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案介绍0927(企业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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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点单位排污量核定暂行办法》 ✓ 《关于加强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
点单位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工作方案》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湖北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制定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
(试行)》 ✓ 2011年开始,山西省开始在全省开展SO2、NOx、COD和氨氮四项污染物排污
权交易 ✓ 2011年4月6日,湖南省启动湖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 ✓ 2011年5月1日,河北省全省试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2011年12月31日,河南省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2012年3月又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自发试行排污权交易的省市:上海、山东、贵州、 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云南等
3、试点深化阶段 (2007年)
✓ 2007年1月,广东环保局和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发布 了《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
✓ 2007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开展首笔SO2排污权交易 ✓ 2007年底,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
污权交易机构的函》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重庆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储备管理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试行)》 ✓ 《关于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基准价格的通知》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程序规定(试

《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共分5大部分、27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总则”,共7条。

明确了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等有关概念,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环保、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职责,排污单位排污权的获取方式以及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具有的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二)“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共5条。

从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权限划分、初始排污权出让方式、排污权使用费分级征收、排污权有效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省及各设区市(含直管县)人民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的来源。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按排污许可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初始排污权通过定额出让方式有偿获得,排污权使用费实行分级征收。

排污权有效期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一致,一般为五年。

(三)“排污权交易”,共9条。

从排污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资格,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价格,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交易时间,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分级管理和跨区交易管理,排污权交易程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和行业范围、排污单位申请租赁以及排污权交易主体不得交易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交易时间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跨设区市(含直管县)项目排污权交易由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排污权交易由设区市(含直管县)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在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可在全省范围内交易,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水系内进行。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__ (2021年8月日)根据__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发〔2021〕4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环发〔2021〕29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财综〔2021〕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21〕98号)等文件要求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全面展开。

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__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开展情况 __市排污权交易中心于2021年4月份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目前全市只有我县与__县已开始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其他县市均未办理好收费许可和缴款帐户等手续需要到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将造成有偿使用费的流失。

二、排污权实施范围和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价格(一)实施主体为县域内所有合法工业企业。

我县主要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造纸、煤矿等企业为主。

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行业企业暂不实施。

(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 1、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针对排污权初始量)化学需氧量:230元·吨/年;氨氮:260元·吨/年;二氧化硫:200元·吨/年;氮氧化物:200元·吨/年;铅:10元/千克·年;镉:30元/千克·年;砷:13元/千克·年。

2、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针对多于排污权初始量)化学需氧量:2万元/吨·10年;氨氮:4万元/吨·10年;二氧化硫:1.5万元/吨·10年;氮氧化物:2.5万元/吨·10年;铅:500元/千克·10年;镉:600元/千克·10年;砷:500元/千克·10年。

解读《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解读《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2015年以来,厦门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在全省开展造纸等八个行业排污权交易试点基础上,率先在工业全行业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鼓励企业减排腾出排污总量,助力高质量赶超发展。

2016年厦门市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两年。

因试行期临近结束,为确保相关政策制度的延续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等有关要求,厦门市在充分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厦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权的核定、分配、交易、收储及出让等具体要求。

《办法》包含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26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实施的目的、排污权定义、实施对象和范围、管理部门等原则性条款。

第二章排污权取得和交易,包括排污权取得方式、新增指标倍量交易原则、排污权确认、指标划转和合并、排污权出让等。

第三章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包括无偿收储范围、有偿收储方式、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及优惠政策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包括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排污权收入和使用管理、排污单位责任和部门监管要求。

第五章附则,包括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的范围和办法实施期限等。

修订后《办法》包含的亮点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新增排污权交易取得时间的要求。

为加快项目落地,减少建设期间排污权资金的沉淀,厦门市率先全省将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权在环评审批通过交易取得的要求,调整为在环评审批前明确新增总量指标来源,在排放污染物前通过交易取得。

企业可以在项目投产排放污染物前,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凭证,登载确认已取得的排污权。

修订后的《办法》将小微排放项目纳入储备排污权保障范围。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新(改、扩)建项目须申购的4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0.3吨/年、氨氮≤0.05吨/年、二氧化硫≤0.2吨/年、氮氧化物≤0.2吨/年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储备排污权予以保障。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1. 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限制和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的背景、原理和实施步骤。

2. 背景在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下,政府通常通过限制排放标准和罚款等手段来约束企业的排放行为。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成本高、排放数据不准确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出现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将排放权转化为商品进行交易,提高了排放管理的效率。

3.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原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排放配额的分配: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企业的排放需求,制定排放配额。

每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表示其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排放需求,使用自己的排放配额来排放污染物。

若企业的排污量未达到排放配额,则可以将多余的配额进行销售;若企业的排污量超过排放配额,则需要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

•交易市场的建立:政府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供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

在交易市场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或出售排污权,市场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

4.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下是一些改革方案的建议:4.1 扩大参与范围目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主要针对大型企业,但小型企业同样对环境污染贡献不小。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政策和提供相应的支持,鼓励小型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使排污权交易市场更加全面和完善。

4.2 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和有效运行,应该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使排放配额的分配更加科学和合理。

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排放水平、技术水平和环保投资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配额分配标准,以确保排污权的分配更加公平和合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范文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范文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排放成为影响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逐步减少污染排放,国家对企业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高,各地乃至全国推出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

而其中,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则是降低污染排放、促进环保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什么是排污权有偿使用?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排污权有偿使用。

排污权有偿使用指的是,国家通过指标分配,根据污染物排放状况向企业分配一定的排污权,企业可使用该排污权进行污染物排放,而需在政府规定的日期前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

这些费用将用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建设和实施。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意义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指通过政府调节,将企业所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通的市场。

这种市场的优势在于,减少了推行传统的污染收费模式所需要的政策精力和管理成本,同时能够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企业的污染减排意识和动力,从而促进环境整体质量的提高。

相关政策的实施我国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在实践中逐步推进了相关政策的实施。

首先,政府逐步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技术平台和交易机制。

通过技术手段的支持,在市场信息交流和流通上得以快速而高效地实现。

其次,政府逐步完善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在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的规范上,保证了市场的正常、顺畅运行,并避免了监管方面的漏洞和问题。

最后,政府积极推进了社会宣传和普及,提高了公众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改革方案要想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提高排污费用的标准和力度政府可以进一步提高排污费用的标准和力度,引导企业改善生产方式和减少污染排放。

这种方式可以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现环境贡献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

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政府可以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拓宽行业的覆盖面。

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

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

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国逐步推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促进企业减排,提高整体环境质量。

二、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

1. 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

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包括排污权的分配、交易范围、交易机制等内容,以便企业和相关机构能够清晰了解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2. 确定排污权分配标准。

政府应该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值、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污权分配标准,确保排污权的分配公平合理。

3. 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撮合,促进排污权的交易活跃,提高排污权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4. 加强排污权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5. 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

政府应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包括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同时加强对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为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6. 加强宣传和培训。

政府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排污权交易的操作能力和风险意识。

三、总结。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和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推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AA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

设区市可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排污权。

第四条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第五条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拥有优先延续的权利;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初次核定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排污权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省级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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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今年9月21日,经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生态 文明体制改革的高度提出了进一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其中第四十三明确:在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基础上, 尽快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扩大涵盖的污染物覆盖面。 在现行以行政区为单元层层分解机制基础上,根据行业 先进排污水平,逐步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 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在重点流域和大 气污染重点区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排污权交易。扩大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将更多条件成熟地区纳入 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制定排污权核定、使 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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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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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一)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
从中央的角度,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制 度建设,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 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 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进一步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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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
以火电发电为例,按300克标煤/度电、平均硫份 按照3.08%、综合脱硫效率90%、二氧化硫976元/吨、 环保标杆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4383元的取值进行测 算,每100万千瓦时发电量的二氧化硫有偿使用费为 2147元,占其销售额的0.49%。 若治污水平较低,如一些循环流化床工艺电厂, 综合脱硫效率一般在70%左右,二氧化硫有偿使用费 成本占其销售额的1.5%左右。若治污水平较高,如采 用超低排放工艺,综合脱硫效率可达到95%以上,二 氧化硫有偿使用费成本占其销售额的比值可降低到 0.3%左右。二者相差近1.2个百分点。
截至2014年年初,浙江省累计开展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9573笔、缴纳有偿使用费约17.25亿元,排污权交易3863笔、 交易总金额约7.73亿元。 湖南省14个市州7664家工业企业累计缴纳有偿使用费 5795.7万元,排污权交易377次,交易总金额约5723万元。
河北省共完成排污权交易1315笔,交易总金额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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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二)其他省市也正在加紧开展试点工作 自2007年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等三部 委联合,先后在天津、江苏、浙江、重庆、陕西、山西、 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内蒙古、青海等12个省市开 展国家试点。 山东、贵州、广东等省市也在自行开展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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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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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从国务院的角度,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第6条明确提出“推进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 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 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4〕38号)要求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试点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工作。 同时,确定试点工作于2017年结束。
山西省共完成交易270多笔,交易总金额近2.0亿元。 内蒙古共有374家企业参与交易,交易总金额7569万元。 截至于2012年底,江苏省太湖流域现有源主要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近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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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我市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的新增排污权交易试点工 作早在2010年全面开展,并在2011年成为国家试点省市。 2010年至今,全市累计完成交易约1000次,交易金额 近亿元。
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简介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七月
目录
一、目的意义 二、出台背景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
四、排污权交易
第一部分
目的意义
3
目的意义
政策基本涵义:
按照“先有偿,后使用”的原则,排污单位先将排污许 可对应的排污权购买后,环保部门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到期前,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许可证有效期 间内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进行清算。 当预先购买的排污权不足时,排污单位应当补充购买; 当预先购买的排污权超过实际排放量,超出部分可以交易, 或者申请回购,或者留着后续使用,或者抵押融资。 政策实质就是将排污权作为有限、有价的资源,要求企 业有偿使用,并将其作为生产要素纳入生产成本核算,以 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环境资源无价或低价占有的问题。
4
目的意义
政策目的意义: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促进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 的构建,有利于解决总量控制制度下排污权指标占有 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有利于通过经济政策促进资源的 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 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提高治理费用的有效性, 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污染总量削减成本,可以充分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利用市 场机制实现排污权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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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2014年,市委、市政府将建立排污权有偿使 用和交易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大事项,纳 入全市133项重点改革任务。 2014年11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中共重庆 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的意见》(渝委发〔2014〕19 号),提出“健全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废气、污水和垃 圾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市场化交易机制”。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 才书记、奇帆市长多次在一些重要会议上要求进一步推进排污 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环境资源和资本在城乡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五 大功能区之间有序流动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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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政才书记在第97次市委常委会提出“进一步健全完 善价格、财政、金融等政策,运用市场手段推进排污权、 碳排放权、水权交易制度,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奇帆市长多次要求借鉴地票制度,通过污水、废气 和垃圾交易试点,推动五大功能区环境资源和资本的有序 流动,并在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上明确市环保局牵头制定 方案,“探索开展污水、垃圾排污权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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