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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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类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生产类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生产类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企业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鉴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的生产技术人员队伍,制定《内部职业资格认证生产技术类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生产类的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权责第四条评定原则(一)公平原则。

对所有申请人员应该一视同仁,不能有所偏私。

(二)公开原则。

对考评过程中的一切信息均应公开,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实事求是原则。

对员工的工作实践及工作业绩应该实事求是,客观看待,不应夸大或贬低。

(四)逐级申请原则。

评定中不鼓励越级申请;建议由低到高,逐级申请评级。

(五)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原则。

对于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生产技术人员,经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同意,可越级评定其技术职等。

第五条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的专门操作机构,其组成人员主要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业务单位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本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日常运作及委员会成员的召集。

第六条评定频度1.集团内职业资格认证频度为每年一次,每年3月份提出评定申请,经资格审查后,4月份组织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进行考评,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进行内部职业资格认证。

2.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资格评审,并根据本办法召集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成员组织职业资格认证实施。

第七条评定级别以及薪酬福利1.生产技术人员的薪酬福利由其评定的职等确定,参考上表;2.以上所产生技能津贴纳入制造费用项目。

第八条评定程序(一)申请职业资格认证可有两种申请方式,分别为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

(二)评定办法1.职等分类2.评定方式3.复核1. 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在每年4月份组织对上年度通过内部职业资格认证的生产技术人员进行复核评定;2.复核合格方能享受当年度对应的薪酬福利,不合格则取消当年度对应薪酬福利;3.考核结果记入生产技术人员业绩档案,作为生产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2019年1月25日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公布)第一条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

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

第四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和考试实施,进一步提升经济行业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是指要求经济行业人才在具备一定工作经验、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通过考试或评审等方式获得具有一定等级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措施。

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下,将经济行业人才的职业资格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级别,以更加细化的方式对经济行业人才的职业水平进行评定和认证。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指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在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前所需参加的考试的管理措施。

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下,将考试分为手工编制和应用软件编制两种考试方式,更加针对经济行业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对经济行业人才的能力进行全面检测,进而进行认证。

同时,根据经济行业不同岗位的职业要求,考试涉及的知识点、难度系数、题型等也有所不同,达到了更为精准的评价和认证。

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重要意义经济行业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仅是对个人能力的认证,更是经济行业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对行业发展的带动和推动。

首先,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有助于完善行业分工和提升经济行业劳动者的专业素养,提高经济行业的竞争力和优势。

其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可以建立经济行业岗位职业标准和评价体系,直接影响经济行业人才培养和职业生涯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再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可以引导经济行业企业和管理者注重员工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进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价值。

最后,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也可以促进经济行业的发展和壮大,提升行业的职业品牌和影响力,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总之,通过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实施,能够更好地规范和提高经济行业人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水平,进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壮大,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动力和活力。

物流师考试管理规定

物流师考试管理规定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产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流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其它相关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本资格共分为助理物流师、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三个级别; 第四条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保证本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和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负责认证的具体工作;本资格认证组织结构图见附件1;第六条培训部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辩;组织对各地培训中心、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第七条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中心,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2,附件4;第八条根据本资格考试工作需要,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认证管理见附件3;第九条各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三章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第十条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经本助理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3、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第十一条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2、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4、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第十二条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标准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2、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4、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第四章培训与考试第十三条本资格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第十四条本资格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认证”的认证制度;第十五条助理物流师资格认证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均采用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物流师资格认证考试分为系统知识和熟练技能两部分,均采取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认证考试分为综合知识和高级技能两部分;综合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测试方式,高级技能考试采取完成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方案设计的方式进行;第十八条本资格认证统一考试每年为四次,时间分别安排在三、九、十二月份最后一周的周六和六月份的第三周的周六;第五章证书颁发第十九条认证考试结束,培训部统一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第二十条培训部根据汇总情况,制定证书编码,将印有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章的证书配发至考试中心;第二十一条考试中心收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中心或学员本人领取;第六章认证费用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实行全国统一的指导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同一地区的培训费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1、助理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1600元/人;2、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2100元/人;3、高级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4800元/人;第二十三条三个级别的考试费均为350元/人;第二十四条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工程设计指导费均为1500元/人;第二十五条本资格的认证费均为200元/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培训部;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附件1: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组织结构框架图附件2:培训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办法附2-1表:培训中心申请表附件3:考试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办法附3-1表: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附件4:物流师职业资格的培训教师任职资格和管理办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组织结构框架图培训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的管理,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认证程序第二条申请从事本资格认证的培训中心,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认真填写培训中心申请表见附件2-1表;2、培训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大、中专院校无需提交该文件;3、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情况说明;4、用于培训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5、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第三条培训部在收到培训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培训部将为其颁发本资格认证培训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物流采购联盟网”公布;第四条获得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应不少于2名经过培训部认可的培训教师,方可开展培训工作;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各培训中心在开展认证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自觉维护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声誉;第六条严格按照培训部核定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第七条培训中心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八条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第九条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第十条协助当地考试中心,做好每学员考试报名工作;第十一条协助考试中心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第十二条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机构管理第十三条培训中心如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本资格认证声誉,培训部有权取消其从事本资格认证培训的资格;第十四条培训部每两年对培训中心复审一次,对不合格的机构,培训部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取消其培训资格;附件2-1表培训中心申请表附件3考试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资格认证考试中心管理,依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认证程序第二条本资格认证考试中心原则上每个省只设一个,开设物流专业的高等院校有优先权;第三条申请本资格认证的考试中心,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认真填写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2、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大、中院校勿需提供该证明文件;3、考试中心简介;4、用于培训及考试的相对稳定的场地和相关设备的证明文件;5、相关的管理制度;第四条培训部在收到考试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培训部将为其颁发本资格认证考试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第五条获得考试资质的考试中心,应安排具有相关资格的主考人员一名,副主考和其他考务人员若干名,并上报专委会批准备案;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声誉;第七条在培训部核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物流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考区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每年四次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第八条加强对考试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第九条负责在当地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第十条配合培训部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第十一条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机构管理第十二条培训部每两年对考试中心复审一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格认证管理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永久性取消其考试的中心专业资质资格;附表3-1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教师任职资格凡从事本资格教学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物流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二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物流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备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高级物流师资格,通过参加培训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二、任职与管理一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培训部的认证后,统一颁发的颁发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聘书;二本资格的培训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和培训部的双重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三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的相关资料在培训部备案,培训部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并在.网站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四取得从事本资格培训聘书的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每年一次的工作业绩考核,如有下列情形,培训部有权取消资格,收回聘书;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违犯规章制度及其职责,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检验培训教学成果的主要手段,是保证人才质量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严格本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保证本资格认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章报名管理第二条凡符合报名要求的人员,可直接到当地考试中心报名参加认证考试;第三条考试中心在进行考试报名登记工作时,应按照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考生资格材料严格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统一考试二十日前以书面报告含考生总人数、考区分布、考务管理人员安排等上报专委会;没有按要求上报的,一律不配送试卷;第四条考试中心根据考生区域分布情况负责安排考场,制作准考证,并于考试前十天将准考证发送到考生手中;第五条准考证上应有以下内容:1姓名及性别;2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3身份证号;4准考证号;5参加考试的等级类别;6考场编号;7考试时间与地点;8考生须知;第六条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考区、考场设置第七条考试中心应根据考试学员分布情况在考生集中的地区就近设置考区,并以地区名称命名;第八条考场应选择适宜成人教育的场所,具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冬、夏两季的考场应具备空调设施和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第九条考试现场应在明显处书写“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区”;第十条在考区的门口应注明考试中心名称、考区名称,考区内考场应进行编号,并分别标注考场考生的起迄编号;第十一条考生单人就坐,相邻考生之间应有宽度不小于50公分的走道间隔;第十二条考试中心应在各考区设置专用的考务办公室、学员休息室、医务室并有明显标识,考场外应大幅张贴考试纪律,在考区与考试中心之间应设有指定的通讯方法和工具;第四章考务管理人员职责第十三条每次统一考试,考试中心应设主考人员一名,在各考区分别设置副主考一名,巡考人员若干名;1、主考职责:负责考试方案制订,监督各考点考试情况,批复副主考现场处理意见,沟通与专委会关系;2、副主考职责:分别负责各自考区内具体事务,处理报批突发事件处理意见,签收保存考场情况记录单;3、巡考职责:监督监考人员工作质量,协助副主考解决考区突发性问题;第十四条每个考区设专门的医务人员1人并配备常用急救药物,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应在30-50人范围内,监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2人;第十五条考试中心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监考要求见附件1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场规则;第五章阅卷与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培训部负责统一组织评卷工作;第十七条阅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全国统一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卷人员一律采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第十八条评卷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如有违者,坚决查处,并视其情况,否决相关的认证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认证统计与查询第十九条试卷的登分工作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由培训部按照统一要求和程序进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各考试中心在收到认证结果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培训中心以及考生,以便考生查询;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规则第一章考场规则第一条考生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入座后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第二条考试开始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不能交卷出场;第三条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刊和移动通讯工具,一经发现监考人员有权没收,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处罚;第四条考生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的书写钢笔或圆珠笔答卷;第五条对于标有装订线或密封线的试卷,只能在装订线或密封线外答题,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作废卷处理;第六条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第七条考试过程中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第八条考试结束,在场考生应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依次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等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第二章监考要求第九条监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责任心强;第十条监考过程中,认真执行考试管理规定、监考工作程序、注意事项,在考区监考时佩带标志;第十一条按规定领取试卷,考试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核对准考证并清点参加考试人数,宣布考场规则;第十二条提前5分钟启封、分发试卷,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准时宣布开始考试;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第十三条不读题,对试题内容不作解释;对于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按要求收集、整理、清点答卷,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封装试卷,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连同回收考卷一同交副主考清点密封后,由考区所有监考人员签字在规定时间内交主考保管;第十五条监考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循私情,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如有违纪,则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十六条违犯考场规则,私自携带通讯工具参加考试者,监考人员有权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关于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各培训中心、考试中心:为进一步推进物流师培训认证工作,经研究对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物联培字2003116号文,下称“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一、关于“办法”中“学历、学位”的确认:“办法”中所涉及的学历、学位是指我国现行国民教育系列中相应的学历、学位含在境外获得的,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承认的学历与学位;二、“办法”中的“本专业”是指:申报人员所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所注明的专业名称必须以“物流”命名,如“物流管理”、“物流工程”等;三、“办法”中的“相关专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视为相关专业:1.所学专业为“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交通管理工程”、“国际贸易”和其它专业物流方向;2.所学课程中必须有“物流”课程,并成绩合格;四、“办法”中的“本职业”是指:申报者本人直接从事以下各类岗位的作业,该类岗位是企业的储存、运输、配送、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管理岗位;五、“办法”中的“相关职业”是指:申报者本人对以下岗位的作业过程予以直接管理或对以下岗位的作业流程予以设计规划的职业,该类岗位是企业的储存、运输、配送、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管理岗位;六、关于持各类学历、学位人员的申报:若以上补充说明与前期管理办法中有出入的地方,以本说明为准;希望各培训中心、考试中心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请及时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联系;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运维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运维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运维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通信网络运维人员资格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习惯通信信息网络运行保护工作的需要,保证网络安全畅通,全面提升运维人员执业素养,做好通信网络运维人员资格评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网络运维人员(下列简称运维人员)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运行与保护工作的有关人员,包含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第三条通信网络运维人员资格评定是行业行为,是面向通信行业运维领域提供的第三方评定,是对通信网络运维从业人员能力的客观评定,同时是通信网络运维单位聘用人员的证明。

第四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通信网络运维人员资格评定办法》的公布与《通信网络运维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第五条通信网络运维单位应优先聘任获得《通信网络运维人员资格证书》者担任相应的职务。

《通信网络运维人员资格证书》可作为通信网络运维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奖励或者晋级的根据之一。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六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下属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简称运维专委会)成立通信网络运维人员资格评定中心(下列简称运维人员评定中心),负责《通信网络运维人员资格评定办法》的制、修订,并实施具体工作。

第七条运维人员评定中心的要紧工作包含:编写、印制与发行教材与教学文件,组织专家对评定教师进行培训与评审,制订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对各地培训、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与评定管理,受理、考评、审定与发放《通信网络运维人员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运维人员评定中心在各地设立授权培训与考试机构,各授权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培训与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同意运维人员评定中心的管理、监督与检查。

运维人员评定中心的授课教师实行认证管理制度。

第三章评定对象与形式第九条运维人员资格评定的对象包含:在中国境内从事通信网络运行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条运维人员资格评定的形式为考试评定,采取考、培分离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管理、统一考试”的综合评定制度。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国药监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实施方案

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实施方案

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实施方案一、实施方案的背景和必要性职业资格认证是衡量一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中的能力和素质的重要依据,对个人职业发展和就业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人才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促进职业能力的提升,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是十分必要的。

本实施方案旨在制定一套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方案,以期能够实现职业培训的目标和效果。

二、实施方案的目标和内容1.目标:(1)提高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使其能够胜任特定职业领域的工作任务;(2)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使参训人员能够顺利通过职业资格认证考试;(3)加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促进职业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2.内容:(1)职业知识培训:根据不同职业领域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培训大纲,提供职业知识的讲座、课程和教材。

培训内容涵盖理论知识、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等方面。

(2)技能实训:为参训人员提供工作操作的实训机会,通过模拟实践和实际操作,培养其相关职业技能。

同时,建立必要的实训设备和场地,确保实训效果。

(3)个性化指导:根据参训人员的个人特点和学习进度,提供个性化辅导和指导,帮助其克服学习难点和困惑,提高学习效果。

(4)职业道德培养:强调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引导参训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和职业价值观。

三、实施方案的方法和措施1.课堂教学:采用面授的方式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教师根据培训大纲和课程要求,结合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进行教学授课。

2.实训实习:为参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实训设备和场地,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实训指导和操作演示。

3.个性化辅导:设立辅导班,针对参训人员的个别问题和困惑进行个性化的辅导和解答,提高学习效果。

4.模拟考试:定期组织模拟考试,帮助参训人员了解考试形式和内容,为参训人员提供反馈和指导。

5.实践操作:组织参训人员参与相关职业领域的实践操作,加深对职业要求和技能的理解和掌握。

6.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帮助参训人员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提高问题解决能力。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苏人社发〔2014〕26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三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四章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第五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六章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评人员的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五条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有从事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历;(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三)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且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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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负责认证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协会可以委托专业的考试服务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执行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约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资格考试设《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2个科目。

《公共基础》包括“合格评定通用知识”和“审核通用知识”单元,每个单元考试时间为2小时。

《专业基础》包括“管理体系认证通用知识”、“产品认证通用知识”、“服务认证通用知识”单元’每个单元考试时间为2.5小时。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相关单元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类别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符合《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第八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协会在考试前3个月发出具体的考试通知。

第十条考试成绩由协会在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协会不得组织、指定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及培训课程。

应考人员参加培
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到达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无误方可进入考场。

应试人员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止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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