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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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之一。

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与特点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具有以下特点:1、发行门槛相对较低:相较于传统的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要求较为宽松,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机会。

2、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也相对较高,导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3、发行方式灵活: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灵活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条款。

4、资金用途较为广泛:募集资金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等。

三、发行主体资格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小微型企业。

2、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4、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发行条件1、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3、发行人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4、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发行流程1、筹备阶段确定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尽职调查,编制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2、备案阶段向交易所提交备案材料。

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无异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3、发行阶段选择合适的时机发行债券。

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

4、转让阶段债券发行完成后,可在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私募债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被引入。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一、私募债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发行,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根据债券的性质和用途,私募债可以分为债权融资类私募债和可转债类私募债。

债权融资类私募债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融资,向投资者承诺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可转债类私募债是指中小企业发行的债券,具备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发行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包括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等方面的要求;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条件,投资者需要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如机构投资者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标准;3. 根据发行规模的不同,需要提交相应的发行材料和申请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程序包括:发行计划的制定、发行方式的选择、发行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发行审核和批准、发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等环节。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管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投资涉及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1. 发行人风险管理:中小企业需要对自身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确保自身能够按时兑付私募债的利息和本金。

2. 投资者风险管理: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中小企业的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3. 监管部门风险管理: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监管,包括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审查、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等,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场机制和发展前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包括市场准入条件的明确、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交易机制的完善等。

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规则

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规则

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规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的各项规则,以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定义2.1 中小企业: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

2.2 私募债:指在私人领域中发行、转让和交易的债务融资工具。

2.3 交易参与者:指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的各方,包括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等。

3. 交易准备3.1 发行人资格要求3.1.1 发行人应当是中小企业,并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3.1.2 发行人应具备相应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3.2 承销商选择3.2.1 承销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3.2.2 发行人可以通过招标、谈判等方式选择承销商。

3.3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3.3.1 承销商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3.3.2 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发行流程4.1 发行计划编制4.1.1 发行人应编制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4.1.2 发行人应将发行计划提交给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4.2 承销商的义务4.2.1 承销商应充分配合发行人,提供相应的发行建议和服务。

4.2.2 承销商应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制定发行方案,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

4.3 发行文件准备4.3.1 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共同编制发行文件,包括招募说明书、债券合同等。

4.3.2 发行文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发行人的情况和债务状况。

4.4 发行结果公告4.4.1 发行人应在发行结束后及时公告发行结果,并将发行结果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4.4.2 承销商应对发行结果进行核准和验资。

5. 交易管理5.1 债券登记5.1.1 承销商应将发行的债券进行登记,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

5.1.2 发行人和投资者都可以通过债券登记机构查询债券的登记信息。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化,加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企业。

第三条定义1. 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中小企业范围。

2. 私募债券:指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3. 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指在试点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活动。

第二章试点内容第四条试点对象中小企业符合试点条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批准的,可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

第五条试点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中小企业的市值小于500亿元人民币;2. 中小企业具备一定规模、较好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评级;3. 私募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及相关条款符合监管要求。

第六条试点程序1. 试点企业应申请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并提供相关资料;2. 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专业机构对试点企业进行评估和审核;3. 核准通过的试点企业可开展相关私募债券业务活动。

第三章监管要求第七条风险管理试点企业应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债券发行和偿还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报告监测试点企业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测。

第九条法律合规试点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债券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条相关政策支持试点企业获得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随时终止试点如发现试点企业有违规操作或存在严重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随时终止该企业的试点参与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管理,督促金融债券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促进我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进行认定。

本管理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我行认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市场运作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小企业银行部、合规部、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小微企业金融债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理顺与外部银行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并相互配合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小微企业金融债信息披露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金融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开立专户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小企业银行部提出的系统需求,对我行公司信贷系统进行管理,确保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标识和统计功能。

第九条小企业银行部负责金融债资金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标识操作、日常额度管控等工作。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指南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指南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
行 人 向 交 易所 备 案 并 取 得 其 出具 的 接
超过企业净资产的 4 % 的约束 。其他如 0
当前 刚 发 行 的 创 业 板 私 募 债 , 其 发 行 主 体更是仅局限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内。
受备 案通知 书》后 ,应 向中国证 券登记
得 《 受 备 案 通 知 书 》 后 ,应 在 6个 月 接
足 以支付 债券一年利息 ”等的规模 和盈
利 要 求 。按 照 工 信 部 对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划
股票的相关规定。而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在
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上交 所可在其 固定收益综合平台、深交所在综
内完成发行 。逾 期未发行 的 ,应 当重 新
业 ,则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对主体要 求相较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等 要 宽 松 许 多 。 除 此 之 外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也 不 受 发 债 规 模 不
四、投资者保护机制
中小企业 私募债对评级 没有硬性规
定 ,但 是 鼓 励 企 业 采 取 如 担 保 、商 业 保 险 等 增 信 措 施 。 私 募 债 的增 信 措 施 是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保 证 债 券顺 利 发 行 的 重 要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为 非公 开 发 行 债
券 ,投 资 人 需 符 合 两 大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私 募 债 券 合 格 投 资 者 资 格 后 ,方 能 参 与 私
属母 公司 净资产大于 1 2亿 ” 以及 “ , 最 近 三 年 持 续 盈 利 、 三 年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三 、专门的流通转让通道
私募债由于不能公开交易,其流动性 风险为除了信用风险之外另一个最主要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配合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实施,本公司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本公司暂免收取可交换私募债初始登记费、派息手续费和兑付手续费。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以下简称“可交换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

本指引适用于可交换私募债的账户使用、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办理。

一、账户使用1.1投资者证券账户投资者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进行可交换私募债的认购、登记、托管、交易、换股等业务。

1.2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使用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办理客户交易、换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

1.3发行人账户发行人在获得深交所发行备案准许后,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发行人全称+可交换私募债名称+质押专户”,账户证件号码为发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专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质押担保标的股票。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准入与适当性管理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准入与适当性管理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准入与适当性管理引言私募债是指发行主体为非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者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投资者。

在这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迅速,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准入与适当性进行了管理。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准入管理1. 投资者资质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一般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要求具备相应的经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以能够承担私募债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个人投资者要求具备一定的财务和投资知识,了解私募债的特点和风险。

2. 资产和净资产要求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的利益,有关部门规定了投资者的资产和净资产要求。

一般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能够承受私募债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这也是一种保证投资者有足够的能力进行风险投资的方式。

3.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可以帮助投资者合理分配资金,降低投资风险。

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措施。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适当性管理1.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方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之前,一般会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以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

这样可以避免投资者选择了不适合自己的产品,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2. 风险揭示和警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方要在销售过程中向投资者揭示产品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

同时,还要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警示,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这样可以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失,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3. 产品信息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方要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提供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的发行条件、风险和回报等。

这样可以使投资者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从而做出合适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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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年月日点分来源:上海证券报5 23 50 2012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人。

200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倍;3(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八)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岀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发行人财务状况;(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十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10 《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第十五条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当签署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当包含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企业法人;1000(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第二十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的股东,可参与本公 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 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 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 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章 转让服务第二十二条 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

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需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 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50005005%司发第二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 券转让。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所现有规则办理;通过证券公司转 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本所申报,并经本所确认后生效。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 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200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 交收。

第二十七条 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 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应当在本所网站专区或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个工作日内, 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 3 际发 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20%(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重大损失; 10% (五) 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六)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 部门调查。

第三十一条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的股东转让私募债 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3七)5%券的,第六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该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

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四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十五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等)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六)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10 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的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30 券余额的。

20%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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