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年月日点分来源:上海证券报5 23 50 2012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人。200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倍;3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岀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

排;

(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十四)发行人全

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

10 《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第十五条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当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当包含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

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

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

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企业法人;

1000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

(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第二十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的股东,可参与本公 行私募债券的认购

与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 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 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 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章 转让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需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 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

(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5000

500

5%司发

第二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 券转让。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所现有规则办理;通过证券公司转 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本所申报,并经本所确认后生效。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 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

资者超过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200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 交收。

第二十七条 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 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应当在本所网站专区或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个工作日内, 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 3 际发 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

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20%

(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重大损失; 10% (五) 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 部门调查。

第三十一条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的股东转让私募债 应当及时通报发

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3

七)

5%券的,

第六章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该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

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四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十五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等)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10 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的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30 券余额的。20%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

(三)商业保险。

第七章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本所对前述主体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将记入诚信档案。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规定总结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规定解读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概念: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发行要件: 一、发行主体: 非上市中小微、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金融企业除外); 中小微企业界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证券交易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二、审核方式:备案制 三、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监会) 四、发行规模: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对导致私募债 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无其他限制。

五、发行交易场所:固定收益证券平台(交易所)、证券柜台(营业部)转 让系统。 六、净资产要求:无要求,但一般应控制在不超过净资产规模。 七、盈利能力要求:无要求 八、产品设计:可以采用非标准化的产品设计: 由发行人单独发行,或者由两个及以上发行人集合发行; 计息方式可以选择采用贴现式或者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等方式; 可以设置附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可以设置附发行人赎回、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或者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九、发行期限:一年(含)以上;由于是私募债券,一般发行期限在三年以 下。 十、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十一、发行方式:取得证券交易所备案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可分1期或2期。 十二、募集资金用途:无特殊限制,可直接补充流动资金,用途较为灵活。十三、担保和评级要求:鼓励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担保发行,但不强制要求担保。对是否进行信用评级没有硬性规定。 私募债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评级安排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主要可以通过:(1)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2)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3)商业保险。 四、交易要件 一、投资人数量:不超过200人 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或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转让。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 二、最低交易金额:每笔交易不低于50万元面值或者不低于50万元实际交易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含义和办理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含义和办理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种高效便捷的融资方式,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是一种不错的融资途径。 一、含义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考虑的是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是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检测,同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这不意味着交易所对债券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等形成风险判断和保证。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将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同时,要求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同时,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条款,参照海外的经验,采取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限制分红等条款。 司法解释中唯一可借鉴的是人民银行对民间信贷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在企业选择上,试点时期证监会将在中小企业集中的浙江等省市展开试点,但企业选择由券

商来主导。各券商对此态度均较为积极,希望将此作为新业务增长点。 值得注意的是,债券承销中选择发行人是工作重心相比,受到投资人群体有限的影响,券商在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时,首要工作或是培养客户资源。 二、办理条件 1.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 2.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必须有企业纳税规范。 3.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目标企业的主营业务不能包含房地产和金融类业务。 4.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目标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企业年营业额收入不低于发债额度为宜。 5.中小企业私募债办理的目标企业能获得大型国企或者国有担保公司担保。 6.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的信用评级达到AA级以上则为优先考虑对象。

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 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 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 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 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 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 (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存在以下情况,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中小企业授信要点

一、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满足投向管理政策 各分行应切实强化小企业贷款投向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源头。分行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应明确小企业目标市场和客户,围绕“一链两圈三集群”确定重点营销的客户范围。 1.审查审批人员应判断业务是否符合分行制定的投向管理政策要求。若单笔业务之前已对集群客户进行了整体授信安排,应判断单笔业务是否符合整体授信安排所确定的单户准入条件及其它相关要求。 2.对重点支持的集群客户范围之外的零散客户,原则上应落实强担保条件。 (二)落实收益覆盖风险的要求 小企业授信业务要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即业务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和目标利润之后应不低于业务的预期损失。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密切关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其资金成本和日常经营的影响,在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定价水平。 (三)还原真实信息 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应建立在企业真实信息基础之上。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检验、渠道检验等多种交叉检验方法(附件1-1),还原企业的真实信息。 1.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注重对非财务信息的分析,重点关

注水电表、海关报关表、纳税单、企业及企业主个人的银行流水、征信记录、业务合同及发票等。 2.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独立的渠道进行信息核实,重点关注上下游企业、公众媒体、相关管理部门等信息渠道,通过比较分析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辨别信息的真伪。 (四)坚持本地化原则 鉴于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以及信息采集的复杂性,对“一链两圈三集群”的集群客户之外的小企业授信应坚持本地化原则,即原则上应在我行机构所在地范围内开展业务。对于本地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小企业,原则上也应将客户范围控制在分行所在省内。 (五)符合审慎性原则 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应坚持审慎性原则。 1.对于新客户要深入审查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其中:对申请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业务或采用保证、信用担保方式的,审查人员原则上应进行实地调查;申请金额低于500万元及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审查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2.对于他行退出的客户,应审慎介入;对于符合我行退出标准的客户,应坚决退出。 (六)坚持合规性原则 授信基本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授信审批环节,审批人员应对授信流程使用、小企业客户认定等进行最终把关,并严格执行授信审批权限,不得违规越权操作。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其他债券的比较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凈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坎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也被称作是中国版的垃圾债。垃圾债最早起源于美国,是评信级别在标准普尔公司BB级或穆迪公司Ba级以下的公司发行的债券。垃圾债向投资者提供高于其他债务工具的利息收益,因此垃圾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但投资垃圾债的风险也高于投资其他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其他债券的差异比较 发行主体门坎更低。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主体要求相较企业债、公司债等要宽松许多。当前占据信用市场主流的主要是各类公开发行的信用债如企业债、公司债,对发行主体均有归属母公司凈资产大于12亿元、最近三年持续盈利、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的规模和盈利要求,发行主体多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者行业龙头企业。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主体定位为在境内注册未上市的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非房地产、金融类中小微企业,且对发行人没有任何凈资产和盈利要求。除此之外,中小企业私募债也不受发债规模不超过企业凈资产的40%的约束,对筹集资金用途也未作限制,发行条款及资金使用更为灵活。 对机构投资者限制较少,有专门的流通通道。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机构投资者明确的限制较少。投资人符合两大交易所规定的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后即可参与私募债投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等机构均可成为私募债主要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可通过购买

具有私募债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机构所发行的相关产品来实现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上限为200人,不同于另一非公开发行的创业板私募债投资者10人的人数上限,更利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通。此外,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债券,可在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上交所可在其固定收益综合平台、深交所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 对信用评级和担保没有硬性规定。之前市场预期交易所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主体评级会在BBB或以上,但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中仅有鼓励企业采取如担保、商业保险等增信措施,却并未将信用评级和担保作为硬性指标。但在备案时必须提供经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同时发行人可以采用包括“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商业保险等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上证所提出,对于有较强增信措施的私募债券,试点期间该所将优先接受备案。 中小企业私募债面临的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考验。国际经验表明,债券违约率与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高度相关。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高风险的核心还在于信用风险。由于对发行人没有凈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坎要求,融资主体普遍具有资产实力弱、经营风险高等特征,因而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公开发行的债券相比风险更高。中小企业私募债隐藏到期不能兑现的风险,如不能维持信用保证,将难以吸引投资者,极大地限制了发行规模,因而也就无法实现应有的目标。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联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等状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本联社客户授信~一般采取内部授信方式。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经营状况优良的优质客户~可以采取公开授信方式~并严格— 2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信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额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可以依据附件测算方法在许昌市综合授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测算。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的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主体、对象、条件、期限 第六条 ****联社为授信主体~各分支机构或公司业务部经办后申报~由联社统一授信。 第七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 — 3 — 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案例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案例分析 2015年04月16日 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了一单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了一单中小企业私募债———A 公司1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本业务的成功不但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本业务的成功不但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更优化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深化了工行支持实体经济深化了工行支持实体经济、、惠及中小企业的服务层次惠及中小企业的服务层次。。 一、业务背景及交易过程 业务背景及交易过程 (一)业务背景 2013年3月26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旨在规范“非标准化债权”业务,推进“标准化金融工具”的发展。由工行理财资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便是工行资产管理业务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落实发展标准化投资工具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应对非标准债权投资工具受到限制而积极探索的创新工具之一。工商银行浙江分行为此项业务全国首批试点分行。 按照监管机构的准入标准,本业务的融资方A 公司完全符合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要求。A 公司为工行重要大客户B 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子公司之一,且为拟上市公司,财务规范,经营业绩优良,负债少。经过工行浙江分行的综合分析与积极营销,A 公司认可并接受了工行为其推荐的由该行理财资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以满足其现实存在的融资需求。 (二)融资方案 结合企业的综合情况与融资需求,经过浙江分行投资银行部与资产管理部的协同合作以及与企业的充分沟通,最终为企业制定了以下融资方案: 1.发行额度1亿元,分两次发行,每期各发行5000万元,发行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 7.5%;融资期限符合“1年(含)以上(上交所要求为3年(含)以下)”的要求,融资利率亦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这一监管上限。 2.募集资金用途为用于补充企业日常营运流动资金。 3.还款来源为企业私募债发行期内净利润积累,还款方式为按季支付收益,到期一次性还本。 4.担保方式为A 公司大股东B 集团有限公司全程全额担保,与B 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抵押。 (三)交易过程 A 公司欣然接受了该融资方案,并委托工行担任其财务顾问。工行为其推荐了证券公司,并协调指导与业务相关的各个外部机构共同进行私募债发行的准备工作。由于总行已与上交所达成初步战略备忘,为工行理财投资的私募债项目开打下了良好基础,故业务推进较为顺利。同时,浙江分行投行部、资管部工作小组前往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并派专人赴总行进行业务推进。

关于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请示3

关于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请示 **人民政府: 近期我公司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我县融资方案进行了探讨。根据双方的交流,结合我县情况,认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简称“私募债”)是比较适合我县的融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私募债基本概念 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中国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不设行政许可。2012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深交所和中证登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私募债券试点正式启动,而真正操作上市今年才开始。 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三、发行私募债的优势 1、银行信贷规模进一步收紧,发行债券可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私募债券为直接融资,融资规模不易受信贷政策变动影响; 2、私募债券的发行采取交易所备案制,项目审批时间相对较短; 3、私募债没有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运用非常灵活;

4、私募债券是可在交易所流通转让的标准化债券产品,综合融资成本低于信托计划,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 5、债券发行期间的推介、公告与投资者的交流中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形象。如成功发行私募债券能够提升发行人的市场知名度。 四、发行私募债的要求 1、发行人为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规模需符合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4、发行人自身不是房地产企业或金融企业,发行人及其母公司不是银监会(银监局)认定的名单内平台公司(退出类可以); 5、从事物业管理、商业物业租赁的企业均认定为房地产企业;发行人并表子公司中不得有房地产企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不能包含较多土地一级开发收入; 6、发行人的成立时间已满两年; 7、发行人自身能够产生经营性现金流,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私募债券每年应付利息的80%,且净利润中除国家政策支持的补贴外不包括其他补贴收入; 8、发行人在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 五、发行方案及流程 1、发行方案 根据我公司与恒泰证券的协商,初步达成以下发行方案:

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私募债发行流程图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 为了更好的有针对性的发送专题信息,请朋友们将您们的“公司+部门/岗位++手机”回复给我们,以后有些信息我们将有针对性的发送给支持我们的朋友,您们的关注!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求 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和交易结构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特点, 服务中小企业,规范批 量授 信业务管理,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 行)》,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批量授信,是指我行对具有相似特征的客 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统一的风险控制方案,达到降低风险, 从而做到批量处理,提高业务处理速度和降低操作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业务边界范围内的业务。 第二章批量授信基本原则 第四条 批量授信应符合中小企业事业部总体市场规划及授信 政策的要求,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批量授信适用于具有共同控制措施的客户群,可有效控 制资金 流和物流,能有效覆盖授信风险敞口。 第六条 批量授信应坚持贴近市场、区别对待,集中开发、整体 授信,核定合理授信限额原则。 第七条 中小企业批量授信主要包括批量授信的客户群、 批量授 信额度、期限、定价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批量授信可以根据客户群的风险特征,定制个性化整体 风险控

制方案,并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经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审定后,可采取差异化的流程、授权、报告格式和合同文本,其中差异化的合同文本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对批量授信实行差异化的转授权,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要大于非批量授信项下单户授信转授权权限。 第三章批量授信流程 第十条批量授信流程是指在市场调研、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到授信后管理的全过程。(相关流程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市场调研是指经办机构对当地市场符合批量授信的目标市场容量、同业竞争状况、共同经营特征、金融服务偏好、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市场细分是指从地域特征、行业特征、产业链特征、 风险缓释特征、产品特征等不同维度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找到产业关联且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相同或相近的客户群。 第十三条经办行在明确市场细分基础上,调查细分市场的风险特征、风险缓释措施,制定差异化的授信方案,并由客户经理撰写批量授信调查报告。风险经理出具风险评价意见,业务部负责人出具明确的意见后,上报分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批量授信审查审批是指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部门上报资料出具相关授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和环节: (一)分行中小企业评审经理根据经营部门上报批量授信调查报告具评审报告。评审经理完成评审报告后,提交派驻分行中小企业风险官。

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问题(转载)

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问题(转载) 1.背景 1.1定义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1、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 期限在三年以下(上交所)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1.2出台时间 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5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1.3试点地区 1、第一批: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 2、第二批:湖北、重庆 3、第三批:山东 1.4承销资格 6月6日,经过证券行业协会的专业评价,20家券商获得了全国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资格。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中信、海通、华泰三大券商目前未承销一单,而中小券商较为积极,国泰君安承销最多。目前通过获得承销资格的券商共计38家。 1.5发行情况 6月7日和8日,深交所和上交所首批分别通过了9家和10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 截至8月2日,上交所共受理了上海同捷科技、新丽传媒、江苏华东镀膜玻璃、北京航材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等39家企业的私募债券备案申请,29家通过备案,16只债券完成发行。通过备案的29只私募债券备案总金额为27.55亿,规模最小的为2000万元,规模最大的为2亿元;期限最短的为1年,最长的为3年;其中17家为高新技术企业。所有债券均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完成发行的16家私募债券,票面利率最低的为7.0%,最高的为11%。 从目前的发行情况来看,发行利率平均为9%,中介机构(包括券商、会计审计、律师)发债费率为3%,综合成本为12%左右。这一水平与市场其它融资水平相比不算太高,但是考虑到中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指引

XX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指引 一、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目标 发展中小企业业务是我行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是我行改善业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途径,是扩大交叉销售、促进我行精品银行建设的强大推动力。 (一)中小企业业务管理口径 本文所指中小企业是剔除我行五大信贷投向后的国标中小企业(国标中小企业标准参看我国2003年2月19日发布的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大信贷投向指交通、土地储备和园区、公共管理行业,以及房地产开发贷款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二)发展策略 ⅩⅩ年,全球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我国经济将由政策刺激下的较快增长转为结构调整中的稳定增长阶段,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稳健’,货币信贷回归常态,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将受到考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基于以上认识,ⅩⅩ年我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策略可以概括为:坚持一个方向、提升两种能力、实现三个目标。其中“坚持一个方向”,是指坚持以模式化经营为主导方向;“提升两种能力”,主要指提升市场营销能力和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实现三个目标”,就是实现“扩大客户群体、提升收益水平、有效控制风险”三个发展目标。通过在全行范围内推行上述“一二三”业务发展策略,力争达到规模、效益、质量的

均衡协调,逐渐形成我行特色,努力实现中小企业业务“更有内涵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中小企业业务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较快发展,夯实客户基础,提高业务规模,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全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达到三分之一的战略目标,打造中小企业业务优势品牌,形成我行在中小企业市场的比较竞争优势。 1、增加客户数量,构建成长型中小企业基础客户群,形成良性的业务增长机制。 2、扩大市场规模,抢占市场至高点,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增速高于全行对公授信业务平均增长水平。 3、切实扩大交叉销售,增加中小企业综合收益,提高中小企业贡献度,形成全行利润新的增长点。 4、严控授信风险,确保资产质量,新增授信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实际损失率控制在1%以下。 5、巩固和创新模式化经营,塑造优质品牌,培育较高的市场美誉度。 二、中小企业授信营销模式指引 (一)目标客户选择 根据中小企业市场分布和风险控制特点,我行应坚持“3+1”市场定位。一方面以配套型、集聚型和科技创新型三大类目标市场中的中小企业客户为主导,实行模式化批量授信;一方面以单一优质、强抵押的授

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三篇

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 求三篇 篇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南的要求编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备案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三)本指南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南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四)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私募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私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期私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私募债券时,应当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下文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认购本期私募债券,视作同意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私募债券受托人管理协议、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置备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处,投资者有权随时查阅。” (五)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当标有“公司非公开发行XX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当载明发行人及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还应当载明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2、发行人应当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3、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4、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当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二、募集说明书 (一)发行概况 1、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接受私募债券备案的单位、时间、文号以及备案规模; ()私募债券发行相关情况,包括私募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发行方式和发行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条件(20120725)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条件 (2012年7月25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处于试点阶段,目前,仅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湖北和重庆8个省、直辖市可以参与试点。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监会指导,沪深两大交易所发行,不同于以往的债券,该类私募债对发行主体没有资产和盈利方面的要求,只要符合工业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非房地产和金融类企业均可发行。审核方式采取备案制,无需行政审批,交易所承诺在收到全套备案材料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因此,受到重多中小企业的青睐。 交易所和我公司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均有一定要求,为方便项目引进,特别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要求 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输入内容输入方式显示必输项备注 格式 流水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证件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名称自动生成字符是 发生类型自动生成字符是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客户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客户服务,促进集团客户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是徽商银行的重要营销对象之一,本办法制定的宗旨是通过对集团客户管理的规范,促进徽商银行和集团客户之间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集团客户管理是指徽商银行对符合定义的集团客户,制定规范化的营销流程,规范营销行为;对集团客户在本行范围内的全部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对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变化、经营风险、资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 预警信号,防止集团客户过度使用授信,以及我行授信过度集中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集团客户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集团客户管理本着促进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集团客户营销对象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多个法人组成,通过产权关系相互连接起来的集团。特征: 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 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以上所称“控制”是指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含)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虽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持有后者50,(含)以上表决权的; (2) 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的; (3) 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含)以上投票权的。 能够实际控制后者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各级公司银行部(市场部)要充分了解和分析每一客户的股权构成、组 织架构、母公司和主要股东、对外投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投票权分布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关联交易等,判断是否为集团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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