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90分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1

名词解释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2、当事人主义: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
5、回避: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6、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7、级别管辖: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与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专属管辖:指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10、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1、当事人能力: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资格。
12、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13、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的主体情形。
14、诉讼承担: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15、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相关制度进行复习总结,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1. 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包括民事权益的确认、保护和恢复等。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1. 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等。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 诉讼的起诉起诉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的要素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3. 诉讼的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解、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4. 诉讼的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对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法律的效力。
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行为等。
四、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1. 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制度的特点是快捷、灵活,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 调解制度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调解员的协助,自愿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缩短诉讼周期,促进社会和谐。
3. 证据制度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品和证人的陈述等。
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4. 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用制度规定了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标准。
五、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展望1. 民事诉讼法的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断增加,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进行改革。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汇编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实务期中 期末 整理 复习

民事诉讼法(复习)协议管辖的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
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
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指导.doc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指导《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包括以下五种题型:1、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所给选项'11只有-•个正确答案)2、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请从下列选项小选出你认为正确的一个或多个答案。
)3、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注意要冋答全面、简明扼要)4、论述题(20分)(注意要冋答全血,深入论述)5、案例题(20分)(按题屮所示要求对所给案例作具体分析)二、重点复习内容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1、诉与诉权的区别:(1)诉权具有程序含义与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诉讼权利则仅具有程序含义;(2)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先于诉讼开始;而诉讼权利则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Z后,存在于诉讼过程中;(3)诉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而诉讼权利的主体则较为广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享有。
2、反诉的特点:(1)诉主体的特定性。
木诉的被告同时是反诉的原告,而木诉的原告同时是反诉的被告。
(2)诉日的的对抗性。
即被告提出反诉的日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木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的独立性。
木诉的被告可以将其诉讼请求以反诉的形式在木诉审理过程中提出,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诉请求需要与木诉请求的牵连性。
(5)诉时间的特定性。
反诉丿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诉与木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
反诉请求与木诉请求可以适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木原则和基木制度1、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口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格局,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辩论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朱泽,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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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又被称为“帝王条款”。
要求人们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讲究信用、恪守
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
权利。
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
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
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
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
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8.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
法院。
9.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
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10.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11.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
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合法原则。
12.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调解的过程。
我国法院调节包括开始、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
13.支付令:又被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
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
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支付义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1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程序的一种活动。
15.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请求
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二、简答题:
(一)代表人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意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
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符合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包括各共同诉讼人的姓名、身份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确定。
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因此人数确定的代表
人诉讼,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推选代表
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只代表该部分当事人的代表。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
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符合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起诉时人数仍未确定。
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
区别。
2)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来。
这时当事人不确定时使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前
提条件。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
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
其产生方式依次是:(1)推选;(2)协商;(3)指定。
任。
(三)简易程序
1.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易程序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也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2.简易程序的特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是,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所谓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四)支付令异议:
1.概念: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
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
2.具备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债权人请求为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以及被请求承担实体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3)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4)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拒绝应当是实体上的拒绝,而不是针对形式要件的拒绝。
3.部分异议的情形及效力:
1)债务人对支付令请求中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及于整项请求。
2)债务人对数项请求中的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仅及于该项请求,其他请求仍然
产生确定性效力。
3)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提出异议,则其异议效力及于所有债务人;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提出异议,则其异议效力仅及于提出异议的债务人。
4.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5.支付令的异议与支付令的效力
(五)再审程序的启动:
1.概念: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2.特点:
1)审理对象: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它包括
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2)提起主体。
提起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
3)提起期限。
再审程序的发动,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
6个月内提出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都可以提起。
4)审理法院。
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有上级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和其他同级人民
法院。
3.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真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法定程序,但却有明显的不同:
1)审理的对象不同。
依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它包括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2)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
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
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是原一审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裁判中被确定妇幼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提起的期限不同。
再审程序的发动,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都可以提起。
而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则必须在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生效期限内提起。
4)审理的法院不同。
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有上级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和其他同
级人民法院。
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意义:
就一定意义而言,再审程序与上诉程序两种复审程序设立的目的有共同之处,二者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真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法定程序。
但是,再审程序的特殊价值在于: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发生的,因而它使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仍有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纠正的机会,是对合法民事权益的更完善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是一种特殊的复审程序,是在生效裁判有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因此,再审程序的启动一定要特别慎重。
(六)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