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关于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职业资格鉴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领取2012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领取2012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9.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领取2012年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安排,现将2012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标准及证书领取事宜通知如下:一、合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考核成绩满分100分,60分合格。
二、领证须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于2012年10月24、25、26日,在北京北方朗悦酒店紫竹桥店集中发放2012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届时,单位人事部门持本单位介绍信统一领取。
参加本年度理论、实操考试单项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一年度报名参加补考。
请各单位注意报名时间。
三、交通路线开车路线:行至西三环紫竹桥后向西前行,第一个出口到辅路,继续行至车道沟10号院,中国兵器大厦和工商银行中间的路口向右拐进一直向北即到。
乘车路线:乘334、114、360、714、347、632、437、334等可以到车道沟桥东站下,下车后向东直行30米到车道沟10号院即可。
地铁线路:地铁动物园站下,北口出,然后西边10米公交站换乘,347、714、437、114、360等线路均可。
前台电话:68962077或136****9860。
工考办电话:63099149或63094995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9月28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机采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3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并确定了新一期定点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在10万~2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可自行采购,提倡执行定点采购。
预算达到2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的,应报国采中心组织招标。
目录外其他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也可以委托国采中心实施。
二、定点内容(一)定点执行期限本期定点服务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工程类别本期定点共设八类: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弱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
其余类别工程项目应参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国采中心办理。
(三)定点施工企业本次通过公开招标共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定点期间,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1•【文号】发改价格[2016]1350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350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国管局、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外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工作顺利进行,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对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
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政策性文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等40个文件(见附件)。
二、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中央考试单位联合地方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或地方考试单位单独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地方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等考试成本从严核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三十)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三十)单选题(共80个,分值共:)1、新修改的《商标法》取消了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B)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P72A、气味B、声音C、立体形状D、外观设计2、构建城镇内涝灾害防治体系的内容不包括(B)。
P83A、城市雨水径流控制系统B、社会资本进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系统C、排水管网系统D、超标雨水排放系统3、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疗纠纷,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出警,开展教育疏导,及时(D)。
P168A.做好有关工作B.协调C.处理医疗纠纷D.制止违法行为4、新生婴儿被认定具有缺陷,需要履行医院正常手续,经过相关医疗检查,由(D)出具正规的婴儿缺陷报告及相应的检查报告原始文件。
P139A、新生婴儿出生医院B、卫生行政主管部门C、主治医生D、主治医生和相关体检医护人员5、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C)。
P59A.工业产权B.非专利技术C.劳务D.土地使用权6、下列与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相背离的是(B)。
P7A、把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要求及时地反映到立法之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B、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冤假错案C、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D、为政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改善政法机关的执法条件7、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A)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P96A.户籍所在地B.居住地C.父母所在地D.栖息所在8、“明管辖、重程序”是着力解决(A)问题的核心举措。
P117A.“越级访、重复访”B.“集体上访”C.“信访不信法”D.“法人上访”9、党政机关应当遵循(D)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P77A.不得高于上一年的支出经费B.先有支出、后有预算C.按单位实际需要随用随支D.先有预算、后有支出10、2013年8月底,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的违规行为,作出(C)的严厉处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7.18•【文号】国管改字第[2000]139号•【施行日期】2000.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管改字第[2000]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据《工人考核条例》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经2000年3月25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0年7月18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技师考评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及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3]13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工人技师考评工作。
第三条技师按照技术等级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四条技师考评工作按照严格考核标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技师考评的工种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考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统一领导和组织技师的培训、考评工作。
第七条工考委办公室负责对技师考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党务工作者知识竞赛复习题

党务工作者知识竞赛复习题党务工作者知识竞赛复习题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哪几种?答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调离岗位、免职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条?答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3、在2011年和2012年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过程中,中纪委、中组部为保证换届风清气正,提出了哪些换届纪律要求?答案: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纪律要求。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由哪个机关颁布的?答案:中共中央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多少比例以上的成员到会参加方有效?答案:三分之二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党委(党组)成员多少比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答案: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7、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多少,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答案:三分之一8、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公示期一般为多少天?答案:7至15天9、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多长时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答案:3年。
10、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六项原则?答案: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1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哪五项程序?答案: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
12、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答案: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必须坚持的五条原则是?答案: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共同构建了哪四个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答案: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
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20•【文号】局高评委[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局高评委〔2013〕2号)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2〕15号)精神,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定于近期开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的评审范围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同时接受中央国家机关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托评审(行政机关会计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2.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学历(学位)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下同)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6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7年以上;4.取得会计师职称后,获得本科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5.具有大学普通班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满10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6.获得专科学历满10年,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满10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
2013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部门名称用人司局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地区业务司外交部行政司外交部行政司外交部行政司外交部行政司外交部行政司外交部财务司外交部财务司外交部财务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教育部人事司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教育部督导团办公室教育部国际合作交流司教育部国际合作交流司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部重大专项办公室科学技术部重大专项办公室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科学技术部人事司科学技术部人事司科学技术部人事司科学技术部离退休干部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机关党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离退休干部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离退休干部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离退休干部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离退休干部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离退休干部局公安部纪委监察局公安部纪委监察局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宣传局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公安部法制局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公安部秦城监狱公安部秦城监狱民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政部救灾司民政部救灾司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法部直属机关党委司法部离退休干部局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财政部综合司财政部条法司财政部税政司财政部税政司财政部税政司财政部预算司财政部预算司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财政部教科文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财政部企业司财政部企业司财政部金融司财政部金融司财政部国际司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机关党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国土资源部财务司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离退休干部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离退休干部局铁道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铁道部政策法规司铁道部政策法规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铁道部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铁道部国际合作司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铁道部运输局供电部铁道部运输局工务部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铁道部部纪委铁道部信息化办公室铁道部信息化办公室铁道部离退休干部局铁道部离退休干部局铁道部离退休干部局铁道部离退休干部局铁道部离退休干部局铁道部离退休干部局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交通运输部财务司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交通运输部科技司交通运输部科技司交通运输部离退休干部局交通运输部离退休干部局交通运输部搜救中心交通运输部搜救中心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公室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安全监督司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部机关党委水利部离退休干部局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财务司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业部农垦局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机关党委农业部离退休干部局农业部离退休干部局农业部离退休干部局农业部离退休干部局农业部离退休干部局商务部办公厅等(详见备注)商务部办公厅等(详见备注)商务部人事司等(详见备注)商务部政研室等(详见备注)商务部政研室等(详见备注)商务部人事司、援外司商务部条法司等(详见备注)商务部综合司等(详见备注)商务部政研室、产业调查局商务部援外司、西亚非洲司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商务部欧洲司商务部欧洲司商务部欧洲司商务部美大司商务部世贸司商务部市场运行司、产业司、机关党委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财务司文化部财务司文化部公共文化司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卫生部保健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司局一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司局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司局三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司局四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司局五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司局六审计署业务司局一审计署业务司局二审计署业务司局三审计署业务司局四审计署业务司局五审计署业务司局六审计署业务司局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业务司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业务司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业务司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业务司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业务司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业务司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业务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航安办中国民用航空局财务司中国民用航空局人教司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党委中国民用航空局离退休中国民用航空局离退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宣传管理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离退休干部局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国家体育总局离退休干部局国家体育总局离退休干部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国家林业局国际合作司国家林业局国际合作司国家林业局人事司国家林业局离退休干部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司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际合作司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国家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国家旅游局港澳台旅游事务司国务院参事室办公室国务院参事室参事业务一司国务院参事室参事业务二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资产管理司审计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内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内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宣传司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业务司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业务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制司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能源局电力核电司国家能源局电力核电司国家能源局电力核电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国家粮食局外事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离退休干部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离退休干部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离退休干部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国家海洋局人事司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分配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宣传工作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群众工作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服务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服务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监察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巡视办及巡视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冶金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轻工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轻工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纺织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材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色金属离退休干部局国务院三峡办综合司国务院三峡办综合司国务院三峡办资金计划司国务院三峡办移民安置规划司国务院三峡办水库管理司国务院扶贫办国际合作和社会扶贫司机构性质机构层级职位属性职位名称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督察室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督察一室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督察四室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督察室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英语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英语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英语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英语四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英语五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其他)葡萄牙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其他)越南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其他)泰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其他)印尼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其他)波斯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其他)老挝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其他)瑞典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其他)印地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日语)日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法语)法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俄语)俄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西班牙语)西班牙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阿拉伯语)阿拉伯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德语)德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朝语、韩语)朝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建筑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室内设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工民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给排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民法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财会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投资经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财务信息管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信访办公室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发展战略与政策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总量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煤炭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综合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国际政策和谈判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综合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综合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石油天然气价格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市场价格监管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反价格垄断二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法规一处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稽察一处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稽察五处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稽察十四处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文体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医务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服务二处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主任科员及以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主任科员及以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综合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法制办公室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业务处室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业务处室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业务处室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综合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培训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综合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业务处室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德语)业务处室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保健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老部长秘书室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综合与政策处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综合协调处主任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综合协调处主任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亚非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主任科员以下驻3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法语)主任科员以下驻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非通用语职位(俄语)主任科员以下驻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文体管理处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政务信息化处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机要督办处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产业协调处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产业结构处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综合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政策规划处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政策标准处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业务资源处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市场管理处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组织宣传部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综合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党委办公室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离退休干部处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纪检监察室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纪检监察室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办公室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网上督察中心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研究室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研究室主任科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新闻中心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新闻中心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新闻中心主任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信访办公室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信访办公室主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公安宣传指导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网络案件侦查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互联网安全管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互联网安全管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法制研究指导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经费保障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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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关于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职
业资格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1.21
【实施日期】2012.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关于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职业资格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国工考〔2009〕2号),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决定2013年度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含合同工)开展职业资格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报名参加2013年度职业资格鉴定,须持有2008年及以后取得的工考委核发的《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
(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年(2011年及以前参加工作),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1.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2008年及以前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2008年及以前取证)且工龄满10年(2003年及以前参加工作),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3.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满10年(2003年及以前参加工作),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4.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工龄满15年(1998年及以前参加工作),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2008年及以前从事本工种),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1.取得本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7年(2006年及以前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2008年及以前取证),工龄满20年(1993年及以前参加工作),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四)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1.取得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8年(2005年及以前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2008年及以前取证),工龄满25年(1988年及以前参加工作),可申报现从事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五)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5年(2008年及以前取证),可申报本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六)其他事项
1.持有技工学校、职高、大学专科和本科等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相关工种的申报工龄。
2.参加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个人前10名者,申报上一等级不受工龄、持证年限限制(获奖者只能享受一次此项优惠政策)。
3.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劳动模范称号或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比赛前10名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放宽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年限规定(工龄和持证年限均不符合条件的除外),但最长不超过3年(获奖者只能享受一次此项优惠政策)。
4.取得工考委颁发或核准的两个同一等级不同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可放宽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的年限规定(工龄和持证年限均不符合条件的除外),但最长不超过3年。
二、报名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其授权的三级以上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由申报人填写,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加盖印章。
(二)《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由单位人事部门填报并加盖印章(打印一式一份,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三)《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2008年及以后取证)、《职业资格证书》及有关获奖证书原件。
(四)申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本人申报表背面)。
(五)申报者1寸免冠近照2张,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并将照片的1/3处粘贴在《职业资格鉴定考生照片粘贴单》上,一式两份,按照片粘贴单上的要求填写。
(六)参加2012年度职业资格鉴定理论、实操考试单项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由单位人事部门填报《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补考人员报名表》,加盖印章(打印一
式一份,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一致),其它材料与正式申报者相同。
三、时间安排和收费标准
(一)报名时间
2013年1月15、16、17日上午8:30至下午4:00,在北京银龙苑宾馆二层第八会议室(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甲5号,电话总机:68351166)办理各类报名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工考委办公室邀请各培训机构到现场办理培训报名手续,申报者可根据培训工种及收费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
(二)考试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定于2013年6月份进行,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上填写的时间、地点为准。
操作技能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准考证》于六月初由相关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发放。
(三)收费标准
工考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47号)的规定收取鉴定考核费,在报名时统一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现金或支票均可),不能退费。
培训费由各培训机构收取。
四、考核方式
申报者在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现场,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承诺书》。
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及部颁《技术等级标准》进行。
均采取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方式。
初级、中级、高级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师和高级技师考
试时间为120分钟。
操作技能考核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确定,初级、中级、高级考核采取现场操作与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分为现场操作和技术论文答辩两部分,其中,现场操作占60%,论文答辩占40%。
五、证书发放
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工考委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届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领取。
有关人员若需报考工考委2013年度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经本单位同意并报工考委办公室审批备案,备案手续可在报名现场办理,可参加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组织的鉴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考委办公室予以核证。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在京所属企事业单位。
联系人:夏春梅于立波
联系电话:63099149 63099376
国管局网站:http://
工考委网站:http:///zjw
电子邮箱:gongkaowei@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等级一览表
2.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3.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4.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5.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补考人员报名表
6.职业资格鉴定考生照片粘贴单
7.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承诺书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
2012年11月21日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等级一览表
餐厅服务员---
中级
(四级)
高级
(三级)
技师
(二级)
---
服务营业员------
高级
(三级)
技师
(二级)
---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
初级
(五级)
中级
(四级)
高级
(三级)
------
汽车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
初级
(五级)
中级
(四级)
高级
(三级)
技师
(二级)---
修建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