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合集下载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1. 引言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管理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措施。

在过去几十年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减少污染排放。

而在这些措施中,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问题。

2.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原理2.1 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相关部门将企业或个人拥有的一定数量的排放指标进行划分,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买卖。

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购买或出售其拥有的排放指标,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平衡。

2.2 排污权交易原理排污权交易原理基于经济学中的供需关系和边际成本理论。

相关部门通过设立排放指标的上限,强制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减少污染排放。

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来减少污染排放,从而获得多余的排放指标。

这些多余的指标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由其他企业或个人购买来弥补其自身的不足。

3.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和效果3.1 促进环境保护和减排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经济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或个人主动减少污染排放。

由于购买和出售排放指标都需要一定成本,企业或个人会更加积极地寻求降低自身的污染排放量。

这样一来,整体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得到有效遏制。

3.2 促进经济发展在传统的相关部门管控模式下,对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往往采取限产限能等措施进行管控。

而采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调整污染排放,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整个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3.3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促使企业或个人更加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

通过减少污染排放,企业或个人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

这样一来,不仅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也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一定的环境容许排放总量控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

它是一种以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降低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环保政策。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排污权交易已成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

排污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探讨。

一、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1.权属问题排污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它的产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排污权的产生和转让程序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排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转让的方式和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等问题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

2.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各地在排污权交易监管上的法律规定不够统一,监管机构也不够健全,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排放量等手段,从而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导致整个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混乱。

3.法律责任问题在排污权交易中,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超出排放限额进行排放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并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4.公众参与问题环境保护是全民参与的事业,但是在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并不明确,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透明性,公众对于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情况缺乏监督。

二、措施探讨1.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和监管问题,需要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

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明确的排污权产生和转让程序,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的监管规定,并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健全监管机构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浅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浅析

2008.11(中)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浅析冯瑞摘要随着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对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做出批复,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进入一个历史性阶段,真正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将逐步确立。

该制度是通过市场的手段来有效控制企业的排污行为,并将企业排污成本内部化。

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实际操作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了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国情下,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1-260-02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部分城市开始推行,2007年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

随后,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对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做出批复。

从2008年1月1日起,太湖流域的266家重点排污企业将通过有偿交易的方式获得污水的排放权。

这两起事件表明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开始从理论阶段走入实践。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比较突出,和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相比,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无法律规定以最早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美国为例,1979年,在《清洁生产法》修正案就首次确立了“排污交易”制度,1990年,在修改《清洁空气法》时进一步将排污权交易在法律上制度化,从而建立起一种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

而在我国,整个排污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中规定,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1989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批准了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治理方式,旨在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环境污染排放,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的。

然而,由于该制度的推行尚属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虽然《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有关环境污染排放的规定,但具体的排污量标准和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细化和完善。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时也存在不规范和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统一。

其次,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

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初具规模,但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交易量和参与方也尚不够多。

此外,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一些公司并不了解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难以有效参与其中。

再次,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一些企业存在逃避和偷排的情况,需要加强对其的监测和处罚力度。

最后,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由于环境污染排放行为的复杂性和难以量化,排污权交易的核算和赋值也存在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此外,由于交易主体的参与程度和自愿性不同,制度操作效果也存在差异,需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其中,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激励和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在法律法规、市场发展、监管管理和操作方面等多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将企业的污染排放权进行分配和交易的过程。

这种机制的出现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排污权交易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是权属归属。

在排污权交易中,涉及到污染排放权的归属问题,即企业该如何获取和使用排污权。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定,明确排污权的归属和交易方式,避免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包括交易标的和量化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中,需要对污染物排放进行量化,明确污染物排放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

还需要界定交易的标的物,即排污权是否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明确,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排污权交易还涉及到合同法律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各方之间需要签订相应的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和履行程序,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排污权的归属、交易方式、计量方法等,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机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审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的建设,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便捷且公正的途径。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摘要】本文通过全面剖析目前形势下排污权交易存在的法律不健全,与污染减排不兼容、分配障碍、体系脆弱和经济形势影响等诸多问题,提出改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环境容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促进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是以经济手段或政策措施推动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总的看来,各地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

许多地方的环保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有的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更多的是为了给新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找一条所谓总量平衡的出路。

1 排污权交易存在问题1.1 政策法规体系滞后,排污权交易缺乏支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必须与配套的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排污许可等制度整体推进,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

但是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这制约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也是各地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反映最集中与强烈的方面。

1.2 排污权交易与污染减排无法全面兼容。

目前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全面结合有较大的困难,但如果不结合,排污权交易也无法同时获得各方的认可。

按现行的理解,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以后多余的量才可进行交易,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而目前的减排核算方法,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正常开展。

一些地方勉强完成了减排任务,所有企业减排下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统统进入了各地的减排“盘子”,没有多余的指标上交易平台交易。

另一方面,不少大型企业在政府的鼓励下投资建设减排工程,并将远远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以外的部分全部无偿纳入减排的“盘子”,以完成区域减排任务,而他们并不能将这些多余指标拿到交易平台上通过交易获得经济补偿,实际上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以交易市场为基础,通过市场化手段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排污权的交易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探析。

一些企业对排污权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支付了排污费就可以排放污染物,而忽视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性。

这导致了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放指标过剩的情况,使得企业没有积极主动地减少污染物排放。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不足。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取违法手段谋取利益,如隐瞒真实排放数据、虚报排污指标等。

这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果,确保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政策和法规制定方面也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时,考虑自身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容易对企业降低排放要求,导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效果降低。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推广和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由于企业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解和认知不足,缺乏相关经验和技术,使得他们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一些企业可能担心减少排放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不愿意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解决。

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减少排放的重要性。

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提高执法效果,使得企业无法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还应加强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通过采取一系列对策,可以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效果,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障碍及对策内容摘要: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被广泛使用。

鉴于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有必要研究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本文论证了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并在分析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存在障碍的基础上,提出目前在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污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

排污权交易体现了环境管理思想,它通过为排污者确立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建立起排污权的市场,利用价格机制引导排污者的决策,实现污染治理责任以及相应的环境容量权利的分配。

这种市场理念的排污权交易比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更能有效地减少污染排放。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联邦环保局应用于大气以及河流污染的治理。

在长达10年的广泛深入的酸雨研究计划基础上,美国国会在199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开始实施酸雨计划。

酸雨计划的核心就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具体来说就是规定在10年之内削减一半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时国会批准可以用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削减的手段。

随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现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控制排污总量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排污权交易能有效控制污染从国外排污权交易实践看,排污权交易制度能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如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酸雨计划进展报告》,1995年美国电力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50万吨,而当年发放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为740万吨;1999年美国电力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硫430万吨,而当年发放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为590万吨。

通过排污权交易,电力企业的排放量显著低于计划要求的水平。

同时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以提高能源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摘要】本文通过全面剖析目前形势下排污权交易存在的法律不健全,与污染减排不兼容、分配障碍、体系脆弱和经济形势影响等诸多问题,提出改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环境容量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促进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是以经济手段或政策措施推动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总的看来,各地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

许多地方的环保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有的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更多的是为了给新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找一条所谓总量平衡的出路。

1 排污权交易存在问题
1.1 政策法规体系滞后,排污权交易缺乏支撑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必须与配套的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排污许可等制度整体推进,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

但是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这制约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也是各地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反映最集中与强烈的方面。

1.2 排污权交易与污染减排无法全面兼容。

目前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全面结合有较大的困难,但如果不结合,排污权交易也无法同时获得各方的认可。

按现行的理解,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以后多余的量才可进行交易,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而目前的减排核算方法,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正常开展。

一些地方勉强完成了减排任务,所有企业减排下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统统进入了各地的减排“盘子”,没有多余的指标上交易平台交易。

另一方面,不少大型企业在政府的鼓励下投资建设减排工程,并将远远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以外的部分全部无偿纳入减排的“盘子”,以完成区域减排任务,而他们并不能将这些多余指标拿到交易平台上通过交易获得经济补偿,实际上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

1.3 初始分配存在障碍,有偿分配充满风险。

相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使用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程序。

从目前各地出台的排污权交易办法或细则来
看,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上,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别对待的。

出于历史因素及实施难度的考虑,对现有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大部分都是无偿分配的,而对于新建企业则基本上均要有偿获取,这种分配方式是不能体现公平原则的。

即便有些地方全部采取有偿分配,也都是承认现有,这就使得有些历来污染重、对环境损害大的企业,用相对较低的成本就能占有大量的排污权指标;而一些污染轻、效益好的企业,反而要用较高的成本才能购买较少的排污权,难以实现排污权在各污染企业间实现有效地分配。

一旦排污指标初次分配失之公平,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可能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

1.4 交易体系比较脆弱,交易后监管存在空白。

目前开展的交易,双方都是在政府和有关部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并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

受地方保护及企业为自身发展考虑,在一些试点地区,出现了排污权交易只有买方,而无卖方的局面,导致排污权交易受到很大限制。

1.5 经济形势不乐观,制约了排污权交易。

在现阶段,经济滑坡,企业不景气,效益下降,开展排污权交易势必会提高当地企业的市场准入成本,从而影响到本地招商引资和企业在同类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客观上造成了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上的不公平。

2 对策和建议
2.1 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环境基本法律的缺失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不到位,使之无法称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1]。

首先,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借鉴国内试点城市成功经验,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场项目交易流程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对交易的排污权指标合理定价,依法交易。

规范排污权交易程序和行为,并对排污权交易所征收的费用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渠道,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2.2 实行排污权交易工作机制
2.2.1 确定排污权交易机构
建立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并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

同时成立排污权储备中心,对企业排污权交易指标进行审核。

2.2.2 确定交易对象和范围
根据“十二五”环保规划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初步确定交易对象为COD、
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指标进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

一是有助于“十二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等污染物的削减,从而有助于减排工作,二是对整个排污权交易工作有所创新,三是有助于增加排污权交易量。

排污权无偿使用的排污单位,其富余的排污权无偿回收;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通过治理或产业结构调整,其富余的排污权指标按市场价回购;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强制关停的,以及获得的排污权超过闲置期的,原则上无条件收回;实施排污绩效考核,对连续多次排污绩效排名靠后的排污单位,强制收回排污权。

2.2.3 确定总量核定方式
理论上,排污总量的确定应当根据环境容量来确定,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形势,很难一下子按环境容量标准来确定排污总量,只能结合政府的污染控制目标,治污技术水平,以及长远的代际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递减的目标总量,确保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

总量核定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交给中介机构去做,二是,依靠环保部门自身力量来做。

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环保部门自己做可以节省资金,但会陷入大量事务性工作之中;中介机构做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尚需实践检验。

2.2.4 确定企业排污权的核定依据
首先,明确排污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只有使用权;其次,在确定的目标排污总量(减排任务)基础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第三,要视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总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每隔五年重新进行排污权的分配和核定。

2.2.5 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
排污权交易平台包括排污权申购系统、排污总量核定系统、交易资金管理系统等各类应用软件的开发。

建立一套完整精确的排污信息系统,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得以运行的重要保证。

对此,可以借鉴美国SO2排放权交易政策体系的经验,主要依靠三个排污监测信息系统加以保障:一是,排污跟踪系统(ETS ,Emissions Tracking System)由各参加单位的连续监测装置提供支持,保障各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及时,完整和准确性;二是,年度调整系统(ARS,Annual Reconciliation System)主要是计算出各企业账户年终须扣除的数量;三是许可证跟踪系统(ATS,Allowance Tracking System)主要是为环保局提供各监测单位是否达标的手段,同时为许可证市场提供许可证持有者,交易日期等信息。

3 做好排污权交易的后监管
强化环境监管,确保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既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

因此,要把强化环境监管贯穿于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通过强有力的环境监管,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执法保障和技术支撑。

一是,强化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为了准确计量排污单位总量指标的
使用情况,要求排污权交易试点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全部安装排污总量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要求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安装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

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由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各级环保部门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平台和数据安全传输网络三部分组成。

废水排放企业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包含总量控制器、电动阀门和电磁流量计。

废气排放企业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包含总量控制器、DCS工况采集设备和监测点端工况采集器。

二是,加强环境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把辖区内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加大现场检查与监督性监测频次,确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要严格环境执法,对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是,做好排污总量的核算工作。

排污总量核算是一项基础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管理台帐,及时收集整理与排污企业购买排污权的数量、时间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及不同时间段的监测资料,并做到“一厂一档”;另一方面,要加强排污单位总量核算技术的研究,综合运用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等数据信息,借助相关技术力量做好排污单位年度排污量的核算工作。

【参考文献】
[1]胡晓舒.论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11(27):98-100.
[2]孙佑海,丁敏.依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J].环境保护,2009(5B):29-32.
[3]张京凯. 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调研报告:以嘉兴市、南京市、深圳市为例[J]. 中国环境法制,2008(1):324-33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