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筹备期间由另一公司垫付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常见的涉税问题及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常见的涉税问题及处理某企业于2011年11月批准筹建,12月2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1月1日正式从事生产经营。
为此,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企业筹建期间的支出应作为开办费处理,但在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的支出是否应作为开办费处理,取得的相应发票应如何开具,取得营业执照正式经营后,尚无收入产生,上述开办费如何处理,相关亏损年度如何确认,是否还需参加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现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一般而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
而此间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应根据情况予以分析审核确认。
第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发生的筹建费应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企业筹办处、投资方或经办人名称等)。
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第四,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汇算清缴实务】如何进行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处理和纳税申报?看这篇就够了

【汇算清缴实务】如何进行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处理和纳税申报?看这篇就够了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会计处理有3种准则(制度)选择,税前扣除有2项选择,筹建期间跨度有3种可能,有点复杂!不过,所有问题,看这篇文章就够了!企业筹建期间,由于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筹建期间开办费用(以下简称:开办费)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一、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能适用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不同,处理方式如:表-1从上述三个制度(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基本一致,均是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是要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另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范围比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宽一些,包含了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二、开办费的税务规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规定,是分散在几个不同法规中的。
整理如下表:表-2三、三种不同情况下的开办费的所得税申报实务处理(一)企业尚处于单纯的筹建期间根据国税函(2009)79号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仅仅是可以不计算为当期亏损而已,可以有人误解为如果企业尚处于筹建期间就可以不做所得税汇算。
因此,企业如果尚处于单纯的筹建期间,企业所得税汇算仍然需要按时做的,只是在填报报表时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1】怀文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成立后就进入了筹办,到2014年12月31日尚未筹建结束,无任何收入。
2014年度共发生筹建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
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税费。
问题:怀文公司2014年度的会计处理及年度所得税申报1、如果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1)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500万元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备注】此处可能有人有不同意见,认为应该把业务招待费单独出来,但是我认为筹建期间发生的还是计入开办费比较好。
代收代付的会计处理

代收代付的会计处理
代收代付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处理:一是代收的会计处理,二是代付的会计处理。
代收的会计处理:
1. 代收款项的确认:当企业代收他人款项时,应根据代收款项的性质分别确认为预收款项或应收款项。
2. 代收款项的登记:将代收的款项登记到相应的预收款项或应收款项账户中。
3. 代收款项的结算:当代收款项到达约定的条件时,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代收款项,并将相关款项从预收款项或应收款项账户转入相应的现金账户。
代付的会计处理:
1. 代付款项的确认:当企业代付他人款项时,应根据代付款项的性质分别确认为预付款项或应付款项。
2. 代付款项的登记:将代付的款项登记到相应的预付款项或应付款项账户中。
3. 代付款项的结算:当代付款项到达约定的条件时,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代付款项,并将相关款项从预付款项或应付款项账户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代收代付的会计处理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政策进行具体操作,并遵守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
同时,代收代付的风险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需要在会计处理中考虑到。
母公司垫付给子公司的工资等往来款项无法收回,已列入损失,母公司能否做所得税税前扣除

母公司垫付给子公司的工资等往来款项无法收回,已列入损失,母公司能否做所得税税前扣除?母公司垫付给子公司的工资等往来款项无法收回,已列入损失,母公司能否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因子公司废业,母公司垫付给子公司的工资等往来款项无法收回,母公司已经列入损失,请问该损失母公司能否做所得税税前扣除?竹西:不知你提到的“废业”具体是指什么?常见的企业停止经营的方式有:破产清算、主动注销、被吊销等等方式,或者仅仅是自行停止经营,没有办理任何注销清理手续?不知你提到的子公司采用的是哪一种方式?母公司代子公司垫付的工资等等款项,属母公司的债权性资产,无法收回的债权为母公司的资产损失。
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的资产损失法律法规有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浅析关联公司代垫新公司筹建费用的税务处理

浅析关联公司代垫新公司筹建费用的税务处理黄楠毛颖一家实体公司的成长需要经历筹 建期、建设期、运营期三个阶段,每 个阶段会都会发生该阶段性特有的费 用。
其中,筹建期的费用一般发生在 新公司成立之前。
由于新公司在筹建 期尚未成立并无实体,该阶段的费用 除了由其股东支付外,通常还会由其 同一股东下的关联公司进行垫付。
新 公司成立前的筹建费用主要分为两部 分:一是筹建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差旅费、人员工资等费用;二是专业 服务费,包括各类技术咨询、投资报 告编制、可行性研究等费用。
其中,筹建费又以专业服务费为主,并与代 垫的关联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予 以呈现。
关联公司对于新公司在筹建 期间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会在新公司成立后,通过某种方式 将费用转移至新公司。
在此过程中,该类费用就像一块“烫手山芋”,若 关联公司处理不当,极易产生税务风 险,受到税务局的处罚。
2016年广 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 局在对当地一家企业进行核查时,发 现该企业代垫了一家新公司的筹建费 用并抵扣了进项税,且未对该代垫事 项做销项处理及任何说明。
税务局认 定抵扣的相关税额并非属于该企业,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尽管该企业有大 量留底进项税,该项行为并未造成国 家税收的实际损失,但亦造成了不如 实申报纳税的事实,受到了当地税务 稽查局的罚款处罚。
因此,本文对代 垫新公司筹建费用业务的关联公司,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代费用的税务处理方案由于新公司尚未成立,代垫的筹建费用又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呈现,因而供应商开具的新公司筹建费用的发票购买方均为关联公司。
那么关联公司究竟该如何处理该类费用呢?目前企业针对该种费用普遍采取两种税务处理方案,一种方案是关联公司将代垫筹建费用计入其他应收款,作为与新公司的往来款;另一种方案是关联公司将代垫筹建费用计入在建工程,作为自身的投资项目看待。
(一)关联公司计入其他应收款的方案由于关联公司直接将代垫新公司的筹建费用计入其他应收款,在税务处理方面可以与当地税务局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待新公司成立后,将代垫筹建费用作为一个整体直接打包转移到新公司。
代垫费用单的业务处理流程

代垫费用单的业务处理流程一、概述代垫费用单业务处理流程是指因客户需要,由第三方先行代客户垫付相关费用,再由客户或销售方之后向第三方进行结算的一种业务模式。
这种业务流程常出现在物流、保险、电商等领域,有助于解决客户资金暂时不足或提高交易便捷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代垫费用单业务的处理流程,以期为相关业务人员提供参考。
二、业务处理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向销售方提出代垫费用需求,并提供必要资料,如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
2.审核:销售方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对客户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销售方与客户签订代垫费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垫付:销售方根据协议约定,通过内部系统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代垫费用操作。
4.交易完成:客户按约定时间向销售方支付代垫费用及相关利息,销售方收到款项后,完成整个交易。
5.定期对账:为确保双方权益,销售方应与客户保持定期对账,核对代垫费用明细及相关凭证。
6.账务处理:销售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代垫费用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数据准确无误。
7.风险控制:销售方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以降低坏账风险。
三、注意事项1.完善合同条款:在与客户签订代垫费用协议时,务必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
对可能出现争议的事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2.确保信息安全:在处理客户资料时,务必确保信息安全。
避免信息泄露或被非法使用。
3.控制财务风险:要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以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
要定期回顾财务流程,检查是否有任何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稳健性的问题。
同时,也要确保代垫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合理设定代垫费用利率:在确定代垫费用利率时,应考虑市场竞争状况、资金成本以及客户的接受程度等因素。
过高或过低的利率都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5.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充分考虑其信誉、实力及业务匹配度等因素。
国库集中支付下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

国库集中支付下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阴指南没有把亏损合同形成的预计负债进行合理区分。
金的业务活动中,项目资金已经付款也符合支出定义,仅仅因亏损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反映为预算资金没有到位就人为改变记账科目,用往来款平衡收的是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支显然不符合有关支出的定义,也和行政事业单位收付实现行合同所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这也就是说制的记账基础相矛盾。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应以实际公司会在执行合同造成的亏损额与不执行合同要承担的损失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基础,而上述会计处理将应计入项目赔偿额之间进行选择。
如果公司选择执行合同,则按照《或有支出的资金归集在往来款中,人为调节支出,造成了行政事业事项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处理是不存在问题的,因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为此时执行亏损合同必然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二、预算单位垫付资金会计处理改进建议也就必然要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亏损额超过减当预算单位垫付资金时,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值损失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如果公司选择不执行合同(即令第9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规定的支付违约金),则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进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伊伊项行处理是存在问题的。
此时的减值测试要以商品的市价为基目;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伊伊项目;贷:银础确定,具体处理也要区分情况分别进行。
若公司商品不存在行存款。
减值,则直接按支付的损失赔偿额(违约金)全额确认预计负在这种情况下,垫付资金不仅按其固有的支出渠道进行债;若公司商品存在减值,则首先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归集,而且能反映项目支出的进度,待财政指标下达,财政部号——存货》的相关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然后按需要支付门对归集的垫付资金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资金归还手续,预的损失赔偿额(违约金)确认预计负债,而不是按损失赔偿额算单位在收到归还垫付资金时,会计处理如下:行政单位:借:超过减值损失的部分确认预计负债。
垫付税款合同模板

垫付税款合同模板甲方:(垫付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被垫付人)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同意代乙方垫付下列税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税款垫付金额1.1 甲方同意代乙方垫付下列税款:(1) 征收税种:__________________(2) 征收对象:__________________(3) 征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的税款金额向甲方偿还,并支付应加付的利息。
第二条垫付期限2.1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___天内将税款垫付给乙方。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期限将税款及利息偿还给甲方。
第三条利息计算3.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1) 利息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2) 利息支付周期:______________(3) 利息年利率:______%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利息。
第四条税款垫付责任4.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税款金额按时向乙方垫付税款。
4.2 甲方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向乙方提供相关税款证明和发票。
第五条合同解除5.1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清偿后,合同自动解除。
5.2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至借款还清之日。
甲方(垫付人):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乙方(被垫付人):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为《垫付税款合同》,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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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筹备期间由另一公司垫付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新建公司,筹备当时没有建帐,许多费用的资金是由另外一个公司垫付,并且记入了垫付资金公司的费用,我公司跟该公司系由同一法人投资。
现在我公司想要引入资金,以体现我公司当时所付出的费用,就把以前支付的费用由垫付资金的公司列出清单,但却无法转过单据。
请问,我公司现在支付的这些开支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这种情况在实务工作中经常遇见,特别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时,这种代付的费用的确很难处理。
对于这些开支,我们认为有两种解决方法:
1.将实际情况以书面报告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征求他们的处理意见,在获取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意见后处理。
2.将这部分费用作为垫资公司的投资。
即在对方企业作为“长期投资-xx公司”核算,你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处理。
虽然它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支出,也无法列入开办费而逐年摊销。
但是在最终企业清算时,可以相应降低该部分清算所得,从而减少清算所得税,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仍然会有潜在的税收利益,只是延缓了这种利益取得的时间。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