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量 的同时也实现 了资源 的优化 配置。 ( ) 二 排污权 交易制度 的优越 性分析 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 . 保证环 境质量
都只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 企业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 排污 权交 易的效果必然受到限制 。 再次 , 目前的交易都是一对一 的由政府
安排 , 没有由中介披露信息, 由买方和卖方通过竞价最终选择对方的 市场 自愿性 , 这与商品的交易价格应该 由市场确定的规律显然不符。 三、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若干构想 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 是不变 的, 以 所 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 都不可能超越最 ( ) 一 我国排 污权 交易的立法建议 1确认排 污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 早确定 的排污总量 , 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 首先, 立法 上应确认排污权及排污权的私权利性质。 目前我 国环 2 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 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 境主管部 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 的排污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 不具有可以 自由转让交易的个人私权 利性质 。。 在这种情况 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 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不仅使得各个企业节 公权利 , 省了治理费, 节约了社会总成本 , 而且调动 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下 , 应该从立法上确认排污权 , 明确将排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纳 入企业的生产资料范围, 允许排污权作 为一种私权利可 以使用、 收益、 促进了企业科学技术水平 的提高和产业结构 的合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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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当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在局部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进入 21 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步伐。
2007 年,财政部、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江苏、浙江、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等,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江苏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推动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
(三)交易平台不断建立为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交易过程的规范化。
然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诸多困难。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不公平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容易导致分配不公平,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对交易的影响有限。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一定的环境容许排放总量控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
它是一种以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降低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环保政策。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排污权交易已成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
排污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探讨。
一、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1.权属问题排污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它的产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排污权的产生和转让程序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排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转让的方式和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等问题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
2.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各地在排污权交易监管上的法律规定不够统一,监管机构也不够健全,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排放量等手段,从而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导致整个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混乱。
3.法律责任问题在排污权交易中,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超出排放限额进行排放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并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4.公众参与问题环境保护是全民参与的事业,但是在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并不明确,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透明性,公众对于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情况缺乏监督。
二、措施探讨1.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和监管问题,需要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
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明确的排污权产生和转让程序,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的监管规定,并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健全监管机构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排污权交易,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本文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特点,操作模式。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意义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解决途径。
标签: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污染物;污环境容量1.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和特点排污权交易,亦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排污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市场上,它的主体是污染者,客体是剩余的排放许可。
排污权交易有以下六大特点[2]:①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②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③排污权交易客观上有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④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⑤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遏制某些环保部门的利己行为;⑥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
2.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与具体操作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3]。
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
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3.排污权交易我国实施中的障碍目前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很多问题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量控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尚未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除了个别针对特种污染物的规定中体现有“总量控制”意图外,主要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其次 , 排污权符合物权的特性 , 利 。排污 权 的行 使使得 排污者 在政府 行政许 可范 围 应归 于物权 范畴 。虽 然生态 环境 因其不 可支配 的属 内 , 以一 定排 污 标 准 、 污容 量 向环境 中排 放 污染 排 这种行 为 可 以认 定 为对 环境 容量 的特 殊 形式 的 性, 其本身不宜作为物权 的客体 , 但其某些 功能则 物 ,
文章 编号 :0 7 12 ( 0 0 0 — 0 4 0 1 0 — 2 9 2 1 )4 0 1 — 4
论我 国排污权 交易面临的现实 困境及对 策
李 锴, 师小丽
(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 中心 , 江西 赣州 3 10 ) 4 0 0
摘
要: 因排 污权 的特许 用益物权性 质 , 污权 可 以成 为 交 易的标 的 。我 国的排 污权 交 易尚处 于 排
( ) 一 排污权 的私权 性质—— 特 许用益 物权
排 因此 从 私 法 的角 度 出 发 ,排 污 权 首 先 是一 种 财 产 益 权 , 污 主体 不 享有 对 环 境容 量 的 所有 权 ,
权 , 污权 交易 的标 的—— 环 境容 量资 源 因其有 限 排 污权属 于他 物权 , 排污 主体 对属 于 国家 所有 的 排 是 性 而成 为 一种稀 缺资 源。依法取 得 的环 境容量 可 以 环 境容 量 在 国家 许 可 的范 围 内使用 环境 容 量 的权
的法律地 位 、 完善排 污权 的初 始分 配机 制 、 立排 污权 交 易的 市场体 系、 强环境 监测 方 面加 以 建 加 考虑 。
关键 词 : 污权 ; 污权 交 易 ;困境 ; 排 排 环境 正 义
中图分类 号 : 2 .8 D9 2 6 文献标识 码 : A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石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
本文通过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实践的情况,指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应地从法律制度层面和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两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4-02近年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不断加剧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环境资源在我们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耗费巨资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投入了大量工作,为何收效甚微?是否现行环保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针对这些疑问,排污权交易——这种利用市场经济本身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政策,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出了新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一)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明确一个地区的富余环境容量,即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把该“总量”在各个需要排污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单位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削减污染来节约污染排放指标,从而这种剩余下来的指标就可以卖给那些治污成本较高的企业。
这实现了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污染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满足了环境质量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分析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保证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
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是不变的,所以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都不可能超越最早确定的排污总量,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2.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自2011年开始试点推广,至今已经覆盖了全国22个省份和市场,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然而,制度的实施和运营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分配方式并不科学合理。
一些地
方将排污总量的确定方式简化为平均分配,缺乏对不同企业排放造成的污染程度的考虑,
导致资源分配不太合理。
相比之下,对企业进行个性化测算的分配方式,更能够实现差异
化的环保目标。
其次,制度运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后果无法预测的问题,例如,临时性问题、二次污
染问题、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等。
例如,在特定区域内,当一些厂商突然停产或引进新的
大型企业时,系统会出现临时性失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及时对这种情况
做出反应,墨水的排放量将会超过环保目标,造成一定的污染。
第三,在制度实际操作中,决策水平与目标不明显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由于制度的
运营要依赖于政策和法律等因素,一些利益相关者难以克服利益冲突,制度的优化和调整
也难以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动力。
第四,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与要求不太对口。
我们需要在训
练员工和管理环节中加强投资,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从而提高工作
效率和管理质量。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和运营离真正完美的状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它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推进。
我们应该加强政策的引导、规范企业的自觉性和加强
监管措施等多角度渠道来提高制度的效率和适用性。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一、案例介绍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经济发展迅速,用电需求量与日俱增,扩建、新建电厂的呼声越来越高。
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就是因苏州市用电需求缺口较大而兴建的重点发电工程。
由于公司需要扩建发电供热机组,因此每年将增加20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在建厂期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虽然安装了二氧化硫的脱硫装置,仍然还有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的缺口没有解决,导致工程项目建设一度停滞。
而南京的下关发电厂由于引进了先进的芬兰治理技术,使下关电厂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硫实际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
一个因扩建将造成排污量突破许可指标的上限,一个因脱硫成功实现了排污量指标剩余,面对两个不同地区的发电企业,经江苏省环保厅协调,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两家企业最终达成了二氧化硫排污权的异地交易。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从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
两个公司通过排污权交易,在没有排污超标的前提下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背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随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整治工作的推进,实行与时俱进的环境政策,采取浓度、总量和质量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手段来进一步实现污染减排的任务。
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实际执行中演变成“付费即可排污”的后果,无法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有效控制,环境质量难以改善。
惟有探索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保护机制,方是治本之道。
我国各地都相继出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办法,如湖州市政府出台的《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都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从而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工作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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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周欣1.21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徐州(221008)2江苏省资源环境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江苏徐州(221008)E-mail: zhouxinlane@摘要:戴维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最早应用于实践的首推美国,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总量控制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在我国始于1990年。
经过近19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如,排污容量和环境容量的确定存在困难,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不够完善,排污权交易双方比例失衡,排污交易市场有待规范,排污监管能力亟待提高,排污交易成本有待降低,环境经济政策仍存在弊端等问题。
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逐一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字: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初始分配中图分类号:X1961.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建立排污权交易(Emission Rights Trading)是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区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1]。
它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或卖出,以此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多伦多大学的戴尔斯教授于1968年提出,最早由美国EPA尝试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最早开始于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展开合作,在16个城市进行试点。
1996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2001年11月南通市的两家公司进行了SO2的排污权交易,完成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排污交易。
2002年初,我国首例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通过省级鉴定。
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七省市试点会议,进一步研究和部署了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
2004年,南通市通过了国内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2007年11月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在浙江嘉兴市揭牌成立,排污权转让有了专门的二级市场。
总体看来,从近几年我国排污权交易成功的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点的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然而,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2.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目前国外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到实践都较为成熟,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而在国内,排污权交易并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目前的工作主要是进行地方试点,还没有在全国推广开来;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物,关于水排污权交易的研究相对较少;交易的主体仅限于微观层面上的企业,关于区域之间或者流域内部的交易罕有涉及。
而与此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也相当滞后,至今排污权交易在国内还未确定它的法定地位。
2.1 排污容量和环境容量的确定存在困难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和稀缺性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为环境使用权的存在提供了前提。
然而一定地域内的环境容量是一定的,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总量不能大于当地允许的特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环境容量(排污总量)的确定过程是极其复杂而艰巨的,需要大量可靠的环境质量跟踪监测数据,这些数据的获得是一个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积累过程。
另外,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模型、水、气环境质量评价模型也将是一系列复杂的技术难题。
它的确定还需要以环境经济的科学研究作为基础,以先进的技术措施作保证。
除技术难题之外,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GDP仍然是对地方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这就导致了“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得不到根本上的改变,经济增长与总量控制的矛盾极为尖锐。
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打破,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难点。
跨流域污染总量控制存在公共资源产权界定困难、资源使用上信息不完全等问题,使得公共资源被过度使用,边界问题难以控制。
往往造成边界区域排污总量超标,下游区域实行的总量控制效果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效果被大大得削弱。
2.2 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有待完善最为排污权交易中最重要的关键环节——排污权总量初始分配,考验着政府的廉政能力。
由于企业的初始排污权由管理部门分配,名义上是公共资产的排污权,实质却成了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
环保部门掌握着排污权的分配指标和交易方式,一旦权力参与排污资源分配,权力寻租就难以避免。
买不到排污权的企业就对环保厅(局)进行公关,不但省去了“买”的过程而且所发生的总费用比从市场购买要低得多。
另外,一些政府部门不会放弃“交易利益”,拿着手中的交易配额作为利益的筹码。
这就使得排污权交易的规范建立在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的“ 廉政自律”之上,这显然是一种充满风险的制度。
我国排污权有偿分配的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2],企业以统一的排污价格进行购买,虽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但未能考虑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不具有经济上的最优性。
排污权的有偿分配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此外,原有企业可以免费获得排污权,而新建企业则需要通过拍卖市场才能获得配额,这就造成了原始取得和转让之间的巨大差别。
2.3 排污权交易双方比例失衡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工作还仅限于试点地区,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类如火电、重化工等行业治污模式单一、成本高,通过排污指标形成的差价不明显,通过排污权交易形成的治污低成本的优势体现不足,因此积极参与治污减排、总量控制的企业数量有限,可供出售的排污权不足。
在总量控制越来越严格、重获排污权越来越难的现实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为了自身发展需要不愿卖掉仅有的排污权[3]。
随着我国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排污权价格的总体趋势是上升的,一些企业从升值的角度考虑不愿意出售手中的排污权.从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也不肯出售自己的节余排污权。
这就造成卖方太少,大量的买家找不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交易市场也就自然出现供给不足的情况。
2.4 排污交易市场需要规范排污交易应是一个自发的市场行为,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自愿交易。
我国的企业并不自愿进行排污权交易,多数是在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努力下促成的。
在一些跨地区排污权交易中存在政府行为取代市场化运作的现象,当地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利益考虑强行干预交易过程,用行政命令禁止将排污权转让给其他地区,把排污权限制在本地区内进行交易。
政府的过多参与,影响到了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同时市场上对污染物指标定价不明确,使得许多企业持观望态度。
另外,一些大企业利用资金实力囤购排污权,操纵市场形成垄断,造成市场失灵。
2.5 排污监管能力亟待提高环境政策执行效果欠佳,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某些环保机构缺乏决策与管理能力。
环境保护部门暗访中发现不少企业的污染处理设施仅仅是应付检查的道具,检查团一走立即停止运行。
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违法排污成本低,对环境违法者的制裁一般是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
而罚款的数额极其有限,最高的环境污染罚款只有100万元,一般都在10万元,或20万元,甚至是5万元、1万元以下。
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大型企业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监测设备不能提供有效数据,企业购买排污权的数量没有依据。
例如,火电厂是二氧化硫的重点排放企业。
近年来,我国有180家火电厂安装了近400套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目前运行正常的只占20%,80%因质量问题间断运行或不能运行[4]。
这是由于在购买设备时,排污费申请使用与指定产品挂钩,用户根本不过问产品的质量、功能,按要求装上就行。
此外购买监测设备时还存在招投标不规范的现象。
又例如,在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的COD在线监测设备被动过手脚,监测上限设定为排污达标值,监测数据形同虚设。
2.6 排污交易成本有待降低科斯定理认为,排污权市场的效率与初始排污权分配无关,在排污权交易的市场理论模型中,可假设交易成本为零。
交易成本包括:搜索成本、谈判成本、审定成本、管制和市场风险、监测成本、实施成本、保险成本、信用折现、区域限制[5]。
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不频繁、谈判阻碍等因素的存在,大大增加了交易费用。
而且严格的管理要求造成了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的增加,大大减少了交易的潜在收益[5]。
另外我国乡镇企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零散,而且其造成的工业污染在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中达到或超过半数。
这一特点就决定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信息寻求费用高,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与执行费用高,而且目前已经进行的交易中存在着逐案谈判的问题[4]。
2.7 环境经济政策存在弊端环境问题的根本问题在于我们找到并设计出政府制度与市场制度的最佳组合方式,没有建立最适当的环境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6]。
我国的环境政策仍为环境与经济发展兼顾而非环境优先,鼓励、激励环境效应的经济政策运用有限。
政府行为在环境经济政策中清晰可见,不适当的政府干预使得公众参与少、企业在被动接受。
不合理或变相的补贴政策,生产和消费活动中外部性的存在[6],造成了资源价格的不切实际,不能反映真正的机会成本。
针对排污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命令式与征收环境税的政策严重伤害了污染物排放权利这一政策性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并不能解决伴随经济增长而排污总量不断增加的困境。
3. 完善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几点建议1) 建立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尊重自然善待自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兼顾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绿色GDP作为地方工作成绩的评判指标,以环保指标作为官员政绩的考核指标。
加强环境科学研究,科学确定环境总量、严格控制排放总量。
2) 环境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拍卖还是采用政府定价方式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要针对不同企业实际情况考虑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经济最优性;要尝试采用二级密封价格拍卖[2]方式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要提高排污企业的准入门槛,设置污染型企业的经济壁垒,以市场手段对效率低下的污染企业进行限制,鼓励污染小、效益好的企业进入环境控制区域;要制止、打击企业恶意囤积排污权(排污权垄断)的行为,迫使企业不能占有多余的排污权;要激励排污企业自觉削减排污量以便减少购买排污权的费用。
3) 政府应改革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取消扭曲资源价格的补贴,开征环境税以消除负外部性所造成的“偏离”。
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依其程度进行有效的分层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税率,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为达标排污收费制度。
对超标排污行为加倍收费并处行政处罚,对减排行为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