条款设计等诸多形式。
既有单独使用,也有结合使用,如自有资产抵押增信与第三方担保增信结合使用,含权条款与第三方保证担保结合运用等。
从债券投资市场反响来看,以优质资产抵(质)押、资信评级良好的第三方担保作为增信措施是目前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自营、资管产品以及基金专户最为认可的增信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优质资产抵(质)押标的物在他项权证办理时往往会受到限制,第三方保证方式更为普遍。
如“12苏镀膜债”和“12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面临的困惑及相关建议俞子耀王俊如耀集”,分别由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全额担保。
据初步估算,大约9成的私募债券采用了第三方担保形式进行信用增进,其中70%的第三方担保由经过公开市场评级的大型企业提供,30%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中面临的困惑截至今年2月底,笔者已接触逾120多家拟发行私募债券的中小企业。
众多中小企业发行意愿较为强烈,企业自身的综合资质也较好,但大部分因欠缺增信措施而被排除在私募债券大门之外。
结算成员系统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直接联网工作指引V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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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工作日 9:00—17:00 联系方式 直联服务热线:010-88170430 直联服务传真:010-88170427 直联服务邮箱:zhilian@ 业务材料寄送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中央结算公司 邮编: 100033 收件人: 冯淳 或 爱新觉罗艺文
1.2 直联接口功能范围
中央结算公司致力于打造支持债券市场全部业务的直联接口, 并将逐步实施, 包括债券发行、公开市场、国库现金管理、交易结算、质押券管理、资金划付、 信息产品等全部业务。截止目前,直连接口仅支持债券结算业务。 根据 《关于开展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结算成员系统直联工作的通知》 (中 债字〔2011〕66 号)的有关要求,当前直联接口可实现中央结算公司与结算成 员之间结算业务的实时数据传输、反馈和查询;实现数据汇集、指令匹配和指令 确认;实现交易结算状态的查询,余额、对账单和信息产品等数据的获取等。
解读展望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公司债的异同

解读展望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公司债的异同作者:杨新颖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8期摘要:本文主要以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为依据,解读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公司债的异同,并简要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中小企业私募债;区别;公司债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概念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也被称作中国版的垃圾债。
私募债的发行无需行政许可审批,只需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公司债的区别1.发行方式。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向交易所备案制,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非公开发行,可分期发行。
公司债是向证监会核准制,发行人为上市公司。
核准后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可在年内分多次发行。
备案制比核准制的发行速度快,程序简单,有利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和快速发展。
2.发行主体。
发行人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非上市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企业。
该规定中对中小企业的限制较为严格,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信息传输行业、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软件信息服务行业等均可纳为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发行主体要求相比公司债要宽松得多。
中小企业私募债也不受发债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约束。
而公司债对发行主体均有“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大于12亿”,以及“近三年持续盈利、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等规模和盈利要求。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者需符合相关条件后才可参与私募债的投资,两个交易所规定符合条件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有金融机构、金融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的企业法人、合伙人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的合伙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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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相关问题解答1、工信部行业标准如何认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行业标准由承销商和律师进行认定,并应在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肯定、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如何认定?私募债券发行人所属行业是否为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由承销商和律师进行认定,并应在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肯定、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试点初期,对房地产行业按证监会发行部标准理解,即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包括保障房业务)的,本所均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对金融行业按广义概念理解,不仅包括由金融管理机构发放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凡从事投资性或融资性业务的均视为金融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以及以工程分包为主营的建设投资类公司等,本所均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3、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平台以及存在对外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能否发行私募债券?试点初期,本所暂不受理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存在对外资金拆出行为的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
4、深、沪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否发行私募债券?目前本所可以受理深、沪交易所或港交所等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
5、试点范围包括哪些省市?目前本所私募债券试点范围为二十三省五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安徽、内蒙、贵州、福建、新疆、云南、江西、广西、黑龙江、陕西、湖南、海南、辽宁、河南、宁夏、青海、吉林和山西。
6、一年(含)以上如何理解?一年(含)以上的期限是指含提前回售、赎回选择权在内的债券总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即可。
对于债券期限,本所没有上限限制。
7、试点初期是否接受附转股权私募债券备案申请?试点初期,出于风险控制考虑,本所暂不接受附转股条款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
8、试点初期是否要求提供增信措施?试点初期,本所要求私募债券备案申请人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
增信措施可以包括保证担保、抵押、质押、商业保险等措施或者采用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滚动报备等创新方式,但应避免由属于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内的企业或大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机构或个人为私募债券提供保证担保。
9、完备性核对如何理解?本所对私募债券的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不作实质性判断。
完备性核对既包括备案材料形式的完备性,也包括备案材料内容的完备性,如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本所指南规定的备案工作表等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
10、备案材料如何报送?目前,私募债券备案材料通过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电子化方式报送。
11、哪些金融机构属于私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QFII和RQFII都属于私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直接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合格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或转让私募债券,不需签署风险认知书,其他采用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通道进行转让的金融机构需签署风险认知书。
1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何控制?会员在接收投资者申请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时,应判断其是否符合本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会员应要求其签署《风险认知书》,并在次一工作日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直接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合格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或转让私募债券,不需签署风险认知书。
会员在合格投资者开通权限的当日,应向本所上报已开通权限的所有合格投资者情况。
13、200人限制如何控制?当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达到或超过180人时,本所将进行预警并通知会员单位和发行人,要求会员单位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前端监控。
当持有账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时,本所将对私募债券停止提供转让服务,并要求承销商和发行人提交书面解决方案。
14、私募债券可否进行回购?目前私募债券不可以进行回购交易,但私募债券投资者可自行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1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于2012年8月1日发表声明,中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贸仲”)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对此进行了回应,声称贸仲委违法,并继续独立行使仲裁权力。
上述事宜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中“仲裁机制”的填报有何影响?目前,贸仲委和上海贸仲、华南贸仲就仲裁权力存在分歧,华南贸仲于2012年11月发布通知,自2012年10月22日起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
因此,私募债券备案材料中“仲裁机制”应按以下要求表述:“凡因本期私募债券的募集、认购、转让、兑付等事项引起的或与本期私募债券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采用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滚动报备共管增信措施,需要注意哪些方面?若发行人采用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滚动报备共管增信措施,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界定、权属与价值①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界定及权属。
应当在备案材料中对用于增信的拟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进行特定化的明确描述,避免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以便投资者识别追踪此项资产可能产生现金流入的情况。
同时,应当明确拟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所有权归属,并承诺不再设立与其相关的其他担保权利。
②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价值。
应当对拟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质量、金额及滚动报备情况等内容进行说明,建议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金额应当覆盖或超额覆盖债券本息。
(2) 滚动报备的具体操作应当明确在债券存续期间对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进行滚动报备的主体、对象、内容、情形及频率,并对报备共管的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价值等情况进行重新评估。
(3) 回款流向与使用限制应当明确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回款流向与使用限制情形。
建议设立专用监管账户作为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唯一回款账户,并可依据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价值的变化等情形,约定专用监管账户的最低留存额、使用限制及资金用途等。
(4) 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的补救措施应当明确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如应收款项质量或现金流状况恶化、权属发生争议或变更等情形时,各方当事人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议采用现金补足差额或资产替代等措施,确保债券存续期内增信措施能持续发挥作用。
(5) 风险揭示建议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明确,此项增信措施仅是限制了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其他用途,投资者对已报备共管的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并未享有法律优先受偿保障。
企业发生破产等原因导致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或执行该项报备共管的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时,并不能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
(6) 各方当事人职责增信措施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签订《滚动报备和账户监管协议》,受托管理人必须作为持续监管人(或持续监管人之一)参与协议的签订。
同时,协议应当按照上述关注要点,详细约定各种情形下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职责,以确保增信措施能有效执行、持续发挥作用。
17、在募集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部分,除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外还可以披露哪些财务指标?在募集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部分,除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贷款偿还率外,还可以披露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
18、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何在募集说明书“保证人基本情况”部分披露保证人的财务情况?在每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提交备案材料的,应披露保证人上一年度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以及保证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累计对外抵押资产金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等财务情况;在6月30日后提交备案材料的,应披露保证人上一年度以及本年度截至6月30日的上述财务情况。
19、如何调查并披露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非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的信用情况?私募债券承销商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证人(专业担保公司除外)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在提交私募债券备案材料时将上述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尽职调查报告附件一并提交,并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基本信息与业务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保证人基本情况”部分披露相关信用情况。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证人(专业担保公司除外)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予以披露。
20、仅由私募债券发行人关联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其主动补款责任如何体现?为减少违约风险事件,私募债券仅由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未提供其他增信措施的,其中至少一名保证人应承担主动补款责任,其应当在担保函中明确:在被担保债券付息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如果发行人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期利息,保证人应当在收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利息差额部分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在被担保债券本金到期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如果发行人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债券本息余额,保证人应当在收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本息差额部分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同时,受托管理人还应在《受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如果在本期债券付息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发行人仍未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或者在本期债券本金到期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债券本息余额,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一工作日,按照该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函》相关内容,向该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将差额部分资金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21、采用动产抵押增信措施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根据工商总局2007年10月17日出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企业可以采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方式对私募债券进行增信,但在实践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抵押资产的权属与价值应当在备案材料中对拟抵押的动产进行明确描述,包括动产的账面价值、名称、质量、存放位置等内容,进行评估的还应披露其评估价值。
进行抵押的资产应为发行人合法取得,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权,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情况,且发行人应对其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2)登记在私募债券发行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